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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海上巴士成本规制补贴试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40-4/2019-0057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01-20
  • 发文字号:三府办〔2019〕7号
  • 发布日期:2019-01-25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海上巴士成本规制补贴试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1-25 10:23:00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海上巴士成本规制补贴试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海上巴士成本规制补贴试运行实施方案》已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106次会议、七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0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海上巴士成本规制补贴试运行实施方案

 

    一、海上巴士收入、成本规制用途与范围

    本方案所称海上巴士收入、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海上巴士行业正常经营性收入、成本范围和建立单位成本标准和规制收入,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的方式。规制成本作为海上巴士财政补贴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补贴基数),不作为海上巴士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海上巴士正常经营性成本费用项目纳入成本规制范围,包括:

    (一)船舶运营费用(分船舶固定成本和航次变动成本);

    (二)企业经营管理费用;

    (三)其他运营费用。

    企业发生的非正常经营性支出不纳入成本规制范围。政府指令性任务产生的突发性、非经常性支出,不计入补贴基数,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单列项目归集。对外承包航线不实施成本规制。

    二、海上巴士成本规制流程

    (一)以海上巴士成本规制周期的上一规制周期的相关成本数据为基础,参考国内其他城市的相关指标,结合我市实际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确定当前规制周期的成本项目标准值,并向海上巴士企业公布。

    (二)规制周期初,市财政局按规定选定第三方中介监审机构对海上巴士企业上一规制周期实际经营成本和标准值计算所需的基础数据进行监审,核定规制成本。

    (三)按照已确定的规制周期成本费用标准值,规制当前规制周期海上巴士企业经营成本,确定财政补贴基数。同时结合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的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确定海上巴士企业实际财政补贴额度。

    三、各类成本具体内容及规制成本标准的确定

    (一)船舶运营费用

    船舶运营费用可分为船舶固定成本和航次变动成本两大类别。

    1.船舶固定成本

    1.1船舶租金

    1)相关定义内容

    船舶租金是指海上巴士企业租赁运营所需船舶产生的船舶租赁费用。船舶租赁合同中需要明确出租与承租双方责任义务范围及费用明细划分,且规制成本监审时不得重复计算相关成本项目。

2)船舶租金标准值的确定

船舶租金应符合相关船型租赁市场通行价格。市交通运输局应对出租与承租双方所签船舶租赁合同组织专项监审后提出合理租金值结论后予以核定船舶租金标准值。

    1.2船舶折旧费

1)相关定义内容

船舶折旧费是定期的计入到成本费用中海上巴士企业自有船舶资产(不包含租赁船舶)的转移价值。海上巴士企业自有船舶资产以市场价格为监审值。海上巴士企业自有船舶购置标准需按三亚市海上巴士发展的实际需要、三亚市规定的船型配置与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采购。船舶采购的总规模应经市主管部门核定,单船采购价格超过沿海高速客船相同船型平均船舶成本的部分不予纳入规制成本。海上巴士船舶的建造、购置应事先向三亚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未经审批自行建造、购置的船舶,不纳入规制成本。

    海上巴士企业船舶折旧的计提要预留5%的残值。船舶处置时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因自有船舶运营已达到使用年限或超过使用年限处置而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监审成本的其他运营费用中,形成的收益应计入监审收入中;未达到使用年限处置而形成的损失不计入监审成本中,形成的收益应计入监审收入中。

2)船舶折旧费标准值的确定

海上巴士船舶折旧年限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算,按10年计算折旧。政府出资或补贴形式的海上巴士船舶折旧不计入补贴基数,不提折旧,已提折旧的应当扣除。因此,海上巴士船舶折旧费标准值等于在规定使用年限的船舶按照船舶的购置标准和上述规定的折旧政策所计算的折旧费,减去船舶购置类补贴计入当前规制周期损益的递延收益。

    3)船舶折旧费规制值的确定

当船舶折旧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当监审数在标准值以下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1.3船上人员人工费用

    1)船上人员工资
    a)相关定义内容及分类

    船上人员工资定义:指海上巴士企业实际发放的、计入船上人员工资表的各项货币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励工资、工作津贴等。船上人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所有任职人员,分为船员和客舱乘务员两大类。船员具体包括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等;客舱乘务员指为海上巴士乘客提供客舱服务的客舱服务人员。以上两类人员的工资费用根据所从事的相关业务分别记入相应的成本项目。

    b)船上人员工资标准值的确定

船上人员工资标准值等于船上人员工资标准值乘以船上人员人数标准值。船员工资标准值参照海南省同种船型、同等级的船上人员薪酬标准确定,客舱乘务员等其他人员工资标准值以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我市人均工资标准值确定。船上人员人数标准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最低配员的1.5倍确定

c)船上人员工资规制值的确定

当船上人员工资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当监审数在标准值以下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2)船上人员社会保障费等四项经费
a)相关定义内容

