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亚市委统战部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根据《中共三亚市委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制度建设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三发〔2021〕7号)精神,我部编制形成《市委统战部(市民族事务局)责任清单责任清单》,现将有关内容作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事项
(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中共三亚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三亚市民族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办发〔2019〕42号),我部挂市宗教事务局、市侨务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牌子,承担主要职责共44项。
(二)具体工作事项
经梳理,深化细化具体工作事项共113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经梳理,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共15项。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我部主要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6项。
四、公共服务事项
经梳理,确定我部公共服务事项共3项。
中共三亚市委统战部责任清单
目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按保密要求,不作公开,如有需要请与市委编办联系了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统筹协调和审核、报批临时因公赴港澳事项
(二)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宗教事务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四)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五)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对民族成份变更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和各民主党派代表人士,及时通报情况,反映意见建议。 |
市委统战部 |
每年年初拟定市委年度政党协商计划。 |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一章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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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 |
落实好《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在政府工作中加强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系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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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 |
共同做好市政协委员提名、考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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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 |
共同做好市政协委员继续提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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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
市委统战部 |
共同研究拟定《三亚市2022—2027年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规划》,进一步完善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党外干部联席会议制度。 |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十一章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五、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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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 |
共同研究拟定《三亚市2022—2027年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规划》,进一步完善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党外干部联席会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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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 |
市委统战部(市侨办) |
负责审批华侨的回国定居申请。受理回国定居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收到审核意见后核准并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加盖市、县侨务办公室公章。 |
省委统战部 省公安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海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琼统通[2020]33号)第四条,第八条(一)、(二)、(三)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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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对申请人的户籍注销资料、在国内连续居住时间、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等进行审查核实,作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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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审核报批因公赴港澳相关手续 |
市委统战部 |
出具因公赴港澳任务程序表、任务批件及近三年出访记录给办证单位,由办证单位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政审。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海南省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和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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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 |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因公处境的公职人员进行政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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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负责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九级管理岗及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处境的政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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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协调处理与港澳政府及民间相关往来事务 |
市委统战部 |
联系对接港澳政府相关部门及民间往来的相关社团、企业、人士,做好相关接洽联络、服务保障工作。 |
市委统战部“三定方案”(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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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民族宗教和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 |
负责加强港澳等部门的联系,围绕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港澳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
市委统战部“三定方案”(密) |
如: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港澳政协委员的相关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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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指导和推动与港澳地区开展合作交流事务 |
市委统战部 |
协调和指导三亚与香港、澳门因公往来的有关事务,协同有关部门与地方推动与香港、澳门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
市委统战部“三定方案”(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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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民族宗教和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 |
负责对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港澳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加强与港澳地区的交流合作打造良好环境。 |
市委统战部“三定方案”(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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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委统战部、育才生态区宣统部 |
协助联系港澳有关方面,推动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合作交流。 |
市委统战部“三定方案”(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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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固定活动处所类)的管理 |
市宗教事务局 |
负责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
我市某地要新建一处宗教活动场所,由所属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呈报辖区宗教事务局初审,拟同意的报市宗教事务局审批,市发改、规划、国土和住建等部门根据市宗教事务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材料,按照各自职责进行项目立项、核发规划许可证,审核土地使用权和核发施工许可证,并对场所的建设过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场所竣工后,由市资规、住建等部门负责验收,区宗教事务局根据上述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予以登记确认,发放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经登记后,该宗教活动场所向国土、住建部门申请场所土地、房产权属登记。 |
市资规局 |
