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政策>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专栏>政策文件>市政府文件
  • 标    题: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40-4/2022-03303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10-13
  • 发文字号:三府〔2022〕381号
  • 发布日期:2022-10-25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10-25 16:22:38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新时代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新要求,建立健全适应高水平高质量发展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依法、迅速、高效地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三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事件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同时指导各区(管委会)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当临近市县发生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助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需要实施救助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党统一领导、政府负责、依法救助、属地管理为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地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依靠群众,自救互助,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突出重点,确保救灾资金和应急救助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坚持自然灾害预防、救援、救灾、救助工作一体化,实现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和应急救助的全过程管理。

2启动条件

(1)在1个及以上区(管委会)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1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0.7万人;倒塌房屋100间以上;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0%以上或3万人以上;

(2)事故灾难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群众受灾,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根据灾情预测预警,1个区(管委会)的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4)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责任主体

在市委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负责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行政主体。

各区(管委会)、行政村(社区、居)是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救灾救助工作的具体指挥和组织实施,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村民开展自救互救,落实上级救助指令,协助上级开展救灾救助等工作。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减灾委员会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市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等工作,并可根据需要成立指挥部或工作组,组织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驻市部队和相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决策部署,依法履行本部门(本单位)自然灾害救助职责,密切合作、协同应对,抓好相关救助措施的落实。

本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应依法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全市群众应依法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积极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培训、演练等,做好自救互救互助等工作。

3.2应急组织机构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本市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市减灾委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主任,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委精神文明和爱卫办、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三亚警备区、武警三亚支队、三亚银保监分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成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适当调整,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应急值班电话(传真)、分管领导和联络员的联络方式另行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遇有人员变动的,应及时将变动后的人员名单及联络方式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汇编成册,报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发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3.2.1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2.1.1市减灾委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部署。研究制定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重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组织、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协调各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3.2.1.2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由全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水务、生态环境、消防、地震、气象、农业农村、林业、测绘地信等专业专家组成,对全市减灾救灾救助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体制机制建设等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会商、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2.1.3市减灾委办公室

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防灾减灾救灾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指示与部署,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的落实;承担全市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络,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自然灾害救灾救助等工作情况,及时将灾情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并向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通报;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措施;落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令,并及时向有关成员单位传达,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协调受灾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提出启动和终止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建议。办理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3.3应急指挥机构

市减灾委根据灾情实际和救助工作需求,成立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必要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与市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等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相融合,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救助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3.3.1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具体组织、指挥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自然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保障事项。指导、协调各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单位)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根据灾情态势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实施靠前指挥。提出向市政府和其它市县请求应急救助支援事项的建议。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拨付、管理、使用实施监管。研究解决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具体事项,发布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相关信息。

3.3.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以下职责:

传达与督促落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灾情信息;制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案;协调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救助工作;综合研判受灾情况,提出应急响应和终止建议;完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3应急工作组

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实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关工作组。

4监测预测预警

4.1监测预测预警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负责本部门相应工作职责内有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信息监测和采集,并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应按规定组织地震、气象、水旱、海洋、地质、森林、生物等灾害会商,对可能发生的灾情和灾情趋势进行动态研判,并将会商结果及时通报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等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地震、气象、水旱、海洋、地质、森林、生物灾害等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确保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正常运行。

4.2预警信息发布

有关部门(单位)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水旱灾害、海洋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遵守《三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地震等突发性强的预警信息发布,国家和海南省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部门(单位)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及时通报市减灾委办公室。

4.3预警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估,及时提出启动救灾救助预警响应建议,报市减灾委批准,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等报告。

4.4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协调相关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报告、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或发出灾害预警通知,向相关成员单位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协同相关市级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加强会商研判工作,共享信息。必要时,商请相关省级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给予支持。

(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根据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做好救灾救助资金和物资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或预置物资。视情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及驻市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救助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6)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减灾委领导报告灾情会商结果和评估情况,以及灾害救助工作准备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7)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5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Ⅳ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较大、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Ⅳ级应急响应:

(1)死亡1人以上,10人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7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5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3万人以上,4.5万人以下;

(5)全市已有1个以上区(管委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Ⅳ级及以上响应;

(6)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分析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启动响应文件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签发,并向市减灾委主任和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5.1.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管委会)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等视情采取以下部分或多项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分析研判灾情形势,视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和救助措施。

