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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修订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管理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40-4/2021-0208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03-13
  • 发文字号:三府办〔2021〕31号
  • 发布日期:2021-03-30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修订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管理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3-30 16:33:0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修订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管理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管理与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管理与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为市政务中心)集中管理的各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及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0〕1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集中于市政务中心政务大厅办理业务的各市直政府部门、垂直双管单位的审批办及工作人员;进驻政务中心的公共服务窗口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审批办及工作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审批办是根据市政府要求设立并集中于市政务中心,依法履行本单位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职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审批服务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审批办及工作人员实行市政务中心与派驻单位双重管理,日常工作以市政务中心管理为主,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其党团组织关系迁入市政务中心,有关业务工作接受派驻单位管理。

第六条市政务中心对审批办具有政治教育、考核考评、信息安全等事项的统一管理权,对进入市政务中心政务大厅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具有登记、梳理、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的统一管理权,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新经验,不断提高审批办服务水平和效能。

市政务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通过视频监控、受理投诉等形式,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情况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预警纠错和依规处理。

第七条各派驻单位应按照“事项、人员、授权”三到位原则,做到内部审批项目和审批人员向审批办集中,审批办向市政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权相对向审批办主任(首席代表)集中。

第八条按照“集中受理、授权充分”的原则,实行首席代表制。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对审批办主任(首席代表)充分授权,使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一般性审批事项在审批办受理后直接办结。同时,对于需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复杂事项审批办主任要具有受理决定、核准意见、协调催办、流程控制等权限,审批办主任在审批办现场不能决定的有关事项,其派出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可通过三亚市政务服务体系信息化系统(市政务服务云平台)进行审批。

第二章审批办管理

第九条市政务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统一安排,根据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确定市政务中心集中管理的单位,结合市政务中心实际情况和进驻单位项目的办理情况,设置和调整审批办公室及窗口。

第十条市政务中心对各审批办实行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发布信息、统一协调、统一考核、规范着装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审批办根据单位授权,按照权责统一原则,代表本单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自查清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市政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制定本审批办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审批办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审批权限、办事程序、质量标准和办结时限等,做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责任到人。

(三)遵守市政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市政务中心的督办协调,配合市政务中心或相关部门完成有关联审联办事项,按市政务中心的规定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四)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施部门、项目名称(大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法律政策依据、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业务表单内容、投诉电话、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十五项要素公开。审批办应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制定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表格文本,并向社会免费提供。

(五)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即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期限,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行政相对人和纪委监委的监督。

(六)受理有关政策法规及办件的咨询,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七)按照法定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办理,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八)负责市政务中心与本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市政务中心发出的政务服务事项督办函。协助市政务中心妥善处理好行政相对人的有关咨询、投诉等工作。

(九)完成本部门和市政务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统一使用市政府授权市政务中心刻制的“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审批办主任(首席代表)签署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审批办工作人员由进驻单位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选派,并报市政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审批办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审批办选派的首席代表,应为副科级及以上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在编人员。

(二)政治觉悟高、品行端正、廉洁奉公、服务意识强。

(三)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原则上应是直接从事本部门行政审批业务的人员,熟悉和掌握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

(四)熟练掌握电脑操作、网络应用及其他现代化办公手段。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年龄在45周岁以下(副科级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除外)。

第十五条审批办主任(首席代表)除应当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改革创新意识、开拓进取精神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并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以及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和政策执行能力。

第十六条审批办主任(首席代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进驻市政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对本部门授权委托的事项,在权限内全权办理有关审核、签发等工作。

(二)参与其他部门联合办理事项。代表本部门参加联审会议,签署联合办理事项的会签意见。

(三)负责组织现场勘验、指派人员参加联合勘验。

(四)对不能决定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负责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履行审批职责。

(五)负责处理本审批办的投诉。

(六)负责本审批办工作人员的日常领导和管理,协助市政务中心对本审批办及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评定、年终考核。

(七)接受市政务中心的日常管理。负责本部门与市政务中心的协调工作,按时报送材料。

(八)负责市政务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审批办工作人员自正式进入市政务中心工作之日起,至少定岗工作2年。拟调整的审批办工作人员应坚持职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编外人员不可接替编内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进行调整:

(一)派驻人员在审批办的工作期满二年,且派驻单位认为需要进行人员轮换的;

(二)调出本单位的;

(三)职务提升或职级晋升的;

(四)因年龄原因不适宜在审批办工作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适宜在审批办工作的(需提供医院相关证明);

