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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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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08:57:16 中共三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三亚市水务局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根据《中共三亚市委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制度建设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三发〔20217号)精神,我局编制形成《三亚市水务局责任清单》,现将有关内容作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事项

(一)主要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核定三定规定,我局承担主要职责共14项。

(二)具体工作事项

经梳理,深化细化具体工作事项共58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经梳理,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共10项。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我局主要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13项。

四、公共服务事项

经梳理,确定我局公共服务事项共0项。

 

 

 

三亚市水务局责任清单

目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重大案件查处的监督检查

(二)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四)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五)农村水电站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六)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八)签署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事项的后续监管

(九)防汛防风抗旱工作监督检查

(十)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一)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

(十二)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

(十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序号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拟定全市有关水务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

1

1.监督检查水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制订水务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

2.负责水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3

3.拟订全市水务发展和改革规划,编制市重要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2

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和防洪论证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并征收水资源费;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市水文工作和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4

4.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并征收水资源费。

 

5

5.组织指导全市及各区水量分配工作。

 

6

6.组织编制市级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划。参与水资源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7

7.指导监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

 

8

8.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对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9

9.组织水法宣传工作。

 

3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制定水土保持规划,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治理;按权限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10

10.组织协调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

 

11

11.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

 

12

12.负责跨区生产建设项目及市级园区水土保持审批,监督检查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核查

 

13

13.负责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工作,组织全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管理。

 

14

14.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和生态小流域建设。

 

4

指导、监督灌区建设、节水改造和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的水力发电工程以及农村小水电的管理与运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库移民工作。

15

15.组织指导大中型水库干渠及农村水电工作

 

16

16.拟定大中型水库干渠建设及改造规划,指导水库干渠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库干渠建设与改造。

 

17

17.指导大中型水库干渠管护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8

18.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19

19.指导水利工程移民工作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20

20.指导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5

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指导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用水定额及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21

21.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开展节水载体创建工作。

 

22

22.指导农业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23

23.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节水宣传,节水统计,节水器具推广普及,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

 

24

24.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

 

25

25.落实《三亚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6

负责按规定权限组织审查水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水务工程招投标备案;水务工程开工备案;指导、监督全市重点水务工程项目建设。

26

26.负责拟订水网建设等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务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实施中央、省市水务建设投资计划,承担统计工作。

 

27

27.协调推进重大水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28

28.拟定地方性行业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9

29.指导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务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7

负责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全市的水水电基建项目的建设和竣工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务工程设施、水域、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河道的综合治理及开发利用。

30

30.指导水务工程建设、运行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

 

31

31.按权限负责水库、水闸、提防及江河治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

 

32

32.承担水务应急加固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工作。

 

8

负责全市水务行业业务经费、设备的调拨和管理,对水务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监察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水务行业国有资产。

33

33.组织提出中央及省市级水务财政资金、预算内水务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9

负责全市城区供水、农村安全饮水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设施的审查,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指标(水质、水管、水压),保障饮用水安全;指导城区供水、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指导污处理厂内中水回用设施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组织实施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参与城区供水与污水处理价格定价核准工作。

34

34.组织编制全市农村和城市供水规划拟定供水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35

35.组织编制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发展规划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36

36.监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城区供水工程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

 

37

37.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征收方案调整,组织征收污水处理费

 

38

38.参与城区供水与污水处理价格核定工作

 

10

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和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39

39.将水务安全生产的责任目标进行分解并落实到有关单位,签订责任状

 

40

40.指导各区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市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各区对水务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41

41.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水务安全生产的明查暗访活动

 

42

42.督促指导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

 

43

43.推进安全生产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水务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推进水务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标准化建设项目的评审工作。开展水务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工作

 

44

44.接受省水务厅、市安委办对水务局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进行考核;组织开展对局下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考核工作

 

45

45.负责水务行业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46

46.组织或参与水务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参与水务工程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参与水务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11

组织编制全市水旱灾害防御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的预测预警及技术指导工作。

47

47.负责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利工程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8

48.汛期审批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的排洪方案

 

49

49.负责编制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利工程在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期间的调度方案及应急水量的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50

50.负责组织水利工程的运行考核;承担水利工程防汛防风指挥系统工程和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工作。

 

51

51.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12

负责水务科技工作;负责新技术的推广、应有与交流;组织或参与指导全市重大水务工程项目对外合作。

52

52.组织指导水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引进、水务科技推广工作,负责水务科技项目申报、实施和科技成果管理

 

53

53.组织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水务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及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13

负责全市水务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下属各单位水务队伍的建设。

54

54.负责组织全市水务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55

55.组织指导直属各单位水务队伍的建设

 

14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区水务工作。

56

56.承办人大、政协议案提案

 

57

57.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检查指导各区水务工作

 

58

58.负责全市水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务系统信息化技术指导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1

