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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三亚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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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09:12:03 市司法局

《三亚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解读


日前,市政府制定出台《三亚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问:《办法》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在规范程序、健全机制、强化监督等方面提出严格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固化实践中好的做法,破解文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解决我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针对性不强等问题,2021年4月20日,我市将《三亚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纳入本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问:《办法》如何规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征集、材料报送、计划落实?

一是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起草部门、报送审查时间以及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时间等;

二是《办法》明确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分为审议类、预备审议类和重点调研类项目;

三是《办法》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同时,通过网络、报刊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四是《办法》明确审议类项目需要提交的材料是报请立项的函、调研论证报告、草案;预备审议类项目需要提交的材料是报请立项的函、调研论证报告、草案概要;重点调研类项目需要提交的材料是报请立项的函、调研和起草工作计划;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规章制定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措施建议等内容;

五是《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立法项目储备库,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立法项目储备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是《办法》明确规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问:《办法》如何规范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一是委托起草的,起草部门应当制定委托起草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进度安排和成果材料等内容,指定本部门专门人员全程参与立法调研、论证和编写等起草工作,定期听取受委托方的工作汇报,加强指导和监督,对规章起草工作质量负主要责任。起草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受委托方编写的草案建议稿、调研论证报告等成果,必要时可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市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专家参与;

二是提出调研活动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科学拟定调研提纲,深入具有代表性的地点和对象进行调研,客观真实搜集相关领域的信息和数据,通过分析和整理,形成调研论证报告。调研活动可以邀请市司法行政部门参加。

问:《办法》如何规定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管?

一是本市规章实行报告制度,主要实施部门应当在规章施行满1年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章实施情况。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的提出规章实施情况报告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规章实施情况报告计划应当包含需要报告的规章名称、报告形式、报告责任单位和时间安排等;

二是明确规章出现特定情形时,主要实施部门应当组织立法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是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或者上级机关要求清理的,规章实施单位应当及时草拟清理决定草案,提出提请市人民政府会议审议的建议。

问: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何公布?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签署后,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于7日内将全文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政府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政务新媒体以及本市范围发行的报纸上刊载,鼓励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方式扩大知悉面。

规章在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载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公布后60日。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载明该文件的通过日期。

问:《办法》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超越法定权限、违背制定程序或者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何定性?

《办法》明确超越法定权限、严重违反制定程序或者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问:如何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审议等后期环节过于仓促的问题?

《办法》规定起草部门应当尽早报送审议材料,为文件审议预留足够时间,报送审议材料的时间距离文件计划出台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情况紧急的除外。

问:《办法》如何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处理效率?

《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或者补正的,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转起草部门处理时,应当明确起草部门依据审核意见进行处理后,将材料直接提交审核机构复核。

问: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有效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有效期?

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视为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视为3年。

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如何反映问题?

一是可以向该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二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文件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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