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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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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08:23:22 中共三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根据《中共三亚市委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制度建设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三发〔20217号)精神,我局编制形成《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现将有关内容作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事项

(一)主要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核定三定规定,我局承担主要职责共25项。

(二)具体工作事项

经梳理,深化细化具体工作事项共90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经梳理,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5已协商一致,其他事项有待协商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我局主要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34项。

四、公共服务事项

经梳理,确定我局公共服务事项共18项。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目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企业公示信息监管

  (二)广告监管

  (三)直销监督管理

  (四)对网络交易的监管

  (五)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

  (七)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八)检验检测机构监管

  (九)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

  (十)有机产品认证监管

  (十一)管理体系认证监管

  (十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

  (十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

  (十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

  (十五)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

  (十六)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

  (十七)企业标准监督检查

  (十八)特种设备监管

  (十九)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

  (二十)食品流通管理监管

  (二十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二十二)特殊食品监管

  (二十三)食盐监管

  (二十四)化妆品监管

  (二十五)药品流通市场日常监督巡查

  (二十六)医疗器械备案、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

  (二十七)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的监管

  (二十八)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的监管

  (二十九)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情况检查

  (三十)专利真实性监管

  (三十一)商标代理行为监管

  (三十二)商标使用行为监管

  (三十三)对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监督管理

  (三十四)对旅游市场的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序号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方面的政策措施。

1

贯彻落实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政策措施。

 

2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政策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发展战略,研究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改革,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

组织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协调和送审工作。

 

3

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

3

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4

负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5

负责指导开展和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

 

4

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6

组织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协调和送审工作。

 

5

负责为商事主体提供登记咨询、引导、协助办理等服务。

7

负责为商事主体提供登记咨询、引导、协助办理等服务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8

负责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

 

9

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6

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负责价格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市综合执法部门。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及时将无照经营和相关无证经营行为等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导三亚市消费者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10

负责制定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负责指导全市实施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的投诉,并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市综合执法部门

 

1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负责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市综合执法部门。

 

12

组织部署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开展,监督管理直销经营活动,协调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及时将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等案件线索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13

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广告监管工作的部署开展;实施广告检查监督工作。

 

14

实施广告战略,制订发展计划,加强与全国地市兄弟单位的合作,促进广告业发展。

 

15

指导广告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指导广告协会创新服务,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16

及时将无照经营和相关无证经营行为等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17

承担指导与市场监管职责相关的消费者咨询、投诉、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7

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负责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统筹质量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织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依法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18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战略规划。

 

19

拟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一般规范性文件。

 

20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督监理制度。

 

21

依法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22

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8

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23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工作。

 

24

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9

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25

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组织协调重大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

 

10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26

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食品安全课题研究,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27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各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28

组织和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1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依法实施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行政许可,依法负责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工作。将问题线索移交市综合执法部门,由其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查处。组织实施辖区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依法发布食品质量信息。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9

制定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机制并组织实施。

 

30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监测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

 

31

推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32

依法负责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工作。

 

33

将问题线索移交市综合执法部门,由其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查处。

 

34

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活动和重要接待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12

负责食盐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5

负责组织开展食盐监督检查工作。

 

36

负责辖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37

负责食盐质量监管工作。

 

38

监测和掌握食盐市场供应动态,及时处置市场应急事件。

 

39

将问题线索移交市综合执法部门,由其对食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查处。

 

40

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盐生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盐风险隐患排查。

 

13

负责计量管理工作。落实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指导计量技术机构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41

对全市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在全市范围推行法定计量单位。

 

42

管理全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

 

43

对检定结果提出异议的申诉安排仲裁检定,对因计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开展调解。

 

44

对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备案,并指定计量技术机构实施检定;监督全市计量器具是否依法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零售商品是否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

 

45

对生产定量包装商品企业及流通领域经销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位组织开展净含量监督抽查;对包装标识是否正确进行监督检查。

 

14

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研究构建经济社会发展标准体系,依法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推动标准实施。组织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全面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

46

负责指导开展和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

 

47

承担市级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发布和备案工作,组织市级地方标准复审工作。

 

