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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 索 引 号:00823240-4/2021-02074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发文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03-08
  • 发文字号:三府规〔2021〕3号
  • 发布日期:2021-03-15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更新时间:2021-03-15 15:49:30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三府规〔202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已于2021年2月24日经七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三亚市实际,特发布三亚市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自每年12月1日起至翌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三亚市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下同)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三)烧香、点烛、烧纸钱;

(四)炼山、烧荒积肥、烧秸秆、烧田(地)埂草;

(五)吸烟、野炊、烧烤、玩火、烤火取暖、明火照明;

(六)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四、因防治病虫鼠害、计划烧除、开采矿藏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申请办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五、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检查。

六、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或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举报电话:119(火警)或0898-88689110(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八、本禁火令自2021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8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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