(2)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区政府(管委会)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与有关市级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共享灾情等信息,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4)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灾情汇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救助工作动态信息。

(5)市、区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及灾情核定情况,按规定安排拨付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必要时,申请省财政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市财政局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市级预算内资金。根据受灾区需求,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等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红十字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三亚警备区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区(管委会)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等组织做好宣传科普和舆情监控、舆论引导等工作。

(8)灾情稳定后,受灾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1.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减灾委确定Ⅳ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和省减灾委办公室。

5.2Ⅲ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应急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3千间或1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4.5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5)全市已有1个以上区(管委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及以上响应;

(6)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分析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启动响应文件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向市委、市政府、市减灾委主任和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5.2.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管委会)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等视情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受灾区(管委会)召开会商会,分析研判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救灾支持和救助措施。

(2)灾情发生后6小时内,市减灾委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区(管委会)开展救灾救助工作。根据灾区灾情、救灾救助情况及需求,必要时建议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救助工作。

(3)市、区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及灾情核定情况,按规定安排拨付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必要时,申请省财政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市财政局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市级预算内资金。根据灾区需求,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拨市级生活类等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交通运输等单位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4)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制,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参与配合有关救灾救助工作。

(5)三亚警备区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红十字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委精神文明和爱卫办、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动员协调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8)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等组织做好宣传科普和舆情监控、舆论引导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评估、核定灾情,编制评估报告;受灾区(管委会)2个以上的,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写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减灾委确定Ⅲ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

5.3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应急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千间或1千户以上,1万间或3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6万人以上,7.5万人以下;

(5)全市已有2个以上区(管委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及以上响应;

(6)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分析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启动响应文件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送市减灾委主任签发,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5.3.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管委会)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等视情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其相关受灾区(管委会)人员参加,分析研判灾情形势及发展态势,研究落实对灾区救灾支持和救助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视情适时向市人民政府建议:

①以市政府名义向受灾区(管委会)发慰问电;

②市政府派出由市领导同志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受灾区(管委会)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③市政府组织召开救灾救助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救灾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与部署;

④市政府批准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3)市应急管理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救助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救助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办公室、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等进行评估。

(4)市减灾委与有关市级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共享灾情等信息,协同开展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市减灾委与有关市级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统一指挥、联合行动。

(5)灾情发生后6小时内,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灾救助工作情况及需求,指导受灾区(管委会)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6)市、区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及灾情核定情况,按规定安排拨付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必要时,申请省财政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市财政局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市级预算内资金。根据灾区需求,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拨市级生活类等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交通运输等单位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7)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制,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参与配合有关救灾救助工作。

(8)三亚警备区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区政府(管委会)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区政府(管委会)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9)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红十字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10)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等组织做好宣传科普和舆情监控、舆论引导等工作。

(11)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会同市委精神文明和爱卫办、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救助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2)灾情稳定后,受灾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上报市减灾委。受灾区(管委会)2个以上的,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编写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省减灾委和省应急管理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3.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减灾委确定Ⅱ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

5.4Ⅰ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应急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千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25%以上;或7.5万人以上;

(5)全市已有3个以上区(管委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分析评估,认为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认定需启动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减灾委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启动响应文件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市减灾委主任签发,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5.4.3响应措施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管委会)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等视情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市政府市长或委托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相关受灾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分析研判灾情形势及发展态势,对支持灾区减灾救灾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应急管理局视情适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建议:

①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受灾区(管委会)发慰问电;

②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或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受灾区(管委会)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③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救助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与部署;

④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⑤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市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呼吁全省或全国开展救灾援助。

(3)市应急管理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救助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救助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有关市级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等进行评估。

(4)市减灾委与有关市级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共享灾情等信息,协同开展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市减灾委与有关市级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统一指挥、联合行动。

(5)灾情发生后6小时内,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灾救助工作情况及需求,指导受灾区(管委会)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6)市、区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及灾情核定情况,按规定安排拨付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必要时,申请省财政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市财政局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市级预算内资金。根据灾区需求,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拨市级生活类等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单位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7)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制,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参与配合有关救灾救助工作。

(8)三亚警备区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区政府(管委会)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9)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协调减灾救灾重大装备技术的推广应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红十字会及时组织医疗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需做好地震、气象、水旱、海洋、地质、森林、农业生物灾害等相应行业监测预测预警工作。