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报批手续,在场所用地手续完备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确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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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负责核发宗教活动场所的施工许可,办理宗教场所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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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防救援支队 |
依法对管辖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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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市级宗教团体的管理与服务 |
市宗教事务局 |
负责宗教团体业务管理与服务、团体换届、人员推荐、考察。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市佛教协会任期已到,市宗教事务局督促其开展换届工作,由团体制定方案、提出人选;市宗教事务局协助对有关人员进行考察;完成团体换届后需变更登记,由市佛教协会向市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进行登记。 |
市民政局 |
负责宗教团体登记管理;督促并协助开展全市性宗教团体的换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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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大型宗教活动的管理与服务 |
市宗教事务局 |
负责对大型宗教活动进行审批。 |
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 |
三亚市伊斯兰教协会申请在天涯区某广场举办圣纪活动,向市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市宗教事务局经征求市公安局、天涯区政府意见后,依法予以审批。对同意举办的,由天涯区政府组织、协调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等部门做好现场消防安全、维持交通秩序等工作。 |
市公安局 |
对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提出工作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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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 |
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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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涉及宗教方面内容的宣传报道的审查管理 |
市宗教事务局 |
对涉及宗教内容的新闻稿、出版物和文艺作品相关内容的审查把关。 |
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
某报刊拟刊发一篇涉及某特定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内容的新闻稿,该报刊主管新闻部门在征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意见基础上,审定同意报刊刊发该新闻稿。 |
市委宣传部 |
在审定同意出版发布涉及宗教内容的新闻稿、出版物前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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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涉及宗教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执法协作 |
市宗教事务局 |
1、履行对合法审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业监管职责,并按要求对市综合执法局开展宗教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给予业务指导。2、按职权协助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行涉及吊销登记证书、设立许可等行为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
1、《中共三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调整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规定的通知》(三编字〔2020〕51号)第二大点。 2、《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办法(试行)》(三府规〔2020〕16号)第七条、第八条。) |
某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后,未成立管理组织,也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而是由一公司长期管理。市宗教事务管理局在履行对合法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监管过程中发现该活动场所存在涉嫌违法行政行为的,应依法移交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决定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后,由原登记机关(市或区宗教事务局)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
市综合执法局 |
2、1、负责依法行使宗教事务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2、设立投诉举报、信访纠纷受理窗口,依法受理并处理涉嫌宗教领域行政违法行为事项。3、对宗教活动场所外非法宗教活动、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等行为的日常巡查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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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使用工作。 |
市委组织部 |
做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牵头和指导工作,会同市委统战部(市民事务局)共同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规划,建立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 |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琼发〔2015〕4号)第五条第二十款(P17) |
2018年中共三亚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市民族事务宗教事务委员会联合发文《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2018—2021年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的通知》(三组字〔2018〕109号)。 |
市民族事务局 |
发挥联系紧密的优势,积极参与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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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变更民族成份 |
市民族事务局 |
负责审核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公安部门。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 第2号令)第七条 |
某申请人向市民族事务局提交民族成份变更申请材料,市民族事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
市公安局 |
依据市民族事务局的审批意见,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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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高考加分资格初审 |
市教育局 |
核查高考考生学籍。 |
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第二大点第2小点 |
某考生,系少数民族考生,在报名时向所在学校提交加分申请表格,该表经考生所在学校收集后交市考试中心汇总,市考试中心将汇总材料交市民族事务局进行初审,市民族事务局将初审结果反馈市考试中心,市考试中心将全市汇总名单及材料移交省考试局。 |
市民族事务局 |
对少数民族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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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少数民族中招特招班资格审核初审 |
市教育局 |
对中考少数民族考生落实招生政策。 |
琼教基﹝2005﹞55号、琼发〔2004〕10号、琼府〔2003〕11号、琼发〔2004〕11号、琼教基﹝2008﹞28号、琼教基〔2005〕55号)中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 |
某考生,系少数民族考生,在报名时向所在学校提交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表,该表由考生所在学校收集汇总后交市民族事务局进行初审,市民族事务局做出初审意见后,由学校将初审材料和结果上报市考试中心,市考试中心将全市汇总名单及材料移交省考试局。 |
市民族事务局 |
对中考少数民族考生进行资格初审。 |
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统筹协调和审核、报批临时因公赴港澳事项
1.监督检查对象
因公赴港澳公职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公职人员办理《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完成出访任务后,应当由出境经办人代表出境团组在一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出境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上报出访报告。各级出访团组出访报告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同时抄送市委统战部。
3.监督检查方式
以出访任务结束后一个月内收到书面《出访报告》为准
4.监督检查措施
出访任务结束后15天之内未报《出访报告》、第一次电话提醒出境经办人,21天内未报《出访报告》的,第二次电话提醒出境经办人。对逾期不报送出访报告的团组,市委统战部港将按规定暂停审核审批组团单位和所有团组成员下一次出访申请。
(二)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市委统战部(市宗教事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高效有序运行,进一步推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合法,依法加强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市委统战部(市宗教事务局)保留的权力事项。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于权力清单保留的权力,是否存在不作为的行为。
(2)对保留的权力事项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运行流程。
(3)对保留的权力事项的实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推诿、无故拖延、刁难或者接受相对人好处等行为。
(4)在权力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等行为。
(5)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阻碍相对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等行为。
(6)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等行为。