48

指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工作。

 

49

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推动标准体系和标准实施。

 

50

指导全市企业开展执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

 

51

指导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

 

52

组织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53

开展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15

负责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指导认证行业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54

负责本市认证认可监督检查。

 

55

组织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和自愿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

 

56

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57

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58

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59

推动自愿性认证工作。

 

60

负责指导认证行业、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16

负责全市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

61

负责药品、化妆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推进医疗器械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按照风险等级对辖区内的医疗器械市场开展监督检查。

 

17

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许可备案工作。负责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工作。

62

负责审批本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

 

63

负责辖区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负责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负责辖区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负责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18

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经营(零售环节)、使用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化妆品经营管理规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制度。

64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零售环节)、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监督实施本省黎药、中药材和海洋药物地方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19

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65

负责药品、化妆品及药物滥用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

 

66

承担流通环节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及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0

负责开展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查。依法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67

负责化妆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日常巡查和专项行动,规范医疗器械的市场秩序。

 

68

依法监管零售环节的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21

负责开展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对外交流合作、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动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追溯体系、信用体系建设。

69

开展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对外交流与合作、普法宣传和教育培训。

 

70

推动医药行业(药品流通环节)、化妆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22

负责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药品、化妆品的抽检计划。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全市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相关工作。

71

组织实施药品、化妆品监督抽样工作;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72

依法监督化妆品质量。

 

73

监督实施零售环节问题药品召回。

 

23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推进全市知识产权改革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全市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和优化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指导和监督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体系。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拟订知识产权产业化政策。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信用担保体制,推进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建设和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负责全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拟订知识产权服务业扶持政策,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监督。负责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全市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参与涉外知识产权谈判,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务。

74

承担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建立产业和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

 

75

指导和监督全市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参与建立和完善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76

指导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及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

 

77

促进知识产权对外合作,协调处理知识产权对外事务。

 

78

负责知识产权普法、教育、宣传和人才队伍建设。

 

79

负责知识产权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80

组织推进知识产权品牌战略规划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81

拟订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转化实施和交易运营的激励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82

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信用担保体制,推进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

 

83

协调指导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知识产权工作。

 

84

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品牌。

 

85

承担知识产权代理执业监督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监督。

 

86

指导落实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

 

87

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及相关业务。

 

24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88

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市场监管科技规划和科技项目,负责市场监管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市场监管政务信息共享和跨部门协同工作。

 

89

开展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等。

 

25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90

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

市公安局

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处置,如不予立案应及时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作出说明。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

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3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流行病调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三亚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流行病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一百零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十二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六十四条

 

4

进出口商品和进口食品、化妆品监管和进口产品缺陷召回

三亚海关

三亚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三亚海关应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三亚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三亚海关通报,由三亚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

 

5

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职责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相关的部分监管职责。具体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知识产权、假冒专利、商标、盐业、物价(含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反垄断有关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及与之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涉及行政处罚的职责边界以执法协作备忘录为准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将市场监管领域、医疗保障领域执法职责纳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通知》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企业公示信息监管

 

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公示信息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登记、备案信息;

(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的其它公示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二)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企业应当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二)广告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广告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告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二)广告内容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三)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属地分局对所管辖区域内广告主体和广告内容进行主动式监督管理。

(二)开展监督检查:根据上级机关派发、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涉嫌违法广告案件线索,以及广告监管专项工作部署和涉及广告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广告监测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传统媒体、互联网广告进行监测;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开展线下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违法广告案件线索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部门制定广告监管工作方案、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涉嫌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依法指定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开展广告监管工作。

(三)监管人员根据工作部署开展日常主动式监督检查,对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的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接收到的涉嫌违法广告线索进行判定,并做初步调查。

(二)经初查认定违法应当予以立案查处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三)直销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许在本市开展直销经营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分支机构、服务网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开展直销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一)直销产品宣传等推介活动情况;

(二)直销员招募、培训情况;

(三)直销区域、直销产品、计酬制度规范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直销企业自查,监管机构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根据举报检查,产品推介和直销员培训活动报备。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专项检查要求,或举报内容,向属地县(区)级监管机构下达检查通知;

