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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海上巴士成本与收入规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40-4/2019-00580
  • 主题分类: 交通、工业
  • 发文机关: 三亚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9-01-20
  • 发文字号: 三府〔2019〕11号
  • 发布日期: 2019-01-31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废止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海上巴士成本与收入规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19-01-31 17:52:00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海上巴士成本与收入规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9〕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海上巴士成本与收入规制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106次会议、七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海上巴士成本与收入规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巴士企业的成本核算和运营收入,布设三亚市海上公共交通运营网络,促进海上巴士行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丰富三亚市公共立体交通运输体系,贯彻落实《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上巴士旅客运输企业。海上巴士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海上巴士企业”)是指为满足三亚市水上旅游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以拥有或租赁经营A类旅游高速客船、配备丙类二等及以上船员、在我市沿海固定港口之间提供常态化定期旅客运输公共服务,并依法设立的三亚市海上旅客运输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上巴士成本与收入规制是指合理界定海上巴士企业各项经营性成本范围,核定海上巴士运营收入,科学计算海上巴士各项经营成本标准,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额度。

第四条 成本规制原则

(一)独立核算原则。计入海上巴士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海上巴士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或间接相关,否则不得计入。

(二)合理性原则。计入海上巴士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反映企业提供海上巴士运输服务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三)适度激励原则。成本与收入规制应具有适度的激励和约束效果,并结合海上巴士行业特殊性,以鼓励企业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和服务水平。

(四)渐进实施原则。成本与收入规制应当随着海上巴士行业发展不同阶段及海上巴士企业收入规制利润率变化而实施差异化补贴方案,逐步引导企业提高盈利能力。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依照本办法之规定,共同执行海上巴士成本与收入规制管理督导工作。

(二)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监审机构协助成本规制的实施。

第六条 机构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之规定,结合海上巴士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用于规制的成本指标,并设定标准值;

(二)根据本办法之规定,决定启动成本与收入规制;

(三)审定海上巴士企业的成本规制范围;

(四)综合评价海上巴士企业海上巴士业务的成本效率水平,确定合理的海上巴士运营成本;

(五)根据财务审计结果,审定海上巴士企业的总成本和总收入;

(六)根据成本与收入规制结果,提出完善有关政府扶持政策的建议;

(七)制定海上巴士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组织考核工作。

第七条 海上巴士财政补贴组成内容

(一)规制成本=船舶运营费用+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其他运营费用-已发放的成本费用类单项补贴(例如石油价格财政补贴)。

(二)考虑海上巴士行业重资产和投资回收期长的行业特征,设置海上巴士行业标准成本利润率为5%。即规制利润=规制成本×5%。

(三)财政补贴

当海上巴士企业规制亏损时,财政补贴=规制补亏+规制利润,规制补亏=规制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规制收入。

当海上巴士企业规制盈利且规制成本利润率小于或等于5%时,通过增加财政补贴的方式,使成本利润率上升到5%的水平。财政补贴=规制成本×(5%-规制成本利润率),规制成本利润率=规制利润/规制成本。

当海上巴士企业规制成本利润率大于5%时,超额利润部分的50%留给企业发展,50%进入三亚市海上巴士投资回报专项基金,专项用于海上巴士成本利润率水平保障补贴。财政补贴为负,财政补贴=(5%-规制成本利润率)×规制成本×50%。

(四)服务质量考核调节。当海上巴士服务质量达到规定标准时,考核得分等于或高于标准分,企业可全额获得该项补贴额度。当海上巴士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时,考核得分低于标准分,相应扣减补贴金额,此时:服务质量考核调节=应补金额(财政补贴规制值)×挂钩比例×考核得分/标准分。服务质量考核的重点是海上巴士企业服务水平与成本控制水平,可选取企业管理、经营情况、安全运营和旅客满意度等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海上巴士成本规制取值方法和范围

(一)成本规制指标标准值确定原则

1.明确规定的标准取值。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成本规制指标有强制规定的,应当直接引用该数值。

2.横向比较法。无强制规定的标准取值时,参照同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横向确定合理成本的标准取值。

