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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三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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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3 10:18:05 三亚市司法局

《三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目前,三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项目共有29项,其中国家级3项,省级12项,市级14项,涉及民俗、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医学、传统技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等多个领域。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共有57人,其中国家级1人,省级13人,市级43人。非遗传习所共有6处,非遗工坊共有4处。

为了加强三亚市非遗保护,传承和发展好本市优秀传统文化,解决三亚市“非遗”基础配套设施薄弱、经费保障不足、传承人数量偏少且老龄化严重、缺乏长效传承机制等问题,确保“非遗”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非遗”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制定了规章《三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借鉴了北京、福建、江苏、浙江、陕西等地先进立法经验,参考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现状调研报告》《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可视化分析》等文献资料。

二、目标任务

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传承工作,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将“保护、传承和发展”有机统一,让三亚的文化软实力从量变转为质变。

三、主要内容

《规定》不分章节,共二十三条。

(一)统筹加强全市“非遗”规划编制和经费保障。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护规划,并同时组织保护单位制定项目保护规划。

(二)推进“非遗”信息化建设和分级分类保护。明确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遗”信息系统,实行全程动态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遗”的调查和发掘工作,加强分级分类保护。

(三)建立市、区“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明确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建立健全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的认定和退出机制。

(四)健全“非遗”保护长效机制。促进传播、传承和产业化开发是“非遗”保护的重要内容,明确支持通过组织开展“非遗”技艺交流、实践培训、学术研究等方式,提高传承能力;结合各类社会活动、公共文化机构、公共场站以及新闻媒体开展“非遗”宣传、展示和交流,促进代表性项目的传播;扶持“非遗”项目培育和开发市场、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开发具有三亚文化特色的“非遗”旅游商品和线路,推动文旅融合。

(五)鼓励异地传承,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鼓励异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三亚进行传承、传播以及开发利用。充分发挥自贸港平台作用,共享开放发展机遇。

四、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针对申报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虚报、冒领等骗取补助、扶持和奖励资金的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

五、关键词诠释

“分级分类保护”中的“分级”指的是“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区级”,“分类”指的是“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代表性项目”“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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