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根据《中共三亚市委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制度建设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三发〔2021〕7号)精神,我委编制形成《三亚市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现将有关内容作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事项
(一)主要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核定“三定”规定(或设立方案等),我委承担主要职责共16项。
(二)具体工作事项
经梳理,深化细化具体工作事项共79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经梳理,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共4项。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我委主要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3项。
四、公共服务事项
经梳理,确定我委公共服务事项共5项。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
目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按保密要求,不作公开,如有需要请与市委编办联系了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市农业农村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二)对市农业农村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四)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五)动物疫病防控监管
(六)对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植物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市农业农村局 |
1.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2.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管理;3. 负责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所需田间地头冷库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4. 负责农资、农机、兽医医政、饲料兽药、畜禽屠宰、种畜禽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共三亚市委编制委员会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调整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规定的通知》(三编字〔2020〕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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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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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
市商务局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冷库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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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1.负责农业(含农业、兽医兽药、动物卫生监督、畜禽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相关的部分监管职能;2.负责实施动物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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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渔业渔港监督管理 |
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全市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共三亚市委编制委员会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调整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规定的通知》(三编字〔2020〕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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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1.负责海洋渔业(含海洋、渔政渔港)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相关的部分监管职能;2.负责组织实施渔业行政执法,协调组织全市海上渔业执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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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耕地保护 |
市农业农村局 |
通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持和提升耕地质量,达到耕地保护中耕地质量不降低的目的。1. 负责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和报批,参与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2. 编制本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规则,提出高标准农田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高标准农田财政项目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配合财政部门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章 |
三亚市2019-2021年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负责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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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机管理 |
市农业农村局 |
1. 拟订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规划,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
警农联合对各区路段开展平安农机专项整治执法活动,主要对运输拖拉机违规违法载人、无证行车、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等问题开展检查工作,并纠正各种违规违章行为。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受理农业机械化管理过程中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与投诉,查处违法案件。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2.监督检查内容
(1)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2)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3)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5)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6)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7)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8)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9)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3)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检查后处理。组织各地农业部门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5.监督检查措施
(1)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2)检验检测。根据上级农业部门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市侧重监督抽查,区(管委会)以实施快速检测为主。
(3)分析会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4)监管联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作为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三年内不予项目扶持。积极争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优”制度。
(5)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直通车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工作部署和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6)执法处罚。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应急处置。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8)信息公开。区级以上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免费向社会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每半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红黑名单”。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6.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子、农药、肥料、种畜禽、兽药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了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预防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落实农业投入品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2)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4)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全面检查: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每年进行2至3次专项执法行动,随机抽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行业和取证未满1年的企业。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原则上每年应检查1次以上。
(2)专项检查:以区农业部门为主,针对农时季节、重要农作物生产关键时节、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或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力量协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3)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农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4)日常监督检查:以区农业部门为主,按照本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5)区农业部门除每月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查办案件统计表之外,还应填报查办案件具体情况统计表。
4.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农业部门在实施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时,应当协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有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遵守《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所列的应当遵守的内容。
各级农业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各级农业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业投入品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4)对流入市场的国家禁止生产的农业投入品实施查封、扣押;
(5)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5.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农业投入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区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农业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农业部门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农业投入品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5)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三)动物疫病防控监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监管工作,制订本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市从事动物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情况,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水平;
(2)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3)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情况,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经费落实情况;
(4)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 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情况;
(5)动物防疫责任制落实情况;
(6)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
3.监督检查方式
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者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集中检查2次,春季、秋季各一次。
4.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各区(育才生态区)、规模养殖场(户)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5.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查阅文件、监管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区(育才生态区)建立和执行动物防疫责任制情况、防疫经费保障情况;
(2)通过日常监测、集中监测等多种方式,开展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免疫动态;
(3)根据疫苗使用量、已免疫动物数量、应免动物数量,对每季度的免疫密度进行评估;
(4)通过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区(育才生态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考核。
6.监督检查处理
(1)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
(2)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强制免疫、加施畜禽标记等法定职责的,按照《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
1 |
举办各类农业展会 |
参加中国(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冬季交易会 |
种植业和市场信息科 |
88272632 |
|
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农产品交易会 |
种植业和市场信息科 |
88272632 |
|||
开展休闲农业宣传推介活动:组织休闲农业参加各类论坛交流活动,宣传推介典型 |
乡村产业发展科 |
88225704 |
|||
2 |
发布提供农业信息 |
发布农产品市场行情信息 |
种植业和市场信息科 |
88272632 |
|
监测发布农业灾情 |
种植业和市场信息科 |
88272632 |
|||
发布渔业生产相关信息 |
渔业发展科 |
88258151 |
|||
发布畜禽及产品市场行情信息 |
畜牧兽医科 |
88676819 |
|||
3 |
政策咨询服务 |
受理现代产业园、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等政策咨询服务 |
乡村产业发展科 |
88225704 |
|
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农民负担、农村土地承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新型经营主体等法律政策规定的咨询 |
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科 |
88252273 |
|||
受理畜牧业生产及动物疫病防控咨询 |
畜牧兽医科 |
88676819 |
|||
4 |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和培训 |
提供农村沼气服务:沼气池管理、沼气安全使用、沼液沼渣利用、沼气池日常维护等。 |
科技教育科 |
88275936 |
|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劳动技能,成为新型职业农民,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
科技教育科 |
88275936 |
|||
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和农业新品种实验推广:通过政府扶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参与的模式,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新品种的推广速度,推进科技兴农惠农。 |
科技教育科 |
88275936 |
|||
开展动物疫病和兽药、饲料和畜产品兽药残留检测 |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88360389 |
|||
对农户或企业种植的瓜果菜进行农药残留检验检测、登记 |
市现代农业检验检测预警防控中心 |
88357864 |
|||
5 |
受理农业举报投诉 |
农产品质量监督举报电话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88266290 |
|
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电话 |
畜牧兽医科 |
88676819 |
|||
兽药、饲料质量监督举报电话 |
畜牧兽医科 |
88676819 |
|||
动物疫情举报电话 |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883603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