3.纵向比较法。当行业内具有可比性的有效样本数量较少时,参照受规制企业的历史营运水平设定标准值,同时考虑有关价格指数变化导致的成本变动。

4.直接认可企业的实际成本。无强制规定的标准取值,且无法通过横向或纵向比较确定标准值时,可以直接认可企业的实际成本为合理成本,待海上巴士行业成熟后,再调整本办法。

(二)合理确定成本项目标准值

海上巴士企业运营成本包括船舶运营费用、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其他营运费用等。具体如下:

对海上巴士企业实施成本规制,扶持海上巴士行业健康发展和科学、合理控制海上巴士经营性成本是海上巴士补贴的基础,也是政府监管的核心,与海上巴士经营服务无关的人员、船舶、设施的成本均不纳入成本规制范畴。

  1.船舶租金

船舶租金应符合相关船型租赁市场通行价格。市交通运输局应对出租与承租双方所签船舶租赁合同组织专项监审后提出合理租金值结论后予以核定船舶租金标准值。船舶租赁合同中需要明确出租与承租双方责任义务范围及费用明细划分,且规制成本监审时不得重复计算相关成本项目。

  2.船舶折旧费

海上巴士船舶折旧费标准值等于在规定使用年限的自有船舶按照船舶的购置标准和相关规定的折旧政策所计算的折旧费,减去船舶购置类补贴计入当期损益的递延收益。海上巴士企业船舶折旧的计提要预留5%的残值。海上巴士企业运营船舶购置标准需按三亚市海上巴士发展的实际需要、三亚市规定的船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的标准进行采购。

  3.船上人员工资

船上人员工资标准值等于船上人员工资标准值乘以船上人员人数标准值。船上人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所有任职人员,分为船员和客舱乘务员两大类。

船员工资标准值参照海南省同种船型、同等级的船上人员薪酬标准确定,客舱乘务员等其他人员工资标准值以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我市人均工资标准值确定。船上人员人数标准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最低配员的1.5倍确定。

4.企业管理人员工资

企业管理人员工资标准值按总额计算,等于企业管理人员工资标准值乘以企业管理人员人数标准值。

企业管理人员分为一般业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两大类。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标准值参照海南省同种船型、同等级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确定;一般业务人员工资标准值以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我市人均工资标准确定。企业管理人员人数标准值为满足国家行业规定的前提下,力求人员精简高效,据实核定。

  5.工资性计提费用

该项目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企业应按工资总额计提或缴纳的相关费用,其标准需满足国家和三亚市有关规定,支出标准分别按船上人员工资或企业管理人员工资规制值的2%、2.5%、28.9%和5%确定,执行40%内总额控制。

  6.船舶维修保养费

船舶维修保养费标准值以当周期实际支出额列支,其费用应符合相同船型船舶维修保养行业平均水平。

  7.船舶相关保险费

船舶相关保险费按所签船舶保险协议所确定金额据实列支。船舶相关保险费率参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或国际相关船舶和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执行。

  8.船舶融资费用

船舶融资费用标准值为利息支出标准值和金融机构手续费监审数之和。利息支出标准值以实际成交船舶(不含融资租赁的船舶)价值的40%乘以融资利率的数额和购买船舶的实际融资贷款余额乘以融资利率的数据的两者孰低确定。融资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手续费标准值据实列支。

  9.与船舶运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船舶监造费、船舶委托建造费(不含造船资金)、船舶检验和办证费、船舶事故处理补偿费、船舶油污水和垃圾处理费、船舶防台费、船舶安全生产费等与船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按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列支,需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船舶事故处理补偿费,按运营收入的5‰比例确定标准值。船舶安全生产费计提应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据实列支,以上年度实际运营收入的1.5%确定标准值。

