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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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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9 14:59:28

三亚市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公众依法举报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健全三亚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协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设立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公众举报平台(简称市旅游举报平台),负责受理社会公众对我市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市旅游举报平台举报我市旅游市场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第三条 市旅游举报平台实行首问责任制,对举报事项处理全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职责权限,对市旅游举报平台转办的举报案件依法受理和查处。

  第四条 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靠群众,方便举报;

  (二)依法、及时、高效;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四)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举报

  第五条 市旅游举报平台由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市旅游投诉热线12301联合组成。其中市旅游投诉热线12301为旅游举报受理平台;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的旅游举报,依程序转交市旅游投诉热线12301。

  第六条 举报受理范围:

  (一)经营者无证照经营、证照不全、非法转让经营资质,或雇佣无资质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

  (二)经营者未按所批准经营范围、地域和海域经营的行为;

  (三)经营者未按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四)经营者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五)经营者销售海鲜、水果、珠宝等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经营者为获取利益而进行的商业贿赂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经营者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八)经营者使用计量器具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向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旅游客运服务;

  (十)其他旅游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旅游举报平台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同一举报事项,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

  (四)被举报内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人不能提供新的事实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举报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名称,违法违规事项及时间、地点、交通工具信息,并提供可以作为佐证的照片、录像或文字等资料。

  第九条 举报登记和处理:

  (一)登记

  市旅游举报平台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二)处理

  1.市旅游举报平台收到举报后,应立即确认举报内容是否属于举报范围。能当场确认的应予当场受理和转办,不能当场确认的应在24小时内进行核实,并将确认情况通知举报人。对于确认受理的举报线索,市旅游举报平台应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分转各区进行第一时间现场调查处理。

  2.建立快速现场应急处理机制。各区接到市旅游举报平台提供的举报线索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如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调查。采取“各区统一调查,部门分头处理”的原则进行联合执法。能现场处理的,由执法小组现场查证,依法依规查处,并将现场依法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市旅游举报平台。不能现场查处的,应及时反馈市旅游举报平台,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后将依法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市旅游举报平台。

  3.市旅游举报平台在收到各相关单位处理结果之日起3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并在市政府政务网及12301网站上予以公布,涉密或者不宜公布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人相关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一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真实可靠,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并积极协助查办工作;

  (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定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三)以单位或团体名义举报的,举报奖励给予举报的单位或团体。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进行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时间受理的部门依法处理,不重复受理及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

  (一)对被举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由市旅游举报平台作出举报奖励方案并通知举报人,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税前)。

  (二)对被举报对象作出刑事处罚的,自司法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由市旅游举报平台作出举报奖励方案并通知举报人,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税前)。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标准。

  按照案件性质和违法严重程度,分为三类:

  (一)被举报投诉人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并处以罚没款的,参照奖励标准如下:

  1.无罚没款的或者案件行政处罚金额总额不足1万元,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2.行政处罚金额总额在1万元(含1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3.行政处罚金额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4.行政处罚金额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5.行政处罚金额总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元),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6.行政处罚金额总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给予举报人3万元奖励。

  (二)被举报投诉人依法受到吊销证照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三)被举报投诉人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与司法机关协商处理举报投诉人的奖励事宜。

  奖励情形有重合的,不重复计算,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每案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在通知领取奖励之日起9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划拨。奖励资金单独设账,专款专用,由市旅游举报平台执行发放,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举报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监察机关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受而不理、故意拖延推诿的;

  2.查处举报线索超出规定期限、不落实查处结果的;

  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举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

  4.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5.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6.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7.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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