(六)因审批制度改革等原因使原有的业务取消或下放,审批办需要调整或撤出部分人员的。

第十八条人员调整时拟派驻人员应至少到审批办熟悉业务办理程序一周,原则上不得临时进行人员调整。人员调整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各进驻单位需提前一周以函件的形式通知市政务中心人员调整及进驻的有关事宜并附上人员信息登记表。市政务中心审核同意后,通知派驻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市政务中心审核同意,派驻单位不能任意调整或新增审批办的工作人员;

(二)出现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中的第(二)至第(六)项情形的,人员调整的审核时间为各单位来函提出调整事由的次日起;

第十九条审批办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形的,市政务中心决定给予退回:

(一)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相关制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被纪委监委通报、查处的;

(三)业务能力差,多次办件出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被投诉查实三次以上且主要责任在审批办工作人员一方,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

(五)纪律涣散,迟到、早退、请假次数多,服务态度差、情绪偏激、言行举止不文明,不服从管理、工作安排等其他情况需要退回的。

第二十条退回的办理程序:

(一)市政务中心函告派驻单位有关退回事宜;

(二)派驻单位拟定新派驻工作人员报市政务中心,同时按照规定对被退回人员作相应处理;

(三)被退回的工作人员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四)新派驻工作人员完成相关交接工作。

第四章审批办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审批办考核基础分为100分,从人员到位、职能到位、审批管理、收费管理、纪律执行、社会评议、审批改革七个方面进行考核,实行倒扣分制,扣完单项分值为止(下同)。

第二十二条人员到位(10分)

(一)未按规定指定审批办主任(首席代表)扣10分。

(二)未按要求选派审批办工作人员的,扣3分。

(三)审核人员须2名以上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每缺一人扣3分。

(四)违反第三章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在审批办连续工作未满二年调离的,每人次扣3分。

(五)未将党组织关系转入中心的,每人次扣1分。

(六)未经市政务中心同意,擅自调整审批办工作人员的,扣5分。

(七)审批办窗口无人在岗的,每次扣5分。(时间界定:每日上班后、下班前5分钟内,其余时间段空岗时间达到20分钟及以上的)

(八)审批办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审批办工作被市政务中心退回的,扣5分。

第二十三条职能到位(10分)

(一)在市政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存在“两头受理”情况的,每项扣10分。

(二)应进驻市政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未进驻中心的,每项扣2分。(因场地、特殊流程等客观因素导致事项无法进驻的除外)

(三)未按要求实行政务公开的,每项扣2分。

(四)将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拿出政务大厅在原单位使用的,每次扣5分。

第二十四条审批规范(20分)

(一)审批程序规范情况(5分)

1.审批过程、审批结果违法的,每件次扣5分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等事项调整、变更未及时按程序报市政务中心而擅自进行的,每次扣1分。

3.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未按规定程序退出市政务中心、或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暂停办理,每次扣1分。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不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影响受理的,每次扣1分。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未在首次办理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未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的,每次扣1分。

6.拒绝受理属于本窗口业务范围事项的,或受理后不出具《受理通知书》的,每次扣1分。

7.办结后未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给行政相对人的,每次扣1分;若通知时间超过承诺办理时限的,按超期件处理每件次扣5分,同时取消该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8.丢失行政相对人材料的,扣1分。

9.超时办结的,每件次扣5分,同时对事项经办人及审批办主任各扣2分。

(二)综合受理执行情况(10分)

1.综合受理事项占进驻事项比例未达到当年市政府要求的,扣2分。

2.未主动提供综合受理事项审查细则的扣1分。

3.综合受理事项办件主要入口(占比超过50%)依然在各审批办的审批办扣2分。

(三)并联审批执行情况(5分)

1.应进行并联审批却未按规定进行并联审批的,每件次扣2.5分。

2.未履行并联审批职责的,每件次扣2.5分。

3.并联审批部门出具意见不明确,或意见随意扩展、不按规定出具的,每次扣1分;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的,视为未履行职责,每件扣2.5分。

第二十五条收费管理(5分)

(一)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改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的,扣5分。

(二)收费项目已取消,但未及时落实取消,仍保留收费的,扣5分。

第二十六条纪律执行(20分)

(一)工作纪律(5分)

审批办工作人员工作形象平均得分和出勤情况平均得分之和的三分之一,为该审批办的工作纪律得分。

临时工作人员及代岗人员在代岗期间产生违规行为的,按审批办工作人员考核扣分进行,按比例从审批办工作纪律得分中扣分。

(二)内务管理(5分)

1.办公时间电话无人接听的,每次扣1分。

2.卫生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

3.窗口物品摆放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

4.使用未经批准的电器造成一般损害的,每次扣2分。

5.未落实节能要求下班后不关闭计算机、空调等电器的,每次扣1分。

(三)培训学习(5分)

