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根据《中共三亚市委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制度建设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三发〔2021〕7号)精神,我局编制形成《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清单》,现将有关内容作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事项
(一)主要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核定“三定”规定(或设立方案等),我局挂海洋局、测绘地理信息局牌子(委、办),承担主要职责共22项。
(二)具体工作事项
经梳理,深化细化具体工作事项共71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经梳理,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共16项。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我局主要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14项。
四、公共服务事项
经梳理,确定我局公共服务事项共10项。
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清单
目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检查
(三)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批后监管
(四)建设用地供后监管
(五)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六)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七)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评估工作
(九)对测量标志保护的监督检查
(十)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监督检查
(十一)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管
(十二)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十三)对全市地图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四)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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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序号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
1 |
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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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
2 |
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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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研究推进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改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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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研究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和海洋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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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
5 |
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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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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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依职权负责本市管辖海域勘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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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
8 |
贯彻执行、制定和完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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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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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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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
11 |
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置换和流转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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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配合做好深化农垦改革工作。有序推行土地资产化和资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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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
13 |
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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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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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组织指导全市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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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实施海洋综合管理,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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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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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贯彻实施省建立的全省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 |
18 |
统筹全市空间战略布局,编制、修编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构建全市高效统一的规划管理体系。开展全市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组织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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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组织划定市级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开发边界。配合划定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线、围填海控制线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落实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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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含林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制订和更新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及实施过程中的政策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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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
21 |
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制定生态修复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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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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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
23 |
贯彻执行国家、省耕地保护政策,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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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监督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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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组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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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管理。 |
26 |
配合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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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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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和地质资料汇交。组织保护地质遗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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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海洋战略规划。 |
29 |
配合国家、省实施海洋强国重大战略,海洋强省重大战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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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拟订三亚市海洋发展、深海等海洋强市建设重大战略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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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全市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31 |
负责全市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配合省组织实施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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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负责全市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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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落实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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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配合省开展自然资源国际合作及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 |
34 |
配合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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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贯彻实施省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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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配合实施省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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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督促检查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情况。 |
37 |
拟订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管理、协作和问责制度,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措施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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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调查违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依法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管控重大风险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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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管理。 |
39 |
负责有关规划的审查、审批和组织报批,核发有关书、证,负责行政审批和批后验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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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
40 |
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和应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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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组织开展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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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承担市委海洋发展委员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等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42 |
承担市委海洋发展委员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等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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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依法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登记服务,负责全市土地、房屋、农业、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类权属调查、不动产登记审批受理、信息档案公开查询、资源共享等工作。 |
43 |
负责全市各类不动产的权属调查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44 |
负责全市各类不动产业务的登记审批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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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负责不动产信息档案公开查询、资源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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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土地房产资料归档管理、资料查询等。 |
