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
1 |
贯彻执行中央及省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
拟定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 |
| ||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以及农村林业发展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
| ||||
监督本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
| ||||
组织宣传国家的林业方针、政策,制定山体保护和退果还林等方面的林业法规。承担本系统普法教育工作 |
| ||||
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 |
| ||||
2 |
负责本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沙化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
负责本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
| ||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沙化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 |
| ||||
负责各类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工作 |
| ||||
建立并组织实施林业及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 |
| ||||
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
| ||||
3 |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本市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三亚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 |
| ||
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协调全市造林绿化和海防林建设工作 |
| ||||
指导各类生态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荒沙化和水土流失工作 |
| ||||
指导、监督本市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
| ||||
指导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
| ||||
指导建立并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制度 |
| ||||
4 |
监督管理本市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本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林地、林权管理,负责管理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保护区的森林资源和生态公益林。 |
监督管理本市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 |
| ||
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本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 |
| ||||
指导林业行政执法,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
| ||||
指导林地、林权管理,负责管理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保护区的森林资源和生态公益林 |
| ||||
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 |
| ||||
按授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
| ||||
5 |
组织、指导本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组织、指导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本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以及经营利用;负责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初审工作。 |
组织、指导本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
具体工作由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负责 | ||
拟定及调整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 | |||||
组织、指导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疫源疫病监测 | |||||
调查、规划、设计各类陆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并协调保护与管理工作 | |||||
组织开展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和红树林的宣传工作 | |||||
协调有关部门,查处非法捕杀、经营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红树林的违法行为 | |||||
依法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管理属于国家和省级保护种类陆生野生动植物的驯养、繁殖、栽培、经营、流通工作 | |||||
负责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初审工作 | |||||
6 |
负责本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本市湿地保护和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
负责实施各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森林资源和生态公益林管理和保护工作 |
| ||
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林区林场及保护区管理 |
| ||||
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
| ||||
负责本市湿地保护和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
| ||||
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
| ||||
7 |
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负责退耕还林、退果还林工作和林业山区综合开发;指导林区林场及保护区社会管理。 |
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 |
| ||
指导林权管理,负责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评估、审核的初审工作 |
| ||||
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林权流转及管理,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
| ||||
负责退耕还林、退果还林工作和林业山区综合开发 |
| ||||
指导退耕还林、退果还林和林业山区综合开发工作 |
| ||||
8 |
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本市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本市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
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本市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 |
| ||
负责林业发展项目、林业工程项目规划的编制和申报 |
| ||||
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发展,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林业产业和花卉产业发展规划 |
| ||||
负责本市林产品质量监督, |
| ||||
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
具体工作由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 | ||||
9 |
负责本市森林防火和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
承担全市森林火情监控,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 |
| ||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和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对森林防火扑火队进行监督管理。 |
| ||||
组织宣传护林防火工作 |
| ||||
承担三亚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其他具体工作 |
| ||||
10 |
负责管理市级林业资金和林业国有资产;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协助对林业资金的审计稽查。 |
负责管理市级林业资金和林业国有资产 |
| ||
提出省、市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建议 |
| ||||
监督管理林业营造林和抚育资金的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
| ||||
协助对营造林和抚育资金审计稽查 |
| ||||
11 |
组织指导本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本市林业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本市林业队伍建设;负责林业信息统计 |
组织指导本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 |
| ||
指导林业及生态建设科技工作,指导林业科学研究及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
| ||||
组织实施本市林业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林业、花卉科技交流和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和普及 |
| ||||
指导本市林业队伍建设 |
| ||||
负责造林绿化信息统计 |
| ||||
12 |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工作。 |
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 ||
检查指导各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工作 |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野生植物审批管理 |
市林业局 |
负责办理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审批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林区”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际操作中容易发生交叉。 |
市农业局 |
负责和指导其他野生植物的审批工作 | ||||
2 |
植物检疫 |
市林业局 |
负责实施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的检疫,并依法对其实施监督 |
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第9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第4号令,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修改) |
一辆装载有各种品种的花卉、种苗在某地行驶中被查获,发现没有办理相关检疫手续。随后农业、林业都按各自权限进行检疫、补检,并作相关处罚。对综合性种苗花卉市场,当地农业检疫、林业检疫等部门都加强了日常巡查,市植保站和市森防站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为克服多头执法等问题积累经验。 |
市农业局 |
负责实施包括粮、棉、油、麻、 桑、茶、菜、烟、果(干果除 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 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 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的检疫,并依法对其实施监管 | ||||
三亚出入境检疫检验局 |
加强对进出境植物及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强化境外重大植物疫情风险管理,严防外来有害生物传入 | ||||
市交通局 |
加强对运输、邮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对未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应禁止运输、邮寄 | ||||
市科工信局、市住建城乡建设局等部门 |
严格涉木产品采购关 | ||||
3 |
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及检疫 |
市林业局 |
负责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方案设计、防治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协调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国家林业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林造发[2001]523号) |
某施工单位要建设一电力通讯发射塔,需要采购电缆、光缆等设备,采购前,电力部门、通信部门必须要求将松木或松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列入合同条款中,避免采购无合法来源不合格的含有松木的光缆盘和电缆盘。期间,电力、通信部门需监督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具体施工时间、施工地点及时通知林业主管部门,同时监督施工单位结束后将用完的松木材料及时烧毁或除害处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做技术指导,并检查施工单位有否按照要求及时将松木材料烧毁或者除害处理。 |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负责辖区内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的申请受理、考核、颁证和检疫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进出境木质包装等相关产品的检疫监管工作,根据情况需要与森检机构开展疫情动态、检疫技术等信息交流 | ||||
市财政局 |
负责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控制、除治等扶持资金的筹措,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监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 ||||
市电力部门 |
