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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40-4/2020-01972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 三亚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0-09-17
  • 发文字号: 三府规〔2020〕16号
  • 发布日期: 2020-09-21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失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0-09-21 17:54:25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府规〔2020〕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七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有效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海南省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医疗保障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行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医疗保障等领域除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对应的行政检查权;承担对应的监管责任;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测绘地理信息)、商务(口岸)、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族事务、宗教事务、新闻出版(版权)、防空、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环卫)、精神文明建设和爱国卫生、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应急管理、教育、林业、民政、科技工业信息化、水务、残疾人保障、医疗保障等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的有关部门。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坚持统筹协调、权责统一、分类施策、积极稳妥、精简高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实行清单管理,以清单形式逐项(类)划定职责边界,厘清各执法主体权责和执法界限,以清单仍无法明确职责边界的,应当补充具体案例。

清单根据工作实际实行动态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相关规定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对清单进行调整,业务主管部门配合,调整后的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后自相关规定施行之日起实施。

第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和对应的监管职责,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设立投诉举报、信访受理窗口,依法受理并处理与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投诉举报、信访事项;

(三)对群众的投诉举报、信访及业务主管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处罚、送达、执行(含申请强制执行)及案卷归档等工作;

(四)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等监管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行政违法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在查办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六)建立案件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案件处理进展及相关情况,将案件查处信息、执法数据、案件统计分析报告与业务主管部门共享;

(七)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执法协作与监督制约;

(八)完成同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行业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行业监督检查机制,行使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二)发现行政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采取依法制止、及时纠正、督促整改等措施,防止危害后果扩大;

(三)发现涉嫌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按程序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四)根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通报,履行行政处罚后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六)积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与监督制约;

(七)根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需求,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

(八)完成同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由双方在对行政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首问首结”原则,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办理。

第三章 部门执法协作

第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责,协作做好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加快建立涉嫌行政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案情通报、联合调查、信息共享等制度。

第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商议年度执法计划、重大执法行动、重要监管制度等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召开部门工作会议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的,应当主动通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制定政策、制度、计划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的,应当同步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意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政策、制度、计划涉及行业监管的,也应当同步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事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监管事项,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或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移送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或事项,受移送的单位认为移送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或事项依照规定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与移送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原则办理,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行政违法的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通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到场,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因故无法及时到场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业务主管部门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行政违法行为线索时随案移交,由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在监管或执法过程中发现危害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他情况紧急的行政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都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制止,最大限度避免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现场证据,紧急情况处置完毕后再按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包含以下内容的移送制度:

(一)移送主体,移送应当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

(二)移送界限,案件在行政处罚权划转前已结案的,相关案件资料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事项,随行政处罚权划转同步移交;涉及到行政处罚权划转前历史遗留问题的,双方应当充分协商,依法处理;

(三)移送资料,业务主管部门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行政违法的行为线索的,附下列材料:1.行政违法行为线索移送书;2.行政违法行为初查情况材料;3.现场检查笔录;4.有其他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应当一并移送;

移送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要求,移送的证据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及时通知业务主管部门补充;

(四)移送时限,移送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线索之日起五日内移送,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七日;移送材料不完整需补充的,应当自收到书面补充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补充完毕;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技术评估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项规定的期限内;

(五)首问告知制度,业务主管部门已移送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了解处理情况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移送情况以及负责处理的具体行政机关;

(六)处理结果反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案件处理的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将案件处理结果抄送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对于投诉举报、信访,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业务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信访后,应当及时核查,属于本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法办理并答复投诉举报人、信访人;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信访人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信访,或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形成书面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监管事项又不属于应当移交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信访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信访;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受理投诉举报、信访后,应当及时核查,未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举报人、信访人;涉嫌行政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立案处理;属于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信访之日起五日内移送其依法处理;

(三)业务主管部门在移送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在移送之日起五日内将移送信息反馈投诉举报人、信访人,案件或监管事项管理部门负责向投诉举报人、信访人进行答复。

第十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业务主管部门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认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可以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认定)协作函,业务主管部门收到协作函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认定职能属于业务主管部门的,其应当依法出具检测(验、疫)报告、鉴定结论、认定意见;

(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认定职能不属于业务主管部门职能的,其应当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认定。

第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行政许可信息、管理标准、技术指标、档案资料或其它佐证材料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提供,所涉及事项情况复杂或者提供专业意见需要进行调研、现场勘查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日。

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重大违法风险、行政违法行为多发、频发等问题,应当及时通报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管。

第二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处置突发事件、信访、行政调解等工作,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的,应当至少提前二日书面通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派员参加。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重大、疑难案件,需要邀请业务主管部门参加案件研究的,应当至少提前二日书面通知业务主管部门派员参加;涉及重大生态环境安全的,应当通知业务主管部门到场联合调处。

上述事项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告知,但应当在二日内补办书面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执法监管工作要求涉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要求落实。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报告有关工作涉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协调业务主管部门向上级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调查案件,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协助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案件时,需要业务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协助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执法业务知识培训活动,应当及时通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派员参加。业务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需求,通过选派人员上门辅导、轮岗交流、座谈咨询等方式指导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第四章 信息共享与公开

第二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网络系统或者其他合适的方式相互及时通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相关信息。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执法和监管工作的联系、对接。

第二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与业务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平台,互相开放监管和执法网络系统数据接口,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手段,加强信息资源的维护和传递,形成监管和执法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相互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做好已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统计工作,按月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统计表,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完成执法平台信息报送,针对行政违法案件多发领域可形成行政违法案件统计分析报告抄送业务主管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转送与划转职权相关的基础材料或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确保双方及时掌握执法动态,及时相互抄送以下有关信息:

(一)涉及划转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执法标准、解释、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自由裁量权标准以及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涉及执法的答复、政策、工作规范等文件;

(三)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备案等信息;

(四)依职权设置的监控、监测设施、管理平台及数据信息;

(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和资源。

第二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流程、处罚标准、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 司法协作

第三十条 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对妨碍综合行政执法和暴力抗法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协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通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综合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发现对方有不执行协作办法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可以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建议。

第三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和监督办法,严格执行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一)推诿、拖延或者拒不履行本部门职责或协作配合义务,经指出仍拒不改正的;

(二)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或者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而不移送的;

(三)对相关部门依法移送的案件或者行政违法行为线索,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四)不履行监管职责或对监管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紧急情况未及时制止、采取必要措施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移送函、(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认定)协作函、协助通知书等执法协作文书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牵头制作范本,业务主管部门配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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