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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三亚市市级责任清单>市属单位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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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6:35:50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拟定财政地方性规章和制度,研究提出我市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

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承担普法工作。

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制定财政监督检查制度。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

贯彻执行国家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

拟定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2

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提出本市税收政策建议,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指导监督财税政策的贯彻和执行。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管理全市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及财政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指导区组织开展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

 

负责编制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执行经市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

 

制订全市财政管理制度,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

承担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审核、批复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

指导各区财政预算工作,批复各区财政决算。

办理预算追加、调整事项,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审核和办理地方税收收入的退库业务。

负责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工作。

组织有关税源调查、统计和分析,联系协调与税务部门的税收业务工作。

负责拟定我市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政策。

负责制定我市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

拟定我市民生和社会事业发展等重要支出的保障机制。

负责财政综合性政策问题的调研工作。

负责拟定行政单位、政法部门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

研究制定市级行政单位会议费、差旅费开支标准,提出行政政法经费开支标准、定额的建议。

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具体工作。

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

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

研究提出市对区转移支付办法。

组织市本级预算公开工作。

3

组织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承担市本级财政资金账户和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临时因公出境出国使用的外汇。

管理本市预算指标。

 

 

负责总预算会计核算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结算划拨。

办理预算指标追加、追减。

负责市本级财政资金调度,汇总、编制市本级和全市财政总决算。

分析全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统一管理市本级财政资金账户,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负责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本级预算单位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资统发、会计集中核算的财政财务管理(参照省政府254号令)。

由市财政国库支付局承担

拟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负责审核市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

建立和管理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负责统计汇总政府代购信息。

管理临时因公出境出国使用的外汇。

4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对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实行监督管理。负责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管理财政票据。监督管理本市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负责拟定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和制度。

 

负责监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

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对住房、物价、工商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调整改革提出政策性建议。

负责监管住房公积金和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

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罚没票据监管工作。

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

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拟定和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国有海域使用金收入的政策规定。

负责编制和汇总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入计划。

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的征收入管理和稽查工作。

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统计和分析工作。

 

5

拟定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负责国有资本金收益的征管工作。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提出本市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制定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办法,并收缴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拟定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

组织编报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落实财政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

组织全市企业财务快报、年度决算报表的汇总编报。

参与对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工作。

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

负责对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负责汇总统计上报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报表。

 6

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负责落实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

 

 

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

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表。

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按规定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

负责办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关审批事项。

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7

负责办理和监督市本级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管理支农专项资金、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本级财政扶贫资金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选项、分配、借贷,并监督、跟踪反馈资金的使用效益。

 

负责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度的工作。

 

参与拟定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

负责拟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财政基本建设资金。

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负责对国家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使用效益进行分析、检查和监督。

承担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8

管理市本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贯彻实施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承担社会保障金、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审核汇总全市及市本级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资金预算决算草案。

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基金、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9

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以及财政部代地方发行政府债券管理。完善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负责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工作。

负责政府国内外债务管理工作,依法拟定本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

 

根据我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以及债务水平、偿还能力等,合理确定年度地债资金举借规模。

研究将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对我市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限额管理,并逐步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负责办理中央和地方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债转贷资金)的拨款。

办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以及国外金融组织贷款的有关业务,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参与外国政府贷款谈判与磋商业务,审核办理担保手续。

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组织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全市农业保险工作,拨付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

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监控工作。

10

拟定本市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计划;管理和统筹安排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由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承担

拟定全市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管理监督和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负责编制已经移交区运行使用的农田水利综合整治项目的管护、水毁修复工程财政资金预算。

组织和检查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总结推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经验和做法。

11

监督执行《会计法》等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全市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建账都督工作,组织会计专业知识培训;负责全市市级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

 

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负责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按照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负责申报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工作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代理记账机构。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担政务窗口接待、咨询工作。

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工作。

12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和财政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议。

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对我市重点项目的财政投入和产出效益进行分析,审核绩效目标,反馈审核意见,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开展对财政内部的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3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监督指导全市财政系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承担财政监督职能,依法对区和市直部门财政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全市财经秩序。