监督电力相关单位采购含有松木材料的物品时,应当将检疫要求列入采购合同条款;监督从事电力工程施工单位,架设电力设施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 间、地点通报所在地县(市、区)防治检疫机构;监督电力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用毕的松木材料,并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 | ||||
市文化广电出版社体育局 |
监督广电网络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必须将松木或松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列入合同条款;监督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的施工单位,架设广播电视网络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县(市、区)防治检疫机构;监督广播电影电视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用毕的松木材料,并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 | ||||
4 |
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管理 |
市林业局 |
依法对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施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某企业投资发展种苗种植行业,培育多种作物,其中涉及绿化造林、经济用材林、观赏用途林木种苗类,归林业部分监管,食物作物等特殊用途类归农业部分监管。如鲜切叶切花、观赏兰花等归林业部门监管,收获果实、茶叶等食用部分归农业部门监管。 |
市农业局 |
依法对粮、棉、油、麻、 桑、茶、菜、烟、果(干果除 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 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 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实施监管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林业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对全市林业系统林业资金使用情况,市林业局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林业资金使用者。
2.监督检查内容
对林业资金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林业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要求;
(2)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3)是否按照投资计划、专项资金计划、预算等使用资金;
(4)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招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政府采购制要求;
(5)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要求;
(6)资金使用是否及时;
(7)资金拨付依据是否完整、合法等。
3.监督检查方式
林业资金使用情况可以采取自行监督检查和委托社会力量监督检查相结合、例行监督检查和临时监督检查相结合、实地监督检查和报送材料监督检查相结合、查阅资料与听取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程序
(1)市林业局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织开展林业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2)市林业局行政部门发出监督检查通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5.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稽查或审计。
6.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林业资金使用规定,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5)给予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二)对林业行政执法的监督
对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事项,市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区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为切实做好监督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林业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程序
(1)市林业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区林业行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市林业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5.监督检查措施
区林业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6.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林业行政部门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8)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0)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1)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13)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4)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2)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3)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5)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6)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7)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8)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9)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10)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三)对森林采伐限额使用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各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超限额使用森林采伐限额;
(2)是否按《海南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使用森林采伐限额。
3.监督检查方式
一般为一年开展一次市级自查,抽查3―4个单位,针对被抽查的限额单位使用森林采伐限额的情况进行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抽查要先行制定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抽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资料;
(5)实地勘察;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抽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要求整改。
5.监督检查措施
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或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于违反《海南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使用森林采伐限额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四)对林区林场项目督察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省、市政府投资项目,如天保工程、林区农村公路建设、饮水安全工程等。
2.监督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2)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3)项目建设推进进度、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4)项目是否按季及时、如实填报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并及时上报。
(5)其他需要督察的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1)常规性稽察。市林业局制定年度重大项目稽察计划,派出稽察组对计划内项目开展现场稽察。
(2)专项性稽察。市林业局围绕年度中心工作,针对关注的焦点问题、投资管理热点问题、项目建设难点问题,确定稽察任务,派出稽察组对投资项目实施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性监督检查。
(3)特定性稽察。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和群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督察项目。
(2)督察准备。成立督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督察方案。
(3)发出督察通知。
(4)开展现场督察。督察组根据督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督察。
(5)出具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及时提交督察报告。
(6)复查。市林业局适时组织督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
5.监督检查措施
(1)听取被督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2)查阅项目资料;
(3)实地查验;
(4)要求被督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5)会同计资、纪检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6)采用复印、复制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7)参加被督察单位召开的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6.监督检查处理
被督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规定的,市林业局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
(3)暂停拨付国家、省、市建设资金;
(4)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五)对投资林区林场项目竣工验收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森林培育、林区农村公路、饮水安全等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配套、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协助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4)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建立工程档案;
3.监督检查方式
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初步验收;成立验收组开展验收。
4.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组织召开竣工验收审查会议、成立验收组,通过听取有关情况介绍、项目现场查看、查验有关资料等方式对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监督检查措施
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工程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概算执行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
6.监督检查处理
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在《验收意见书》中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下放和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接受市林业局下放和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行政机关。
2.监督检查内容
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6)实施行政审批的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
(7)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8)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10)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2)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4)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5)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市林业局对接受下放和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进行。
下放和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接受下放和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下放和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下放和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下放和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下放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下放和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放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下放和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下放和委托机关对接受下放和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接受下放和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5.监督检查措施
