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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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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10:46:54 中共三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根据《中共三亚市委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制度建设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三发〔20217号)精神,我局编制形成《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责任清单》,现将有关内容作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事项

(一)主要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核定三定规定(或设立方案等),我局承担主要职责共12项。

(二)具体工作事项

经梳理,深化细化具体工作事项共61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经梳理,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共1项。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我局主要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5项。

四、公共服务事项

经梳理,确定我局公共服务事项共3项。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责任清单

目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审批监管

)工业项目监管

)信息化项目监管

外国人来华工作事项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序号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中央及省有关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的方针、政策;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的规划和措施。

1

贯彻执行中央及省有关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的方针、政策

2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科学技术、科技促进农村发展和社会发展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3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工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4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5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中长期科学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

6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中长期信息化工作的发展规划。

2

指导本市科技创新工作,负责本市科技、信息化创新体系建设;负责科技成果、科技奖励、技术市场工作,推动科技中介组织发展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7

指导本市科技创新工作。

8

负责本市科技、信息化创新体系建设。

9

负责科技成果、科技奖励、技术市场工作,推动科技中介组织发展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10

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指导产业转型升级,扶持培育信息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

11

会同有关方面拟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

12

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审。

13

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重点科技计划和各类科技专项,并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14

组织申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实施。

15

推进本市农业科技110服务体系建设。

16

承担本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

17

负责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机构资格审核工作。

18

指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3

负责本市科学技术普及、宣传、保密、统计、评估管理、信息化(电子政务)建设等工作;负责监管本市科技经费;协调本市科技、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19

负责本市科学技术普及、宣传、保密、统计、评估管理等工作。

20

拟定本市科普规划和政策。

21

组织开展市科技活动月、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22

负责本市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23

协调本市科技、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4

协调工业、信息产业的建设和发展,指导本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布局、产品结构调整;负责本市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与对外合作交流,培育建设科技、工业、信息产业园区;指导本市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工业、信息产业的行业管理。

24

研究并提出优化工业产业布局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5

协调工业行业的发展和管理,规范行业行为。

26

负责协调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27

协调解决产业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8

组织实施高新技术、工业领域的重点科研、开发项目。

29

组织专家对先进技术引进、重大技术改造、重点技术工程项目进行立项论证、评估。

30

培育建设科技、工业、信息产业园区,推进产业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负责科技、工业、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

31

配合园区管委会对入园的工业企业的资格认定及目标考核评价工作。

5

负责统筹协调本市科技、工业、信息产业方面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

32

协调工业领域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参与相关污染防治工作。

33

协调本市科技、工业、信息产业方面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

34

负责全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和教育引导,确保全市工业行业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35

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参与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协助

6

牵头本市电子政务项目基础网络建设工作;协调维护信息安全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协调推进通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整合发展,跟踪推进信息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通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

36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政策,组织协调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协助

37

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协助

38

依法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信息化工程建设情况、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信息服务市场、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协助

39

参与政务信息资产的管理,建立信息资产使用评估制度,促进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协助

40

负责我市党政综合信息网络的规划、建设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负责。

41

负责我市党政综合信息网络的日常运转、维护、管理与安全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负责。

42

负责我市政府网站群平台的建设及管理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负责。

7

指导、协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43

贯彻落实中央及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44

指导、协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8

负责培训本市科技工业信息化系统工作人员;协助相关部门监管所属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

45

负责培训本市科技、工业、信息化系统工作人员。

46

负责人才工作站建设,提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

47

负责全市科技统计工作。

48

开展农业科技110技术宣传及培训等相关工作。

49

组织安全消防培训,组织工业业务培训。

50

协助相关部门监管所属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

9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区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工作。

51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52

检查指导各区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工作。

10

负责在本市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计划的申报、组织和经费管理工作。

53

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政策、法规和编制发展规划、计划;负责申报本市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计划,编报项目经费预算并监督项目的执行;负责建立国外智力引进成果推广体系;负责对来华工作外国人许可的管理、服务以及审核、审批工作;负责推荐和表彰对我市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境外人士。

11

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电子政务发展。

54

指导和推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的信息化工作

55

组织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计划

56

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电子政务发展

57

承担信息安全协调工作,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

三亚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协助

12

统筹实施网络强国、大数据、“互联网+”行动,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推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卫星导航、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58

协调全市光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59

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协助推进国家及省重点信息化工程;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承担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60

推动大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共享开放,推进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负责全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协调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三亚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协助

61

负责科技信息动员办公室相关职能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对外国人来华工作的监管

市科工信局

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联合对来华工作的外国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的监管。市科工信局做出撤销许可决定,将非法聘用外国人单位和非法就业外国人纳入诚信记录,限制其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对非法就业的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对非法聘用外国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统称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结合工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2.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方式

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检查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1)需要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

2)需要抽样检查、检测的产品、设备、设施等;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4.监督检查程序

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海南省行政执法证》,并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的,其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许可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被许可人对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复查。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网站等适当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依法不予公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

5.监督检查措施

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要求对受理登记查阅的,应当允许查阅。

6.监督检查处理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3)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①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③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⑤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⑥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审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有关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包括市配套资金项目、市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项目、市医疗卫生科技创新项目、市院地科技合作项目、市专项科研试制项目、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在研或已结题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是否按照海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系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1)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措施是否得力。会计核算是否按国家、省及市级有关规定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账务处理是否真实。承诺的配套和自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科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不合理支出。有无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等情况。

2)实施进展情况。实施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实际实施进度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关键技术研发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3)实施绩效情况。项目实施有无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有无获得重大标志性技术成果。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才队伍培养、经济效益提升等情况。成果的转化应用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和作用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开展定期报告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市科工信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2)开展不定期报告检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3)实地检查。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实施,同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4)通过项目结题验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项目验收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合同规定的研发或建设任务、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存在的问题进行评判。