四项经费包括:海上巴士企业实际已支付的船上人员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不列入补贴基数。

b)四项经费标准值的确定

四项经费计提以船上人员工资规制值为基数,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标准分别按船上人员工资规制值的2%2.5%28.9%5%进行确定,执行40%内总额控制。

c)四项经费规制值的确定

当四项经费监审数总额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低于标准值以下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1.4船舶维修保养费

1)相关定义内容

船舶维修保养费是指海上巴士企业运营船舶所发生的维修、保养等费用支出,不包括其他与海上巴士船舶无关的维修保养费。船舶维修保养费主要包括租赁船舶调遣费、维修服务费、坞修工程、船体工程、机械部分、电器部分、冷藏工程等相关费用。以上船舶维修保养费记入相应的成本项目。

2)船舶维修保养费标准值的确定

船舶维修保养费标准值以当前规制周期实际支出额列支,其费用应符合相同船型船舶维修保养行业平均水平。

3)船舶维修保养费规制值的确定

    当船舶维修保养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低于标准值以下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1.5船舶相关保险费

1)相关定义内容

船舶相关保险费指海上巴士企业为运营船舶及旅客海上运输所投保险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船舶险、船东责任险、承运人责任保险等。

2)船舶相关保险费标准值的确定

船舶相关保险费按实际签署船舶保险协议确定金额据实列支。船舶相关保险费率可参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或国际相关船舶和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执行。

3)船舶相关保险费规制值的确定

当船舶相关保险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低于标准值以下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1.6船舶融资费用

1)相关定义内容

船舶融资费用指海上巴士企业为筹集建造或购置船舶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融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和金融机构手续费。

2)船舶融资费用标准值的确定

船舶融资费用标准值为利息支出标准值和金融机构手续费监审数之和。利息支出标准值以实际成交船舶(不含融资租赁的船舶)价值的40%乘以融资利率的数额和购买船舶的实际融资贷款余额乘以融资利率的数据的两者孰低确定。融资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手续费标准值据实列支。

3)船舶融资费用规制值的确定

    船舶融资费用监审数高于标准值,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低于标准值,规制值取监审数。

    1.7与船舶运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1)相关定义内容

与船舶运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船舶监造费、船舶委托建造费(不含造船资金)、船舶检验和办证费、船舶事故处理补偿费、船舶油污水和垃圾处理费、船舶防台费、船舶安全生产费等。

船舶事故处理补偿费指在海上巴士船舶运营过程中,海上巴士船舶因发生事故而赔偿给受损方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不包括自身船舶损坏的维修支出;企业发生的事故率应低于市交通运输局服务质量考核规定的上限,超过上限的,相应扣减进入规制成本的事故处理补偿费。

船舶油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指对海上巴士船舶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水和垃圾进行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船舶防台费指为了避免或减少台风对船舶可能带来的危害,采取必要防避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如防台泊位租赁费用以及附属设施修缮费等。

船舶安全生产费是指海上巴士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海上巴士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计提资金。

2)与船舶运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标准值的确定

船舶监造费按船舶建造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列支,需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船舶委托建造费根据所造船型及设计、建造标准的不同而按实际发生数额列支,需符合行业内相似船型的平均委托建造费用标准。

船舶检验和办证费直接按相应船级社和海南省相关规定要求的标准执行。

船舶事故处理补偿费,按运营收入的5‰比例确定标准值。

船舶油污水和垃圾处理费、船舶防台费按实际发生数额列支。

船舶安全生产费计提应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据实列支,以上年度实际运营收入的1.5%确定标准值。

3)与船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规制值的确定

与船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监审数高于各自标准值(船舶监造费、船舶委托建造费、船舶检验和办证费、船舶事故处理补偿费、船舶油污水和垃圾处理费、船舶防台费、船舶安全生产费等下同),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低于标准值,规制值取监审数。

2.航次变动成本

    2.1船舶燃物料费

1)相关定义范围

船舶燃物料费为供应船舶正常运营和旅客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燃料费、润料费、物料费、船用低值易耗品及供应物资等费用。

燃料费指用于海上巴士运营的燃料消耗费,等于船舶航程(千海里)×千海里燃料消耗量×年平均燃料单价(市场平均单价与账面平均单价取低者)。不包括其他与海上巴士运营无关的燃料消耗费。

