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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
  • 索 引 号: 00823240-4/2024-08427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12-12
  • 发文字号: 三府办函〔2022〕123号
  • 发布日期: 2022-12-12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

更新时间: 2022-12-12 10:51:55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和动态调整工作是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注重实效”原则和“谁公开、谁调整、谁负责”原则。

第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各相关单位对涉及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三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各公开事项的名称及其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负责汇总编制各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应当遵循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一)机构改革、专项改革(如基层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后权责主体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名称、依据等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公开属性、公开时限(含承诺时限)等属性发生变化的;

(四)公开渠道、监督渠道等形式发生变化的;

(五)现有目录存在疏漏、错误的;

(六)其他因素导致目录有调整必要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

(一)公开主体单位负责制定、提交调整方案。涉及事项划转的双方应当在调整方案提交前充分沟通、达成共识;

(二)三亚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初审调整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三)调整方案审核通过后,各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调整本辖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其他涉及单位负责调整本单位相关领域目录,调整应当同步、有序。

第八条 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

第九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中,对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同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第十条 三亚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各单位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的动态调整和运维情况纳入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之中。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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