14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区财政工作。

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检查指导各区财政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区财政管理制度。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李某持某超市卡到超市消费,消费过程中出现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此类情况要向工商部门投诉,如在购卡过程中发现出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的要向税务部门投诉,如发现超市发卡过程中出现单张面值超过5000元等违规发卡情况,要向商务部门投诉,对于多用途预付卡要向人民银行进行投诉,针对利用预付卡出现的腐败问题要向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市商务局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市公安局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市国税局

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2

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轮换

市财政局

 

负责筹措、拨付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所需的价差和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琼府办[2002]6号)、《三亚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三府[2009]50号)、《三亚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三财[2009]759号)。

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下达的当年度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按照有关规定,企业组织轮换计划并将年度轮换方案报市粮食局备案。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市粮食局对轮换行为及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进行监管;市财政局及时筹措、拨付市级储备粮轮换所需的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级储备粮轮出的销货款要及时回笼市农发行,同时市农发行及时发放补库贷款,并进行信贷监管。

市粮食局

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进行监管

3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

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4〕49号)

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市级农口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或指导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市财政局对市级农口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资金管理和使用单位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市农业局

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包括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加强项目监管等

市纪委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4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市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担保基金的筹集、资金拨付、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海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琼银发[2003]130号)、财政部、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

妇女、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待业高效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人,向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审核通过后,将有关材料送交经办金融机构审核。经办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给该申请者发放贷款。财政部门根据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交的贷款情况,给经办金融机构拨付贷款贴息资金。

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确认;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项目进行评审确认;帮助贷款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审核贷款人的申请;定期对贷款情况进行汇总上报;指导帮助贷款人做好生产经营;配合协助贷款银行、担保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调配工作,帮助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负责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中国人民银行三亚中心支行

指导和督促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

经办商业银行

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贷款不良率达到规定比例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加强贷后检查,对贷款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妇联组织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核查工作。开展创业就业妇女培训,指导妇女创业

5

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

市财政局

负责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变更、终止予以审批及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等工作;负责按规定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进行管理,统计汇总上报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报表;负责向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财政厅报告工作。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3号)、《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琼府办〔2012〕156号)、《公司法》、《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建立海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12〕74号)等。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时,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先到工商部门预核名称,并以经工商部门核准名称的担保公司名义,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提交设立申请材料,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受理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60个工作日内),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省财政厅颁发经营许可证,后按规定到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终止)时,融资担保机构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市财政局受理审核后(45个工作日)报省财政厅审批,需要换领许可证的由省财政厅重新换发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市法制办

为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为融资担保执法、监督、处罚提供法律指导

市金融办

参与研究制定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支持

市发改委

参与研究制订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科工信局

负责协助和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引导和鼓励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市级风险补偿政策;组织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市商务局

负责引导和鼓励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商贸企业的服务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落实国家有关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政策并给予支持

市工商局

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名称预先核准、核准,提供市省担保企业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等工作

三亚银监分局

负责监测并定期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相关数据,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规范合作秩序,协助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三亚中心支行

负责收集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准入申请材料提交征信分中心审核及后续监督检查;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企业收益权质押登记业务前的用户现场审核;指导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协助科工信局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担保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6

农业保险日常管理

市财政局

负责全市政策性农业、农房保险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开展调研、制定完善政策制度,协调重大事项,提出年度工作安排。承担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建立我省农业保险体系>的通知(琼府[2007]47号)、《海南省财政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海南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12]1994号)

协助省推进水产养殖保险品种,尝试开发适合我市的新兴险种。

市农业局

拟定水稻、橡胶、香蕉、玉米、甘蔗、烟叶、芒果、大棚瓜菜、南繁制种水稻、能繁母猪、生猪保险等的发展计划, 参与拟定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本部门管理险种的查勘定损及理赔纠纷处理;协助开展农业保险宣传,引导农业生产组织和个人参与农业保险。

 

市林业局

拟定林业保险的发展计划, 参与拟定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本部门管理险种的查勘定损及理赔纠纷处理;协助开展农业保险宣传,引导农业生产组织和个人参与农业保险。

市海洋渔业局

拟定渔民和渔船保险的发展计划, 参与拟定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本部门管理险种的查勘定损及理赔纠纷处理;协助开展农业保险宣传,引导农业生产组织和个人参与农业保险。