2)船舶燃物料费标准值的确定

船舶燃物料费标准值等于燃料费、润料费、物料费、船用低值易耗品及供应物资费用之和。

千海里燃料消耗量标准值暂根据海上巴士企业上一规制周期相同船型执行的情况确定,允许实际发生值在标准值的95%(下限)与105%(上限)幅度内浮动。新投入运营船舶千海里燃料消耗量标准参照已运营同类型船舶油耗设计标准进行等比例测算。

    船舶航程是指海上巴士运营船舶实际航行的距离,等于营运里程和空载里程之和。正常情况下,船舶航程(含营运及空载里程)应以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统计数据为准,如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尚未完善或系统出现异常,则以随船《航海日志》记录数据为准。千海里燃料消费量和船舶航程应统一统计口径。

船舶润料费、物料费、船用低值易耗品及供应物资等费用以当前规制周期实际支出额列支。

3)船舶燃物料费规制值的确定

船舶燃物料费监审数高于标准值上限,规制值取标准值上限;监审数在标准值上下限范围的,规制值取监审数;监审数低于标准值下限的,规制值取监审数。

    2.2靠泊费

1)相关定义范围

靠泊费指海上巴士企业所经营船舶在营运期间靠泊码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靠泊费标准值的确定

靠泊费按海上巴士企业与码头签署的靠泊协议在当前规制周期产生的实际费用列支,相关费用需符合国家及海南省相关码头靠泊收费标准。

3)靠泊费规制值的确定

靠泊费监审数高于标准值,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低于标准值,规制值取监审数。

2.3码头水电费

1)相关定义范围

码头水电费指海上巴士企业船舶靠泊码头期间由码头提供的维持船舶运营所产生的用水和用电费用。

2)码头水电费标准值的确定

码头水电费按照船舶停靠期间实际使用水电费数额列支。

3)码头水电费规制值的确定

码头水电费监审数高于标准值,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低于标准值,规制值取监审数。

    (二)企业经营管理费用

3.企业管理人员费用

3.1企业管理人员工资

1)相关定义内容及分类

企业管理人员工资定义:指实际发放的、计入员工工资表的各项货币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励工资等。企业管理人员分为一般业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两大类。其中:一般业务人员指维持海上巴士企业正常运行的基础工作人员,如人力资源、行政后勤、宣传推广、会计出纳等普通职员;高级管理人员指从事海上巴士企业运营与管理的企业部门经理、海务和机务管理人员、副总及以上职位的管理人员。

2)企业管理人员工资标准值的确定

企业管理人员工资标准值等于企业管理人员工资标准值乘以企业管理人员人数标准值。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标准值参照海南省同种船型、同等级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确定;一般业务人员工资标准值以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我市人均工资标准值确定。企业管理人员人数标准值为满足国家行业规定的前提下,力求人员精简高效,据实核定。

3)企业管理人员工资规制值的确定

当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当监审数在标准值以下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3.2企业管理人员社会保障费等四项经费

1)相关定义内容

企业管理人员四项经费包括,海上巴士企业实际已支付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不列入补贴基数。

2)企业管理人员四项经费标准值的确定

四项经费计提以企业管理人员工资规制值为基数,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标准分别按企业管理人员工资规制值的2%2.5%28.9%5%进行确定,执行40%内总额控制。

3)四项经费规制值的确定

当企业管理人员四项经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当监审数在标准值以下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4.管理费用

4.1相关定义范围

管理费用指海上巴士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用房租金、办公室装修费、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含船舶)、交通补助和通信补助、修理费(不含船舶维修保养费)、宣传推广费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必须支出。差旅费包括为发展海上巴士事务所必须的车船票、住宿费及出差补贴等,与海上巴士运营无关的差旅费不得并入监审成本。办公费包括为发展海上巴士管理事务所必需的相关支出,如水电费、卫生费、邮电通讯费、公务用车费、印刷费、中介机构费、法律诉讼费、咨询及顾问费、警卫消防费等。宣传推广费包括为培育海上巴士行业进行宣传推广活动所支付给媒体和线上线下平台的费用。

4.2管理费用标准值的确定

管理费用标准值等于主营业务成本规制值乘以管理费率。

管理费率是指剔除人工费用后的管理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成本规制值的比例,管理费率标准值确定为3%。

4.3管理费用规制值的确定

当管理费用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当监审数在标准值以下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三)其他运营费用

其他运营费用是指由于海上巴士市场所处特殊阶段而产生的暂时性费用,主要包括非专用码头环节产生的额外费用、票务系统开发与运营费用等。

5.非专用码头环节产生的额外费用

5.1相关定义范围

非专用码头环节产生的额外费用指海上巴士企业为维持航线运营挂靠非专用码头而额外产生的必要费用(不含靠泊费),包括港池疏浚费、趸船布锚费、安标体系建设费、靠泊设施购置及码头维修养护费等。

