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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40-4/2021-02105
  • 主题分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发文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04-13
  • 发文字号:三府规〔2021〕6号
  • 发布日期:2021-04-21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4-21 16:18:22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1〕6号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三亚市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解决三亚市辖区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财政部《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海南省民政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海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民通〔20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由于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陷入困境,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依照社会救助各项制度予以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得到相应救助;

(二)坚持救急救难,保障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摆脱基本生活困境;

(三)坚持适度救助,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相结合,着力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问题;

(四)坚持公开公正,做到制度公平、政策公开、结果公正、过程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政府救助、慈善捐助、社会帮扶与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由市、区民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健全和完善全市临时救助政策和工作制度,统筹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确保临时救助及时高效、规范有序、科学实施。

区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审批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区民政部门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主动发现、协助申请、调查核实、评议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市、区教育、公安、财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审计、工会、团委、妇联、残联、银保监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区救助对象数量、入户调查范围和服务时效等因素,整合工作资源,通过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渠道,满足各区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开展入户调查、动态管理等工作所需。

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临时救助问题,统筹做好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七条 凡三亚市户籍人口、持有《海南省居住证》且居住在三亚市的非三亚市户籍人口、居住在三亚市且暂时陷入困境的非三亚市户籍的外地户籍人口、外籍人员,其困难发生地在三亚市辖区范围,符合三亚市临时救助条件的,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第八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3.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4.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三亚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财产限额标准,且经扣除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三亚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家庭。

2.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救助家庭。

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临时救助。对因遭遇急难型或支出型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可按个人救助对象进行临时救助。

前款所称生活必需支出包括:1.教育必需支出:在境内学校就读,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或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2.医疗必需支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医疗费用(家庭中同时有2名或以上患者的,费用合并计算)。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第九条 个人救助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临时救助:

(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或拒绝配合入户调查的;

(二)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一个申请年度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五)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临时救助情形。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

第十二条 三亚市临时救助标准实施城乡标准一体化,与三亚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居民生活必须支出费用、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挂钩,随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原则上不低于海南省临时救助限定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制定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区级临时救助标准按市级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3种方式予以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确定救助额度,通过发放货币方式给予救助。临时救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个人或家庭救助对象实际支出额度。必要时,也可视紧急情况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服、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严格的实物台账管理制度。

(三)提供转介服务。转介服务是对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由区民政部门视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况,将救助诉求转介至政府专项救助职能部门或社会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给予专项救助、专业服务和志愿服务等救助和帮扶。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或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残疾人扶助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或及时转介到区专项救助责任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到社会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视情况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应针对申请人家庭的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给予分类救助。临时救助以资金救助为主,必要时可以给予实物救助。

第十五条 对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可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1.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和意外伤害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其困难程度,按照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倍以内给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个人一次性临时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

2.对于因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经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超过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倍(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共同生活成员不超过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内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资金。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1.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因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身患疾病需维持长期医疗而产生的医疗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在经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超过三亚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1倍(含)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个人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1)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0.5倍(含)以上,但不超过1.5万元的,按照2至5个月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2)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1.5万元(含)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按照3至6个月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3)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3万元(含)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按照4至7个月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4)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但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5至8个月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5)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6至9个月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2.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因教育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个人发放临时救助金:

(1)自付教育支出在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0.5倍(含)但不超过1万元的,按照1至2个月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2)自付教育支出在1万元(含)但不超过2万元的,按照2至3个月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3)自付教育支出在2万元(含)以上的,按照3至4个月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3.对于因生活必需品价格突然上涨或遭遇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根据困难程度按照三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内给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个人一次性临时救助。

第四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工作按照居民或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区民政部门受理、审核、审批的程序实施。区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种情况。

(一)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为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非户籍所在地和非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民政部门应及时主动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

1.区民政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的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市、区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并代其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或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3.区民政部门、市救助管理站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说明致困原因,按规定向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民政部门接收材料后应当当场出具《材料签收回执单》,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申请材料。受理期限自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一)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或个人身份证、户口簿(非三亚市户籍人员应提供三亚市有效的居住证,或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卡、社保缴纳凭证等可以证明其在三亚市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对因不可抗力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3.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公安、消防、学校、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发生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事件的认定材料及致困原因凭证;

5.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的书面声明。

(二)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或个人身份证,户口簿(非三亚市户籍人员应提供三亚市有效的居住证,或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卡、社保缴纳凭证等可以证明其在三亚市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申请日前12个月内有效的教育支出缴费凭证、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等生活必需支出凭证。因教育专项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无原始凭证的,由教育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经办部门或单位出具原始凭证复印件说明已实施救助情况并加盖公章。

