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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属医疗机构,各民营医疗机构,驻市部队医院:
为打击和整治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闹、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各类涉医疗“贩子”、买卖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以“保健”为名开展诊疗活动等医疗乱象,净化医疗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总局、省医保局印发的《海南省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琼卫医〔2019〕10号)部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开展为期1年的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现将《三亚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订多部门参加的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对保护行业信誉,改善海南建设自贸区(港)环境,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于2019年5月27日前将本单位活动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属医疗机构应当按季度汇总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完成工作阶段报告,并填写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见附件2),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9月25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电子邮箱。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应当于2020年1月30日前上报。
附件:1.三亚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亚市委网信办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亚市公安局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亚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三亚市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守护医疗质量安全底线,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闹、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各类涉医疗“贩子”、买卖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以“保健”为名开展诊疗活动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省印发的《海南省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琼卫医〔2019〕10号)统一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指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探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健康权益。
二、行动范围
三亚市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保健”为名开展诊疗活动、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 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坚决整治 “号贩子”“血贩子”“床贩子”“手术贩子”“建卡贩子”等各类涉医疗“贩子”,维护良好就医秩序。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骗保行为。重点检查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四)严肃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从严查处影响行业发展的涉黑涉恶违法行为。打击查处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闹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及黑恶势力。打击查处以非法手段威胁、干预、操纵、破坏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决策和业务开展的行为。严肃查处内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或与黑恶势力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基建项目、药品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食堂供应和后勤其他服务招标采购中存在的黑恶势力和腐败行为。继续开展“黑救护车”、医院太平间专项治理,坚决杜绝医疗机构承包或出租太平间行为,严厉打击医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非法提供逝者及其亲属信息谋取利益、以不正当手段推销殡葬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查处影响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稳定的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四、组织机构
专项整治行动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成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王国平
副组长:陈百川、施小兵、冯武
组员:许大根以及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区卫健委各一名分管领导。
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法规科:
主任:沈雪梅
成员:杨武兴、黄琦、陈永薇
五、责任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网信部门:配合市卫生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网络的有关医疗宣传进行监测清理,对相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清理处置,关闭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
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公安机关: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制售假药相关行为。
医保部门:对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3月一2019年9月)。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工作。结合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制订实施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它医疗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各医疗机构按照“四项工作任务”内容自下而上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形成本单位的自查自纠报告。
(二)检查评估阶段(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部分地区和领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三)总结交流阶段( 2020年2月)。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本地区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困难问题、制度建设等信息,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纸质版或电子版)。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医疗乱象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发挥合力,保障行动的顺利开展。各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二)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案件台帐,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医疗乱象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邀请新闻媒体结合典型案例处理等,开展跟踪式报道,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大力宣传卫生健康部门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针对医疗乱象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为强化医疗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制支撑。创新监管手段,贯彻落实《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社会办医监管,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
联 系 人:杨武兴
联系电话:88275736
电子邮箱:502231503@qq.com
附件2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
(市、区)20_ _年_ _月—20_ _年_ _月
一、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
辖区内总数 |
检查数量 |
|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
综合医院 |
|
|
专科医院 |
|
|
|
中医类医院 |
|
|
|
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 |
|
|
|
其他 |
|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
起 |
|
无证行医 |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
||
使用非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
|
其他 |
|
||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
||
制售假药 |
|
||
出具虚假证明 |
|
||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
|
||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
|
||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
||
欺骗、强迫诊疗和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 |
|
||
违规行为 |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
||
清理违法广告 |
|
条 |
|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
|
个 |
|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个 |
|
停业整顿 |
|
罚款 |
|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
||
罚款总额度 |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
人 |
护士 |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
|
护士 |
|
||
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
|
护士 |
|
||
其他人员 |
|
||
合计 |
行政处罚 |
|
|
移送司法机关 |
|
二、其他类型公立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
检查数量 |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 |
|
诊所、医务室、卫生站等 |
|
其他 |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
起 |
|
无证行医 |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
||
使用非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
|
其他 |
|
||
违规开展限制 |
类技术 |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
||
制售假药 |
|
||
出具虚假证明 |
|
||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
|
||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
|
||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
||
欺骗、强迫诊疗和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 |
|
||
违规行为 |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
清理违法广告 |
|
条 |
|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
|
个 |
|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个 |
|
停业整顿 |
|
||
罚款 |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
||
罚款总额度 |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
人 |
护士 |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
|
护士 |
|
||
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
|
护士 |
|
||
其他人员 |
|
||
合计 |
行政处罚 |
|
|
移送司法机关 |
|
三、二级以上社会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
辖区内总数 |
检查数量 |
综合医院 |
|
|
专科医院 |
|
|
中医类医院 |
|
|
其他 |
|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
起 |
|
无证行医 |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
||
使用非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
|
其他 |
|
||
违规开展限希| |
类技术 |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
||
制售假药 |
|
||
出具虚假证明 |
|
||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
|
|
|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
|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 |
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
|
|
欺骗、强迫诊疗和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 |
|
|
|
违规行为 |
|
|
|
其它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
|
|
清理违法广告 |
|
条 |
|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
|
个 |
|
行政处切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
停业整顿 |
|
个 |
|
罚款 |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
|
|
罚款总额度 |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
|
护士 |
|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
|
护士 |
|
|
|
|
医师 |
|
人 |
移送司法机关 |
护士 |
|
|
|
其他人员 |
|
|
合计 |
行政处罚 |
|
|
移送司法机关 |
|
|
四、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
辖区内总数 |
检查数量 |
||||||||
独立设置的体检中心 |
|
|
||||||||
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其他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 |
|
|||||||||
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其他类型机构 |
|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
起 |
||||||||
无证行医 |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
|||||||||
使用非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
||||||||
其他 |
|
|||||||||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
|
||||||||
制售假药 |
|
|
||||||||
出具虚假证明 |
|
|
||||||||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
|
|
||||||||
违规开展肝、肾、 |
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
|
|
|||||||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
|
||||||||
欺骗、强迫诊疗和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 |
|
|
||||||||
违规行为 |
|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
|
||||||||
清理违法广告 |
|
条 |
||||||||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
|
个 |
||||||||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
停业整顿 |
|
个 |
||||||||
罚款 |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
|
||||||||
罚款总额度 |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
|
|||||||
护士 |
|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
|
|||||||
护士 |
|
|
||||||||
|
医师 |
|
人 |
|||||||
移送司法机关 |
护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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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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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行政处罚 |
|
|
|||||||
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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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