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政策>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专栏>政策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标    题: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40-4/2020-01956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09-04
  • 发文字号:三府办〔2020〕168号
  • 发布日期:2020-09-09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9-09 11:18:1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市各直属国有企业:

《三亚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及薪酬审核实施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国有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市政府授权的机构组织任命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分类分级管理。坚持和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原则,严格规范组织任命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对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薪酬分配机制。

(二)激励约束统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并与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的原则。

(三)统筹兼顾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实现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按照追求效率、体现公平的要求,推动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四)监管自律结合。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监管体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薪酬构成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他履职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上年度三亚市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三亚市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定提供),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计算公式为:基本年薪=核定的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以内倍数×分配系数。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1;总经理分配系数在0.9-1之间;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按0.6-0.9确定;具体分配系数由企业董事会依据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审议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二)绩效年薪是指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0-1.6之间合理确定。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每年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职工人数等因素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1.375。

(三)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计算公式为: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水平)×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0-30%之间合理确定。

第三章 薪酬核算与支付

第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计划性和规范性,不得超提、超发。企业负责人薪酬在内的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企业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市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建立薪酬发放事前审批制度,企业负责人薪酬及其他收入兑付前必须报市国资委审批。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可采取按月预发、期中审核、期末结算方式发放。预发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或当年预算)绩效薪酬的60%,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半年预评估结果对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予以调整。企业年度考核结束并完成当期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后,于考核次年4月底前对绩效年薪进行结算发放,多退少补;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激励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兑现。

企业不得超出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除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之外,企业负责人未经市国资委许可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薪酬之外领取本企业任何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年薪为税前收入,应当由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企业不得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可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法定福利待遇。除国家规定项目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额度。

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为企业负责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企业不得缓缴、少缴。应由企业负责人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不得由企业支付。严禁人为降低或虚增缴费基数,严禁超过规定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为企业负责人购买商业保险。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企业负责人考核年度的薪酬兑付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内容包括考核年度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标准,以及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的所有货币性收入。未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不得兑付。

企业应当于每个任期考核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企业负责人的任期激励兑付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的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负责人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外,因个人原因导致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任期考核结束后按规定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或其他本企业以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因特殊情况需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或其他本企业以外单位领取报酬的,应全额上缴所在企业,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法定退休年龄前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对在创新驱动、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推动企业重大资产重组、资本运作以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市国资委一事一议后提出奖励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从国资收益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工作中作用突出、贡献巨大的企业负责人,若已离岗可实施追溯奖励)。

第十五条企业应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工资总额预算的使用,不得超提超发,出现超提超发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范围发放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均视为违规收入,除清退违规收入外,扣罚该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度20%的绩效年薪。

第十七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福利费、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规章制度,对超额度或突破范围列支福利费,超标准计提缴纳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向已经领取企业年金的企业负责人继续发放养老性质补贴等违规行为,除清退违规金额外,扣罚该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度20%的绩效年薪。

第十八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工资列支渠道。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都应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因违规违纪,受到行政或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的,扣减当年度20%的绩效年薪;受到行政或党内记过、记大过的,扣减当年度40%的绩效年薪;受到降级的,扣减当年度60%的绩效年薪;受到开除职务、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全额扣除当年绩效年薪以及本任期内全部任期激励。同时受到行政和党内处分的,扣罚处分从高取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其他经市政府授权出资监管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以外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由企业依法依规制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的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对所出资控股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收入分配制度健全、程序规范、结果合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企业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及经营效益合理确定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度起施行,原《三亚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三国资〔2013〕184号)同时废止。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