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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三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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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1 17:03:00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根据省住建厅等6部门《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进一步优化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及企业反映存在的问题,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努力打造国际化一流的营商环境。

二、政策依据

依据《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海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国家安全厅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进一步优化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建质〔2022〕117号)的文件,我市对《三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实施办法》(三府规〔2020〕5号)进行调整,重新修订本办法。

三、《办法》修订后主要变化

建立联合验收联席工作机制,成立三亚市建设工程项目

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小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组长,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公室牵头组织各验收事项分管职能部门根据受验项目的规模和建设单位实际需求,限期组织有关人员有序开展现场查验工作,汇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项目验收”事项意见,签发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前提下,因提交的申报材料中非关键性材料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允许申报人承诺限期补全后先行容缺受理。申请人未按承诺时限补齐所有容缺容错材料的,办理部门应当撤销申请事项并退回其申报材料。在办理过程中有失信行为的,失信年度内不再对其实施容缺受理。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后,将由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依规独立实施各类单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的联合验收新模式。

(一)联合验收部门和事项

部门:住建(消防)、规划、人防、国家安全、档案等

验收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参与建设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

事项: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涉及国家安全项目工程验收、建设工程档案等验收事项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限时联合验收。

五、联合验收流程和办结时限

(一)申请验收,一口进件

工程项目符合联合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或综合服务窗口提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附件2),并按《联合验收材料清单》(附件1)提交相关验收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提交申请表前邀请相关验收主管部门提供验前指导,将问题在前端消化解决,最低限度减少验收环节的问题。

(二)统一受理,并联推进

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后,分别送达各验收部门。各验收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项目是否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意见反馈至综合服务窗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各验收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提交综合服务窗口,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并送达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各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应载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法律依据、救济途径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应载明需要补正的内容、法律依据、补正时限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具备验收条件(或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各验收主管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提交综合服务窗口,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并向建设单位送达受理告知书。统一受理后,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小组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综合协调建设单位及各验收主管部门确定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启动联合验收。各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项目的总体或部分同步并行开展现场验收。

(三)出具意见,一口出件

各验收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并分别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反馈至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小组办公室。

对联合验收事项全部通过的工程项目,由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小组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各专项验收意见,并出具《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交由综合服务窗口送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持《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销售等后续手续。

对专项验收不通过的工程项目,由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不予通过验收决定书,交由综合服务窗口送达建设单位。出具的不予通过验收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通过的法律依据、整改意见、技术建议、救济途径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整改时间不计入联合验收时间。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向综合服务窗口提出复验申请,已经通过专项验收的事项不再重复提交材料,专项验收结果继续保留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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