5.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的书面声明。

前款所述申请提交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复印件1份,其他申请凭证材料原件1份。

申请人家庭与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还应填写《近亲属备案表》。委托他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还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所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第十九条 审核审批。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紧急程序和“一事一议”程序三种。

(一)一般程序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逐一调查(在受理申请之前3个月内已经调查过的,可不再重复调查),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满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进行民主评议,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并在首次公示期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按照财政惠民资金发放有关规定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并书面向申请人发放《临时救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向申请人发放《不予临时救助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核审批时限。申请人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的,仅需对遭遇的困难程度进行核实确认,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

对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因海南省居民家庭经济核对平台生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时间超过审核审批最低时限要求的,应先行审核审批。对先行审批结果与居民家庭经济核对结果不符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按实际情况责令退回或补发临时救助金。

对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临时救助对象,区民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相关信息。根据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临时救助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本办法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三)“一事一议”程序

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特殊情形,按照“一事一议”由区民政局提出,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审议决定。下列情形可按“一事一议”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1.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一年内同一事由经救助后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审议决定二次或多次临时救助;

2.按照紧急程序给予临时救助后,对于因不可抗力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或对补齐相关手续后经复核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照“一事一议”事后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对于非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的一般困难群众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应当同步进行临时救助审批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审批;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先行给予认定低收入家庭,再给予临时救助。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中央或省级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当年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的提取部分以及社会捐助资金组成。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临时救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统筹安排上级和本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足额保障临时救助资金需求。

鼓励各区政府探索临时救助互助基金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临时救助介入帮扶等服务,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在临时救助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在挂牌运营的大社区服务中心建立大社区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临时救助备用金不少于10万元,对救助金额低于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小额临时救助,可直接由大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审批、发放,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小额临时救助审批发放工作,创新社区服务,保障救急难工作需要。

各区应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和小额临时救助相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临时救助金遵循民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审核,金融机构代发的原则,实行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惠民一卡通系统,由金融机构直接拨付到家庭救助对象户主账户或个人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临时救助金应在审批决定作出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家庭救助对象户主账户或个人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家庭救助对象户主账户和个人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原则上应为社会保障卡账户。

第二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国库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形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有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实行基金化管理,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要将临时救助工作纳入本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议事事项,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高效、有序、科学实施。区民政部门要将临时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和转办救助申请,积极做好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一站式”社会救助服务。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助政务公开工作,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长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区民政部门应指定工作人员负责社会救助政务公开工作。

区民政部门应按月将临时救助对象信息(含家庭户主或个人姓名、救助人数、成员关系、居住地所在村居、致困原因、救助金额等),在政府网、政务大厅、民政网站、政务服务新媒体平台、居住地所在村居社会救助固定公开栏等政务公开渠道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保护救助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临时救助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举报核查制度,设立咨询、举报、监督电话并对外公开,受理居民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畴的咨询、举报、投诉,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投诉和举报。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应逐一登记,逐一核查,建立调查处理台账,并及时向举报人和有关部门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区民政部门主动核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救助对象有骗取临时救助行为的,自发现问题或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和问题线索反馈者,并在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政务公开渠道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区民政部门应分类建立临时救助工作台账,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管理、资金账目管理和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区发改部门建立社会救助信用制度,对出具虚假声明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社会救助黑名单,按季度向社会公示,列入三亚市社会信用体系。

第三十二条 申请家庭或个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临时救助金,并列入社会救助黑名单,记入三亚市社会信用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救助对象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临时救助申请人提供虚假诚信承诺或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临时救助申请材料,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完整履行入户核查、信息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后,非因主观故意而未能调查发现上述弄虚作假情况并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给予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予以免责。

第三十四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单独或者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临时救助专项监督检查,对临时救助过程性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对临时救助制度建设、政策完善、资金管理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市、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三府规〔2019〕10号)规定执行。临时救助工作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近亲属关系认定等,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十六条 如本办法有未尽事宜,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公布后的30日内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市司法局、市民政局报送备案。

第三十七条 育才生态区范围内的临时救助,由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参照区级政府民政部门职权履行受理、审核、审批职责。具体操作流程由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制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6年5月21日。


附件:1.三亚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急难型)

   2.三亚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支出型)

   3.海南省低收入家庭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不予批准临时救助的通知

   5.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批准临时救助的通知

   6.临时救助材料签收回执单

   7.受理通知书

   8.临时救助材料补正告知书

   9.授权委托书

   10.近亲属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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