1.未按人员要求派员参加政务中心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培训的,每次扣1分。

2.审批办主任无故缺席中心会议的,每次扣2分。

3.未落实中心相关制度或工作要求的,每次扣3分。

(四)信息工作(5分)

各审批办须按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报送信息(每月1篇),常驻窗口单位年度报送信息不少于12篇次。报送少于6篇次,扣5分;报送6-7篇次,扣3分;报送8-9篇扣2分;报送10-11篇,扣1分,报送12篇次,不扣分。季节性窗口当值期间每月须报送1篇,当值月份未报送信息的,每少报1篇扣1分。中心将对每月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统计扣分,每季度将月份统计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社会评议(15分)

(一)投诉(9分)

被行政相对人投诉(包括来信、来访、来电投诉等)的,经查实,每件次扣3分,连续两次被投诉并核查属实的取消该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二)群众评议(6分)

市政务中心通过移动端、评价器、政务服务网、电话回访等方式收集办件“好差评”情况。差评整改率(已整改的“差评”数占其应整改“差评”数的比例)达到100%不扣分。如出现“差评”工单,没有及时整改到位的,每一件差评工单扣3分。连续两次出现未整改到位的差评工单则取消该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二十八条审批改革(20分)

(一)各进驻单位不见面审批事项比例未达到该年度市政府要求的,扣5分;

(二)对纳入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编制服务指南的申请材料均需一次性明确告知。如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所需材料”、“其他相关材料”等行政审批“兜底条款”问题或实际操作与办事指南公布内容不符的,每例扣3分;

(三)未及时提供办事指南内容,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便的,每项扣2分。

第二十九条附加分(100分)

(一)即办件比率(10分)

即办件比率为100%的加10分,其它按实加分,计算公式为:

×100%×10分

(二)承诺件提前办结率(5分)

承诺件提前办结率为100%的加5分,其它按实加分,计算公式为:

×100%×5分

(为避免重复计算,在“即办件比率”与“承诺件提前办结率”两项中,取得分高者予以加分。)

(三)提速率(10分)

提速率为90%及以上的加10分,其它按实加分,计算公式为:

×100%×10分

(四)社会表扬(5分)

行政相对人对审批办提出表扬的,收到表扬信每封加0.1分;收到锦旗每面加0.5分。(同一事项只统计最高加分值一次)

(五)其它(70分)

1.对纳入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精心编制服务指南列明申请条件、基本流程、示范文本等,由考核组择取其中优秀的,每项加2分。

2.审批办及工作人员因审批工作获市级荣誉称号的,每次加3分;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荣誉称号的,每次加5分;获省部级(含)以上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同一事迹取最高加分值,不重复计算)。

3.审批办工作人员代表市政务中心参加市级各类比赛获奖的,每次加2分;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比赛获奖的,每次加3分。

4.有力推动市政务中心文明创建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的,每项加2分。

5.审批办及工作人员所撰写的工作信息、理论文章或调研类文章被市委、市政府刊物(含电子媒介)或市级媒体采用的,对所属审批办和个人分别加1分;被省委、省政府刊物(含电子媒介)或国家部委(含主办网站)采用的,对所属审批办和个人分别加2分;被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级主流刊物(含电子媒介)采用的,对所属审批办和个人分别加3分。若相关稿件被国家级媒体地方版或省级媒体市县采用的,其加分标准按低于同一级别计算。

6、审批办工作人员在市级(含市级)征文比赛、演讲比赛等活动中获奖的文章(演讲稿),参照前条之规定进行加分。

7.配合中心推进三级政务和便民服务一体化建设各项工作,合力构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网上政务大厅等综合政务服务信息平台的,每项加5分。

8.积极参与中心党建工作,担任支部书记职务加2分、担任支委职务的加1分,全年参加“三会一课”和党日活动为满勤90%以上的加1分、参与党员志愿服务工作满28小时的加1分。在“两优一先”评选工作中,被评为“先进党支部”的支部书记(含副书记)加2分、其余党员各加1分,被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各加1分,评比结果有出现同一人的情况,不影响加分。

9.加强制度集成创新,针对行政相对人提出建议进行优化调整,形成具体方案或制度,并印发实施的,每件加3分。

第五章审批办工作人员的考核

第三十条组织部门或有关单位对审批办工作人员进行晋职晋级考察时,把在市政务中心的履职情况作为其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审批办工作人员考核基础分为100分,从工作形象、工作效能、出勤情况、廉洁情况、评议及投诉五个方面,对审批办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实行倒扣分制,扣完单项分值为止(下同)。

第三十二条工作形象(10分)

