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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40-4/2018-00510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发文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8-11-14
  • 发文字号:三府〔2018〕229号
  • 发布日期:2018-11-30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废止;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8-11-30 15:36:00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消防安全

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8〕2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4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市、区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消防工作领导职责,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四)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章 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保证消防经费投入,定期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市、区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组建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三)市、区级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他领导干部负责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消防安全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整治,查处消防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行业系统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消防安全实际,及时出台政府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消防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年度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重点任务。发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作用,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一次消防安全工作。

    (三)加强宏观规划。及时修编城市消防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预留消防站建设用地,将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火栓并明确维护保养部门,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

    (四)整治重大隐患。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办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在重大节假日期间、重要活动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主题公园和示范街,在城市主要出入口、高铁、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消防公益宣传广告牌,在大型人员密集场所设置LED消防公益宣传牌,扩大消防宣传普及面。

    (六)建立消防组织。将专职消防员列为高危职业工种,按照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配齐消防装备。按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建设以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为主体,小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七)将消防安全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将消防安全建设纳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智慧城市建设范畴,推广运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在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严格整治并统一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保障。

    (八)强化火灾防范。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认真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扩展现有基层工作平台或移动终端,实现对网格内的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

    (九)组织灭火救援。要依托消防、环保、安监、卫生、供水、供电、交通等专业性应急处置部门建立综合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联动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经费等保障。统一组织领导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将单位消防安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对单位和消防安全责任人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十一)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完善地方性法规,组织制订、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和各区政府派出机关及其负责人,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参照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建立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二)把消防安全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订和完善本行业、本系统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市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组织扑救火灾、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报市政府备案,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演练,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社区居(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业务指导等消防工作职责。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备专兼职消防民警和消防文员,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助市消防部门或者按照规定组织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负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定期督促检查行业消防安全工作,限期整改行业、系统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商务会展部门负责商场、市场、成品油销售行业、再生资源回收、拍卖、典当、物流配送、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业企业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文化广电出版体育部门负责体育类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物保护单位及经文体部门审批的影剧院、网吧、歌舞娱乐场所和电子游艺场所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三)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行业管理负责对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四)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五)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和婚姻、收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及烈士纪念设施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将火灾灾后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及时开展灾后救助。

    (六)旅游部门负责A级景区、旅行社企业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对城镇燃气、市政设施、风景名胜区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指导、督促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管理范围内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

    (八)电力部门负责电气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使用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电气火灾防范技术研究,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公共交通运输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的行业消防工作,协助做好重大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压力容器的消防安全监管。

    (十一)海事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按行业管理负责渔船、渔港管理,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营运的民用船舶水上设施的消防工作,以及辖区水上火灾事故及水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十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在职能范围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法依规审批占道经营活动、临时建筑及户外广告招牌。

    (十三)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粮食储备环节等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十条 负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社会公共服务等职能的部门,应当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监察部门应当对市、区人民政府、行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况。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将消防安全纳入三亚信用体系和三亚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

    (三)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投入和保障机制,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按规定及时拨付消防经费。

    (四)规划部门应当协助消防部门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规划、消防装备、消防用水、消防通道等消防规划内容纳入城乡规划中,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布局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落实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培训中心、应急救援基地等消防建设用地,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预警预报,落实防灾减灾应急预案。

    (六)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工业、信息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应综合考虑消防安全,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全面促进信息化与消防工作的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

    (七)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公务员培训和职业技能教育、教学、培训内容。

    (八)司法部门应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九)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确保消防供水、消防供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十)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一)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告消防部门。

    (十二)住建部门应当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工作。

第四章 社区居(村)委会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社区居(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

(二)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辖区单位、居民楼院(小区)、村组和出租屋等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住人经营场所和电动车停放场所及时督促整改。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

    (四)督促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五)配备专兼职消防宣传员,在居民活动场所、办公区等区域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每月组织居民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

    (六)维护保养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整好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消防安全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六)制定和实施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管理部门,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并及时更新消防档案。

(三)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提示标志。  

(四)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

(五)按照规定建立微(小)型消防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商业区、旅游区、开发区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集中区域,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协助组织。

第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

(二)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值班人员,进行实时监控。

(三)按照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状况评估,并存档备查。

(五)易燃易爆场所应当建立与本单位生产技术相适应的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

(六)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应接入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参照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其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施工现场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六章 责任落实

    第十八条 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对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开展检查、考评和督导,对督导发现的问题可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和建议上级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以上事故的,按照规定报上级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因消防安全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凡因火灾责任事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凡因消防安全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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