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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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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6:33:41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对住房、城乡建设和风景名胜区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依法对住房、城乡建设和风景名胜区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2

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新建商品房屋、二手房屋转让登记和其它合法形式转移的登记管理;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城建档案馆的管理工作”调整为“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各类新建商品房屋、二手房屋转让登记和其它合法形式转移的登记管理。

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负责相关房屋及分摊土地的转让登记管理。

负责房屋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3

负责协调全市房屋产权权属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

负责协调全市房屋产权权属纠纷。

负责协调全市房屋商品房买卖纠纷。

4

负责房产市场和行业及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备案;负责全市房地产信息收集、统计和发布。

负责房产市场和行业管理。

负责房产行业房屋租赁市场管理。

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

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管理。

负责全市房地产信息收集、统计和发布。

5

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指导;依法监督指导各区前期物业招投标活动。

负责制定我市物业管理规定,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指导。

依据《国务院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告,取消

“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查、考核、考评、管理”事项。

组织行业培训,开展业务指导。

负责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物业管理协会开展业务工作。

依法监督指导各区前期物业招标活动。

6

负责市政府委托管理公房的维修、改建和经营管理;负责处理和解决私房改造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落实私房、侨房政策。

负责公有住房出售(含全产权过渡)的审核。

负责职工住房产权变更的办理。

负责市政府委托管理公房的维修、改建。

负责市政府委托管理公房的经营管理。

负责处理和解决私房改造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负责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审核。

负责单位自建住房分配方案及对象资格的审核。

负责落实私房政策。

负责落实侨房政策。

7

负责指导全市危险房屋的管理及改造工作;负责对全市白蚁防治和房屋修缮进行行业管理。

负责指导全市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全市危险房屋的改造工作。

负责对全市白蚁防治进行行业管理。

负责制定我市白蚁相关规定、做好白蚁防治信息、技术的推广工作。

负责对全市房屋修缮进行行业管理。

8

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工作。

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工作。

负责申请市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的审核。

9

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和呈报;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保障资金的监管;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单位资质进行备案登记和监管;负责鉴定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结果;监督指导各区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以及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和呈报。

负责旧城改造保障金的监管。

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保障资金的监管。

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单位资质进行备案登记和监管。

负责鉴定和复核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结果。

监督指导各区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监督指导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10

监督指导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负责管道燃气的监督与管理,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负责道路挖掘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

监督指导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负责管道燃气的监督与管理,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负责道路挖掘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备案。

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1

负责全市建筑业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负责全市建筑业管理。

按照市政府职能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12

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文明施工监管;指导全市房屋安全技术鉴定管理和建筑市场十大员培训。

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管。

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管。

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节能监管。

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管。

指导全市房屋安全技术鉴定管理。

指导全市建筑市场十大员培训。

审核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

13

负责全市市政道路、市政桥梁、排(雨)水、路灯等市政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全市市政污水管网(泵站)的建设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职责。

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负责全市路灯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调整为“负责全市城市照明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全市道路的建设维护管理”调整为“负责全市市政道路的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全市桥梁的建设维护管理”调整为“负责全市市政桥梁的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全市污水管网(泵站)的建设”调整为“负责全市市政污水管网(泵站)的建设维护管理”

负责组织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监督指导市政设施的维修与管理工作。

排(污)水行政许可的审批职能。

负责全市市政道路的建设维护管理。

负责全市市政桥梁的建设维护管理。

负责全市排(雨)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

负责全市城市照明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管理。

负责全市市政污水管网(泵站)的建设维护管理。

14

参与我局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核和工程实施的协调与管理。

参与我局负责的市政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参与全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调整为“参与我局负责的市政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与全市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核”调整为“参与我局负责的市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核”、“参与全市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的协调与管理”调整为“参与我局负责的市政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的协调与管理”。

参与我局负责的市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核。

参与我局负责的市政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的协调与管理。

15

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和建设项目批前审核。

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

协助主管部门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并负责指导规划实施。

制定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负责审核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活动(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另有规定的区域除外),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初审。

负责审核风景名胜区内的活动,负责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的动态监测。

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宣传以及指导科研科普活动;协同相关部门对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批前审核。

16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工作。

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检查指导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市住建局

监督各地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1.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2. 国务院2013年7月4日发布--国务院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3. 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7月22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

4. 国务院2014年2月21日发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5、海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9月2日发布--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

6.海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5月15日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26号)。

市住建局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巡查中发现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2、部分在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3、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检查组作出如下处理:对违规享受住房保障待遇责成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现场下发工程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单和执法建议书,责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整改。