(二)属地监管机构组织检查或调查;

(三)及时向被检企业通报存在问题,要求纠正,指导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属地监管机构,对有违法违规行为需立案查处的,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交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

(二)属地监管机构,跟进移交线索的查处情况,将被立案查处的直销违法违规市场主体,录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销监管信息系统。

 

(四)对网络交易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包括: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的经营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进行网络经营主体核查;

(二)对网络经营行为检查;

(三)指导和督促网站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落实管理责任和义务;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辖区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日常监督检查;

(二)依法组织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不合规行为及其企业依法开展后续处理;

(三)根据不同时期市场出现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市场专项整顿;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

(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经营主体核查程序: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采取网络监测和实地调查的方式采集数据,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搜索监测的网络经营主体和网站信息分派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管部门或专职人员进行核查、比对、录入建库。发现辖区内网络经营主体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流程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

(二)网络经营行为检查程序:

1、对本辖区网络交易平台、网店、网站、公众号、APP等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根据本地网络经营的特点和行业特色,设定各领域的违法关键词,制定检查任务,利用搜索引擎,按关键词进行定期搜索或者专项搜素,对搜索结果进行逐条核查。

2、依法设定双随机抽查的任务清单进行随机抽查。

3、网络检查工作结束后,如实、全面地记录有关情况,包括是否亮照亮证、是否存在虚假广告宣传、是否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等,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网络经营主体相应做出警告、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置措施,并限期跟踪回访检查,确保监管规范到位。需要立案查处的,做好相关证据的采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指导和督促网站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落实管理责任和义务工作程序: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总局《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网站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督指导,督促其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

对不依法履行责任义务的网站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约谈指导、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程序:依据总局《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暂行)》要求,配合完成网络商品质量抽检,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二)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三)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四)对网络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措施。

 

(五)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为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根据监管职责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企业和个体商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法律的刚性约束加强企业和个体商户在经营中的守法意识和守信的自觉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由市场监督管理所组织监管人员对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商户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的监督检查。

(二)根据不同时期市场出现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市场专项整顿;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工作责任。要求各单位根据当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作全面梳理,建立问题清单,以问题为导向研究制定本单位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逐项分解、责任到人,并明确工作完成时限。

(二)依托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充分利用现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发现、查处企业失信违法违规行为。对失信者,将其行政处罚信息通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在监管上实行随机抽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把问题消除在萌芽之中。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场监督管理所制定辖区检查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本辖区的企业和个体商户的监督检查。

(二)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必须安排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按办案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和监督抽查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一、监督管理对象

全市的产品(除烟草、食品、药品和农产品等产品由专业管理部门管理外)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管理内容

依法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依法开展后处理。

三、监督管理方式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理。

(二)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款。

(三)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依法开展后处理。

(四)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五)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抽查的频次

(六)配合完成省局统一组织的监督抽查任务。

(七)按规定向省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五、监督管理程序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抽样,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项目和评价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准确原则。开展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后处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理

被抽查企业及其产品违反监督抽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七)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监督管理对象

产品(除烟草、食品、药品和农产品等产品由专业管理部门管理外)生产、销售单位。

二、监督管理内容

依法组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检查产品标注厂名、厂址、规格型号、警示标志等标识。

三、监督管理方式

(一)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完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任务。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理。

(二)涉嫌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理。

五、监督管理程序

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管理处理

被抽查企业及其产品违反监督抽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八)检验检测机构监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及其管理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等方式。

2)配合省局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3)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复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强化证后监管后处理工作,对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或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采取依法制止、及时纠正、督促整改等措施,防止危害后果扩大;

(二)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三)对检查中发现符合撤销证书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在生产领域,生产列入CCC目录产品的获证企业以及在本辖区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二)在流通领域,强制性认证产品经销商,包括批发、零售市场经营主体、经营性使用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列入CCC目录内的产品、列入CCC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经销商以及认证机构在本辖区从事的认证活动是否符合《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列入CCC目录的产品、生产销售列入CCC目录产品的企业、经销商以及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举报或者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CCC目录的产品以及生产企业涉嫌违法的行为及时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CCC认证产品及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

