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府复决字〔2022〕165号
申请人:翁某某,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46020019751106xxxx,住所地为三亚市吉阳区某某大道xxx-xx号某某小区。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海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为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林芳俊,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翁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海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琼(2020)三亚市不动产第002xxxx号土地房屋登记卡,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