46 |
组织实施自然资源与不动产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数据库建设和信息管理。 |
国土资源和测绘地理信息中心 |
47 |
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管理形成档案的接收、利用和保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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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组织实施数据保管、数据利用、数据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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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组织实施地理空间框架运维,地理空间数据库管理和运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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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负责开展数字制图、坐标转换、数据入库工作,实行有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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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承担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补充耕地等工作。 |
51 |
承担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编制及项目实施和后续管护工作; |
土地整理中心 |
52 |
负责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承担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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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负责拨付参与拟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财政补助标准,并对下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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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负责耕地后备资源库和补充耕地储备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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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负责农转用报件中补充耕地方案的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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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负责收购由社会机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投资开发的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 |
20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我市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执法监察等工作。 |
57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
国土资源监察支队 |
58 |
按照《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协作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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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负责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协助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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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组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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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配合国家土地例行督查工作,组织落实土地例行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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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负责城市发展与建设的日常规划研究,为城市规划编制与实施提供技术支持,提供规划编制咨询服务;负责规划建设项目技术档案管理;负责规划地理信息的测绘、制图与整理存档;负责城市规划基础数据库建设;参与城市规划编制并配合各类规划成果的技术审查、审核、验收工作;综合协调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城乡规划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为城乡规划各项工作提供规划基础资料; |
62 |
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项目报批需要,向信息中心申请出具该宗地的用地红线图。 |
规划研究和信息中心 |
63 |
各项目关系利害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可查询依法公开的城市规划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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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实际需要,查询依法公开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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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城乡规划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入库,为城乡规划各项工作提供规划基础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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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规划建设项目依法征询社会公众及用地周边利害关系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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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业务审批平台的搭建及日常软硬件运维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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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规划建设档案数据更新及各分局档案扫描电子化入库、协助各科室完成规划信息收集、统计、汇总、更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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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依照市政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责土地储备的各项具体工作。 |
69 |
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拟定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土地储备中心 |
70 |
依市下达的年度及中长期计划,编制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资源的调查、统计和整理土地专项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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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依照有关规定对国有存量土地及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进行拆迁和储备。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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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备注 |
1 |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方式、出让方式)核发和延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办理全市域除崖州湾科技城规划范围、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规划范围以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方式、出让方式)核发和延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办理三亚中学(暂定名)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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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
负责办理崖州湾科技城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方式、出让方式)核发和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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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务区管理局 |
负责办理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建设用地规划薛科长》(划拨方式、出让方式)核发和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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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
负责办理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规划范围内的相关规划及建设行政许可手续的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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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划拨方式)核发和延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办理全市域除崖州湾科技城规划范围、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规划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划拨方式)核发和延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办理聚利大厦项目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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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
负责办理崖州湾科技城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划拨方式)核发和延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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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务区管理局 |
负责办理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划拨方式)核发和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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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
负责办理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规划范围内的相关规划及建设行政许可手续的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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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延期、建设单位更名以及设计方案变更(房屋建筑类)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延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办理全市域除崖州湾科技城规划范围、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规划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延期、建设单位更名以及设计方案变更。 全市域除崖州湾科技城规划范围、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行政审批权限范围以外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延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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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
负责办理崖州湾科技城规划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延期、建设单位更名以及设计方案变更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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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务区管理局 |
负责办理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延期、建设单位更名以及设计方案变更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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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