5)开展对已完成项目的绩效评估,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成效进行评价。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材料,完成对项目实施绩效的评估。

4.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常规监督检查、不定期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有关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掌握和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5.监督检查程序

1)抽查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组织进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中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主动进行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市科工信局,市科工信局审核并提出中期检查意见。

3)项目结题验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后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决算,由市科工信局组织进行验收。

4)绩效评估。由市科工信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财政科技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6.监督检查处理。

对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及时整改,不适宜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终止。同时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退回未发生和不合理使用的财政科技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存在问题的,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整改,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工业项目监管

1.工业产业重点项目建设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三亚市工业产业重点项目。

2)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项目推进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实施跟踪协调。

4)监督检查程序

赴重点项目现场进行协调推进。

5)监督检查措施

与(园区)、企业进行沟通协调,及时梳理项目进展及存在问题,分析影响项目进度的主客观因素,提出工作建议。

6)监督检查处理

对信息报送和跟踪服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2.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中央财政相关专项、省财政相关专项、市财政相关专项安排资金建设的项目。

2)监督检查内容

①项目目标完成程度,主要包括目标实施进度、实施效果等方面指标有否达到申报要求;

②项目是否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管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③项目是否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时进行了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及时到有关部门进行了变更。

3)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有关要求,协同财政局等部门通过现场查勘、问卷调查、委托下级部门或咨询机构等形式,对使用国家工信部、省、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

4)监督检查程序

①发布项目监督检查通知,明确监督检查范围、要求;

②各项目单位根据通知进行自查;

③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④对于违规项目进行处理,对于疑似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司法机关;

⑤形成项目监督检查结果报告。

5)监督检查处理

①对于未按申报条件建设的项目,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财政资金。

②对于未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管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财政资金。

③对于具备验收条件,未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申报或安排相关专项资金。

④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或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除采取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引导资金外,并取消其今后获得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息化项目监管

1.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贯彻落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规划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规划备案和不定期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各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备案;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备案;不定期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①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备案。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②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备案。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③不定期检查。确定检查对象,成立检查组,通过自评自查、听取汇报、比对规划、观摩演示、专家质询等方式综合评估规划落实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通报市直、区信息化发展规划落实情况,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对落实信息化发展规划不好,不按照规划擅自建设信息化工程项目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2.信息化工程审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限市本级财政拨付)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的信息化工程。

2)监督检查内容

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②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③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④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⑤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可研(概算)变更监管;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

4)监督检查措施

审核备案招标文件;检查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实施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对部分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5)监督检查程序

①审核备案招标文件。按照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将招标文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备案。

②日常检查。确定项目名单,组织检查小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实地查验、调查取证等方式,检查项目进度是否按照计划推进,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合理,提出并反馈检查意见。

③竣工验收。项目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成立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验资料、现场查看、专家质询等方式对竣工情况进行审查,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④绩效评价。确定项目名单,成立专家团队,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验资料、现场查看、专家质询等方式,对抽查项目的项目管理、系统产出、应用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价,并现场评分。

6)监督检查处理

①在招标文件备案中发现标书编制违法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提出修改意见,责令整改。

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通报相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③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在《验收意见书》中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④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信息化工程的重要依据。对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暂停其他项目的立项审批。

3.信息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限市本级财政拨付)的信息化工程招标人、合同中标人。

2)监督检查内容

按规定选用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双方按签订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权利和责任。

3)监督检查方式

审核备案,项目公告,专项检查,竣工验收。

4)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组织开展合同履约情况检查活动;竣工验收;接受投诉和举报。

5)监督检查程序

①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在招标前应当将招标文件送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招标文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的,应当及时改正,并重新保送备案。

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③组织开展合同履约情况检查活动,检查合同双方合同履约情况。

④竣工验收。检查项目承建单位是否完成合同内容。

6)监督检查处理

①对投诉举报展开调查,在招投标监管中如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责令招标人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对相应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②对合同履约情况检查和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并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责任方进行处罚。

4.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限市本级财政拨付)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的信息化工程。

2)监督检查内容

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信息化标准的落实情况。

②项目实施过程中信息化标准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专家审核

4)监督检查措施

①可研评审;

②标书审核备案;

③项目验收。

5)监督检查程序

通过组织专家审核,检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照相关信息化标准进行编制;标书是否落实信息化标准;项目是否按照相关信息化标准实施。

6)监督检查处理

在可研评审、标书审核备案和项目验收中,对不落实信息化标准的不予通过。

(五)外国人来华工作事项监管

1.监管对象

来华工作的外国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2.监管内容

监管外国人是否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是否非法聘用外国人

3.监管流程

1)会同公安出入境部门联合制定监管计划;

2)联合选定聘用外国人单位作为检查对象;

3)会同公安出入境部门对聘用外国人单位和外国人开展联合行政检查;

4)联合对发现非法就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5)公安出入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做出撤销许可决定并纳入诚信记录。

4.监管结果

1)由公安出入境部门对非法就业的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对非法聘用外国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由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做出撤销许可决定,将非法聘用外国人单位和非法就业外国人纳入诚信记录,限制其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组织开展企业培训工作

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工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和业务培训,对中小企业开展政策宣讲、培训、资源对接等服务。

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88268012

2

开展我市党政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的电子政务培训。

对我市党政群机关信息人员进行电子政务培训。

三亚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

88366096

3

开展我市党政群机关网络、信息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及培训。

指导我市党政群机关信息人员、网络管理人员业务工作,并对他们进行培训。

三亚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

8836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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