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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三亚市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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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15:30:00 三亚市水务局

《三亚市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加强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有利于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进一步建设节水型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我市于2008年制定了《三亚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实施以来,我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用水户权益保障、高品质饮用水建设、供水服务延伸、供水设施保护等方面逐渐显现出许多问题,我市城乡供水用水管理能力与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因此亟需通过立法予以推动、引领和规范。

二、出台依据

2015年以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就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专门作出了规定。2020年3月,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2021年5月,《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印发施行。因此,三亚市亟需针对上位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三亚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三、目标任务

为加强本市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市实际情况,制定《三亚市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四、主要内容及亮点

《三亚市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包括总则、供水水源、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供水单位及用户、节约用水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一)明确城乡供用水一体化管理。较2008年版本,现修正的《办法》也适用于乡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二)强化供水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监督,建立投诉、查询热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用户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使用城乡供水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优化供水服务的要求,增强主动服务、靠前服务意识,简化业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高供水服务效率。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服务,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精简行政审批材料,压缩行政审批时间。

(三)强化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一是城乡公共供水设施、水表经验收合格后,应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用户自建供水设施的管理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交由供水企业管理的,自建供水设施置于水表之前;用户自行管理的,自建供水设施置于水表之后。除高层建筑的水压加压设施外,城乡公共供水设施、水表的产权自移交之日起一并转移,管理和运营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水表之前的用户自建供水设施,产权一并转移的,管理和运营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产权未转移的,管理和运营费由用户与供水企业协商处理。二是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发生突发性事故后,供水企业要及时组织抢修。水管管径在DN200以下的修复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水管管径在DN200至DN400的修复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水管管径在DN400以上的修复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由于交通、道路或其他障碍无法进行修理以及不具备作业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除外。

(四)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新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工程技术规范,满足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生活和消防供水系统分离、智能化计量管理等要求;已建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逐步进行改造。已纳入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的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新建小区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现有小区鼓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等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负责。

(五)设立节约用水管理专章。一是进一步明确计划用水管理规范。对月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和3000立方米以下单位用户计划用水量下达进行分类管理,明确月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单位用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指标,月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单位用户由市水行政部门联合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核定下达。单位用水户认为核定或调整的用水计划指标不合理的,于收到通知后60日内可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书面答复等具体细节。二是新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纳入节水“三同时”管理。凡在本市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制定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设施建设从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设计联合审图、竣工验收等环节纳入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进行管理,以保证节水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是新增非常规水利用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用水户在不影响他人合法用水权益前提下,兴建集水、蓄水设施,收集并有效利用雨水资源。建设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配套回用水设施。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以及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应当优先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再生水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核定价格或制定价格指导意见。

五、术语释义

(一)城乡供水。城乡供水是指城乡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二)城乡公共供水。城乡公共供水是指城乡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三)自建设施供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乡用水单位以其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

(四)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输送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供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五)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包括用于公共供水的自来水处理厂和公共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库、水池、深井、引水管渠、输配管网、泵站、公用给水站、房屋等。

(六)自建供水设施。自建供水设施是指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输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居民生活用户。居民生活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

(八)单位用户。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用户。

(九)中水。中水是指污水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六、涉及办理事项

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乡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用水户正常用水,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受理单位:三亚市水务局

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三亚市吉阳区新风街259号市政府服务中心二楼第20号窗口三亚市水务局审批办窗口,电话:0898-38860155

办理条件: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不包括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办理资料:1.申请书;2.与拆除、改动、迁移设施相关联的设施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协调同意的书面意见;3.采取临时排水、排污的处理措施方案;4.拆除、改动、迁移方案

办理程序及时限:1.受理(0.5个工作日);2.初审(1个工作日);3.审核(1个工作日);4.特殊环节(7个工作日);5.审批(1个工作日);6.办结(0.5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可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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