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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40-4/2022-0315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05-19
  • 发文字号:三府规〔2022〕18号
  • 发布日期:2022-05-24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5-24 17:26:06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

的通知

三府规〔202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

《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于2022年2月15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安全供水,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轻突发灾害和事故造成的供水短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市城市供水水源及供水实际状况,制定本供水应急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发生灾难性地震、干旱、台风、洪水、水源污染以及恐怖破坏、供水重大设施、设备安全事故等灾害及事故的供水应急处理。农村供水应急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由水务、财政、公安、卫健、住建、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消防、气象、宣传、网信办、综合执法、教育、旅文、应急管理、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当突发灾害和事故发生时,负责对供水应急事件处理的统一指挥。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供水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各司其职、全力抢险、保障重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期城市供水,应本着“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原则,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对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进行严格限制,对单位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减少用水量。

第六条 城市应急水源的开发、供水应急处理设施和设备等的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市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并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在供水应急期间,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抢险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在应急抢险结束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为保证城市供水,调用农业等其它用水所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积极参加供水应急抢险救灾的义务。对在应急供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九条 水务、财政、公安、卫健、住建、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消防、气象、宣传、网信办、综合执法、教育、旅文、应急管理、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供水、供电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制订本单位供水应急预案,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供水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水应急领导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

(二)供水应急工作方案;

(三)供水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储备和调度;

(四)供水应急信息收集、上报制度;

(五)供水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培训和演练;

(六)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

第十一条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协调和督促供水安全隐患的处理,制定全市供水应急方案,核定重点单位供水调度方案;

(二)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发布供水应急公报;

(三)编制全市供水应急抢险经费、物资年度计划,并监督管理供水抢险经费、物资的使用;

(四)监测、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收集、报告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

(五)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六)完成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市水务局供水应急期间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原水、自来水供应进行优化调度,配合加强对供水水源地的安全防护;

(二)监测自来水向重点保障区域和供水困难区域的供应;

(三)加强开展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工作,核定供水应急期各类用水标准,监测供水、用水环节的节水措施及节水评价;

(四)协调和监督重点供水应急项目的实施;

(五)按照水权、水市场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和渠道,协调其它水源供应城市用水,组织建设备用水源;

(六)在水源紧张情况下,按相关程序组织开采地下水;

(七)加大节水宣传力度;

(八)鼓励和支持中水回用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供水应急期间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市水务局制定的原水调度计划制定科学有效的生产计划;

(二)设立企业内部供水应急指挥系统并提前演练应急措施方案;

(三)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加强管网巡查,打击偷、盗水行为,减少水的漏失量;

(四)根据需要配足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确保紧急供水期间抢险物资的供应;

(五)在企业内部成立供水抢险工作队,下设若干个抢修分队,各抢修队的队员均应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等,确保抢险过程中人员的安全。抢险过程中必需的管线图、抢险通讯录及其他抢险机具等必须配备齐全,保证完好有效,机具必须经常维修,并存放在抢险工程车上;

(六)负责停水区域的应急送水工作;加强原水、进厂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检测;做好区域内限制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在应急状态时对供水管网进行维护和爆管抢修以及供水水源不足时的抽水、补水工作;

(八)做好供水经营区域内的客户服务工作;

(九)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命令,采取其它供水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供水应急期间的工作分工及职责:

(一)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城市供水系统突发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抢险和应急救援。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重要基础设施运营和建设项目对大面积停水应急方面的督促和指导工作;加大供水应急期间节水宣传力度;协助供水部门进行供水应急管网的建设和抢修;负责协调节约全市道路浇洒和市政绿化用水有关工作,尽量使用中水;负责抽调园林用水车协助企业向停水区域的应急送水工作。

(三)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抽调消防车辆协助供水企业向缺水区域应急送水。

(四)市气象局:负责供水应急期间的气象监测、预测和天气预报服务等工作,启动人工增雨作业工作,并及时通报降水情况。

(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水源及供水设施周围污染源的监督工作;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以及城市供水公共卫生事件的水质监测工作,并制定预案;对紧急供水期间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水质污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七)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供水应急期间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做好重要供水设施保护工作,打击各原水供水的偷盗水行为;维护供水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打击阻挠供水应急抢险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缺水区域社会稳定,确保供水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对妨碍公务、煽动闹事、暴力抗法、结伙斗殴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在供水应急期间打击偷盗原水工作。