负责办理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规划范围内的相关规划及建设行政许可手续的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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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办理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手续负责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缴交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非税[2016]642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2015年122号》、《海南省公益林保护建设规划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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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负责办理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等项目占用公益林的审核、上报及办理采伐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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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负责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缴交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非税[2016]642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2015年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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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负责办理采伐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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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拟定全市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全市海域使用和海岛管理工作,承担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查、审核及报批工作;负责组织海域使用论证管理;监督管理海域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参与组织海域勘界活动;负责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管理;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落实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政策;组织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生态修复工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拟定全市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全市海域使用和海岛管理工作,承担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查、审核及报批工作;负责组织海域使用论证管理;监督管理海域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参与组织海域勘界活动;负责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管理;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落实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政策;组织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生态修复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受理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查、审核并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办理海域使用金缴纳及不动产登记确权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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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负责海洋环境调查监测工作;负责全市入海排污口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制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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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负责地方级海洋类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的监管、保护区的设立和范围调整的报批工作;配合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国家级海洋类自然保护区;配合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国家级海洋类保护区设立和范围调整的报批工作 |
三亚珊瑚礁保护区范围调整工作应由原省海洋厅组织开展,但原海南省海洋厅来文建议三亚组织编制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申请材料,后该工作移交至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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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
由各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养殖证的发放、养殖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海域动态监管监测,养殖红线禁养区的划定。 |
三亚海宝近海养殖专业合作社深水网箱养殖项目:我局负责用海审核,涉及养殖证事宜由农业农村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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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执法局 |
行使海洋与渔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
红塘湾新机场违规填海处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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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负责地名命名。 |
海域海岛名称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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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
负责企业投资以外项目的立项。 |
三亚湾人工补沙实验段拦沙堤工程:我局负责海域审核,发改委负责项目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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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海事局 |
负责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工作,按照授权,负责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
亚沙会比赛场地三亚湾段水球与游泳海上栈桥项目:我局负责海域使用审核,海事局负责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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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
负责我市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保护区内用海项目准入和保护区内用海项目对珊瑚礁生态影响评估及后评估报告的评审。 |
三亚美高梅度假酒店旅游娱乐用海项目:我局负责海域审核,珊瑚礁保护区管理处负责组织珊瑚礁生态系统影响后评估报告评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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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海上营运性客船的监督管理;码头设施的设计审查、验收 |
西岛肖旗港码头:我局负责海域审核,交通运输局负责码头设施的设计、审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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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应急管理局 |
负责海上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负责海洋灾害防灾及灾害救助工作 |
我局负责海域审核。如发生海上活动等安全事故,安监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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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旅文局 |
配合各执法部门、旅游警察、各区政府共同监管涉海文旅活动 |
海南亚龙湾海底世界旅游有限公司(11.85公顷)用海:我局负责海域审核,旅文局负责办理高危作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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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
负责三亚市崖州区638.69平方公里范围内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工作,即海岸线西侧以崖州区海岸线的最西端为边界、东侧以南山港港口航运区与南山休闲旅游娱乐区交点为东边界、南侧以三亚市管理海域的领海外缘为南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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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 |
负责规划范围内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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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灾)情调查,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灾)情动态,提出应急防范、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滑坡。接到灾情报告后,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市应急办报告,由市应急办逐级上报。市应急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认真开展灾情调查,核实险情的具体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做好险情监测,随时掌握险情动态,定时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县应急抢险指挥部,市应急抢险指挥部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情危害程度和专家建议,决定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由市公安、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办事处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市民政、财政、商务、粮食和办事处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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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项目(含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修复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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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管养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监测和防治;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项目(含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修复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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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参与拟定重大建设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次生灾害防范措施;组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负责灾民基本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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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文局 |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排查、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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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负责布置、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应急宣传教育、灾前预防、灾害防御、在校学生疏散避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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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 |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灾后防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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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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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打击非法发掘、非法买卖、非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等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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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古生物化石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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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
负责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域治理;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监测、防治;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项目(含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修复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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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 |
负责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监测和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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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矿井(山)关闭监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山)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2日通过,2012年2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五条、第六十八条。 |
某安监局组织“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企业非法开采,无采矿许可证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劝阻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函告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措施,防止企业和个人无采矿许可证违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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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依法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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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
对矿井(山)关闭后的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进行监督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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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地热、矿泉水管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开采、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
1.《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1995年12月29日通过,2010年3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
A旅游开发公司建设温泉度假酒店项目,需要使用地热水。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正在挂牌出让一宗地热水矿业权,A旅游开发公司顺利竞得,缴交了采矿权价款并提供了登记材料后,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规定,还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因此,A旅游开发公司向所在地水务局申请办理了《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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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并征收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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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 |