市发改委

指导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牵头做好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负责制定并指导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

市财政局

做好国家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补助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的安排和对部门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局

负责制定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监督各地落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并规范使用。

市地税局

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市国资委

协调推进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2

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

市住建局

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监管,指导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办发〔2015〕79号)。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2014年根据省住建厅联合省银监局、地税局、工商局联合下发的《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2014年全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琼建房[2014]72号),并对房地产市场整治工作进行了抽查,打击了房地产市场的违法建规行为,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市工商局

强化房地产交易监管,严查房地产交易市场无照经营及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违法广告等行为。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9号)。

市发改委

加强商品房交易价格监管,严查未按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等行为。

市地税局

监督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2013]68号)。

3

农村危房改造

市住建局

代拟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和补贴资金标准,指导各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1.《海南省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2.《三亚市2010-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的通知》(三府[2010]177号)。

市住建局代拟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和资金补贴标准,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上报市政府后实施,各区政府为项目实施单位,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各区分配任务和补贴标准拨付补贴资金。市住建局不定期组织开展相关的检查,业务培训等活动。

市财政局

负责下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监督使用。

各区政府

具体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管。

4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市住建局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编制、审定发布全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拟订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建筑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某地建设工程发生火灾,市住建局、安监局、消防支队联合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检查,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落实施工消防安全措施,以及擅自降低标准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督促消防机构依法对建设企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市住建局依法对施工企业违法行为也实施查处。

市消防局

起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草案;会同市住建局组织对全市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开展专家评审;督促、指导、规范、检查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组织对审批通过的建筑工程主体是否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施工进行消防检查。

市安监局

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以及对事故技术鉴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5

节能管理

市住建局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工程(绿色建筑)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实施监督,负责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8月1日(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3.《海南省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8]5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8月15日。

4.《海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琼府办[2013]96号,2013年6月21日。

市科工信局牵头负责我市节能目标完成及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汇总,市住建局负责提供我市建筑节能有关目标和政策落实情况、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我省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况、节约型示范公共机构创建情况,发改委和交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提供所管领域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

市科工信局

牵头全市节能降耗综合协调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工业领域节能工作,负责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6

指导新型墙体材料革新

市住建局

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目录;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工程中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8月1日(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

3、国务院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8〕第74号,2008年7月10日;

4、《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2001年11月29日。

如某种非粘土砖要用于建筑工程,市商务局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对该砖生产过程及成品相关性能的监管,而建设部门是对该砖在建筑工程应用过程中的监管,包括在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

市商务局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目录;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粘土砖总量控制计划,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使用;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

7

招标投标工作

市住建局

负责对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按照市政府职能分工,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受理对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令2011年第613号);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琼府[2008]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琼编办[2005]82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的工作质量,维护当时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市发改委

招标项目、招标方式的审批。

8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市住建局

组织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出让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权;制定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做好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收备案工作;审核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设计文件。

《三亚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2011年修正本);《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8号)。

有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市住建局负责组织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出让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权;制定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做好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收备案工作;审核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设计文件。若项目纳入人防工程建设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则由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实施。

市规划局

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

市人防办

纳入人防工程建设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

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我局的重要职责。市住建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全市住房保障职能、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管理。根据《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四十六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加强住房保障统计工作的通知》(琼建住房函[2012]102号)、《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15〕67号)、《三亚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12〕172号)、《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三府〔2011〕108号)、《三亚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三府〔2011〕106号)、《三亚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三府〔2015〕38号),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建设主体。

(2)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情况;

(2)项目进度和质量安全情况;

(3)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4)房源筹集情况;

(5)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准、退出管理;

(2)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

(3)保障性住房住户合同约定履行情况;

(4)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

3.监督检查方式

(1)召开会议,听取相关责任单位工作汇报;

(2)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专项巡查、检查;

(3)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表、专报等信息报送制度;

(4)对受理的住房保障有关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定期抽查保障性住房档案,并定期走访方式;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1)市住建局等部门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核查项目现场等方式,对相关责任单位履行住房保障职能、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2)市住建局等部门专题布置,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逐级汇总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报表、信息;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市住建局等部门的业务科室牵头开展。

(4)市住建局定期抽查保障性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方式了解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及管理情况。

5.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政策指导文件、统计报表、施工图纸、配租配售原始材料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向有关单位、个人和建设项目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核查;

(3)依照规定的程序,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评估住房保障建设、分配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写出监督报告。

(4)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镇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限期整改。

