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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不服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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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15:54:30 三亚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府复决字〔2022〕177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1988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2219881007xxxx,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狮子街xx栋xxx号。

被申请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三亚市迎宾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蔡曜泽,该局局长。

申请人杨某某对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网站对其的投诉举报作出的结案反馈不服,于2022年8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2022年10月8日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期间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网站对举报编号146020200202206057880xxxx(以下简称举报事项)的答复和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该举报。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6月13日作出的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12315网站举报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楚,被举报人的违法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违背其主要职责,未依法履行“主要职责”。因此,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其违法事实与问题如下:申请人于2022年6月5日在12315网站上举报某某(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举报内容如下:本人于2022年5月19日在刷抖音的时候刷到三亚某某免税城的直播间在卖一款海蓝之谜鎏金焕颜精华液150ml,看到其宣传原价1818现价1272.60于是下单买了一瓶,后来发现该直播间是2022年5月19日上午10点才开播,因此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有关规定,认定该商家虚构原价、欺诈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站对举报事项的答复内容如下:根据举报内容,藤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到三亚某某免税城进行调查核实。该公司抖音直播宣传的“海蓝之谜鎏金焕颜精华液150ML”原价1818元,现价1272.6元。在此促销活动前七日“海蓝之谜鎏金焕颜精华液150ML”该款商品,该公司有销售1818元的相关销售记录。申请人认为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分局的举报答复理由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答复中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该公司有销售1818元的相关记录”。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1818元的销售记录是否是该公司该产品在活动前7日内的最低销售记录,并且在12315的答复中没有看到附件上传的交易票据证明。2.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中间所指的本交易场所内,本人在举报中明确告知是在2022年5月19日刷抖音的时候买的,那么本交易场所应该指的是抖音这个交易场所而不是其他,并且在后续刷抖音和其本账号下宣传中2022年5月19日上午10点是该账号的首播,那既然是首播那何来的销售记录?根据《广告法》第4条和第8条广告应该真实准确有效,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全国12315网站对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决定无法律依据,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发改价监〔2015〕xxxx号《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其作出在全国12315网站对举报事项作出答复决定,且应当责令其依法重新处理举报。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6月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某某(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欺诈消费者。被申请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于2022年6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反馈处理结果。一、举报基本情况。2022年6月5日,申请人在12315网站上举报称其于2022年5月19日在刷抖音的时候刷到三亚某某免税城的直播间在销售一款海蓝之谜鎏金焕颜精华液150ML,看到其宣传“原价1818元,现价1272.6元”,于是下单买了一瓶,后来发现该直播间是2022年5月19日上午10点才开播,认为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因此销售者行为应属于《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欺诈消费者。据此申请人要求退一赔三。经调查,被举报人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87274xxxx)。在促销活动前七日,涉诉的“海蓝之谜銮金焕颜精华液150ML”商品有销售价为1818元的销售记录。根据调查结果,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了回复。二、本案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事实认定清楚。调查中,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说明书,证实“三亚国某某免税城”为某某集团三亚市内免税店有限公司的官方抖音账号,于2022年5月19日在三亚市某直播基地开展了抖音直播带货,货品的销售主体为某某(海南)智慧零售科技有限公司。三亚国某某免税城抖音5月19日直播宣传中的“海蓝之谜鎏金焕颜精华液150ml”商品价格经过报备审批,不存在虚假、捏造、随意定价等行为。某某(海南)智慧零售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打折促销活动已有较长时间,2022年5月19日在抖音直播的促销活动是其方式之一,并非该公司首次开展打折促销活动。涉案商品“海蓝之谜鎏金焕颜精华液150ML”为该公司的促销活动商品种类之一,在原价1818元的基础上因各时段优惠力度不同而有不同销售价,通过查阅该公司提供的销售清单,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5月13日曾以1818元销售海蓝之谜鎏金焕颜精华液150ml的记录。综上,经核查认定被举报人无“虚构原价”欺诈消费者行为的事实比较清楚。(二)适用法律正确。接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依据《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进行核查。经查,被举报人不存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规定的“虚构原价”之情形,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623号)第四条、第五条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虚构原价”解释意见,被申请人认为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虚构原价”欺诈消费者行为,并于2022年6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了回复。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3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的《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年11月7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同时废止。”之规定,本案的事实认定亦符合新法的相关条款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反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建议维持原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45互联网平台举报某某(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欺诈消费者行为,内容为:“本人于2022年5月19日在刷抖音的时候刷到‘三亚国某某免税城’的直播间在卖一款海蓝之谜鎏金焕颜精华液150ML,看到其宣传‘原价1818元,现价1272.6元’于是下单买了一瓶,后来发现该直播间是2022年5月19日上午10点才开播,因此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因此该商家虚构原价,欺诈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于2022年6月13日在该网站“结案反馈”处告知:“根据举报内容,藤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到三亚国某某免税城进行调查核实。该公司抖音直播宣传的‘海蓝之谜鎏金焕颜精华液150ML’原价1818元,现价1272.6元。在此促销活动前七日‘海蓝之谜鎏金焕颜精华液150ML’该款商品,该公司有销售1818元的相关销售记录。”申请人不服上述答复,于2022年8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三亚国某某免税城”为某某集团三亚市内免税店有限公司的官方抖音账号,于2022年5月19日在三亚市某直播基地开展了抖音直播带货,货品的销售主体为某某(海南)智慧零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零售公司)。根据某某零售公司提供的销售记录所示,某某零售公司至迟于2022年5月12日就开展商品“海蓝之谜鎏金焕颜精华液150ML”促销活动,售价金额均为1818元,成交金额从1272.6元至1818元不等。其中,2022年5月13日有以1818元销售“海蓝之谜鎏金焕颜精华液150ML”的记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杨某某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息截图、购买记录截图、订单截图;2.《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授权说明书》2份、销售记录、某某集团三亚市内免税店有限公司、某某(海南)智慧零售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于2002年1月1日施行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之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虚构原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本案中,某某零售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在抖音平台销售的“海蓝之谜鎏金焕颜精华液150ML”销售价格为1272.6元,明确标明原价为1818元。且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可证实中免零售公司在2022年5月19日前七日内(含5月19日),有584条“海蓝之谜鎏金焕颜精华液150ML”销售记录,售价金额均为1818元,成交金额1272.6元至1818元不等,与某某零售公司在抖音平台直播销售时展示的“原价1818元”一致,足以证明“原价1818元”真实存在,被申请人据此认定案涉商家无“虚构原价”欺诈消费者行为,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的案涉商家虚构原价,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欺诈消费者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申请人认为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中的“前款所称‘原价’”来确定案涉商品原价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本机关认为上述条款对“原价”解释的适用前提是: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本案中,某某零售公司销售的“海蓝之谜鎏金焕颜精华液150ML”商品有过原价为1818元的交易记录,标示的原价不属于虚假、捏造,因此也无需适用对“原价”的解释以确定商品的真实价格。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结案反馈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网站对举报编号146020200202206057880xxxx作出的结案反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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