地热水开采监管

市水务局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并征收水资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条,《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351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将地热水作为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勘查单位在勘查地下水前办理勘查登记。

2

取水许可审批

市水务局

负责跨区域河流、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取水、年取水量超过1000万立方米的地表水取水许可。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办发﹝2019﹞34号)第三条第(十四)项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区域(不含跨区域河流)河流、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且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地表水取水许可。

3

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

指导全市的水土保持工作。
负责跨区项目、育才生态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其监督管理;负责市级园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区级行政审批及管理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三府〔2015〕5号)三亚市区政府管理服务事项第79项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监督、预防、治理生产建设项目或者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负责本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其监督管理;负责园区本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

4

再生水利用管理

市水务局

编制再生水利用规划,监督指导污水处理厂内再生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及管理。

根据《三亚市水务局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办发〔2019〕34号)第三条第六款、《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办发〔2019〕38号)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督指导污水处理厂外再生水管网的建设维护管理。

5

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管

市水务局

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管。

根据《三亚市水务局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办发〔2019〕34号)、《三亚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办发〔2019〕53号)第三条第七、十、十一、十四、十八款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二十三条、《中共三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调整三亚市综合执法局“三定”规定的通知》(三编字〔2020〕51号)第二条第九款,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企业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达到一定日处理量规模的自建自营生活污水处理站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证后执行工作。

对未纳入市政管网的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水质监测;督促企业依法依规按时整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企业排水许可证办理,监督指导市政污水主管网建设维护管理,指导督促排水户将污水接驳至污水主管网。

市综合行 政执法局

开展执法行动,打击企业乱排污水违法行为。

6

流域水环境保护

市水务局

水利工程设施、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河道防洪安全;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实施河湖水系连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章四条、第九条《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第五条《三亚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亚市水务局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办发〔2019〕34号);《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三办发【2019】9号)第16条“市水务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组建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

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承担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入河排污口(含雨污混排口)设置管理;编制水功能区划。

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根据批准的江河、胡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7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市水务局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的确定、规划和普查以及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水库管理单位做好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防洪度汛、水生态治理、库区水面垃圾清理、安全隔离网建设等工作。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三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工作,向社会公开水质、周边污染源分布、保护设施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等信息;建立饮用水水源信息化管理平台,更新饮用水水源及保护区的档案,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提升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和利用水平。

8

农村供水

市水务局

市水务局负责监督、指导及规划全市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委托三亚环投集团进行建设,并对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进行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年终考核。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农村饮水委托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办发〔2017〕62号)第五、六、七条

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各区(育才生态区)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委托三亚环资集团进行本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所属各区(育才生态区),并对三亚环投集团进行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等。

9

城镇生活污

水收集处理

工作

市水务局

负责监督指导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

根据《三亚市水务局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办发〔2019〕34号)第三条第六款、《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办发〔2019〕38号)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审核城镇排水许可、负责监管污水管网(含泵站)工程建设。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重大案件查处的监督检查

根据《行政处罚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和《海南省水务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要求,市水务局主要行使水行政执法监督指导,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的监督指导,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重大案件主要指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媒体披露等渠道发现的涉案标的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

2.监督检查内容

市水务局监督指导查处的重大案件主要包括:

(1)严重影响河道行洪、水利工程安全,且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违法案件;

(2)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案件;

(3)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

(4)涉及跨区行政区域的违法案件;

(5)市政府批转的违法案件;

(6)市水务局需要监督指导的其他重大违法案件。

3.监督检查方式

重大案件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调查、催办、查卷、查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4.重大案件监督检查程序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上报市水务局。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5.重大案件的监督检查措施

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

查办分离是指市水务局协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市水务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办理。

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水务局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告区政府,必要时可以由市水务局直接查处或抽调各区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督办。

6.重大案件监督检查处理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办理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完善三亚市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市级取水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市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市级审批的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市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4.监督检查措施

针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6)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7)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8)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或取水许可单位,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6.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移交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

(3)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4)对取水许可工作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况的取水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改正。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为规范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报备,有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市水务局对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市水务局审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针对市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1)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2)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重大设施变更审批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3)表土剥离、保持和利用情况;

(4)取、弃土(包括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5)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6)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7)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

(8)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9)水土保持单位工程验收和自查初验情况;

(10)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1-2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

针对市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项目:

(1)现场检查。深入工程现场,对照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检查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包括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防治效果等,并拍摄现场影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生产建设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座谈交流时形成检查意见纪要。

(2)内业检查。以查阅档案资料为主,重点查阅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及招投标工作资料,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阶段性成果资料,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报批资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监督检查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检查处理。

(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3)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水务局及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检查发现问题的,对生产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等进行相应追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5)做好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水务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市水务工程项目。

2.监督检查内容

(1)负责验收的水务工程项目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阶段验收

①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②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③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④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⑤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竣工验收