(二)对获证企业进行查验认证机构在本辖区从事的认证活动

(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完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任务。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发现行政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采取依法制止、及时纠正、督促整改等措施,防止危害后果扩大;

(二)对检查发现涉嫌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三)对检查发现符合撤销证书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有机产品认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辖区内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的企业以及在本辖区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列入有机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二)配合相关部门对获证产品、获证组织统一组织的专项监督抽查任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对获证产品、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 ,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有机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发现行政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采取依法制止、及时纠正、督促整改等措施,防止危害后果扩大;

(二)对检查发现涉嫌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三)对检查发现符合撤销证书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管理体系认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辖区内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以及在本辖区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获证企业的合法资质资格、证书及标志使用,认证机构的合法资质资格、认证活动合规性等是否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用日常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等方式。通常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包括获证企业查验(认证活动见证检查、认证结果检查)和认证机构现场检查两种。

   (二)根据上级监管部门下达获证企业专项监督抽查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抽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认证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依法收集证据,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二)对举报认证违法的行为应当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管理体系认证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发现行政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采取依法制止、及时纠正、督促整改等措施,防止危害后果扩大;

(二)对检查发现涉嫌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三)对检查发现符合撤销证书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企业生产、销售和使用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企业生产、销售和使用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完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任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依照《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日期、厂名厂址、是否与证书获证范围一致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根据各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填写《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

依照《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销售、使用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日期、厂名厂址、是否与证书获证范围一致等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按《条例》和《办法》进行处理。

 

(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建立在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最高计量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二)是否存在违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校准并出具证书。

(三)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出具证书。

(四)是否违反检定规程规定擅自简化检定程序、缩减检定内容。

(五)是否存在伪造数据或未经检定出具检定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严格执行检定收费标准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机构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违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组织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在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情况报告上级监管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所列方式进行处理。

 

(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许可获证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行为。

 (二)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三)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四)是否存在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擅自改变产品结构、关键零部件,导致原批准的型式发生变更等行为。

 (五)是否存在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作弊功能等行为。

 (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在上级监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监督管理工作。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

(二)不定期抽查。对国家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产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获证的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本辖区内获证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苗头的重点产品开展不定期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情况报告上级监管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方式进行处理。

 (二)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擅自改变产品结构、关键零部件等,导致原批准的型式发生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

 

(十)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由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计量标准考核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本市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建标单位在保存和维护计量标准中,其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工作质量是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二)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三)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五)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六)《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及时更新。

(七)检定或者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

(八)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九)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采取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视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发现反《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标准证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采取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现场试验、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情况报告上级监管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五十条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八条、九条、十一条、第十八条所列方式处理。

 

(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否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

(二)是否存在虚假标注净含量和假冒“C”标志(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等行为。

(三)获得“C”标志的生产企业其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协同配合省局计量监督抽查计划。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计量监督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发现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监督抽查程序

(一)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抽查范围、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二)实施抽查。按照抽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抽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依据上级监管部门的文件,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本辖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抽查。

(三)抽查结果汇总。抽查工作完成后,将抽查情况书面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四)通报抽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一般连续进行三年。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上级监管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内容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所列方式处理。

 

(十)企业标准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执行标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标准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标准内容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三)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四)标准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是否公开。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随机抽查为主要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随机抽样,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按比例随机抽取企业的执行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传不合格评估报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企业完成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鉴于企业标准技术性、专业性强,涵盖领域广,本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查工作,通过签定合同正式委托检查任务,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准确原则。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抽查的企业执行标准违反《标准化法》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改正,修改完善后重新上传公示。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并将违法行为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十)特种设备监管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五)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已经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

(六)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根据上级监管部门提出的当年检查重点,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3.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4.群众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举报投诉过失属实的,以及检验机构、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生产单位。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其中,属于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上一年度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下一年度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

 (二)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

 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2.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当期发生的一些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对特定的设备或特定的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3.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而实施的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特种设备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按照综合执法协作相关规定进行移交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停止使用。

