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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40-4/2019-00658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9-04-22
  • 发文字号: 三府办〔2019〕59号
  • 发布日期: 2019-04-30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19-04-30 10:42:00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2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编制目的。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及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等。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疫情分级。根据非洲猪瘟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II级)和较大(III级)。

()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合力。

二、组织管理

()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成立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市长担任,成员为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统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三亚海关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控非洲猪瘟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贯彻落实省级对非洲猪瘟防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领导全市发生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扑灭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非洲猪瘟疫情;监督和指导区级扑灭较大(Ⅲ级)非洲猪瘟疫情。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畜牧兽医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是负责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报告疫情;负责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资金、物资的方案和建议;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非洲猪瘟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完成上级交办任务。

()市领导小组组成部门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在疫情发生后,指导新闻媒体根据市领导小组的要求对疫情进行准确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负责维护生猪及其产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协调保障市场生猪产品供应稳定。

3.市农业农村局职责。(1)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计划和技术规范,做好全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2)研究制定全市非洲猪瘟防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3)成立疫情应急队伍,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并加强管理,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及通讯工具等。(4)发生疫情时,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指导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做好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监督、指导疫情发生地对疫点、疫区内的易感染生猪按规定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疫情发生地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被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全面消毒;督促疫情发生地组织人员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生猪及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卫生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屠宰场(点)做好生猪及产品检疫工作;指导疫情发生地加强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内群众的宣传工作;测算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4.市林业局职责。负责做好野猪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定期向市农业农村局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野猪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按规定处置病死、患病和带毒生猪。

5.市应急管理局职责。负责处置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有关工作。

6.市商务局职责。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生猪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负责抓好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生猪及其产品的行为,负责进入市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8.市公安局职责。负责联合农业、交通部门在主要交通要塞设置关卡,防止疫区及受威胁区生猪流动;负责维护疫区社会治安,查处妨碍防疫、疫情处置等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临时消毒检查站设立等相关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职责。负责督促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生猪及其产品,禁止客运和货运车辆从疫区运出生猪及其产品,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10.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将疫病预防、监测、控制、扑灭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及保障市场稳定供给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负责协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闭城区范围内疫区生猪交易市场(点)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工作,防止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

12.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负责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有关工作的执法,防止非洲猪瘟流入养殖环节;负责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

13.市统计局职责。负责生猪存栏、出栏及价格的统计。

14.市教育局职责。加强疫病防控知识宣传;发生疫情时,保障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周边乡镇学校营养餐有效供给;加强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管理,严防流入生猪养殖环节。

15.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协助开展疫区内人员防护、检查站点)消毒等技术指导,做好防疫知识宣传。

16.市生态环境局职责。负责配合、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疫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场点的选址,并参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17.市邮政管理局职责。负责加强寄递渠道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工作。

18.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及时核实网络舆情,对不属实的情况及时制止。

19.三亚海关职责。责进口肉品及起加工产品的监管,加大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件、跨境电商产品、出入境旅客携带物及产生垃圾的查验和检疫。

其他相关单位要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防控工作。

(四)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发生疫情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应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市长担任指挥长。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各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设综合协调组、专家技术组、疫情排查组、染疫动物扑杀组、疫点疫区封锁组、后勤物资保障组、现场秩序维护组、医疗救护组、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群众疏导组等。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市领导小组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判定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协调各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疫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领导小组报告。

()应急管理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市、区两级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三亚海关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调度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专家技术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从有关单位组织专家成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专家技术组,负责疫情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演练和疫情现场诊断并提供初步诊断结论、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建议。专家组初步诊断结论和省、部级有关检测单位的确诊结果作为市领导小组进行疫情应急处置的主要依据。

3.疫情排查组由市、区两级农业农村局抽调专家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生猪疫情排查,划分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等。

4.染疫动物扑杀组由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染疫生猪按规定进行扑杀。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扑杀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5.疫点疫区封锁组由市、区两级公安部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落实执法人员设卡布点,关闭生猪交易市场,严禁生猪进出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消毒。

6.后勤物资保障组由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积极保障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燃油、挖掘机、药品(消毒药)、动物疫苗、扑杀补助款等。

7.现场秩序维护组由市、区两级安排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现场秩序维护,确保疫情应急处置顺利进行。

8.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健康部门协助事发地区政府(管委会)做好应急处置的现场医疗救护等工作。

