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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湾滨海公园保护规定

2016年10月11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三亚湾滨海公园(以下称滨海公园)的生态环境,促进滨海公园绿化事业发展,建设热带海岸特色人居环境,提供优美整洁的游憩场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滨海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滨海公园是指以光明路与三亚湾路交叉口为起点,以御海路与三亚湾路交叉口为终点,从最低潮位线至三亚湾路(不含三亚湾路)之间的区域,包括滨海绿地、沙滩、沙坝、沙丘、沙堤、广场、道路和建筑物等。

第四条 滨海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优先保护、合理利用、共同治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天涯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滨海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滨海公园为开放式公园,游人免费入园。滨海公园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第七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滨海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滨海公园的规划编制、业务指导及监督协调等工作。

天涯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滨海公园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天涯区两级规划、国土、综合行政执法、环保、林业、水务、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滨海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滨海公园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和公园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有关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做好记录,并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在三亚湾公园保护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海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三亚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滨海公园总体规划及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滨海公园的规划建设应服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绿地系统规划、旅游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沿海防护林规划、综合交通规划、海域使用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天涯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滨海公园规划红线上设置明显的界限标志。禁止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限标志。

第十三条 市国土、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批涉及滨海公园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天涯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滨海公园规划,建设园林设施、公用设施及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

滨海公园内主要道路、公共卫生间等处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公园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的无障碍设施衔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滨海公园的用地性质及功能,不得侵占滨海公园用地。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滨海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园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七条 滨海公园的水体、沙滩、沙坝、沙丘、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均属于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格保护。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天涯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滨海公园建设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并按照保护热带海岸带动植物多样性的原则和保护文化、自然遗产的要求,加强对滨海公园文化、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

第十九条 利用滨海公园资源必须符合公园总体规划,维护公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改变公园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禁止引进可能造成滨海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条 天涯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滨海公园保护的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滨海公园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天涯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火灾、溺水、极端天气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管理,设置各种必要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滨海公园环境污染、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天涯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天涯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园的人行道、照明设施、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垃圾箱、井泵及其他公园设施的养护、维修,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滨海公园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确需在公园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组织论证,并向市民公示征求意见。

商业网点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进入滨海公园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公园资源,爱护各项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滨海公园内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入停车场以外的区域,但下列车辆除外: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未装任何助力装置的自行车;

(三)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抢险、环卫等车辆。

按照前款规定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滨海公园管理制度的要求行驶和停放。

沙滩或绿地上严禁驾驶、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十七条 在滨海公园内,06:00-22:00时段,噪声控制在55分贝以下;22:00至次日06:00时段,噪声控制在45分贝以下。

第二十八条 滨海公园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污水、擅自挖塘、开矿、采沙、采石、修坟、新建排污口、垃圾填埋场等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

(二)毁损公园树木花草或者设施的行为;

(三)乱丢垃圾、随地吐槟榔渣汁等影响园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五)其他违反滨海公园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天涯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劝说教育、责令改正,按下列规定处罚;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进行劝阻;不听劝阻或者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修理、更换、重作、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可处该树木花草或者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50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噪声超过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负责保护、管理、监督三亚湾滨海公园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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