 (三)制作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线索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下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从事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相关活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二)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重点品种组织专项检查;

(三)组织开展食品与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抽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对行政许可审批、企业日常监管等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市市场监管局适时开展行政许可检查,发现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责令相关分局按照规定处理。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证后监管。市市场监管局不定期对各分局证后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执法检查、整改回访等要求。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监管人员或技术专家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一般由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实施。

各分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市市场监管局适时开展生产许可行为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一)风险分级及等级评定。根据检查结果进行风险分级评定,并调整监管频次。

(二)经初查认定涉嫌违法,应当予以查处的食品生产行为,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二十)食品流通环节监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效保障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食品经营者(含食品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各食品经营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食品经营者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重点食品、食品添加剂组织专项检查;

(三)组织开展食品的抽样检验;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指导下,各分局应当结合本地、本辖区实际,制定监管检查计划,突出检查重点,完善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效率,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食品质量、经营行为和食品经营者自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

1.监督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

2.监督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海关报关单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生产)许可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3.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二)依法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义务。

1.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3.监督食品批发企业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照食品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进货或销售记录台账。

(四)积极鼓励引导食品经营者采用和创新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和方式。

1.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对查验的许可证件、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建立的进销货台账,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

2.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

3.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机制。

(五)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其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经销食品的包装标识。检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进口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

(七)依法监督检查食品市场开办者履行义务。检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八)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情况。检查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

(九)依法加强对预包装食品经营的监管。重点监管预包装食品的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项目。监督食品经营者销售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预包装食品;监督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十)依法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的监管。重点监督食品经营者在贮存散装食品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十一)依法加强对进口食品经营的监管。重点监管进口食品的质量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报关相关手续等项目。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无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主动退市的义务。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二)对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责令改正,将案件线索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并将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

(三)依法对退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实施跟踪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责令改正,将案件线索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通报相关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市后的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二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餐饮服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本市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落实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加工操作过程是否规范、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制度落实情况、其他食品安全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属地分局对所管辖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开展监督检查。

一是日常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专项整治。组织实施上级部署的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全市的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针对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时段,对学校(幼儿园)食堂、旅游接团单位、集体配送单位等重点餐饮服务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是对群众投诉问题进行核实检查;

四是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分局移交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线索。

(二)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依法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将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根据工作需要,启动随机检查等监督检查工作。确定被检查单位、检查内容和检查人员;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人员等方式予以核实,并根据情况进行证据固定与抽样检验;汇总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形成检查工作总结,根据检查情况报告或通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风险分级及等级评定。根据检查结果进行风险分级评定,并调整监管频次。

(二)责令改正。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责令改正。对于限期整改的单位,及时进行追踪检查。

(三)经初查认定涉嫌违法应当予以立案查处的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十)特殊食品监管

 

为加强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规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检查内容

1.生产者资质;

2.进货查验;

3.生产过程控制;

4.产品检验;

5.产品标签、说明书;

6.贮运及交付控制;

7.不合格品管理和召回;

8.从业人员管理;

9.委托加工;

10.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1.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

(二)特殊食品经营单位检查内容

1.经营资质;

2.经营条件;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5.从业人员管理;

6.经营过程控制;

7.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9.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

10.特殊食品相关专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

(三)开展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飞行检查、双随机检查和暗访;

(四)根据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等线索开展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生产企业开展突击检查,对经营单位进行暗访。

(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领导指示、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突击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监督抽验、快速检测等方式,对企业实施检查。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和样品抽检。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殊食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食盐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食盐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食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生产企业检查内容

食盐生产企业执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情况,企业生产的原料盐来源、品种、储备、轮储、贮存、出库、标签等。

1.生产经营能力。重点检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是否拥有自主的食盐注册商标;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原料盐是否有稳定的来源或从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采购。

2.技术和设备设施条件。重点检查食盐包装设备是否采用全自动或半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生产加碘盐生产加碘食盐是否采用自动控制加碘设备,设备设施是否按期检修。