安标体系建设费包括换证等级评价服务费用、评审机构人员差旅费、年度报告核查费等。

5.2非专用码头环节产生的额外费用标准值的确定

非专用码头环节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当前规制周期海上巴士企业实际产生费用列入规制。

5.3非专用码头环节产生的额外费用规制值的确定

当非专用码头环节产生的额外费用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当监审数在标准值以下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6.票务系统开发与运营费

6.1相关定义范围

票务系统开发与运营费指为建设海上巴士票务销售平台而投入的相关开发、运营和管理费用,包括电子售票系统软件开发费、系统配套硬件费、系统运营维护费、售票场所租赁费等。

6.2票务系统开发与运营费标准值的确定

票务系统开发与运营费按海上巴士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据实列支,其费用应当符合市场通行平均水平,且票务系统开发费用摊销占主营业务成本规制值的比例不得超过4%

6.3票务系统开发与运营费规制值的确定

票务系统开发与运营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当监审数在标准值以下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四、直接按实际支出额计入的成本项目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属于不需进行规制直接按实际支出额计入的成本项目,是海上巴士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按照国家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缴交的费用,主要是运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车船税、进销项税额差及教育附加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据实列支。

    五、不计入规制成本范围的支出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海上巴士服务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注:处置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而形成的损失,经审核后可计入补贴基数中);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上级部门指令性的除外);

(六)经营者超过核定规模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船舶折旧、船舶维修保养费、利息支出等);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缴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虽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九)其他不合理支出。

六、海上巴士规制收入

    海上巴士规制收入包括:海上巴士运营收入,以及与海上巴士运营相关的附属净收益,如代售景区门票服务收入、船上旅客二次消费收入、海上巴士广告净收益、海上巴士相关的劳务净收益、计入海上巴士运营成本折旧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等其他净收益。以上内容据实核定海上巴士收入。

七、规制补贴的计算

    规制成本=船舶运营费用+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其他运营费用-已发放的成本费用类单项补贴(例如石油价格财政补贴)。按照遵循科学性、合理性与适度激励原则,成本利润率按5%比例执行。

(一)当海上巴士企业规制亏损时:

财政补贴=规制补亏+规制利润规制补亏=规制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规制收入

规制利润=规制成本×5%

(二)当海上巴士企业规制盈利且规制成本利润率小于或等于5%时:

财政补贴=规制成本×(5%-规制成本利润率)

规制成本利润率=规制利润/规制成本

(三)当海上巴士企业规制成本利润率大于5%时:

超额利润部分的50%留给企业发展,50%进入三亚市海上巴士投资回报专项基金,专项用于海上巴士成本利润率水平保障补贴。规制补贴为负,财政补贴总额减少。

八、其他

(一)凡不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规范经营的,不纳入成本规制管理。

(二)成本规制相关成本费用不得重复性计算,以企业实际成本开支归类据实列支。

(三)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该项成本规制补贴。

    九、票款收入管理

由海上巴士企业将每月规制收入统计后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市交通运输局可根据需要采取抽查方式核实相关收入。

十、财政补贴拨付

(一)市财政局应将海上巴士财政补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交通运输局提供海上巴士服务质量考核及挂钩补贴建议。

(二)海上巴士企业规制亏损时:当前第一规制周期应由企业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期中财务报告及全年预计情况,提出规制补贴测算,经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第一规制周期的可预拨额度。在本年度运营过程中,海上巴士企业自主申报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风险可控原则分季均衡预拨相应资金。第二规制周期期初,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选定第三方中介监审机构对海上巴士企业上一规制周期实际经营成本进行成本规制,确定财政补贴额度,对预拨补贴进行清算,并以确定财政补贴额度作为下一规制周期财政预算依据。

(三)海上巴士企业规制盈利时:采用“先审后补”原则。第二规制周期期初,市财政局按规定选定第三方中介监审机构对海上巴士企业上一规制周期实际经营成本进行成本规制。

(四)财政部门应在海上巴士企业完成规制周期内财务审计后一个月内启动成本及收入规制。市财政局根据成本规制补贴试运行方案和第三方中介监审机构核定的成本监审结果确定规制值,并根据海上巴士服务质量考核调节,确定财政补贴额度并报市政府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

(五)为鼓励企业自主经营创收和提升服务,自本方案实施生效之日起实际补贴金额根据补贴办法核算出的应补金额(财政补贴规制值)逐年递减发放,并引入服务质量考核调节,即第一年按应补金额的95%直接补贴,5%依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核定;第二年按应补金额的85%直接补贴,10%依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核定;第三年按应补金额的75%直接补贴,15%依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核定。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生效,适用期为三年。适用期期末,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延续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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