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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水务局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试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12-1/2020-00697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 发文机关:市水务局
  • 成文日期:2020-03-19
  • 发文字号:三水安监〔2020〕77号
  • 发布日期:2020-03-20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水务局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试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3-20 11:23:00

市水务局

   三水安监〔202077

 

三亚市水务局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试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事中

事后监管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加强对我市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三府〔2019〕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工作实际,制定《三亚市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三亚市水务局

                                 2020319

 

联系人:李建创,电话:13876381113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三亚市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加强对我市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三府〔2019〕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采取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涉水工程建设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实施情况,落实审批的防洪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防洪安全。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 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三、事中监管

市水务局是三亚市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洪水影响报告书审批机关。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涉水工程建设方案及洪水影响评价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涉嫌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对有关证据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检查。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是否按照经审查的方案和评价标准进行实施,在实施中需要变更和修改方案的,是否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审查。

    (三)建立监管档案。

市水务局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由市级审批涉水工程建设方案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涉水工程建设方案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2、施工设计图纸。3、企业负责人情况的备案资料。4、施工合同。5、监督检查报告、整改报告及整改复查报告。6、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7、其他应列入监督档案的资料。

(四)信用监管。

建立完善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对严重违反水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纳入监管系统“红黑名单”管理。

(五)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水务局与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四、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涉水工程建设方案及洪水影响评价违法的,有权向市、区水务部门举报,市水务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求限期整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查会等方式讨论案件、做出决定。对于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水利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批;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加强对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现场管理,加强水法规宣传,依法制止和查处违章建设,并积极为涉河工程做好服务。

    (二)实施审批改革。加强监管力量。高度重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与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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