3.质量管理。重点检查企业是否通过GB/T19001或ISO22000或HACCP体系等管理体系认证;是否应符合GB/T19828和GB14881的相关要求;生产的食盐是否符合GB2721和GB/T5461等相关标准;生产的食盐是否有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食盐电子追溯系统。

4.信用和储备管理。重点检查年度是否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黑名单”或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是否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食盐储备量是否有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

(二)经营单位检查内容

食盐经营单位重点检查经营者经营资质、食盐标签及外观质量状况、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经营方式以及禁止销售的食盐等。

1.经营者是否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跨省的食盐批发企业是否具有省级食盐批发资质。

2.经营的食盐是否建立进货进验制度,如实记录相关情况,采购销售记录和相关凭证是否保存2年。是否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是否可电子追溯,是否有批次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食盐感官性状是否正常,经营的碘盐是否符合我省碘含量(18~33)mg/kg标准,加碘食盐有清晰的防伪标识,未加碘食盐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3.经营条件是否卫生整治,食盐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无污染,严禁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合贮存、运输。

4.经营者零售的食盐是否存在违法销售行为。从不合法的渠道购进食盐以及禁止以下销售的食盐((1)液体盐(含天然卤水);(2)工业用盐或其他非食用盐;(3)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4)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5)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6)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对食盐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对食盐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

(三)开展对食盐生产经营单位的飞行检查、双随机检查和暗访;

(四)根据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等线索开展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食盐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生产企业开展突击检查,对经营单位进行暗访。

(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领导指示、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突击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监督抽验、快速检测等方式,对生产企业实施检查。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和样品抽检。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盐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化妆品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化妆品经营(含使用,下同)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各化妆品经营单位及其相关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化妆品经营单位检查重点:

1.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2.经营单位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

3.特殊化妆品是否具有批准文号,普通化妆品是否具有备案文号,文号是否真实、有效。

4.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6.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7.是否有自制化妆品行为(含美容院私自配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每年检查数量不少于企业总数的20%;

(二)专项监督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或监管实际情况,开展某一个领域或针对某个事项的专项检查;

(三)跟踪检查、飞行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坚持属地管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资料。

(二)开展检查工作:

1、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效执法证件,携带相关执法文书和调查取证器材,按计划开展检查。

2、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3、做到检查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法律法规应用准确、责任追究清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检查活动。

(三)检查记录:被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结果、被检查人意见、检查人员意见当场记录在《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上。

(四)建立检查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将检查记录的资料和已发出的执发文书录入电脑。同时将《日常检查记录表》归入检查档案,将已发出的执法文书归入监管对象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以下处置:

(一)存在一般问题或缺陷,当场可以改正的,口头要求被检查单位立即整改。

(二)存在一般问题或缺陷,当场不能改正的,书面要求被检查单位整改。

(三)存在严重问题或有虚假、欺骗行为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涉及违法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二十)药品流通市场监管

 

为切实履行药品监管职责,加强药品流通市场日常监管,规范药品经营、使用行为,确保质量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药品零售企业

1. 店面是否整洁卫生、证照是否按要求悬挂

2. 计算机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3. 温度调控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4. 药品是否按说明书要求的温度陈列或储存;

5. 处方药销售是否符合要求

6. 药品销售是否开具凭证;

7. 中药材、中药饮片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8. 国家有专门管理规定的药品是否按有关规定管理;

9. 是否有销售假劣药品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医疗机构

1. 药房、药库环境是否整洁卫生;

2. 温湿度调控是否符合要求;

3. 药品储存与养护是否符合要求;

4. 药品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

5. 中药材、中药饮片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6. 特殊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7. 使用终止妊娠药品是否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

8. 是否有销售使用假劣药品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对来货不符合温度要求或不能提供全程有效温湿度数据的疫苗是否拒收;

2.是否按照疫苗储运规范储存和分发疫苗;

3.储存、分发环节疫苗是否在规定的温度下;

4.是否存在温湿度记录造假行为;

5.在发生停电等故障时,是否有处理预案;

6.是否按照疫苗的种类、有效期分类按序码放疫苗,建立疫苗有效期检查制度,对过期疫苗标注过期警示标志;

