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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40-4/2019-00700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9-06-06
  • 发文字号:三府〔2019〕150号
  • 发布日期:2019-06-13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废止;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6-13 16:20:00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法人和自然人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府〔2019〕1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七届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三亚市失信主体主动纠正不良行为,规范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工作,进一步完善失信修复机制,重塑法人和自然人良好信用,鼓励失信法人和自然人不断完善自身信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亚市行政区域内对信用修复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记录是指被三亚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记录的失信信息(包括“黑名单”信息)。

失信信息包括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信息。

第四条信用修复是指法人和自然人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满足第八条所列的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期限,重建良好信用的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依规对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认定、归集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及公共事业单位等。

第六条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存在失信记录的法人和自然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停用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的请求。

第七条信用修复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市(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认定和报送的失信记录,由市(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信用修复工作;中央驻市有关单位认定和报送的失信记录,由中央驻市有关单位实施信用修复工作;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市信用修复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修复条件

第八条信用修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般失信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三个月,严重失信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六个月;

(二)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且社会负面影响基本消除;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未停止失信行为也未进行整改的;

(二)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失信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未及时履行的;

(四)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五)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章 信用修复程序

第十条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作出失信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一)、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改正行为、责任履行证明材料,提交的材料要真实有效。失信法人和自然人在申请时,应作出信用承诺,承诺不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二)机构受理。信用修复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及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实地调查、诚信约谈等方式对信用修复行为真实性、改正成效进行认定;听取其纠正整改情况,告知其失信认定依据及失信后果,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敦促其诚信守法;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详细记载约谈对象、方式以及内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信用修复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要求,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

(三)修复意见。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结合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如果有第九条情形出现的,则不予受理。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由信用修复机构给以修复,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二)并加盖公章。不符合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数据处理。信用修复机构将信用修复信息按照信用信息报送渠道报送至同级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并向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自收到《信用修复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信用修复决定书》对修复情况予以标注。

(五)信息公示。信用修复机构在修复法人和自然人信息后,应把相关修复材料报送至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同时在本部门网站和信用三亚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四章 数据、资料管理

第十一条失信主体有下列主动自新行为记录的,可以作为信用修复申请的佐证材料:

(一)在市辖区范围内的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群团组织认定的公益服务、慈善捐助荣誉记录的;

(二)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记录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作为佐证材料的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信用修复机构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将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有关工作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编号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建立信用修复台账,将《信用修复决定书》等材料编号存档备查。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十四条相关法人和自然人在处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该信用修复无效;以欺骗、伪造、变造等手段办理信用修复,一经查实,信用修复机构应撤销信用修复决定书,按流程由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书面通知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恢复被修复的不良信息或撤销原信用修复标注,同时将此作为法人和自然人失信记录。

第十五条失信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时,应主动承诺以下内容: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四)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自愿接受惩戒;

(五)提交的信用修复材料真实;

(六)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

   2.《信用修复决定书》

   3.信用修复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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