(一)在窗口与服务对象大声争吵,造成不良影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每次扣3分。

(二)未按规定规范着装的,每次扣3分。

(三)未按规定佩戴工作牌或未按规定摆放桌牌的,每次扣1分。

(四)带非工作人员到办公区域(到办公室沟通协调的办事群众除外),每人次扣1分。

(五)上班时间在审批办公室及窗口吃东西的,每次扣5分。

(六)上班时间摆弄手机影响工作的,每次扣5分;登录与业务无关网站的,每次扣3分。

(七)上班时间不注意工作形象的,每次扣3分。

(八)在政务中心办公楼内吸烟或工作日中午饮酒等违反有关规定的,每人次扣10分。

(九)工作不配合、不团结同事,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3分。

(十)无故缺席支部“三会一课”和机关党委组织的党日活动等有关党建工作,或请假次数累计达到3次的党员,每人次扣5分。

(十一)机关党委开展有关党建工作时,党员未佩戴党员徽章亮牌上岗的、不按时报送学习笔记、心得体会等各项党建材料的,每人次扣2分。

第三十三条工作效能(30分)

(一)经办人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的,每件次扣2分。

(二)不能及时、准确、有效地解答服务对象的咨询,经查属实的,每件次扣2分。

(三)未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经查实,每件次扣2分。

(四)业务台账不健全,相关表格、文书出具不规范,经查实,每项扣1分。

(五)未落实市政务中心相关制度或工作要求而影响工作的,每次扣2分。

(六)因个人操作原因造成审批系统出错的,每件次扣2分。

第三十四条出勤情况(20分)

(一)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旷工每半天扣3分(迟到、早退半小时及以上的视为旷工)。

(二)审批办工作人员不在自身岗位且时间达到20分钟及以上的(无请假及公出记录的),按脱岗处理,每次扣2分。当月累计2次(含2次)的,从第2次起,每次扣5分。

(三)参加中心的会议、政治学习、业务培训,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内的,每次扣1分;5分钟以上的,扣2分。缺席半小时及以上视为旷工半天,每次扣3分。

(四)忘记打卡的,经查属实,每次扣0.5分。

第三十五条廉洁情况(20分)

(一)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经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

(二)向中介机构介绍业务或者从事其它有偿中介活动的,每次扣10分。

(三)因违反党纪、政纪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每次扣20分。

(四)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每次扣20分。

第三十六条评议及投诉(20分)

(一)投诉(10分)

被行政相对人投诉(包括来信、来访、来电投诉等)的,经查实,每件次扣2.5分,连续两次被投诉并核查属实的取消该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二)群众评议(10分)

市政务中心通过移动端、评价器、政务服务网、电话回访等方式收集办件“好差评”情况。差评整改率(已整改的“差评”数占其应整改“差评”数的比例)达到100%不扣分。如出现“差评”工单,没有及时整改到位的,每一件差评工单扣2.5分。连续两次出现未整改到位的差评工单则取消该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三十七条附加分(100分)

(一)考核期内无违反考勤规定的,加3分。

(二)得到服务对象书面等实物表扬的,经确认,每件次加0.5分。(考核期内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三)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五款执行。

第六章考核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市政务中心对审批办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民主推荐与考核领导小组考核打分相结合、日常管理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审批办及工作人员的考核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考核基本分满分为100分,具备加分条件的按规定加分,最高分为200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规定扣分,直到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四十条平时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进驻中心审批办非市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参加平时考核。其中:援派或者挂职期间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由接收单位进行平时考核。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由抽调单位进行平时考核。病、事假累计事假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工作日一半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平时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共性指标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置,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方面。个性指标由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个人结合岗位职责,以工作计划的形式提出,主要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四十一条年度考核。市政务中心每年度对各进驻单位审批办及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评选出审批工作先进单位、优秀审批办及相关单项奖。审批办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在市政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相应的《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在市政务中心产生并作为年度考核的最终结果,并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审批办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优秀指标由人事部门单列,不占派驻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其他单位比例,按照20%的比例评选。派驻单位不再对在市政务中心考核的审批办工作人员进行重复考核。

第四十二条年度考核方法。审批办及工作人员应对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审批办还须制定下年度的工作目标。审批办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前,应以书面形式征求各派驻单位的意见;审批办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等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按相关规定由市政务中心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或报送派驻单位存入本人档案,派驻单位不再重复备案;审批办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由市政务中心通知派驻单位调换。

审批办的考核结果由市政务中心以书面形式反馈到所属单位并报市委组织部,作为各进驻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不服可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考核对象复核中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季节性窗口工作人员由派驻单位进行考核。社会公共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2015年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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