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按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3.《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19年9月1日实施) |
联合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测量标志展开实地的检查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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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 |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本区域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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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待项目用地的划拨材料准备完善后,负责将项目用地的划拨方案上报至三亚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后,发布划拨公示,并于随后与项目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负责项目用地的收储工作,项目用地收储完毕后,出具项目用地的《收储国有土地协议书》、收回补偿完毕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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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发改委 |
负责提供项目用地发改立项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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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崖州湾科技城 |
产业园区内的选址意见书及用地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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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提供项目用地的环境影响评估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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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 |
负责项目用地的征收及收储工作,项目用地征收/收储完毕后,出具项目用地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征地/收储补偿完毕的证明、“两公告一登记”、农转用社保函、被征地单位权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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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待项目用地的出让材料准备完善后,负责将项目用地的出让方案上报至三亚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后,发布出让公告,土地成交后,发布出让公示,并于随后与竞得土地的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负责项目用地的收储工作,项目用地收储完毕后,出具项目用地的《收回国有土地协议书》、收回补偿完毕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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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崖州湾科技城 |
负责园区项目用地竞买人资质的初审、初定项目用地的竞买资格条件、与竞得人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并由其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对项目投产后的各项指标进行监督监管。 |
《海南省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琼府〔201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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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 |
负责项目用地的征收工作,项目用地征收完毕后,出具项目用地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征地补偿完毕的证明、“两公告一登记”、农转用社保函、被征地单位权属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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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动产登记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 |
1.《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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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及村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房查处等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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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 |
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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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办理国有土地收回手续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审核组件并拟写请示文上报市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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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 |
负责签订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并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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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办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用地情况,并组织材料拟写请示文上报市政府;配合市财政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的缴交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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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 |
被征土地所在区政府需提供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的告知书、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履行征地前告知等程序的证明及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乡镇调查汇总表;与被征地村(组)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被征用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被征地村(组)出具的土地权属确认意见、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征地村(组)的基本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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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1、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 2、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时负责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交手续。 |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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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
负责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的核定、使用,向财政部门申报列支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以及被征地农民享受缴费补贴的登记、核算、转移、发放、退还、档案管理工作。 |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在三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领取《采矿许可证》的所有矿产企业。其中,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公示披露当年度开采信息;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公示披露下一年度的开采信息。
2.监督检查内容。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2)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3)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5)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使用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6)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7)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8)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9)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在实地核查结束后,应当签署“拟不列入异常名录”或者“拟列入异常名录”的意见。对公示信息符合要求的,不列入当年异常名录。
(2)对公示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有关采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列入当年度异常名录。
核查工作中发现采矿权人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移交至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对采矿权人无正当理由不进行信息公示的,应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列入异常名录。
(4)发现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有关资料内容明显失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移交至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5.监督检查程序。
(1)采矿权人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开采年度信息。
(2)对采矿权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检。年检机关应当建立采矿权人实地核查工作档案。
(3)作出列入异常名录或不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
(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抽查工作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6.监督检查处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信息公示工作进行抽查。对年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信息公示工作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侵害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
2.监督检查内容。
(1)探矿权人、勘查实施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2)探矿权人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3)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4)是否超越批准的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5)是否存在以采代探行为。
(6)是否存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满 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情况。
(7)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情况。
(8)是否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方案施工、是否完成最低投入。
(9)勘查信息公示工作是否开展。
(10)受到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履行到位。
3.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对探矿权人、地质勘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勘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其限期整改。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探矿权登记数据库,经整理确认探矿权人。
(2)探矿权人应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勘查年度信息。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实地检查,并结合实地核查表对探矿权人公示的信息进行审查,作出列入异常名录或不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将工作总结上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6.监督检查处理。
(1)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异常名录:
①未按时填报公示信息的。
②填报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的。
③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④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⑤未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⑥未按时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的。
⑦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2)对核查符合要求的处理:
①核查符合要求的,不列入当年异常名录。
②核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探矿权人根据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移出异常名录。
(三)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批后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在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其他建设工程
2.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情况。
(2)建设工程施工至±0.00情况。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情况。
(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情况。
(5)建设工程竣工核实后是否存在改建、扩建、加建等情形。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实地踏勘、专项检查,或者根据群众举报、投诉及执法部门请求协助等方式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
(1)根据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现场核查。
(2)根据群众举报或发现可疑情况后现场核查。
(3)应根据执法部门要求配合其现场核查并出具认定意见。
5.监督检查程序
(1)项目基础开挖阶段,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我局申请,我局派人到现场检查放线情况,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填写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审查合格意见。
(2)±0.00阶段,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我局申请,我局派人到现场检查±0.00建设情况,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填写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审查合格意见。