9.宣传和舆论引导组由宣传部门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宣传报道,正面引导社会舆论,防止引起社会恐慌。

10.群众疏导组由事发地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养殖场(户)及周边群众的安抚、疏导工作。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疫情监测。由市、区两级动物疫控机构负责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规模养殖场、散养户、交易市场、屠宰场、异地调入的生猪及产品等进行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加强受威胁区易感染牲畜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抽样检测,对未经免疫的生猪进行血清学检测。市、区两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疫情预警预报。

()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区级政府(管委会)报告。区级政府(管委会)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将情况报请市领导小组。报告内容包括发病生猪的主要症状、时间、地点、数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当地区级政府(管委会)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具备非洲猪瘟疫情典型症状的可初步认定为临床疑似病例,应于2小时内将疫情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将疫情上报市领导小组。

四、疫情响应

()疫情分级。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II级)、和较大(III级)。

1.特别重大(I级)疫情。全市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30天内大多数区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重大(II级)疫情。30天内,2个以上区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较大(III级)疫情。1个区发生疫情。

(二)分级响应。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上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应在下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的基础上进行;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应急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我市发生特别重大疫情时,由市领导小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全市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地区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地区调出;暂停外来市县生猪进入我市,各区要组织在主要交通要塞设置关卡拦截外来生猪,一经发现外来市县生猪调运进入我市的,要追根溯源,并严厉追究生猪进入我市交通要塞区域主要领导责任。在全市范围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在邻近疫区通道关口设置检查站,疫区内所有生猪42天内不得调运进出。各区要组织严厉查处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行为,一经发现使用餐厨生物剩余物饲喂的生猪一律按照染疫生猪处置,所有生猪全部扑杀并无害化处理;同时要对举报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给予奖励,按照300元/头标准奖励,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对扑杀生猪将给予财政扑杀补助,按照1200元/头标准进行扑杀,同时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给予80元/头处理补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餐厨剩余物的收运处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违规处置、使用餐厨剩余物的监督执法,源头防止餐厨剩余物流入养殖环节。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实行病死猪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及个人可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举报随意丢弃病死猪行为,一经查实给予200元/起奖励。农业农村部或我省向社会发布I级疫情预警时,我市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认真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

我市发生重大疫情时,由市领导小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区政府(管委会)应迅速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并调配所需应急物资。全市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区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区调出。相关区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或省向社会发布Ⅱ级疫情预警时,暂停从发生疫情地区调入生猪及相关产品,认真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我市发生较大疫情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全市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区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区调出,相关区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暂停从相关关口、港口所在地调入生猪及相关产品。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或省向社会发布Ⅲ疫情预警时,暂停从发生疫情地区调入生猪及相关产品,认真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各区(管委会)。如疫情无法得到控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上一级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请求扩大应急响应。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根据非洲猪瘟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由市领导小组报请农业农村部或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由市人民政府或市领导小组根据农业农村部或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议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五、应急处置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对发病养猪场(户)的生猪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养猪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猪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疫情确诊后,各区政府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市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猪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交易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区农业农村局报请区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区政府依法发布封锁文件跨区发生疫情时,由市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区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区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野猪和虫媒控制。林业局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市、区农业农村局与林业局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疫情跟踪与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1.疫点为养殖场、交易场所的。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的生猪全部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42天后(未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的)未出现新发疫情的;或者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15天后,引入哨兵猪继续饲养15天后,哨兵猪未发现临床症状且病原学检测为阴性,未出现新发疫情的,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区农业农村局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区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2.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对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应对屠宰场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15天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表明未污染非洲猪瘟病毒的,经就地高温处理后可加工利用。

对屠宰场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48小时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抽样检测表明未污染非洲猪瘟病毒的,经就地高温处理后可加工利用。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企业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48小时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解除封锁后,在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对需继续饲养生猪的养殖场(户),应引入哨兵猪并进行临床观察,饲养45天后(期间猪只不得调出),对哨兵猪进行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均为阴性且观察期内无临床异常的,相关养殖场(户)方可补栏。

()扑杀补助。对在非洲猪瘟控制及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和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重大(II级)以上疫情评估报告,应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

(二)责任追究。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抚恤补助。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

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七、保障措施

()组织领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区级政府及时报请市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保障。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物资保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报请市领导小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财政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宣传教育。各区(管委会)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要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附则

(一)上级有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预案由三亚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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