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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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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10:35:30 中共三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三亚市财政局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根据《中共三亚市委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制度建设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三发〔2021〕7号)精神,我局编制形成《三亚市财政局责任清单》,现将有关内容做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事项

(一)主要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核定“三定”规定(或设立方案等),我局(委、办)承担主要职责共14项。

(二)具体工作事项

经梳理,深化细化具体工作事项共86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经梳理,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共0项。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我局主要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5项。

四、公共服务事项

经梳理,确定我局公共服务事项共4项。

 

三亚市财政局责任清单

 

目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财政票据监管

)建账监督监管

)财政支出资金监管

)对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的监管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序号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有关全市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有关建设财税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2

拟定财政地方性规章和制度,研究提出我市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

3

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4

承担有关行政应诉工作。

5

承担普法工作。

6

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制定财政监督检查制度。

7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

8

贯彻执行国家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

9

拟定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乡村振兴资金。

2

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提出本市税收政策建议,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指导监督财税政策的贯彻和执行。负责编制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相关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管理全市各项财政收入、财政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贯彻落实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

 

10

负责编制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草案,执行经市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

 

11

制订全市财政管理制度,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

12

承担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审核、批复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

13

指导各区财政预算工作,批复各区财政决算。

14

办理预算追加、调整事项,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15

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审核和办理地方税收收入的退库业务。

16

负责拟定我市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政策。

 

17

拟定我市民生和社会事业发展等重要支出的保障机制。

18

负责财政综合性政策问题的调研工作。

19

研究制定市级行政单位会议费、差旅费开支标准,提出行政政法经费开支标准、定额的建议。

20

研究提出市对区转移支付办法。

21

组织市本级预算公开工作。

3

组织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承担市本级财政资金账户。负责拟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实施。

22

管理本市预算指标。

 

23

负责总预算会计核算工作,办理预算资金收支结算划拨。

24

负责市本级财政资金调度,汇总、编制市本级和全市财政总决算。

25

分析全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26

统一管理市本级财政资金账户。

27

负责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本级预算单位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资统发、会计集中核算的财政财务管理(参照省政府254号令)。

 

28

拟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9

负责审核市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30

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31

依法对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的专家参与市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信用评价和监督管理。

32

负责统计汇总政府采购数据信息。

 

 

 

4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对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实行监督管理。负责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管理财政票据。监督管理本市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负责建账监督管理工作。

 

 

33

负责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管理

 

34

负责监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

 

35

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36

对住房、物价、工商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调整改革提出政策性建议。

37

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罚没票据监管工作。

38

负责建账监督管理工作。

39

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

40

管理财政票据工作

41

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

42

负责编制和汇总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入计划。

43

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的征收入管理和监督工作。

44

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统计和分析工作。

 

5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有资本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承担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支出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

45

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定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监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46

负责收集、汇总和反馈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经济效益月度快报

47

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

48

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6

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49

负责落实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

 

 

50

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

51

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表。

52

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53

按规定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

54

负责办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审批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55

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7

负责管理市本级的经济建设发展支出,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制定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审工作。

56

负责管理市本级的经济建设发展支出

 

57

负责对国家、省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工作

58

负责拟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

59

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60

参与拟订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

61

按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按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决)算进行抽查。

8

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和就业、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等财政政策;管理市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62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63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贯彻实施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64

承担社会保障金、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督管理工作。

65

负责编制、审核汇总全市及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66

审核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决算和社会保障资金决算。

67

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68

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和就业、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等财政政策

9

依法拟订本市政府性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完善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负责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工作。

69

依法拟订本市政府性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和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70

根据我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以及债务水平、偿还能力等,合理申请年度地债资金举借规模。

71

对我市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限额管理,并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72

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以及PPP项目的管理等工作

73

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以及跟进政府投资基金的进展。

74

配合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做好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工作。

75

组织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安排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