(5)要求相关责任部门提供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受保障家庭提供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及相关责任单位等存在未按规定严格履行住房保障职能、落实国家、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等情形的,责令整改。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实施机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建设主体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安全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情形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主体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未按规定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表、专报的,或者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3)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监管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一个高效快捷、办事透明、服务优良的房地产发展政务环境和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城市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亚市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房地产开发商企业,职能部门业务科室。

2.监督检查内容

(1)商品房开发商土地房屋权证办理情况;

(2)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从窗口受理-审核审批-缮证发证的工作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召开会议,听取相关责任单位工作汇报;

(2)对相关责任单位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情况进行专项巡查、检查;

(3)对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窗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4)对受理的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办理有关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1)市住建局等部门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核查项目现场等方式,对相关责任单位履行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职能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2)对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窗口按规定流程、时间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市住建局等部门的业务科室牵头开展。

5.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政策指导文件、施工图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表》等原始材料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向有关单位、个人和建设项目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核查;

(3)对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各流程环节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4)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三亚市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与时限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

(5)要求相关责任部门提供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受保障家庭提供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制作虚假商品房交易合同偷逃税费的责任人,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2)凡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有违反相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一律给予严肃处理。

(3)对违规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部门或个人,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二手房交易监督管理

为更好地促进我市二手房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构建一个高效快捷、办事透明、服务优良的二手房交易市场政务环境,优化二手房交易审批流程,缩短办证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二手房交易审批登记发证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二手房交易办理流程;

(2)二手房交易办理时限。

3.监督检查方式

(1)召开会议,听取相关责任单位工作汇报;

(2)对二手房交易审批登记发证部门及窗口工作情况进行专项巡查、检查;

(3)对二手房交易档案进行抽查;

对办理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窗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4)对受理的商品房土地房屋权证办理有关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

(2)实施检查;

(3)对检查所需材料进行抽查;

(4)通报检查结果;

(5)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5.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政策指导文件、二手房交易档案、二手房测绘情况、二手房审批单等原始材料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根据需要进入工作现场进行核查;

(3)检查二手房交易所需的材料是否齐全;

(4)检查二手房交易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流程及时限办理业务。

(5)查阅二手房交易办证档案。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不按相关规定流程与时限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通报警告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其进行岗位调整;

(2)对违规办理二手房交易的部门或个人,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房建房遗留问题处理监管

为了妥善处理我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加快集资房的登记办证步伐,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三亚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监督检查内容

集资房个人分户证办理工作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综合检查。针对集资房办证情况开展综合检查;

(2)专项检查。针对各类集资房办证遗留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

(2)实施检查;

(3)对检查所需材料进行翻阅;

(4)通报检查结果;

(5)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5.监督检查措施

(1)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2)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通报检查结果,限期进行整改。

(4)建立问题清单,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拖延超期不办理集资房总证的,将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2)集资建房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督促办理集资房登记发证事宜,因管理不力,引发矛盾,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纪律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违规办理集资房相关手续审批的部门或个人,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三亚市物业管理监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三亚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三亚市商品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市物业信息与白蚁防治中心、各区住建局、各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

2.监督检查内容

(1)物业纠纷处理情况;

(2)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3)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管理情况;

(4)前期物业管理情况;

(5)商品房屋维修基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6)物业小区白蚁防治工作情况;

(7)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召开会议,听取各相关责任单位工作汇报;

(2)对各相关责任单位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巡查;

(3)对物业管理相关档案进行抽查;

(4)对各责任单位受理的物业管理有关投诉、举报处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

(2)实施检查;

(3)对检查所需材料进行翻阅;

(4)通报检查结果;

(5)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5.监督检查措施

(1)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2)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通报检查结果,限期进行整改。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4)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

市住建局是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城区房屋征收拆迁、房屋白蚁防治等房地产行业监管部门。房地产企业和机构为社会提供商品房、物业服务、中介服务、房屋面积测绘、白蚁防治服务等重要产品和服务。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城镇房屋征收拆迁机构、房屋面积测绘、白蚁防治机构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各区住建局。

2.监督检查内容

房地产企业和人员贯彻执行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执行行业技术标准和程序的情况,各区住建局贯彻法律法规情况,履行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职责的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房地产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市政府要求,针对房地产市场状况,布置开展房地产领域的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市住建局在当地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市住建局业务科室牵头开展。重要的投诉举报事项,各区住建局配合开展。

(3)市住建局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对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应当将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记入开发项目手册。

5.监督检查措施

(1)各房地产行业管理部门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要加强事中监管。

(2)在房地产企业和人员获得资质许可和注册认定以后,各房地产行业管理部门要不定期进行后续监管督查。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企业、人员、业绩信息系统。对监督检查结果给予公开。对不按要求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市住建局进行工作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6.监督检查处理

