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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三亚市市级责任清单>市属单位

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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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6:31:12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中央及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负责组织中央及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学习宣传,落实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国家及省统计标准

 

依法拟定本市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依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

 

承办统计行政复议、应诉等统计法律性事务

 

2

 

 

 

负责建立健全本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本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本市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拟订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区生产总值;

整理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负责投入产出和旅游增加值等有关方面的调查、分析与统计,编制全市投入产出表

编制全市资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和经济循环账户;

开展全市综合经济、资源环境和旅游增加值调查核算工作;

收集、整理财政税收和金融统计资料;

提供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资料

3

牵头拟定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依照全国各类普查条例、专项调查方案,牵头拟定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文化产业调查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分析,开发和发布有关普查、调查资料

4

负责汇总、审核、分析和提供各区农业、劳动工资、固定资产、名录库、工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月度劳动力调查的统计数据。

组织实施农业、劳动工资、固定资产、工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社会旅馆、月度劳动力调查。

 

负责基本单位统计和名录库管理工作

 

汇总和审核各区的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分析,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负责全市投资项目建设跟踪统计和考核工作

 

根据省局核定的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数据,核定各区固定资产投资数据

 

综合整理和提供贸易业及社会旅馆抽样调查等有关数据材料,进行统计分析

 

审核评估农业、劳动工资、固定资产、名录库、工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月度劳动力调查的统计数据质量。

 

外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

 

5

负责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服务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察、旅游、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组织实施全市农林牧渔业生产情况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

 

进行农业产值计算和农业经济核算,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根据省局核定的全市农业数据,核定各区农业数据

组织实施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

组织实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管理协调教育、卫生、环境资源、司法、科技等有关部门的统计工作

组织实施社情民意、新兴服务业等统计调查

组织实施全市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组织开展限额以下单位统计抽样调查。收集、整理、汇总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组织实施规模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服务业法人单位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组织实施全市社会旅馆接待游客统计抽样调查和三亚市国内游客花费问卷调查,组织开展旅游服务业主要指标调查工作,核算旅游服务业增加值, 收集、汇总、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 政、电 信、地质勘察、城市住宅和公用事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6

负责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价格、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企业景气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组织实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库存、流入流出情况进行统计、监测评价和分析

 

组织开展能源利用情况的统计调查

开展对全市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和分析研究

编制地区能源平衡表,核算地区用能情况,提供能源进出消费数据

依法对全市耗能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跟踪监测重点能耗企业节能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统计,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组织实施人口变动调查、劳动力调查、劳动工资统计,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人口就业方面的统计数据

 

组织实施规模以上服务业、科技、妇女儿童监测、信息化等社会统计工作

搜集、整理和提供社会、科技、服务业等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组织实施我市境外专家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推算全市聘用境外专家的综合统计资料

综合整理和提供价格、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7

负责对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省统计局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及时提出统计咨询建议

 

监测、预测和分析全市经济运行状况,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

为党政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咨询服务员;

组织实施各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

负责对全市各行业、对全市经济的总体特征和区域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监测,分析经济问题及未来走向。不定期开展统计专题分析,研究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供统计咨询建议。

整理编印全市的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如:《统计报告》、《统计月报》等

及时跟踪监测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加强经济运行分析预警,及时发布统计预警信号,为决策提供预警监测服务

8

负责组织各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本市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协调各部门统计资料的公布。

指导各区、各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方法制度,建立健全地方、部门统计方法制度,指导各区、各部门开展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协调各部门统计资料的公布

 

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编印《三亚统计年鉴》、《三亚统计提要》、《三亚统计月报》、《统计报告》等统计资料

建立并完善统计数据库,对统计数据库进行开发、分析和应用,对统计数据进行解读,运用丰富多维的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发布统计信息,提供统计服务

审查、管理统计数据的使用与公开

 

核准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表尚未公布的全市性统计资料、负责本市统计新闻的发布

 

检查、审核、评估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

 

9

根据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与国家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统计工作,指导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依法指导全市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调查方案的实施,对市级各部门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批(备案),建立并更新维护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信息库,检查、监督地方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

 

制定并完善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工作。制订专业统计数据下管一级制度,并严格实施、检查监督。指导、监督各区、各部门开展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统计工作,指导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10

负责组织本市统计法制和统计业务知识教育以及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承担统计普法工作

 

做好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职务评聘工作

组织开展全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和全市统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负责全市统计队伍建设,组织实施统计教育培训项目,指导各级统计机构抓好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 