①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②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③检查各单位工程能否正常运行;

④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处理完毕;

⑤检查各专项验收是否已通过;

⑥检查工程投资是否已全部到位;

⑦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⑧检查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是否已基本落实;

⑨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已准备就绪。

⑩验收工作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是否按照有关规程执行;

11印发的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鉴定书;

12验收组织工作的及时性。

3.监督检查方式

(1)工程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验收资料相结合;

(2)组成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评价意见。

4.监督检查程序

(1)阶段验收

①项目法人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③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④召开阶段验收会议,成立阶段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现场、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查阅资料,形成阶段验收鉴定书;

⑤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

(2)竣工验收

①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②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③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④召开竣工验收会议,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现场、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查阅资料,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⑤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

5.监督检查措施

(1)验收前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检查工程现场;

(2)验收前对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

(3)验收会议时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4)查阅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鉴定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当工程不具备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的验收条件时,不予组织验收;

(2)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印发验收鉴定书;

(4)项目法人以及有关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并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农村水电站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保障农村水电站(装机在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下同)安全生产,充分发挥农村水电站的综合效益,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农村水电站。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农村电站的检查:

(1)项目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机构设立、人员配置情况;

(5)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6)持证上岗情况;

(7)水电站水库控运计划、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与执行情况;

(8)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9)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0)水电站主要设备设施铭牌悬挂、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11)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规定上报;

(12)其他。

3.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汛检查等;

(2)抽查。选取部分农村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通过印发文件进行部署;

(2)实施检查。在水电站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听取水电站业主的自查情况的汇报,与水电站工作人员面谈、实地巡查、查阅相关台账资料等形式进行检查;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时,要求提交监督检查方案、计划、检查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

(3)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整改处理。督促水电站做好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5.监督检查措施

对农村水电站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审批(验收)文件、项目技术资料、安全生产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文件和资料等;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或运行现场进行检查;

(3)检查结束,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表中签字确认,对存在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反馈。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检查中发现的建设程序不合法的,督促水电站业主按相关规定及时整改。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水电站业主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

(3)对检查中发现其它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务部第2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指导监督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运营管理单位的人员配置、工艺运行管理、进/出水水质管理、污泥管理、再生水利用管理、设备管理、安全、健康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是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DB46/168—2009)和《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及《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等相关规范要求。

(2)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有关信息;

(3)是否建立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4)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检查、抽查、考核的方式。

(1)定期检查。全市城镇供水排水水质督查考核一般为每年一次。

(2)不定期监督检查。一是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视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二是开展不定期抽查工作。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地点、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2)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用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运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与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反馈交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整改落实。供水与污水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检查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市水务局城市水务科。市水务局根据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5.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措施为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并进行现场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

(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全国重点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项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市水务局依照相关管理办法对相关项目法人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要求建立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

(2)是否落实前期工作责任制及按要求开展前期工作;

(3)是否按照要求组建项目法人,并采取措施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管;

(4)是否按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四制”等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是否按管理办法要求履行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程序;

(6)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有关信息;

(7)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8)是否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落实建后管护主体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9)其他相关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1)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和检查。

(2)对部分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市级稽察。

(3)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4)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4.监督检查程序

(1)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督导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2)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市级稽察

①制定稽察计划。市水务局根据年度水利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稽察计划,明确稽察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②开展稽察。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稽察。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稽察。稽察结束后,与项目法人进行反馈交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③整改落实。项目法人根据稽察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根据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稽察工作“回头看”。

(3)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根据中小河流治理建设情况和项目管理需要,决定检查的频次。市水务局重点抽查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进度及项目“四制”落实情况,以及对上级部门专项稽察、检查和市级水利稽察中发现的问题的具体整改落实情况。

(4)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

全部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范围,按年度分步实施,主要分区级自评和市级复评两个阶段。

相关项目法人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对工作组织情况、前期工作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建设成果情况、建设效益情况等内容及时进行绩效自评。

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就县级自评工作进行复核,并完成市级部分绩效自评,及时编制全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务厅审定。同时根据市级复核后的绩效评价结果,提出相应奖惩意见。

省财政厅、省水务厅对市级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核定。

5.监督检查措施

市水务局不定期组织有关科室、专家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技术复核和绩效复评工作。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项目法人在项目申报、前期审批、变更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统计上报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八)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事项的后续监管

建设地点位于市级批复的流域综合规划范围内,且由市级立项的水工程项目,应由市水务局签署规划同意书。市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审批的后续监管工作自完成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签署始,至水工程完工验收止。为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由市水务局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项目法人。

2.监督检查内容

市水务局对市级规划同意书签署审批后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的行为进行查处。主要内容有:

(1)水工程在签署审批规划同意书后的项目前期论证、报审,是否依据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

(2)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时效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

