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海南省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指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档案工作的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计划,对全市档案工作实行宏观管理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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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指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档案工作的政策、规章制度 | |||
起草本市档案规章制度,开展档案法规宣传教育 | |||
监督、检查档案法规的执行情况 | |||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 | |||
研究推进档案管理技术的规范化、标准化和自动化建设 | |||
对全市档案工作实行宏观管理 | |||
2 |
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做好文书、科技和专业档案业务工作,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
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档案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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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本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工作 | |||
负责全市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的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的采集、整理、归档;负责音像数字化软件的开发和管理利用 | |||
指导全市电子文件整理归档工作,负责电子档案管理及馆藏档案资料的技术保护工作。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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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市档案宣传、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参与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
组织做好全市档案法制宣传工作,宣传档案和档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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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市档案业务培训工作,开展全市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 | |||
参与全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 |||
4 |
定期接收、收集档案;负责档案的整理、保管、统计,提供利用和鉴定存、毁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推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 |
定期接收、收集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文书档案及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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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档案的整理、保管、统计、提供利用和鉴定存毁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 |||
广泛征集散存社会民间,能够真实反映三亚历史的珍贵档案资料 | |||
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 |||
推进全市档案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 | |||
5 |
编写参考资料,公布党政文献及参与编史修志 |
对档案资源进行综合开发,汇编档案资料,编写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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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党政文献,参与三亚史、三亚志编纂工作 | |||
6 |
组织召开全市档案工作会议,定期分析档案工作形势,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并向政府报告工作。 |
定期组织召开全市档案工作会议,分析全市档案工作形势,总结交流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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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全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 |||
定期向政府报告全市档案工作 | |||
7 |
指导三亚市档案学会工作,开展档案学术的研究、探讨和交流 |
指导三亚市档案学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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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市档案工作人员开展档案学术的研究,探讨和交流 | |||
8 |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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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无)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对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事项,市档案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市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档案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开展监督检查,明确采取的监督检查方式;
(2)被检查单位按要求上报书面报告,市档案局审核;
(3)按计划开展现场检查;
(4)发现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分情况作出处理。
(5)检查情况反馈
(6)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并归档。
5.监督检查措施
(1)市档案行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市档案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6.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档案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档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行使档案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8)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0)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1)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13)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4)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2)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3)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5)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6)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7)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8)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9)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10)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二)对贯彻实施《档案法》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2.监督检查内容
(1)档案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2)建立档案工作制度及落实情况;
(3)档案安全保管情况;
(4)档案立卷归档情况;
(5)档案集中保管情况;
(6)档案移交进馆情况;
(7)档案提供利用情况;
(8)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开展监督检查,明确采取的监督检查方式;
(2)被检查单位按要求上报书面报告,市档案局审核;
(3)按计划开展现场检查;
(4)发现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分情况作出处理。
(5)检查情况反馈
(6)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并归档。
5.监督检查措施
(1)市档案行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市档案行政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档案行政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
6.监督检查处理
对档案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9〕3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以《海南省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作为档案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市档案局在省档案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组织实施,或参照上级档案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二)市档案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档案利用服务 |
馆藏档案资料的查阅、复制 |
管理编研科 |
0898-88269561 |
2 |
政府公开信息查阅服务 |
市委市政府职能部门现行有 效公开文件的查阅、复制 |
管理编研科 |
0898-882695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