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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某不服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结回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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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15:56:10 三亚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府复决字〔2022〕242号

申请人:宜某,男,汉族,1994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61260119940105xxxx,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某某区某某村某园。

被申请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为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局局长。

申请人宜某认为被申请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未在法定程序时间内对《宜某投诉举报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三亚某某店(某某茶解放路店)销售可预防冠状病毒某某饮一事》做出办结回复属于程序违法,于2022年11月7日通过挂号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2022年11月11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办理《宜某投诉举报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三亚某某店(某某茶解放路店)销售可预防冠状病毒某某饮一事》未在法定程序时间做出办结回复,确认其程序违法;2.限期责令补做。

申请人称:2022年2月3日在三亚某某店(某某茶解放路店)开的美团APP外卖店名称:某某茶(解放路店)购买了:某某饮1瓶,支付44.8元,凉茶店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2022年2月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举报了违法企业,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11日移交至被申请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本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普通程序九十日;案件复杂延长三十日;案件特别复杂由负责人决定合理的延期之日。截至申请复议之日,未接到延期告知,未得到办结回复,被申请人不告知延期、不告知办理结果,超出办理期限限制,构成行政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基本情况。被申请人接到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移送函》(三市监移送〔2022〕xxxx号)及线索材料,材料显示:“三亚某某店”在美团App发布含有“清病毒,预防冠Zhuang病毒,感冒病毒”等内容向该局投诉举报涉嫌虚假宣传,并要求退款与赔偿,立案查处,给予奖励。为此,被申请人第一支队对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三亚某某店”是于2018年11月9日经原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经营者郑某某凉茶某某凉茶,经营场所在三亚市天涯区某某路xxx号(某某酒店首层),主要从事凉茶的经营。根据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案件线索,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其店堂“祛湿强效茶”宣传图中片中发现投诉举报单上所述的“清病毒,预防冠Zhuang病毒,感冒病毒”等内容,据经营者郑某某供述:上述广告是其委托某一广告公司设计制作并在美团App发布网站上发布的,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600元。二、处理结果。被投诉举报人发布含有“清病毒,预防冠Zhuang病毒,感冒病毒”等内容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应依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被投诉举报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调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其作出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600元的处罚决定,并已依法在“信用三亚”平台上予以公示。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奖励问题,三亚市当前还没有出台有关此类投诉举报给予奖励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了三亚某某店虚假宣传,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结案反馈,告知申请人:“我局红旗所接到投诉后,前往该现场进行核实,目前已对商家做好现场笔录,移交文号审核出来通过后,移交三亚市综合执法局跟进处理。”2022年2月16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案件线索移送函》(三市监移送〔2022〕xxxx号),将案件线索及线索材料移送被申请人,材料显示:“三亚某某店”在美团App发布含有“清病毒,预防冠Zhuang病毒,感冒病毒”等内容向该局投诉举报涉嫌虚假宣传,并要求退款与赔偿,立案查处,给予奖励。2022年5月17日,被申请人经调查,作出三综执(一支工队)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三亚某某店无法提供其宣传的其凉茶具有“清病毒,预防新guan病毒、感冒病毒”等预防、治疗疾病功效的依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对三亚某某店作出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程序时间内对其投诉举报“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三亚某某店销售可预防冠状病毒某某饮一事”作出办结回复,于2022年11月7日通过挂号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并责令补做。

另查明,2022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对案涉举报投诉作出600元处罚决定的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宜某提供的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单;2.《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三市监移送〔2022〕xxxx号);3.三综执(一支工队)决字〔2022〕xx号《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广告设计制作费用收款收据;4.短信截图。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举报线索后,经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案涉举报进行行政处罚。本机关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皆无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在一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程序时间内对《宜某投诉举报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三亚某某店(某某茶解放路店)销售可预防冠状病毒某某饮一事》做出办结回复属于程序违法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另,被申请人已在行政复议期间向申请人告知举报处理结果。

综上,申请人宜某认为被申请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在法定程序时间内对《宜某投诉举报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三亚某某店(某某茶解放路店)销售可预防冠状病毒某某饮一事》做出办结回复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宜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口海事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或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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