76

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的监督管理。

10

监督执行《会计法》等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市级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申报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工作。

77

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78

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管理和会计人才工作。

79

指导监督全市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

 

11

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的有关工作

80

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依法纠正和查处违返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81

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和财政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议。

82

 

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开展对财政内部的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的有关工作

 

12

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83

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

 

84

组织开展政府预算绩效管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财政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指导和督促市本级预算单位和各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13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85

监督指导全市财政系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14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区财政工作。

86

承担财政监督职能,依法对区和市直部门财政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全市财经秩序。

 

87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88

检查指导各区财政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区财政管理制度。


 

 

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财政票据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2)是否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记载是否齐全;

(3)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5)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6)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7)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8)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9)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财政部门对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定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A.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B.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资金款项;

C.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D.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E.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

F.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G.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H.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2)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A.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B.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C.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D.采用重点抽查措施的,抽查面一般不大于10%/年。

5.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6.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二)建账监督监管

1、监督管理对象

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应当设置会计帐户的个体工商户。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贯彻实施建帐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

(2)是否按规定办理建帐登记、年检工作;

(3)对建账单位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负责本辖区内会计账簿的发售工作;

3、日常检查程序

(1)建账单位是否在依法设立后30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建帐登记。

(2)建账单位是否按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年检。

(3)审查建账单位上年度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建账单位同时启用多本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的,应当全部纳入建帐登记范围。

(4)检查建账单位是否存在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建帐登记合格证》的行为;

(5)建账单位依法变更时,是否按规定(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6)建账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的,是否按规定(自注销或者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7)检查建账单位是否使用省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编号印制的会计账簿。

(8)检查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建账单位,是否按照会计电算化规范要求打印账簿,装订成册。

(9)检查建账单位是否按照会计档案保管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账簿交接、登记、保管制度,确保账簿安全完整。

4、监督管理

(1)预算拨款单位违反建账管理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暂停预算拨款。

(2)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机构在依法对建账单位进行审计时,建账单位应当提供《建帐登记合格证》,经建帐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对不能提供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对在建帐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财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财政支出资金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财政资金日常监督检查;

(2)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等情况以及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3)针对具体举报线索开展的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财政部门报告。

(2)市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3)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可由当地财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措施,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比对分析等方法。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即查即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4)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资金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5)根据需要,市级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一起开展检查工作。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

(2)草拟检查方案

(3)培训检查人员

(4)送达检查通知书

(5)实施现场检查

(6)出具征求意见函

(7)提交检查报告

(8)进行复核审理

(9)做出处理决定

(10)督促单位整改

撰写汇总报告

(11)归档检查材料

6.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等进行处理。

(四)对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集中采购机构:(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1)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2)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3)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4)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5)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6)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7)档案管理情况;(8)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方式。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2)严格培训,明确标准;(3)依法依规,跟踪问责。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

(2)拟定检查方案;

(3)随机抽取;

(4)发送检查通知;

(5)组成检查组;

(6)自行检查;

(7)书面审查;

(8)现场检查;

(9)处理处罚;

(10)结果公开。

6.监督检查处理

(1)未发现问题,正面激励守法合规的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发现问题,责令整改;(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

(五)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经批准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一)有无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和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的从业人员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1、专职从业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退休人员应出示退休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工资发放记录等。2、业务负责人的证明材料: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继续教育记录、原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原单位劳动合同、原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会计账簿记录等。

(三)代理记账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是否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监督检查方式

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

(2)草拟检查方案

(3)培训检查人员

(4)送达检查通知书

(5)实施现场检查

(6)出具征求意见函

(7)提交检查报告

(12)进行复核审理

(13)做出处理决定

(14)督促单位整改

撰写汇总报告

(15)归档检查材料

5.监督检查措施

(1)市级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市级财政部门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

(3)市级财政部门检查发现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6.监督检查处理

(1)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市级财政部门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2)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市级财政部门发现后,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3)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市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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