市金融办

办理各成员单位送市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传达市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相关指示精神;参与拟定全市农业保险发展和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法规;参与农业保险绩效考核;协助开展农业保险宣传及工作推进。

市水务局

提供防灾减灾服务;协助相关部门提供农业灾情数据,为政策制定、查勘定损和理赔提供数据支持;指导下属单位对口部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参与拟定全市农业保险发展、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法规。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财政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中,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各区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以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财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4.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2)严格培训,明确标准;(3)依法依规,跟踪问责。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检查通知;(2)组织现场检查;(3)查阅相关资料;(4)谈话、询问当事人;(5)针对存在问题,反馈检查意见;(6)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1)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A.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B.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C.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D.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E.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F.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G.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H.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I.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J.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K.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L.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M.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N.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O.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P.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Q.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R.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S.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T.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U.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V.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2)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A.责令书面检查;

B.通报批评;

C.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D.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E.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F.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财政票据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监督检查内容

(1) 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2)是否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记载是否齐全;

(3) 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 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5) 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6) 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7)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8) 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9) 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财政部门对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定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A.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B.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资金款项;

C.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D.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E.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

F.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G.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H.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2)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A.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B.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C.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D.采用重点抽查措施的,抽查面一般不大于10%/年。

5.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6.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三)会计从业资格审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存在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存在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4)是否存在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5)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

(6)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7)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8)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9)是否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相应学分,是否按规定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根据举报对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2)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会计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4)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6.监督检查处理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要求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全球环境基金赠款、清洁委托贷款项目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的贷(赠)款项目;已竣工的贷(赠)款项目。

2.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问题;

(3)项目申报过程的合规性;

(4)项目选取采购公司和贷款招标采购的合规性;

(5)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

(6)设备采购的到货和运营情况;

(7)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支付情况;

(8)项目机构变更及实施内容调整情况;

(9)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10)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

(11)财务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财政部门、项目办及项目单位等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经常性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竣工报告、招投标文件、商务合同、提款申请、支付指令等各类材料,全面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各项规定;

(2)由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全面、深入检查。市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正在实施的项目有选择性地进行专项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审核会计账目、核查原始凭证、现场盘点清查、分析性复核、外部延伸检查等。

5.监督检查程序

(1)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检查的项目计划及预算情况;

(2)日常检查通常与世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项目检查一并开展;

(3)重点检查通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政专项检查;

(4)对检查内容、范围、安排等以文件形式下发给检查对象;

(5)市财政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一起赴项目实施点进行现场检查等;

(6)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报告按时报送省财政厅。

6.监督检查处理

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贷(赠)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或者从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财政支出资金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财政资金日常监督检查;

(2)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等情况以及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3)针对具体举报线索开展的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财政部门报告。

(2)市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3)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可由当地财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措施,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比对分析等方法。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即查即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4)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资金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5)根据需要,市级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一起开展检查工作。

5.监督检查程序

(1)市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2)市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经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市级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4)市级财政部门在财政资金监督检查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6.监督检查处理

(1)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B.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C.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D.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E.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F.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B.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C.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D.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E.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3)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A.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B.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C.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D.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E.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F. 违反国家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G.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4)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2)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4)虚列投资完成额;

5)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B.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C. 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D.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7)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A.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B.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C.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D.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8)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六)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市相关登记部门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法定事项变更和终止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依法合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3)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任职资格;是否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4)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无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

(5)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6)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7)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否按规定计提准备金;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线上检查、现场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约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检查通知(2)开展检查(3)形成检查报告(4)督促整改(5)存档。

6.监督检查处理

(1)融资性担保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实时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不在目录内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 三亚市财政局综合科

88869920

2

票据建账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通过网络信息、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等平台以及在票据使用管理、建账登记、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中对票据建账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宣传。

三亚市票据监管中心

88869927
三亚市建账监管中心  88263710

3

票据、建账业务管理信息咨询 接受执收、执罚和行政事业单位对票据、建账监管业务的信息咨询。 三亚市票据监管中心

88869927

 三亚市建账监管中心  88263710

4

宣传国家产业政策

向社会各界宣传国家和省制定的支持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让社会各界了解政策、使用政策,实现国家和省产业目标。

三亚市财政局企业科

8886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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