(3)建设工程竣工后,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我局派人到现场对建设项目进行核实,不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发不合格告知书并转执法部门查处,合格的填写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审查意见表后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换发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4)根据群众举报或发现可疑情况的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建设情况,如存在违法建设情形立即转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5)应执法部门的要求,派出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建设情况并出具认定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1)未发现问题的,出具认定意见或合格意见。
(2)发现问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建设用地供后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2.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闲置土地。
(2)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序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实地踏勘、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
对存在没有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履行监管责任的,进行挂牌督查整改。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土地利用动态监管系统监测的情况,确定需开展监督检查的地区。
(2)从土地利用动态监管系统获取有关数据资料,或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走访项目现场等方式获取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受查地区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在对各地批后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时,对操作不合法合规、程序未执行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
(五)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各区(育才生态区)人民政府。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自然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自然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2.监督检查内容。
(1)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3)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土地矿产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交叉检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
加大对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力度。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比率超过15%的地区,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查处整改不力的、违法用地行为频发高发的地区,启动约谈问责。
加大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报请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公开通报;并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开展约谈、问责。
5.监督检查程序。
(1)市人民政府根据省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工作部署组织全省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各区(育才生态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土地矿产卫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国土资源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矿产卫片执行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生《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六)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1.监督检查对象。
法律法规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的案件。
2.督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土地占地行为、破坏耕地行为、非法批地行为、非法或越界采矿行为、非法或者越界勘查矿产资源行为以及其他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或是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检查、群众举报、投诉、伸手等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主要有:
(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2)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5)按照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可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6)依法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法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可采取如下处理和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七)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2.监督检查内容
海域使用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或者用海项目在取得审批文件后,是否发生重大变动;海域使用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3.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竣工验收、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应当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依程序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5.监督检查程序
组织相关单位到项目现场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切实履行对用海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
6.监督检查处理
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化整为零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海洋主管部门收回非法使用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评估工作
1.监督检查对象
土地评估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因工作需要,土地评估机构向我局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
3.监督检查方式
从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邀请评估专家召开评审会。
4.监督检查措施
核查土地估价报告的评估技术思路及土地评估结果。
5.监督检查程序
土地估价报告经评审专家一致签字确认通过后方可生效,对于评审未通过的土地估价报告,责成土地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的要求进行修改,直至评审通过。
6.监督检查处理
如存在土地评估机构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经过多次专家评审仍未通过或在一定时间内提交了多个土地估价报告均出现过评审未通过情况的,我局将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给予该土地评估机构相应的惩罚措施。
(九)对测量标志保护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三亚市连续运行参考站综合服务系统用户、国家等级控制点的使用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申请三亚市连续运行参考站综合服务系统或国家等级控制点的用户是否具有测绘资质、项目来源是否合法、控制点使用是否规范等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2)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3)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4)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5.监督检查程序。
(1)例行检查;
(2)发现问题线索;
(3)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4)违法问题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问题给予制止警告,做出责令整改等;
(2)发现违法问题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十)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生产、使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生产、使用的场所是否满足保密要求,保密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保密管理台账是否规范等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是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是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5.监督检查程序。
(1)例行检查;
(2)发现问题线索;
(3)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4)违法问题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问题给予制止警告,做出责令整改等;
(2)发现违法问题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十一)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检查,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完善。
3.监督检查方式
(1)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地理信息安全日常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
(3)对地理信息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监督检查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是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是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5.监督检查程序
(1)例行检查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地理信息安全日常检查;
(2)发现问题线索;
(3)线索核查和根据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与违法行为制止;
(3)对地理信息安全违法行为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问题给予制止警告,做出责令整改等;
(2)发现地理信息安全违法行为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十二)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监督在我市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等。
3.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 检查发现测绘资质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2)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情况进行巡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例行检查;
(2)发现违法问题线索;
(3)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4)违法问题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问题给予制止警告,做出责令整改等;
(2)发现违法问题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提请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计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不良信息。
(十三)对全市地图工作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有地图编制等测绘资质的单位及销售展示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等活动是否符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监督检查程序。
(1)例行检查;
(2)发现问题线索;
(3)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4)违法问题移交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6.监督检查处理。
(1)警告;(2)责令改正;(3)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4)违法问题移交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十四)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驻市各测绘资质单位。
2.督检查内容。
检查测绘单位开展的勘测定界、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规划验线与规划条件核实测绘、人防测绘、工程测量等测绘项目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省级及以上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在我市已完成的测绘项目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验前准备工作,包括:项目汇总分析、编制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发布通告、召开监督检查启动会、技术培训、开具通知单等。
(2)现场监督抽查工作,包括:通知受检单位、召开首次会议、成果质量检验、召开末次会议、质量评定、编写检验报告等。
(3)审定检验结论、编写工作报告、起草结果公告、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结果公告发布和抽查结果报备等。
6.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验结论进行审定,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向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进行整改,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整改情况,申请监督复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
||||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国土资源相关业务咨询 |
咨询补交地价款、林地占用、供地划拨等相关业务 |
局审批办 |
38860105 |
2 |
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宣传及业务咨询 |
通过普法宣传,使得公民、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增强物权保护意识,使得大家对土地管理有更深刻认识,对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和程序有一定了解。 |
三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38230999 |
3 |
规划信息咨询服务 |
各项目关系利害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可查询依法公开的城市规划信息。 |
规划信息中心 |
88362336 |
4 |
用地红线出图 |
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项目报批需要,向信息中心申请出具该宗地的用地红线图。 |
规划信息中心 |
88362336 |
5 |
海洋信息发布 |
对本市海洋经济运行进行监测、统计、核算、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 |
海洋发展科 |
88273741 |
6 |
自然资源政策法规信息发布 |
对新出台的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 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媒体和网站上发布。 |
局办公室 |
88272639 |
7 |
|
更新完善我市现有的征地补偿制度,对区政府征地的难点进行指导 |
用途管制科 |
88246495 |
8 |
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服务 |
为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服务。 |
国土资源和测绘地理信息中心 |
38230717 |
9 |
土地出让相关情况咨询 |
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成交公示等信息,并提供土地出让等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
权益和开发科 |
88276629 |
10 |
规划报建相关情况咨询 |
为土地权属人提供规划报建业务咨询服务 |
乡村规划科 建设工程科 市政交通科 |
88262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