(九)市教育局: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在校学生供水应急期间疏散、安置工作;负责管辖单位内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宣传工作。

(十)市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城市供水应急抢险资金和救济资金以及对政府投入资金额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测。

(十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配合供水企业宣传发动旅游行业的节约用水工作。

(十二)三亚供电局:负责确保城市供水设施供电正常运行。

(十三)市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协调新闻媒体等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十四)市委网信办:加强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调控。

(十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程和应急能力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立项、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六)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的饮水安全工作;负责组建队伍打击本辖区内的偷盗水行为;负责协助供水企业调配运水车向缺水区域应急送水,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居民有序用水;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工作,做好供水应急期间本辖区内的维稳工作。

第三章报告及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当发生或者预知将会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故和灾难性事件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发现险情后,应当在第一时间(III级和IV级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I级和II级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送详细书面报告:

(一)造成事故的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

(二)造成事故的原因、经过,影响范围和人口,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应对事故采取的抢救措施;

(四)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五)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供水事故,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预警级别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宣布进入预警期和预警解除。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事项后,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指挥督促水务、财政、公安、卫健、住建、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消防、园林、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对应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供水事故的情况,及时向驻地军警等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公众媒体统一发布供水应急事件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供水预警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按供水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可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

(一)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为I级供水突发事件:

1.因突发事件使受影响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40%以上(含40%)且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

2.因水质引起的污染或区域性流行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3.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达到该行政区域供水应急预案的I级突发事件。

(二)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为II级供水突发事件:

1.因突发事件使受影响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30%-40%(含30%)且连续停水12小时以上;

2.因水质引起的污染或区域性流行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

3.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达到该行政区域供水应急预案的II级突发事件。

(三)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为III级供水突发事件:

1.因突发事件使受影响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20%-30%(含20%)且连续停水12小时以上;

2.因水质引起的污染或区域性流行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死亡1人及以上。

(四)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为IV级供水突发事件:

1.因突发事件使受影响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10%-20%(含10%)且连续停水6小时以上;

2.因季节性缺水造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重点保障区连续停水6小时以上;

3.因季节性缺水造成2-3万吨/日的供水缺口且连续停水5日以上的。

突发事件:包括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污染;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台风、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消毒、输配电、净化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发生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损毁;传染性疾病爆发;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重点保障区:包括城区主要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重点园区、旅游景点、市委市政府办公区等。

第二十一条 进入预警期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供水短缺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节水和蓄水、减轻供水短缺危害的常识;

(二)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三)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和占用场地,紧急调集园林、消防等部门运输工具实行配送给水,实施救灾、救助等工作;

(四)启用应急水源及开采地下水缓解城市水荒;

(五)确保通讯、交通、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六)其他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入预警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主动到岗,相互配合、协作,采取有关的对应控制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预警的解除

(一)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二)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严重供水短缺事件的,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五章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 IV级(一般)预警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一)向用水户通告当前供水情况,实行夜间低谷贮水,生产用水大户避峰用水;

(二)调节原水供应水量,增加可调配水厂供应水量;

(三)采取各种节水措施;

(四)调集运水车辆向重要供水保障区实行配送给水。

第二十五条 III级(较重)预警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一)采取前条规定的各项措施;

(二)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规定,实施分区、分时段限量供应,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三)按本规定第五条的供水原则进行供水,限制或暂停洗浴、洗车、建筑等高耗水行业的用水;

(四)启动或建设供水应急项目;

(五)组织抽取水源水库死库容蓄水,及开采地下水缓解城市水荒;

(六)对水源水库周边重点污染源增加现场监察监测频次。

第二十六条 I级(特别严重)和II级(严重)预警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一)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各项措施;

(二)采取多种措施和渠道,协调其它各种水源供应城市用水;

(三)通报省政府和当地驻军等单位,给予应急支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本供水应急规定的工作职责的,给予该单位第一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要求,未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供水应急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在实施的过程中如发现有未尽事宜,将适时增补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原《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三府〔2005〕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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