(4)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开展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选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主要有:

(1)听取项目法人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的汇报;

(2)查阅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3)不定期抽取部分水工程建设项目,对规划同意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4)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行政许可投诉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1)市水务局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工程前期论证或建设实施中,其工程任务、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案等与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不相符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改正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3年内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水工程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项目法人若继续推进项目实施的,要求其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5.监督检查程序

市水务局在查阅文件资料或听取项目法人汇报和现场调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市水务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在作出规划同意书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行政决定前,应当查阅水工程立项建设依据规划的编制单位出具的有关项目单体建设合规性、规划整体目标可达性的咨询、评估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防汛防风抗旱工作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防汛防风抗旱工作,确保防汛防风抗旱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库及涉河在建项目防汛防风抗旱工作督查,具体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各类防汛防风抗旱责任人、涉河在建项目等。

2.监督检查内容

(1)防汛防风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2)防汛防风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4)流域性洪水防御准备工作情况;

(5)防风准备工作情况;

(6)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

(7)基层防汛防风体系情况;

(8)防汛防风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

(9)防汛防风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10)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踏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责任人、走访区防指领导等。

4.监督检查措施

(1)基层自查。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防汛防风抗旱工作自查自改。

(2)市级定期检查。市水务局每年组织汛前检查1次,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抽查和明查暗访相结合方式。

(3)市级不定期抽查。市水务局在洪涝风旱灾害事前、事中、事后,对各地进行抽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2)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踏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防风抗旱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3)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省防指办。

(4)汇总报告。市水务局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报市防指领导。

(5)整改落实。市水务局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水务局。

6.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十)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全市水务生产经营单位及水务工程的安全监管,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运行管理的水务工程单位及水务工程。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机构设置;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和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以及台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2)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3)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4)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5)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工棚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6)对水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安全鉴定情况、除险加固情况、安全管理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应急预案演练、预案管理、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工程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两次全市水务安全生产大检查。

(2)专项督查。根据上级要求与统一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3)不定期抽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水务安全生产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发动水务工程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单位与项目,责令停工整改。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单位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抽查督导。

(4)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总体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管辖区内水务工程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水务局,市水务局适时“回头看”。

5.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的暗查暗访,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务工程建设主管单位、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水务工程进行实地检查。

(2)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年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区评比内容。

(3)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调查,重大安全问题上报市水务局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调查。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务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立即制止;

(2)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必须立即停工整顿,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现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市水务局、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安委办,并由市水务局、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安委办协调,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

(3)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由市水务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领导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十一)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

为加强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规范水务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强化重大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提高水务工程的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如下稽察制度。

1.稽察与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务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2.稽察与监督检查内容

(1)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设计深度和设计变更手续等情况。

(2)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3)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4)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5)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务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3.稽察与监督检查方式

(1)市水务局开展的水务工程稽察工作,派出由前期设计、计划与财务、建设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等专家组成的稽察专家组,负责开展具体项目的稽察工作。

(2)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由稽察专家组提出质询。

(3)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账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4)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4.稽察与监督检查措施

(1)全面检查在建水务工程安全责任制、安全措施、预案等落实情况;

(2)查阅和检查水务工程前期设计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求;

(3)查阅和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开展监理工作;

(4)查阅和检查项目建设管理的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四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查阅和检查工程施工现场,是否满足项目是否满足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的有关需求,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

(6)查阅质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7)查阅和检查项目的资金计划下达情况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5.稽察与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开展水务工程项目稽察工作的通知;

(2)印发水务工程稽察内容、方案等;

(3)对水务工程开展稽察工作,重点检查、稽察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4)向被检查监督或稽察单位反馈稽察意见;

(5)印发监督检查或稽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落实,项目法人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根据需要确定复查与核查项目。

6.稽察与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市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2.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家和水务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参建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3.监督检查方式

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主要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质量行为、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

(1)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法人应有专职质量检查人员,针对本工程制定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

(2)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监理单位应按合同承诺派出现场监理人员,制定监理规划(实施细则),通过旁站监理、巡视检验、跟踪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地控制。

(3)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和“三检制”,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保工程质量。

(4)监督检查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

(5)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是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以及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对工程进行不定期抽查,并抽查各种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

(6)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十三)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指导监督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做好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2)是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做好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3)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有关信息;

(4)是否建立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3.监督检查方式

(1)随机抽查。根据区项目建设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定期抽查。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举报的项目,视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4.监督检查程序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项稽察和检查,组织开展市级有关监督检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2)市级监督检查

①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水利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地点、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②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稽察。稽察结束后,与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交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③整改落实。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稽察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根据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5.监督检查措施

结合市水务局日常工作分片联系制度,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察勘等措施,跟踪督导,对进度慢的区进行驻点督查。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要求及时整改落实。

(1)发文督办。

(2)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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