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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某不服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办结回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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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15:58:26 三亚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府复决字〔2022〕241号

申请人:宜某,男,汉族,1994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61260119940105xxxx,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某某区某某村某园。

被申请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为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局局长。

申请人宜某认为被申请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未在法定程序时间内对《宜某投诉举报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三亚天涯雅亭某某茶艺馆(某某凉茶店友谊路店)销售可预防冠状病毒某某一事》做出办结回复属于程序违法,于2022年11月7日通过挂号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2022年11月11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办理宜某投诉举报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三亚天涯某某茶艺馆(某某谊路店)销售可预防冠状病毒某某饮一事未在法定程序时间做出办结回复,确认其程序违法;2.限期责令补做。

申请人称:022年2月3日在三亚某某茶艺馆(某某凉茶友谊路店),开的美团APP外卖店名称:某某凉茶(友谊路店)购买了某某清冠饮1瓶,支付25.9元,受侵害及利害关系属于当事人,违反《食品安全法》,2022年2月4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举报了违法企业,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14日移交至被申请人。违反行政程序法如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本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普通程序九十日;案件复杂延长三十日;案件特别复杂由负责人决定合理的延期之日。截至申请复议之日,未接到延期告知,未得到办结回复,被申请人不告知延期、不告知办理结果,超出办理期限限制,构成行政程序违法。据此,申请人依法提起本案行政复议。并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基本情况。被申请人接到由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移送函》(三市监移送〔2022〕xxxx号)文件及线索材料,材料显示:“三亚某某茶艺馆”在美团App发布含有“清病毒,预防冠Zhuang病毒,感冒病毒”等内容向该局投诉举报涉嫌虚假宣传,并要求退款与赔偿,立案查处,给予奖励。为此,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三亚某某茶艺馆”是于2021年3月26日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经营者郑康清,经营场所在三亚市某某区某某路xxxx号一楼,主要从事小餐饮、散装食品的经营。根据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线索,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对被投诉举报人位于三亚市天涯区某某路xxxx号一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让经营者郑某某打开其美团App网页,并没有发现投诉举报单上所述的“清病毒,预防冠Zhuang病毒,感冒病毒”等内容,据经营者郑康清供述: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方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于2022年2月中旬到其经营的“三亚某某茶艺馆”检查后,其便下架了美团App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而其在三亚市某某区某某路xxx号经营的“三亚某某凉茶店”也因在美团App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被被申请人予以处罚。二、处理结果。鉴于被投诉举报人在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前已主动下架含有“清病毒,预防冠Zhuang病毒,感冒病毒”等内容的广告,且被申请人已对其经营的“三亚某某凉茶店”的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其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了三亚某某茶艺馆虚假宣传,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结案反馈,告知申请人:“我局已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移送函号:三市监移送〔2022〕xxxx号。”《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三市监移送〔2022〕xxxx号),显示:“三亚某某茶艺馆”在美团App发布含有“清病毒,预防冠Zhuang病毒,感冒病毒”等内容向该局投诉举报涉嫌虚假宣传,并要求退款与赔偿,立案查处,给予奖励。2022年3月9日,被申请人经调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程序时间内对其投诉举报“三亚某某茶艺馆(某某凉茶某某路店)销售可预防冠状病毒某某清冠饮一事”作出办结回复,于2022年11月7日通过挂号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并责令补做。

另查明,2022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对案涉举报投诉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及理由。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宜某提供的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单;2.《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三市监移送〔2022〕xxxx号);3.短信截图。

本机关认为:因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处理市场监管领域除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对应的行政检查权,即被申请人有三亚市市场监管领域举报处理工作的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举报线索后,应当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实名举报三亚某某茶艺馆销售的某某清冠饮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经调查,于2022年3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本应于作出决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直至2022年12月22日才通过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情形。因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2月22日通过短信的形式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决定,故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告知是否立案决定的法定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未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实名举报人)宜某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口海事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或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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