下放和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接受下放和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放和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下放和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2)下放和委托机关、接受下放和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下放和委托行政许可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①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③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⑤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⑥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七)对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主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森林防火工作。
1.监督检查对象
区政府、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防火预防工作;森林防火组织和扑救;森林防火设施、队伍建设及经费;森林火灾控制指标;森林防火日常管理等工作。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定期考核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对各区政府进行年度考核检查。
(2)日常工作检查,根据森林火险情况,对区等单位进行工作检查。以及上级工作部署、群众投诉举报以及领导指示等工作需要进行工作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定期考核检查:分为各区自查自评和市级检查考核两个阶段。
自查自评阶段:每年1月,各区根据《三亚市森林防火年度考核评分标准》的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自查报告。
市级检查考核阶段:每年2月,由市防火办牵头,组织抽调各区分管森林防火的领导等业务骨干组成考核组,在各区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区进行交叉检查考核,反馈考核结果,并通报上区政府及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日常工作检查:根据森林火险情况和工作需要由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安排检查工作。
5.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勘查、材料审查。
6.监督检查处理
(1)定期考核检查:对各区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考核先进的单位将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核不及格,区政府分管领导将被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约谈。
(2)日常工作检查:检查中发现区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督促区整改,存在严重森林火灾隐患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八)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职权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防控目标责任制是否落实;
(2)年度防控总体方案及相关应急预案是否按时制定;
(3)防治工作是否有效开展;
(4)防控质量与成效是否显著;
(5)防治资金是否按需投入;
(6)预测预报网络是否建立,并及时上报本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的中、长期趋势预报,适时发布重大林业生物预警;
(7)人才队伍是否稳定;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程序
(1)市森防站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开展年终目标检查考核工作。区林业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监督检查措施
市森防站在行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区相关部门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防治组织领导不力,没有落实措施,没有达到总体目标的区林业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2)对防治不力,贻误防治时机,造成重大危害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可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对属地管理的木材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木材运输行政执法活动的区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事项,具体包括各区、农林场木材运输执法检查和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3.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木材运输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也可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木材运输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木材运输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5.监督检查措施
区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木材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6.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木材运输行政执法职能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8)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0)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1)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13)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4)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2)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3)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十)对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事项监督
对市林业局下放区林业主管部门行使的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
行使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职权的区林业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区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特定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8)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10)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对区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2)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4)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5)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市林业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区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的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发现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实施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应当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
5.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6.监督检查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林业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对区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不予登记备案: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市林业局应当进行调查,并责成区林业主管部门撤销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2)市林业局在对区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①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③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⑤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⑥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十二)对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区监督管理是林业局的重要职责,包含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管理、湿地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我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我市重要湿地、林业系统各级自然保护区。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收容、转移或放归自然,对我市重要湿地、林业系统各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在物种保护、保护区管理及湿地保护过程的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
(2)针对市重要湿地、林业系统各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开展定期执法监督;
(3)每年组织开展对20%以上市级以上保护区与湿地公园开展现场检查;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现场核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各区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及保护区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市重要湿地及保护区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市级陆生野生动植物、市重要湿地、保护区管理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陆生野生动植物、市重要湿地、保护区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予以记录;
各区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及保护区管理部门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2)各区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及保护区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市级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及保护区管理部门每年抽取20%以上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监督检查措施
市级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及保护区管理部门对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市重要湿地及市级以上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进行监管。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必须指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市级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及保护区管理部门对各区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发现整改及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相关各区及时处理到位;
(3)对严重破坏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及湿地资源的,市主管部门对违法情况以予通报公布;
(4)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相关单位或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林业普法宣传 |
宣传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林业相关政策咨询、法律解答 |
林政法规科 |
88689116 |
2 |
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 |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接受群众有关森林消防知识的咨询;组织森林消防紧急避险等知识等的宣传 |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88689110 |
3 |
森林火险等级、森林火险区划等级信 息发布和查询 |
通过“三亚市森林防火网”“三亚市气象信息平台”发布和查询三亚市每天的森林火险等级和三亚市各区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信息 |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三亚市气象局 |
88689110 |
4 |
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及“爱鸟周”宣传活动 |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知识 |
三亚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
88283628 |
5 |
世界湿地日宣传与保护知识咨询活动 |
宣传湿地条例,开展湿地保护知识讲解 |
三亚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
88283628 |
6 |
全市林木种苗产销信息咨询服务 |
为社会提供林木种苗产销信息服务。 |
营林花卉科 |
88689181 |
7 |
林业种苗检验 |
承担全市林业种苗、林木花卉种子种苗质量检验工作 |
三亚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882844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