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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不服三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决定解除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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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15:51:56 三亚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府复决字〔2023〕64号

申请人:杨某,女,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721001xxxx,住所地为海南省三亚市某某家园十一期x栋xxxx室。

被申请人:三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住所地为三亚市吉阳区月川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中心主任。

申请人杨某对被申请人三亚市住房保障和管理中心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的《三亚市住房和保障管理中心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解除合同决定书》(以下简称《解除合同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三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的《解除合同决定书》。

申请人称:1.根据《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三府办〔2010〕xx号,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在2011年8月12日—2011年8月26日公示登报条件后签订《三亚市经济适用房住房销售合同》,已首付62754.90元并缴纳了该房的维修费基金费426.78元、天然气开户费3200元、房缴税及办证费3877.80元,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4380.00元(贷款未通过,押金到今未退),未注明款项2493.61元,因申请人不在三亚市内,三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未及时通知到申请人自行解除合同,且不履行催告义务,直接单方面做出自行解除合同。2.申请人在海南省无固定资产,给工作及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本意指望这套房养老,但是世事难料,情非所愿。3.由于申请人符合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并通过本人所在社区申请,获得资格,通过三亚市政府权威报纸公示列入名单,有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为证,并且有在权威报纸登报公示,该经济适用房于2013年交房。由于前开发商资金问题未按时间交房,且没有继续建设,而停滞了约十年,其间我一直租房,也从未申请住房补贴。4.申请人一直以来都是以打工为生,自2018年离婚又遇三年疫情,期间右手又意外受伤(有图片为证),无法正常工作,更是难上加难,好不容易熬到疫情结束,以为可以抓住机会,可是又面临房子被无条件收回,感觉天都塌了,收入微薄,无法满足贷款条件,不能一次性付清尾款146000元房款。因此向被申请人申请能否通融,分三至五期(一年内)付清尾款。且经济适用房本就是解决民生问题的条件住房,希望能再给予一定的宽限,虽自知有些为难,但还是寄予厚望!若有中断给付剩余尾款的行为即可解除申请人的《三亚市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申请人无怨言。综上所述,需续申请人购三亚市经济适用房的资格,符合三亚市保障性住房户对困难居入住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解除与申请人签订的《三亚市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的决定书,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约定,选择第3、4种付款方式,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能通过贷款审批的,买受人必须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付清剩余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取消买受人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资格。现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已交付使用,但因其个人资信或收入过低等原因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无法付清剩余房款,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依法向申请人作出《催告通知书》,限申请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剩余房款交至被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同时告知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作出《解除合同决定书》。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二、三亚市信访局就该事宜组织协调。2022年7月13日,申请人因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事宜向三亚市信访局信访,要求被申请人与银行协商贷款事宜。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与兴业银行协商无果后,将贷款银行变更为中国银行,并于2022年11月1日向中国银行三亚分行营业部申请住房按揭,经银行审核,申请人仍不符合贷款条件,无法办理抵押贷款。三、申请人主张分期支付剩余购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约定,申请人采用银行贷款的,自行办理银行贷款,因自身原因未能通过贷款审批的,应在房屋交付前付清剩余房款,现房屋已交付使用,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的,应及时交纳剩余房款。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适用住房首付62754.90元、维修基金费3877.80元、天然气开户费3200元、应缴税费及办证费2493.61元、公积金贷款保证金4380元。2019年7月23日,申请人作为买受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合同载明: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为“某某家园”十一期x幢xxxx房,户型二房,客厅饭厅连在一起并无隔断,建筑面积64.63平方米,房价每平方米3230元,总金额(人民币)208754.90元,付款方式为公积金贷款方式,即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前支付30%购房款62754.90元,剩余房款146000元,由买受人通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付清,买受人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能通过贷款审批的,买受人必须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付清剩余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取消买受人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资格。

2022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催告通知书》,限申请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剩余房款交至被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同时告知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解除合同决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及《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约定,决定解除与申请人签订的《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并取消申请人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资格。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解除合同决定书》。

另查明,申请人已入住“某某家园”十一期x幢xxxx房钥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2.《三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款专用收据》(编号:005xxxx、005xxxx、005xxxx、005xxxx、005xxxx);3.《三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催告通知书》及其送达照片;4.《三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解除合同决定书》及其送达照片。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3日签订《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剩余房款146000元,由买受人通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付清,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能通过贷款审批的,买受人必须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付清剩余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取消买受人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资格。申请人已入住“某某家园”十一期x幢xxxx房,但截至被申请人作出《解除合同决定书》之日,申请人仍未付清案涉房屋剩余房款146000元,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经催告程序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及《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约定,于2023年1月11日向申请人作出《解除合同决定书》,决定解除与申请人签订的《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并取消申请人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资格,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三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的《三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解除合同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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