(10)市委宣传部、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等组织做好宣传科普和舆情监控、舆论引导等工作。

(11)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适时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会同市委精神文明和爱卫办、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委统战部、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做好救灾救助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救助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2)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省应急管理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安排,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受灾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上报市减灾委。受灾区(管委会)2个以上的,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编写评估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委、省应急管理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4响应终止

救灾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或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市减灾委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1)可能死亡人数达到符合相应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条件的死亡人数。

(2)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或对灾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3)灾害造成群众生产和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4)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且已启动了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5.6响应级别调整

根据灾情变化、发展等实际情况,可视情对应急响应等级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程序与启动程序相同。

6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各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和相关涉灾等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6.1信息报告

6.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重要信息随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在灾后4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各区(管委会)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失踪等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各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或报灾系统等方式,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可先报告事件概要,调查后及时反馈详细情况。

6.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在灾情稳定前,市、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市、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应在6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6.1.3对于干旱灾害,市、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核定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阶段性灾情和重特大灾情会商核定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6.1.4应急管理部、省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对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市和受灾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信息及救灾救助工作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市委、市人民政府、区委(工委)、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自然灾害的救灾救助工作,特别是要优先保障受灾特困户、低保户、老弱病残、妇女儿童等自救能力较弱的困难群体的救灾救助需求,确保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市和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及灾情评估情况,按规定安排拨付资金用于过渡期生活救助。市和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有关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应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1.4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根据灾情和救助工作需要,市红十字会、市妇联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各区(管委会)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季、春季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受灾的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之前,调查、核实、汇总、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当年调查核实结束后新增的今冬明春生活困难受灾群众,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一并组织实施救助。

7.2.3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群众,由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救助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居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7.2.4市和各区(管委会)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及灾情评估情况,按规定安排拨付资金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5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款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灾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2.6市和各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危险区域,提高抗灾设防能力。

7.3.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参考灾害评估数据,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市、区(管委会)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及灾情评估情况,按规定安排拨付资金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受灾区(管委会)倒损住房情况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我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7.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7.3.4市、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补助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保障措施

8.1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和下达市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预算。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8.1.1市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8.1.2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发生时的实际需要及当年可用财力情况筹措资金,积极申请海南省和中央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尤其是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且资金筹措困难的区(管委会)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补助。

8.1.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救灾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8.2物资保障

8.2.1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和推进全市物资储备库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清单要特别考虑老弱病残、妇女儿童的特殊需求。各有关部门要逐步统筹推进各类救灾物资统一储备、管理和调度一体化建设,强化救灾物资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储备库。对于自然灾害多发、交通不便的行政村,应当设立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储备点,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8.2.2市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安排资金购置必需的救灾物资。

8.2.3市和各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有关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定,规范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工作。

8.2.4市和各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储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物资能够调得出、用得上。

8.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8.3通信和信息保障

8.3.1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开展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8.3.2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管理,市和各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要掌握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确保灾情及时准确报送。

8.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

8.4装备和设施保障

8.4.1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市和各区(管委会)减灾委办公室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摄(录)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8.4.2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学校、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市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和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8.5人力资源保障

8.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应急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8.5.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测绘地信、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的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8.5.3市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推进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覆盖全市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8.6社会动员保障

8.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8.6.2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行政村(社区、居)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群众等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8.6.3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8.7科技保障

8.7.1组织应急管理、自然灾害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的专家及市内外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8.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和应急救援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研究,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8.7.3加快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8.8保险保障

8.8.1三亚银保监分局应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灾害应对工作,发挥保险功能作用。

各有关保险公司应完善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及时开展灾后理赔工作,简化理赔程序,建立快速理赔通道,提高理赔效率。尤其对涉及人身伤亡、房屋受损和农田绝产等要优先快赔宽赔。

8.8.2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建立健全多层次巨灾保险分散机制。

8.9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科普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科普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风险防治、应急避险、自救互救、保险等知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企事业单位减灾活动,推动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领导干部、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人员、第一响应人、社会组织人员和志愿者的培训。

9附则

9.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农林业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

本预案所指自然灾害救助,是指保障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房住、因灾致病能及时得到医治的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

9.2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建立救灾款的使用报告制度。市、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应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跟踪问效,并定期报告救灾款的运作情况,对救灾款物的运行实行全程监管。