7.温度异常时是否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四)疫苗接种单位

1.收货、验收时是否核实疫苗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状况并记录;

2.是否建立收货、验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供货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接送疫苗人员签名;

3.是否有专人对疫苗储存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4.是否对疫苗的储存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应采用自动温度监测器材或设备对冰箱进行温度监测,须同时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人工温度记录(间隔不少于6小时);

5.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并记录。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根据省药监局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开展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或监管实际情况,开展某一个领域或针对某个事项的专项检查;

(三)跟踪检查、飞行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坚持属地管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资料。

(二)开展检查工作:

1、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效执法证件,携带相关执法文书和调查取证器材,按计划开展检查。

2、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3、做到检查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法律法规应用准确、责任追究清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检查活动。

4、检查人员要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检查。

(三)检查记录:被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结果、被检查人意见、检查人员意见当场记录在《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上。

(四)建立检查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将检查记录的资料和已发出的执发文书录入电脑。同时将《日常检查记录表》归入检查档案,将已发出的执法文书归入监管对象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以下处置:

(一)存在一般问题或缺陷,当场可以改正的,口头要求被检查单位立即整改。

(二)存在一般问题或缺陷,当场不能改正的,书面要求被检查单位整改。

(三)存在严重问题或有虚假、欺骗行为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涉及违法、流弊事件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二十)医疗器械备案、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器械研制机构、备案申请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临床试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器械产品研制、临床试验、注册、生产、经营、使用、注册检验、技术审评、不良事件监测等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有因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市局贯彻执行省局编制全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计划;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信息显示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实施有因检查;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四)医疗器械审评机构、认证检查机构在组织产品技术审评时调阅原始研究资料;

(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资质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实施日常检查。

(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进入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现场、经营企业场所和使用单位实施检查、抽取样品;查阅、复制、先行登记保存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三)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必须由2名以上人员参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四)专项检查可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开展,也可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市局加大经营、使用监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整改,涉嫌行政违法行为线索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时发现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三)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的,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已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将问题线索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监督检查发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区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并将问题线索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区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区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许可(含备案)申请人在监督检查中存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管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问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 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价格违法行为线索移转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是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是否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核查;

(三)由国家和省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它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各分局、市监所根据整治工作计划部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旅游市场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必须安排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四)及时向被检查的市场主体通报存在问题,要求纠正,指导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不规范经营行为的,依法依规责令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要按办案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移交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捏造或者故意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同等交易条件的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它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各分局、市监所根据整治工作计划部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旅游市场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必须安排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四)及时向被检查的市场主体通报存在问题,要求纠正,指导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不规范经营行为的,依法依规责令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要按办案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移交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情况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二)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三)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收费台账制度情况、具体收费项目的收入及金额变化情况;

(四)上一年度抽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是否按规范使用收费票据;

(六)被抽查单位收支状况报告;

(七)其他需要抽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实地抽查方法进行,同时开展收费统计调查。收费单位应当提供材料: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以及当年财务报表、帐册、收费票据等有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抽查中发现收费单位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应当责令收费单位立即纠正,多收款项依法收缴,对情节严重或拒绝改正的,可撤销有关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扩大收费范围、 增加收费频次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或买卖、转借、转让、代开、移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票据的;

(三)收费项目被撤消后继续收费的;

(四)只收费不管理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五)不按时送审或者不如实提供审查所需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各分局、市监所根据整治工作计划部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旅游市场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必须安排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四)及时向被检查的市场主体通报存在问题,要求纠正,指导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不规范经营行为的,依法依规责令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要按办案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移交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专利真实性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类市场主体及专利权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开展专利真实性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类市场主体及专利权人自查,监管机构日常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根据投诉举报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或投诉举报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二)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产品专利标识等真实性情况,检索专利相关资料。

(三)询问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收集相关资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专利法及相关法规进行监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移送案件线索。

 

(三十)商标代理行为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经营事项中涉及商标代理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开展商标代理行为监督管理。

检查商标代理机构经营活动是否有违反《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商标代理企业自查,监管机构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根据举报投诉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专项检查要求或举报内容,向各区局下达检查通知;

