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司法局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根据《中共三亚市委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制度建设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三发〔2021〕7号)精神,我局编制形成《三亚市司法局责任清单》,现将有关内容作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事项
(一)主要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核定“三定”规定,我局承担主要职责共18项。
(二)具体工作事项
经梳理,深化细化具体工作事项共137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经梳理,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共5项。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我局主要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3项。
四、公共服务事项
经梳理,确定我局公共服务事项共3项。
三亚市司法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按保密要求,不作公开,如有需要请与市委编办联系了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监管
(二)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监管
(三)对基层法律事务所及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
三亚市司法局 |
会同三亚市公安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和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并会同三亚市公安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会同三亚市公安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会同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的人民陪审员任命名单。 |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司发〔20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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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公安局 |
会同三亚市司法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和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提供候选人是否有无犯罪记录的审查结果;会同三亚市司法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会同三亚市司法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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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确认人民陪审员名额数;会同三亚市司法局、三亚市公安局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和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提供候选人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审查结果;会同三亚市司法局、三亚市公安局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会同三亚市司法局、三亚市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对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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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置帮教管理工作 |
三亚市司法局 |
指导、监督我市各区司法局(所)做好刑满释放人员核查、衔接、帮教、安置等工作;指导各区司法局、育才司法所安排工作人员对服刑人员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监所;对于人户分离的刑满释放人员,实行双列管;加强安置帮教信息化建设,完善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机制,健全完善刑满释放人员信息库;协调公安、人社、民政、教育、住建、税务等行政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 |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司发〔20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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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公安局 |
对于刑满释放前未查清身份的人员,由公安机关按其本人申报的身份信息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并纳入辖区实有人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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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民政局 |
指导各区将符合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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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教育局 |
对刑满释放人员继续入学接受教育的,符合资助和学费减免政策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教育救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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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住建局 |
刑满释放人员属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的并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按规定落实住房救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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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社局 |
登记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落实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援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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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税务局 |
贯彻落实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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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 |
三亚市司法局 |
负责我市市级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对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的,由市司法局指派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活动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16〕9号) |
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 |
三亚市检察院 |
配合三亚市司法局做好我市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展监督评议三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评议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三亚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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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按规定承办或组织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
三亚市司法局 |
负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 2.《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
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发现对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利用自身资源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引导他们到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 |
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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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 |
1.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法律援助工作协同合作机制。 2.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优先行使阅卷、会见等权利,共同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3.符合通知法律援助情形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
《三亚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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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信访、人社、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 |
配合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
《三亚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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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
三亚市司法局 |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选定考点学校,指导考点学校做好考试筹备工作;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考务工作方案。 |
《司法部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做好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20]60号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 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0)181号) |
三亚市委宣传部 |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效应,营造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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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公安局 |
考试期间安排警力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确保考场安全,重点做好考点防恐防暴等工作;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工作,确保网络无不良涉考信息;依法查处考试期间严重作弊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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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委保密和机要局 |
指导市司法局做好考试期间的涉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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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财政局 |
协助市司法局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费的年度预算和审批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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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考试期间防疫工作的指导,指定疾控中心专人跟进考点学校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在考点安排救护车和医护人员值班,随时处置突发疾病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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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加强对考点学校及周边餐饮店的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工作,预防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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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消防救援支队 |
负责检查考点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协助考点排除消防安全隐患,考试期间安排消防车和人员在考点值班,随时处置突发消防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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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供电局 |
负责考前做好电网侧供电设备的巡视检查,并开展考场用户侧设备用电安全检查,对没有双回线路供电或应急发电机的考点,安排移动应急发电车进驻,确保考试期间用电稳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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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学校 |
负责提供考场、组织实施考试监考工作及各种线路设备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职权名称: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三亚市直管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及执业律师。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内部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二)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三)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违法行为实行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四)指导各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对被检查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对相关资料进行取证;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启动行政检查。填写行政检查登记表,明确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内容和法律法规依据,确定具体承办人员,由承办人报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贵局分管领导和负责人批准。负责人可以根据内部岗位职责,并通过授权方式确定批准人。
(二)制作《检查告知单》,在检查前向检查对象送达《检查告知单》。
(三)科室组织开展行政检查。
1、检查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检查对象出示证件,询问是否申请行政回避。
2、制作询问笔录;进行行政检查时,可根据需要,对检查对象进行询问,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被询问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形式与询问笔录一致。
(四)告知行政检查结果,具体可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下:
1、不存在违法行为,不需整改行为的,可以当场告知检查结果;
2、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整改行为的,制作《检查结果通知书》并送达被检查人。
《检查结果通知书》应当载明行政检查结果,并告知检查对象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对于检查对象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
《检查结果通知书》由具体承办人员制作,报科室负责人审核。再报分管领导或者负责人批准,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贵局根据内部岗位职责,并通过授权方式确定批准人。
(五)审查检查对象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及证据材料。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制作案件检查终结报告。承办人根据检查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制作案件检查终结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最终处理意见如下。
《案件检查终结报告》由具体承办人员制作,报科室负责人审核,再报分管领导或者负责人批准,需要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法核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七)需要整改的,承办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承办人应当督促检查对象整改,整改后复检。
(八)检查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行政处理
发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改正后复检;
(二)行政处罚
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刑事犯罪
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信用监管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职权名称: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监管)
单位:三亚市司法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市公证机构及公证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三亚市司法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司法局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市司法局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市司法局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市司法局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
(2)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3)实施检查计划
(4)运用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公证机构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公证员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职权名称:对基层法律事务所及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监管)
单位:三亚市司法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三亚市直管的基层法律事务所及基层法律工作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基层法律事务所执业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基层法律事务所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内部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受理对基层法律事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举报和投诉。
(二)组织开展对基层法律事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三)依法定职权对基层法律事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违法行为实行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四)指导各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对基层法律事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对被检查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对相关资料进行取证;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启动行政检查。填写行政检查登记表,明确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内容和法律法规依据,确定具体承办人员,由承办人报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和负责人批准。负责人可以根据内部岗位职责,并通过授权方式确定批准人。
(二)制作《检查告知单》,在检查前向检查对象送达《检查告知单》。
(三)科室组织开展行政检查。
1、检查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检查对象出示证件,询问是否申请行政回避。
2、制作询问笔录;进行行政检查时,可根据需要,对检查对象进行询问,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被询问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形式与询问笔录一致。
(四)告知行政检查结果,具体可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下:
1、不存在违法行为,不需整改行为的,可以当场告知检查结果;
2、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整改行为的,制作《检查结果通知书》并送达被检查人。
《检查结果通知书》应当载明行政检查结果,并告知检查对象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对于检查对象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
《检查结果通知书》由具体承办人员制作,报科室负责人审核。再报分管领导或者负责人批准,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贵局根据内部岗位职责,并通过授权方式确定批准人。
(五)审查检查对象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及证据材料。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制作案件检查终结报告。承办人根据检查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制作案件检查终结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最终处理意见如下。
《案件检查终结报告》由具体承办人员制作,报科室负责人审核,再报分管领导或者负责人批准,需要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法核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七)需要整改的,承办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承办人应当督促检查对象整改,整改后复检。
(八)检查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行政处理
发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改正后复检;
(二)行政处罚
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刑事犯罪
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信用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法律咨询 |
设置法律援助便民大厅,对不特定来访、来电对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做好“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三亚坐席工作,对社会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三亚市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
0898- 88258148 |
2 |
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 |
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律师、公证员开展专项服务活动,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
三亚市司法局 |
0898- 882683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