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政策>法律法规>三亚市法规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

三亚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字体: 打印
2017-12-24 17:13:00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

第3号

《三亚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11月17日七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吴岩峻

2017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及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符合三亚国际化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定位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制定政府规章,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不得强调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的内容;应当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符合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

(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规章作出规定的事项;

(二)根据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尚不成熟,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确实需要以规章形式加以规范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制定规章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六条市政府统一领导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各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规章调研、立项、起草工作,协助和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征求意见、调查研究、立项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立法工作计划

第七条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立法工作计划)。立法工作计划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编制。

第八条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各区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

第九条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名称;

(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宗旨及依据;

(三)规章所要解决的问题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提出制定规章立项前,提出立项单位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立法调研说明。

第十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市政府的委托公开向社会征询规章项目,广泛听取立法建议。

其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提出立法建议。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及立法建议进行组织论证、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根据需要区别轻重缓急,拟订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完成时间等。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经协商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印发。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不得将规章项目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一)未经前期立法调研和论证的;

(二)拟定规章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

(四)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五)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规章解决的。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落实立法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安排和阶段工作任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指导。

每年12月31日前,起草单位未按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原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

第十四条未列入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政府规章项目,原则上不予临时增加,确需增加的规章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起草

第十五条规章可以由市政府确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直接起草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规章内容比较复杂以及立法时限要求较紧的,可以由市政府确定一个单位牵头组织起草。

第十六条起草政府规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

(二)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用语准确,文字简洁;

(三)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规章的内容以条文形式表述,条下可以分款、项、目。条、款、项、目均应另起行。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四)内容具体、明确、详尽,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七条起草规章,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起草单位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规章的内容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规章的内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重大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先行报请市政府决定。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被征询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起草单位应当催办。催办仍不回复的,应当在起草说明里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规章的内容涉及专门技术或专业性强的,可以召开论证会,组织有关科研机构的专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如实记录与会各单位和专家学者的主要观点、理由及论证意见。

第二十条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专家学者、有关部门、基层和群体代表等社会各方面意见。

举行听证会的,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起草单位应当制作听证会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集体讨论,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市政府审查。自通过立项审查之日起2年内未报请审查的,应当重新立项。

联合起草的,应当由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二条规章送审稿定稿后,起草单位应当撰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宗旨、立法依据、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需确立的主要制度、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处理情况以及有争议的问题或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起草单位报送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报请审查的函;

(二)规章送审稿;

(三)起草说明;

(四)前期立法调研或论证报告;

(五)各方面的意见及会议纪要;

(六)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主要参考资料。

第四章审查

第二十三条政府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第二十四条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三)征询意见是否全面,意见分歧较大的是否协调一致;

(四)结构、条文和用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并要求起草单位在1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起草单位未按照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政府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

(一)报送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征询意见不够全面的。

第二十六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

(一)未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或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四)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报送材料不全,逾期未补报的;

(五)可以由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第二十七条规章送审稿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重新起草: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的;

(二)与现行规章不协调或改变现行规章相关规定,其依据和理由不充分的;

(三)不符合立法技术的基本要求,需作较大修改的;

(四)规章文本存在瑕疵较多的。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形成规章审查稿后,可以对规章审查稿再行征求意见、协调、修改。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就规章送审稿所规范的内容开展社会调查研究,考查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九条规章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或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或在媒体上公布规章审查稿,公开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在内。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立法论证咨询制度,委托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第三方对政府规章送审稿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制度措施进行论证咨询。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制度。专家委员会通过参加立法调研、召开工作组会议等方式,对政府规章送审稿提出审核意见。

有关专家遴选、调整和法律审核等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规章草案说明应当包括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重要修改的说明、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和处理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关部门对规章涉及的主要措施、权限分工等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审查说明中予以说明,报市政府决定。

规章草案和草案说明经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市政府审议。

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政府审议规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章草案及草案说明;

(二)各方面意见;

(三)规章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规章草案,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审议。

第三十三条因上位法变动、重大事项未经市政府决定、客观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政府规章送审稿搁置满2年未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终止审查。

第五章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事项的规章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市政府审议规章草案时,应当通知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法律顾问列席。

市政府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有关起草单位作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说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作规章草案说明。

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直接起草和牵头组织起草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作统一说明。

经审议未通过的规章草案,由起草单位根据市政府的审议意见和决定进行修改,并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本规定重新予以审查。

经审议原则通过的规章草案,由起草单位根据市政府的审议意见和决定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修改稿,报市政府核定。

第三十五条政府规章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长签署市政府令予以公布,并按照有关程序备案。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市政府指定的刊物、政府网站和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规章全文;

在市政府指定的刊物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起草单位应当做好政府规章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及配套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规章自施行之日起1年内,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告实施情况;特殊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第六章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八条政府规章解释权属于市政府。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施行。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一)规章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三)规章的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其他规章替代的;

(四)规章内容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

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规章修改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文本。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应当作为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其它起草单位的立法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政府在审议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时,一并对立法专项经费预算进行审定。立法专项经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

第四十一条起草单位应当在政府规章实施满1年后的3个月内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全文下载政府令第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