(7)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
3.监督检查措施与方式
市委统战部(市宗教事务局)对保留权力事项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1)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2)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3)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4)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1)结合案卷评查,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审核。
(2)对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询问利害关系人和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3)根据需要,组织力量,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4)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对权力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5)监督检查资料归档。
(6)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市宗教事务局对各科室及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
5.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委统战部(市宗教事务局)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对列入权力清单的事项不执行的,责令有关科室立即执行。
(2)对在权力实施工作中违反法定程序和工作流程,违法作出行政行为的,责令撤销该行政行为,重新实施行政行为。
(3)在实施权力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拖延、推诿、刁难、违规收费等行为,以及在实施权力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存在重大过错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宗教事务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开展的宗教事务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开展的宗教事务行政执法活动及其负责宗教事务行政执法检查的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指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宗教事务行政执法活动,包括涉及宗教事务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 抽查的方式单独或者结合进行。
(2)市委统战部(市宗教事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本单位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进行小结或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市委统战部(市宗教事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4.监督检查措施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行使宗教事务行政执法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市宗教事务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或者撤销的违法行为。
5.监督检查处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通风报信,泄漏案情的;
(5)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或者以其他收费形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8)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9)阻碍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1)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的;
(13)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4)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建议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4)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建议由责任人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赔偿。
(6)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属地管理事项除了由区宗教事务部门对自己所辖事务实施的执法管理事务外,还包括省、市宗教事务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下放至各区宗教事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市宗教事务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及其人员,包括天涯区、吉阳区、海棠区、崖州区的宗教事务局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及其负责宗教事务的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指的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审批、行政确认、备案、监督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单独或者结合进行。
(2)市委统战部(市宗教事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宗教事务局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本单位和所辖区域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进行小结或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市委统战部(市宗教事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4.监督检查措施
各区宗教事务局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市委统战部(市宗教事务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或者撤销的违法行为。
5.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宗教事务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通风报信,泄漏案情的;
(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移交的;
(7)阻碍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8)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的;
(10)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建议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4)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建议由责任人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赔偿。
(6)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根据上级机关有关要求取消部分行政权力事项。
1.监督检查对象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市委统战部(市宗教事务局)各相关科室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宗教事务局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是否还在执行。
(2)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3)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
(4)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措施方式
对取消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查阅有关材料。
(2)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3)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相关的材料。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5)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1)市委统战部(市宗教事务局)应当要求本单位各相关科室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宗教事务局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管机制。
(2)在权力取消事项发生地进行核查,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3)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实施检查。
(4)将监督检查资料归档。
(5)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市委统战部(市宗教事务局)对本单位各相关科室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宗教事务局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考核的内容。
5.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委统战部(市宗教事务局)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对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没有取消或者形式上取消而实际没有取消的,责令立即取消。
(2)对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没有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的或者建立的管理机制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建立或完善制度机制。
(3)有关机构和人员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对其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对民族成份变更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2)民族成份确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3)审核结办时限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半年对更改事项进行抽查,年终作更改事项全年情况报告。
5.监督检查程序
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对原始材料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违规更改成份的依法撤销审核意见,取消变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职责。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 |
确认归侨退休职工生活补贴审批环节中的归侨身份 |
居委会、区侨办、市侨办 |
88215362 (市侨办) |
2 |
宗教政策法规宣传、学习活动 |
按照中央统战部、国宗局和省委统战部、省宗教事务局的部署,在全市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规的学习普及活动,进一步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基础和法制意识。 |
市宗教事务局 |
88278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