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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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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5 15:10:00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原因

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之一,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始终贯彻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定位,把人才资源引进摆在优先位置,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三亚市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为牵引,聚焦南繁种业、深海科技等主导产业,以“国际人才工作站”作为服务人才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进“引育留用”一体化建设,通过党建引领、政策制度、产业平台、育才机制、配套服务,全方位抓实“引、培、留、用”四个关键环节,加快高层次人才集聚,进一步夯实自贸港科创高地建设基础。

2021年7月29日,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随着科技城不断发展,高层次人才不断集聚,2022年8月15日,管理局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奖励办法(2022)》”或“《办法》”)。

为避免实践过程中引发新旧办法衔接争议,也为了更加符合科技城引进人才的需要,2023年1月29日,管理局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23)》”),为《奖励办法(2022)》的实施提供了落地细则。

二、主要内容与创新点

《实施细则(2023)》共二十一条具体条款,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系对《奖励办法(2022)》中部分条款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避免实践过程中引发争议,给予相对人及具体经办部门更加具有操作性的指引;其二系在《奖励办法(2022)》规定的框架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一步补充,更加符合科技城引进人才的初衷及目的,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了人才引进时间的具体认定标准。人才引进时间以人才与所属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起始时间为准。对于无法依法在科技城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才,以人才申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为准;

(二)明确了服务期的起算时间、服务期顺延等情形。尤其是将服务期的起算时间与引进时间脱钩、变更为与符合兑现条件挂钩,更加符合科技城人才引进的实际情况。一是服务期的具体起算时间与人才第一期奖励的兑现时间关联,人才自其第一期人才奖励兑现条件满足之日为第一个服务期的届满日;二是人才在服务期内因用人单位外派进行挂职、借调、深造等需要到科技城以外短期工作或学历深造 (不超过12个月)的或人才在服务期内因用人单位变更导致当期服务期全职工作时间不满足183个工作日或因变更后用人单位不满足《办法》及本细则规定条件,产生间断期间的产生的期间不计入服务期,当期服务期届满日顺延至该服务期对应的12个月届满日,下一个服务期的起算时间相应顺延;

(三)明确了人才每年实际在科技城全职工作的工作日的认定标准等。针对科技城人才工作日天数中的特殊情况(如出海等),适当予以调整。人才每年实际在科技城全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 183 个工作日,是指人才在提出申请或兑现奖励对应服务期期间内实际在科技城全职工作的时间,具体包括:一是在科技城控规范围内实际全职工作的工作日天数;二是因执行科技城用人单位工作任务而出海科研考察工作期间的天数;三是因执行科技城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不包括出海科研考察任务)需在科技城控规范围外短期出差(短期出差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工作日天数,即以从科技城出发日期和返回科技城日期之间的工作日天数,短期出差累计工作日天数原则上不得高于本条规定的总工作日天数的 20%,超出短期出差的出差工作日天数不计入实际在科技城全职工作的工作日天数;四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请休产假、婚假、育儿假、工伤假非因工病假中的工作日天数;五是其他经管理局综合研判认为可计入有效工作日的天数;

(四)进一步明确了人才所属用人单位条件。具体包括:一是《办法》第十八条第 (三) 项所称主营业务根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及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规定的业务范围确定;二是《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所称办公面积包括用人单位在科技城自有或租赁或无偿使用的实际办公面积,以产权凭证或租赁协议或场地使用协议上明确的面积为准: 所称全职办公人数,以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费用清单或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明细所列员工人数为准;三是《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所称每个年度企业年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在最近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缴纳的所有税金之和,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四是《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所称“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是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经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年度研发费用;五是《办法》第十八条第(五) 项所称农业类企业是指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 60%及以上的企业;六是《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政府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业投资机构、上市公司或其下属控股的投资平台企业;七是《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拥有至少1项授权发明专利是指该初创科技型企业系该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拥有至少1项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审定的新品种是指该初创科技型企业系该新品种所有权人;

(五)进一步明确了母公司的认定方式以及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合并考核的相关要求。母公司是指该用人单位 (企业)的控股股东,第十九条所称“可与其母公司合并考核”的范围不包括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条件;若用人单位为母公司,但母公司不符合《办法》第十八条及本细则要求,而其控股子公司符合的,则母公司在申报时可与其控股子公司合并考核,但合并考核范围不包括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条件;

(六)进一步明确了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条件以及夫妻双方均为E类或F类人才且共同申请购买一套安居房的购房补贴发放规则。人才申请第一期购房补贴时应当已经认定为科技城E类、F 类人才且已在科技城内购买安居房。剩余购房补贴自购房合同备案后每满12个月发放一次,每次发放时人才应满足《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条件且人才所属单位符合《办法》第十八条及本细则的规定。夫妻双方均认定为E类或F类人才且共同申请购买一套安居房的情形,在购房补贴申请及发放时,若夫妻仅一方符合购房补贴发放条件,则按照符合发放条件的一方对应的年度发放金额标准执行;若夫妻双方均符合购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则按照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对应的标准予以发放,在总额不变的基础上,具体发放规则如下:一是对于夫妻双方同时均为E类或同时均为下类人才的,第一期按照《办法》规定的第一期购房补贴金额的2倍发放,剩余部分在5年内等额发放;二是对于夫妻双方一方为F类且另一方为E类人才的,第一期按照《办法》规定的第一期购房补贴金额的1.5倍发放剩余部分在5年内等额发放;

(七)进一步明确了人才奖励兑现时的所需条件及人才奖励所涉及的人才类别、引进方式、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处理规则。通过在奖励兑现环节明确申请条件,并根据服务期内人才实际情况的变更对奖励进行调整,将“服务期承诺制”落实为“服务期兑现制”,同时明确了人才类别认定、人才申请奖励兑现、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程序等内容,使得实施细则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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