定期督查,每个救助阶段结束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派出工作组,对阶段性的救助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9.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者阻碍、干扰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9.4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或市应急管理局协同有关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9.5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修订的最长时间不超过10年。

各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修订本区(管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本预案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三亚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2.三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其职责


附件1

三亚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计、核定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指导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监督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自然灾害救助,储备管理应急物资;组织指导协调预案演练;组织协调地震监测,获取地震趋势判定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灾害现场调查,负责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参与制定灾区恢复重建规划。

(2)市委宣传部:指导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做好舆论引导,以及记者在灾害现场的采访管理和服务工作。

(3)市委精神文明和爱卫办:组织动员志愿者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搭建志愿者救灾工作平台,协助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志愿者进行防灾减灾救助工作培训。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助编制全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全市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意见,做好救灾救助期间粮食和相关能源市场的供应保障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救灾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救助资金及时到位。

(6)市水务局:负责指导水利工程抢险工作。负责汛情、旱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及水库调度;负责灾后供水和灾区用水保障工作。

(7)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出海作业渔船归港后的港内安全防护工作,协助做好渔民和海上养殖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减灾救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有害生物以及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工作。

(8)市林业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和预测预报、森林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理、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和疫病疫源监测防控等工作。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对地震、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分析;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及隐患点的勘察、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对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做好灾后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参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路况的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受灾群众转移、救灾指挥、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通行路线的抢通工作。协调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1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负责协调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保障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安全;协调开展重大灾害后的灾民心理救助工作;负责灾后医疗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3)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破坏、哄抢救灾物资、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救灾指挥、救灾车辆以及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协助做好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14)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课等的教学组织工作和灾区学生安抚教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学校开展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15)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指导、协调减灾救灾重大装备技术的推广应用。协调解决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通信业运行的重大问题,根据救灾需要,调度相关电信企业的网络资源、应急通信器材,做好救灾通信保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以及灾情信息的优先传递。

(1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受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环境污染、放射性物质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理;负责环境污染的应急分析工作;负责协调联系省辐射监测、对放射性物质辐射污染采取应急监测分析工作;负责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7)市民政局:负责灾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发放工作。

(18)市商务局:配合市发改委协调商业企业恢复灾区的生活应急必用品储备和市场供应。

(1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抽检监测,开展相关质量抽检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加强对灾区消费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灾后隐患排查,确保灾区消费品和特种设备安全;协调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等违法行为。

(20)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各受灾市属国有企业做好应急救助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开展受灾情况调查工作。

(21)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期间游客的紧急转移安置救助工作;指导、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恢复工作。配合省委宣传部,通过广播、电视等社会媒体,做好抢险救灾、防灾减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22)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协助灾害信息汇总、整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23)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协助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宣传气象科普知识。

(24)三亚警备区:负责协调驻市部队和组织民兵参加救灾救助工作。

(25)武警三亚支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在武警部队组织指挥下处置由灾害事故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人员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7)三亚银保监分局:负责推动自然灾害相关保险发展,引导保险行业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监督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28)市科学技术协会:协助开展防灾减灾的科普宣传。

(29)市红十字会: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通过省红十字会,向外界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开展救援、救灾、救助相关工作,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

附件2

三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工作组及其职责

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实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七个工作组。

一、信息统计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组成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气象局、市统计局。

主要职责:负责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的统计、分析、评估、核查、上报工作,保持各有关单位灾害信息共享,提出应急救助工作建议。

二、灾民转移安置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组成单位:三亚警备区、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主要职责: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计划的制订、协调和实施;负责调集、拨付转移安置所需的资金与物资;负责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时所需要的临时生活、交通运输及安全保卫等保障工作。

三、灾民基本生活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组成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亚银保监分局、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三亚供电局。

主要职责:负责灾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组织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做好国内外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组织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拨付,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负责保险理赔;负责灾区粮油、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负责灾区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等保障工作。

四、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组成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救援物资,设立医疗救援场所,组织救治、转运伤病员,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安全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

五、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精神文明和爱卫办、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六、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组成单位:三亚警备区、武警三亚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

分组职责:负责指挥、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重点单位、重要目标的安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交通秩序。

七、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组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成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三亚银保监分局、三亚警备区。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倒损住房的统计、评估、上报;负责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的制订;负责组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的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负责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规划、新选址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预算、筹集、申请、拨付、分配和管理;负责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行政、政策、信贷、保险支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