 

11

负责建立并管理本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数据及信息系统,负责全市统计信息网络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持,确保系统运行安全

 

指导全市统计系统信息化建设

组织实施全市各项普查、大型统计调查的数据处理,管理全市统计数据资源

 

12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区统计工作。

 

组织实施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督促、指导各区的统计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无)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机关的监督

 

市统计局下放各区发改局行使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统计局要加强对承办机关监督和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工作的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

2、监督检查内容

(1)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2)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3)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4)是否擅自收费;

(5)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6)建立的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7)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市统计局对区发改局、育才生态区经济发展局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2)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3)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4)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审核认定或不予认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不定期抽查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是否相符。

5、监督检查程序

(1)定期审核所有电子文档,对满足条件而不予备案,对不满足条件而予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依法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2)不定期抽查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是否相符,发现不符的查明原因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依法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6、监督检查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统计局依据职权,可以撤消行政许可: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备案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消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消。

(2)市统计局和区发改局、育才生态区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①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③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⑤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⑥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统计局负责对统计行政执法职权实行监督检查,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区发改局、育才生态区经济发展局的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统计行政执法活动的统计行政机关、有关统计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统计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市统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发改局、育才生态区经济发展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5)市统计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4.监督检查措施

区统计行政机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统计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5. 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确定检查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2)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3)实施检查。统计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抽查区级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市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统计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检查情况;就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统计检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或被统计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4)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问题处理意见等。

6.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统计行政机关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8)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0)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1)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13)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4)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2)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3)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5)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6)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7)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8)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9)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10)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三)统计工作检查制度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市统计局行使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检查的职权,履行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各区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内容:

(1)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

(2)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情况;

(3)区发改局、育才生态区经济发展局领导班子建设、行风建设,辖区内区级政府统计机构设置和配合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等基础建设的情况;

(4)实施统计普法、统计执法、统计稽查、案件查处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的情况;

(5)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6)执行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调查的情况;

(7)规范和管理统计中介机构和民间统计组织的情况;

(8)市政府和市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统计巡查、统计监督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2)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3)实施检查。统计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抽查区级政府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市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统计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检查情况;就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统计检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或被统计检查市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4)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并提请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对市统计局工作建议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统计局发出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对统计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下一级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市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市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发现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由市统计局移送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依法查处。

(3)必要时,可将统计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被统计检查地方政府。

被统计检查单位要针对统计检查组和市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四)统计调查监管

 

为加强统计调查的管理,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市统计局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的职权,履行对统计调查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各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内容:

(1)贯彻实施国家统计调查方法制度、省级地方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执行情况;

(2)统计调查管理的情况;

(3)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4)统计调查方法执行情况;

(5)建立统计调查工作制度的情况;

(6)实施统计调查的程序是否合法;

(7)实施统计调查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8)在统计调查中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职责;

(9)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对实施政府统计调查部门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统计调查实施部门的汇报;

(2)对统计调查工作进行评查;

(3)对统计调查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4)对统计调查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调查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2)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3)实施检查。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抽查区级政府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就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检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或被统计检查市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4)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调查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等。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市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统计局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对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下一级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市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市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发现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由市统计局移送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依法查处。

(3)必要时,可将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地方政府。

被检查单位要针对检查组和省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五)重大案件查处

 

1、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2、监督检查内容

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监督检查方式

(1)全面检查

(2)专项检查

(3)重点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5、监督检查程序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3)听证程序

6、监督检查处理

(1)警告

(2)罚款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统计公报

每年初发布《三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向社会各界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

综合核算科

 

88366887

88282552

2

统计数据发布和查询

编印《三亚统计年鉴》、《三亚统计月报》、《三亚统计提要》、《统计报告》等常规统计资料,运用三亚统计信息网等信息化产品发布统计数据。采取电话、邮件等方式提供统计数据查询、咨询服务。

3

各类普查、调查数据的发布和查询

运用统计信息网络、普查公布、数据发布会、普查年鉴、资料汇编等方式发布和提供各次普查和各类调查主要数据,开发、编印各类普查、调查资料,提供各类普查、调查的数据查询和信息咨询服务。

综合核算科、普查中心、

社会科技服务业科、工交科、农贸科等专业科室

88366887

88366012

88257626

88285559

4

统计政务公开信息发布

根据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制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统计信息进行公开发布、并及时有效地对信息咨询、投诉进行答复,及时办理依申请公开申请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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