(二)市局组织检查或调查;

(三)及时向被检机构通报存在问题,要求纠正,指导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移送案件线索。

 

 

(三十)商标使用行为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三亚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开展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1.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情况。本检查项目适用于商品生产市场主体或者服务提供市场主体。

2. 检查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本检查项目适用于市场主体使用的注册商标属于被许可使用的情况。

3. 检查市场主体使用的商标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而未经核准注册的情况。

4.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5.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对照商标法第十条内容,检查商品商标标注情况。

6.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7.检查市场主体是否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8.检查市场主体是否存在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9.检查市场主体是否存在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改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10.检查市场主体是否存在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1. 检查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注册人是否许可非集体成员,集体成员是否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查看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人是否有《集体商标使用证》,核对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人是否是商标注册人章程中的集体成员。

2. 检查证明商标使用人是否未履行该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证明商标。查看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商标使用人是否有《证明商标使用证》。

3. 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注册人是否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查看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商标使用人是否存在与商标注册人一致的情况。

(三)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1. 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完备情况。

2. 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根据投诉举报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专项检查要求或投诉举报内容,向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检查通知;

(二)市局组织检查或调查;

(三)及时向被检主体通报存在问题,要求纠正,指导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移送案件线索。

 

 

(三十)对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注册登记地在三亚市且经营事项中涉及拍卖、文物、野生动物及销售工艺品等内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对拍卖、文物等经营资格的检查,以及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一)在法定范围内开展拍卖、文物经营行为情况;

(二)检查是否存在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查,监管机构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根据举报投诉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专项检查要求或举报投诉内容,向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检查通知;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检查或调查;

(三)及时向被检企业、个体工商户通报存在问题,要求纠正,指导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监管机构依法依规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送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十)对旅游市场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包括: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海鲜餐饮、旅游购物点、婚纱摄影、旅游水果等涉旅行业的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经营主体资质、经营行为、价格行为、经营场所相关设施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导和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守法合规经营;

(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

(二)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行随机抽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把问题消除在萌芽之中。

(四)实行信用风险分级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展旅游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的评定,分类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基础上,根据不同时期旅游市场出现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二)充分利用三亚旅游市场消费数据采集与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消费数据联网实时监管,精准化监管。

(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支持三亚市海鲜餐饮协会工作,指导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强化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根据领导指示、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突击检查。

(五)不定期对旅游市场重点行业开展明查暗访。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各分局、市监所根据整治工作计划部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旅游市场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必须安排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四)及时向被检查的旅游市场主体通报存在问题,要求纠正,指导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不规范经营行为的,依法依规责令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要按办案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移交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年报信息填报、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

指导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年报信息、其他自行公示信息。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898-88282331

2

药品经营许可查询

公众如有需求,可查询三亚市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898-88689909

3

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

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898-88688556

4

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服务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898-88267149

5

生产环节食品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及已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898-88688679

6

开展食品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对食品销售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898-88688557

7

指导旅游购物点视频融合

指导旅游购物点在收银和讲解等重点区域安装音频、视屏等智能监控设备并实时将视频音频数据上传至三亚市旅游消费市场数据采集与监管服务平台。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898-88268651

8

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

提供网络经营主体自行查询服务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898-88252038

9

质量月活动

开展质量月主题宣传活动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898-88266820

10

指导督促海鲜餐饮行业使用政府统一配发的物联网溯源秤

指导督促海鲜餐饮行业使用政府统一配发的物联网溯源秤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898-88268651

11

指导海鲜餐饮及婚纱摄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

指导海鲜餐饮及婚纱摄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898-88268651

12

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技术服务

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服务、指导等工作,普及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意识。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898-88267149

13

发布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

发布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898-88688690

 0898-88689909

14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咨询服务

提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咨询服务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898-88688557

15

食品生产许可查询

提供食品生产许可查询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898-88688679

16

市属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查询企业登记档案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898-88271134

17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有关信息查询

公众如有需求,可查询三亚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有关信息。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898-88688959

18

保健食品安全信息咨询服务

提供保健食品安全信息咨询服务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898-8868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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