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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40-4/2019-00582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发文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9-01-28
  • 发文字号:三府〔2019〕23号
  • 发布日期:2019-02-03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2-03 09:08:00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公安机关警务

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府〔2019〕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海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履职、使用、管理、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我市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以下简称“辅警”)。

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洁、内部保卫等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四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带领、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辅警因履行职责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辅警管理工作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任务。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辅警管理和保障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有关社会人力资源管理机构招聘辅警人员;负责对派遣到市公安机关工作的辅警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辅警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

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辅警的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  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一条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二条 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

(四)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四条  辅警用人额度,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警力配置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等相适应,在现有辅警总量的基础上,用人额度可适当调整,具体配置额度由市公安机关商同级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辅警配置额度和招聘使用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辅警的用人计划由市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以市政府的名义报省政府审核。

第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要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关社会人力资源管理机构招聘辅警工作全程予以指导、监督,共同做好辅警招聘的工作。

市公安机关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招聘辅警。

第十七条 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八条  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亟需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工作急需人员如护士、水电工、警犬技术、司机等放宽至高中文化程度),其中勤务辅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因违规违纪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四)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二十条  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实施。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由市公安机关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二十一条  新招聘的辅警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为6个月。

试用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层级;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是全市辅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辅警管理工作,研究、规划辅警的管理政策。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使用辅警的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并层层签订责任书,压实辅警队伍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警务保障等部门按有关职能分工共同做好辅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业务警种负责辅警业务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团员辅警应按党章、团章规定,及时办理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参加所在单位的组织生活,接受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由于其他原因,党团员辅警不转入组织关系的,所在单位可按照上级有关流动党员、流动团员的管理规定,按流动党团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辅警实行层级管理,并建立工资考核晋升机制。具体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的岗位责任、教育培训、考核考勤、表彰奖励、层级晋升、保密、档案等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七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公安机关教育培训计划,对辅警开展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辅警的素质。

新招聘的辅警岗前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45天。

辅警每年参加定期培训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上班考勤、服从安排、遵守纪律、工作绩效等内容;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以平时考核结果为依据。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辅警总数的15%。

考核结果作为层级升降、奖惩以及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配发符合公安部要求的工作证件和服装。

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武器。

辅警应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辅警离职时,应当向所在公安机关交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和配备的装备等物品。

第三十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派遣的社会人力资源管理机构:

(一)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三)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本人拒不服从安排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五)不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工作纪律,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六)利用辅警身份或工作便利从事非法活动,或从事有损公安机关及辅警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

(九)因工作失误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治安案件以及其他重大事故的;

(十)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辅警工作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情形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辅警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依规处理有关辅警的群众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  职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要将辅警的招聘、薪酬福利(含高温补贴、体检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社会保障、办公、培训、工会、装备、服装、抚恤等相关经费,列入本级和区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要在经费预算范围内,参照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合理确定辅警工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工资调整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工资标准要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要依法为本级和区级财政保障的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为辅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五条  辅警依法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

第三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及其下属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辅警参加体检,并建立辅警健康档案。

第三十七条  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省单独设置人民警察职位专门用于招录特别优秀的辅警时,市公安机关应当如实为符合报名条件且自愿报名参加的辅警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辅警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抚恤待遇。

 

第六章  惩戒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辅警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给予相应处分、处理,或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退回派遣的社会人力资源管理机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辅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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