  10.船舶燃物料费

船舶燃物料费标准值等于燃料费、润料费、物料费、船用低值易耗品及供应物资费用之和。润料费、物料费、船用低值易耗品及供应物资等费用以当前规制周期实际支出额列支。

燃料费=船舶航程(千海里)×千海里燃料消耗量×年平均燃料单价(市场平均单价与账面平均单价取低者),千海里燃料消耗量标准值暂根据海上巴士企业上一规制周期相同船型执行的情况确定。新投入运营船舶千海里燃料消耗量标准参照已运营同类型船舶油耗设计标准进行等比例测算。

  11.靠泊费

靠泊费按海上巴士企业与码头签署的靠泊协议在当前规制周期产生实际费用列支,相关费用需符合国家及海南省相关码头靠泊收费标准。

  12.码头水电费

码头水电费按照船舶停靠期间实际使用水电费数额列支。

  13.管理费用

包括办公用房租金、办公室装修费、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含船舶)、交通补助和通信补助、修理费(不含船舶维修保养费)、宣传推广费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必须支出。管理费率是指剔除人工费用后的管理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成本规制值的比例,管理费率标准值确定为3%。

  14.其他运营费用

非专用码头环节产生的额外费用、票务系统开发与运营费等其他运营费用以当周期海上巴士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数额列支,其费用应当符合市场通行平均水平。票务系统开发费用摊销占主营业务成本规制值的比例不得超过4%。

  15.不得计入规制成本的项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入合理成本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不列入合理成本、规定资产盈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对外投资等支出;赞助、捐赠支出;向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上缴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其他与海上巴士服务无关的费用。

(三)适当设置主要成本项目浮动范围

燃料费等海上巴士运营主要变动成本项目,允许在标准值上下5%浮动。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浮动范围上限的,按浮动范围上限计入规制成本,实际发生数额在浮动范围之内的,按实际发生数额计入规制成本,实际发生数额低于浮动范围下限的,按实际发生数额计入规制成本。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等主管部门围绕海上巴士企业成本规制与服务质量考核,建立相应的数据上报机制及技术保障体系,量化海上巴士成本与服务质量考核调节,每规制周期核定海上巴士成本项目标准值。

第十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

三亚市海上巴士成本规制财政补贴资金统一由市级财政承担,成本监审费用等相关海上巴士成本规制经费均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益性交通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一条 财政补贴与成本规制操作

(一)企业申报:海上巴士企业需按照成本与收入规制分类项目进行上报,企业对上报数据负责。

(二)成本监审:按照财政补贴拨付程序,市财政局按规定选定第三方中介监审机构对海上巴士企业上一规制周期(每年)实际经营成本进行规制,核定规制成本。届时市交通运输局提供海上巴士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及挂钩补贴建议。

(三)成本补贴:市财政局根据成本规制方案和第三方中介监审机构核定的成本监审数确定规制值,再根据海上巴士服务质量考核调节,确定实际财政补贴额度。

第十二条 海上巴士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会计信息,将各项收入、成本支出独立建账,并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政府各职能部门与公众的监督;海上巴士企业通过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等途径,使其规制成本利润率大于5%的,所获差额利润50%留存企业用于发展;若实际经营成本超过规制成本标准要求的,其亏损由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有权核实企业提供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经营资产范围,其中明显不属于海上巴士运营所必须的资产,或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闲置资产应从海上巴士企业运营资产中剔除。

(二)不同业务发生的成本有无重复计算。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第三方中介监审机构在实施海上巴士成本规制管理改革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海上巴士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应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14〕427号)追究相应责任和追缴财政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办法的实施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生效,适用期为三年。

(二)为鼓励企业自主经营创收和提升服务,自本方案实施生效之日起实际补贴金额根据补贴办法核算出的应补金额(财政补贴规制值)逐年递减发放,并引入服务质量考核调节,即第一年按应补金额的95%直接补贴,5%依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核定;第二年按应补金额的85%直接补贴,10%依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核定;第三年按应补金额的75%直接补贴,15%依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核定。适用期期末,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延续或调整。对本办法实施生效前符合条件但未获补贴的海上巴士企业,按此办法执行,按照核算出的应补金额全额补贴。

(三)三年适用期满,若企业出现因经营亏损无法持续运营,需对投资进行清算的情况,市政府不负责清算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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