(1)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市住建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3)发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资质许可和注册认定,必须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发现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房地产行业管理部门不予核准。

(七)建筑市场行为监管

根据住建部《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有关要求,市住建局依据职权对建设单位、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各区的属地监管工作,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1.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以及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

2.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制度是否健全、能力(资质)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并对其市场行为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1)建设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①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②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③政府投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④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要求承包人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⑤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二)监理单位是否有以下行为:

①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②中标通知书的单位与现场实际监理单位一致;是否将所承揽的工程监理业务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

③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派驻相应工程监理人员;项目总监是否具有相应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三)施工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①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②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③转包、挂靠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④除小型机具和辅料外,施工单位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交由劳务单位负责。

(四)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有下列行为:

①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执业资格的情况;

②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③在不符合规定要求、虚假、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④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⑤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⑥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⑦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⑧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⑨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⑩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是否有下列行为:

①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取得岗位证书、有证书不在岗或不按规定在岗;

②技术工人未经考核或培训合格;

③违反国家和地方规范、技术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检查方式为企业或从业人员自查、现场全面排查、市住建局督查相结合。

(2)不定期监督抽查。一方面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另一方面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建设工程项目,视各项目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在企业和从业人员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本辖区的全面排查。市住建局检查组依据相关建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在检查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检查组将检查情况汇总反馈到市住建局。

(4)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企业和从业人员认真落实整改。

(5)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监督检查措施

(1)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2)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有权对被检查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笔录、对相关资料进行取证;

(4)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5)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6)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各区住建局予以配合;对各区属地监管情况检查进行监督,对属地监管不力的区住建局部门进行通报。

(7)进行现场检查时,要有两名以上住建部门人员参加,应当出示证件。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有关企业或从业人员有违反建筑市场行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责令整改,依法给予处理。

(八)招标投标行为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海南省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意见》,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属我局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

2.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对我局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及查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纪行为。重点检查如下:

(1)招标代理机构

①是否按规定配备人员,人员到位情况;从业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②有无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③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④开标场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依法从政府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评标等;

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行为;

(2)评标专家是否有以下行为

①是否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②是否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③是否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④身体是否健康,承担评标工作。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1)自查。受检企业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自查,以书面材料报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提交自查报告的认定本次检查不合格。

(2)全面检查。主要采取查阅资料和抽查项目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

(3)检查结论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予通报。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列入不良记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检查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材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住建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5)整改后处理。对通报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落实整改并形成报告上报市住建局。

5.监督检查措施   

(1)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2)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有权对被检查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笔录、对相关资料进行取证;

(4)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5)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6)进行现场检查时,要有两名以上住建部门执法人员参加,应当出示证件。

6.监督检查处理

评分结果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列入不良记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监管,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8年第11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0第53号),“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建设主体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建设活动中,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按照一定的周期对企业或工程项目进行检查。

(2)专项检查。对某一特定领域或某一特定行业内的企业或工程项目,或针对某一问题,集中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时间、范围、内容和步骤安排,确定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监督检查计划的具体内容对监督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3)形成检查报告。根据监督检查的过程、结果和有关资料,将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4)制定处理措施。根据监督检查报告对相关企业或行为进行通报及处理。

5.监督检查措施

(1)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核查。

(2)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出示相关企业、执业人员资料和工程项目资料,并进行复制。

(3)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行为。

(4)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企业和执业人员有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给予处理。

(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障全市建筑施工安全,强化政府监督管理,根据《三定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①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②未按要求提供项目毗邻区域内相应的供排水、燃气等地下管线分布资料和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③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④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⑤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⑥涉及既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范围内的施工,未按照规定做好既有设施安全保护。

⑦未编制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在预案中未建立公安、消防、医疗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2)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①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勘察文件。

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者未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③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④设计单位因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未予以注明。

⑤设计单位在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④未按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

⑤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四)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①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③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④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⑤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⑦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⑧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⑨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⑩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重大危险源区、次生灾害高危险区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在安全防护距离内存在建设行为。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监督检查方式

(1)执法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对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2)专项检查:针对各类安全隐患、特殊气候条件、特殊时间段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层级督查:市住建局对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等情况进行督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等。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部门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

6.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督查结果,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上述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全市通报,并列入诚信档案。

6.监督检查处理

督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我局依法进行处理。

(十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管

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证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强化政府监督管理,根据《三定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①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③建设单位未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④.建设单位未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⑤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⑥建设工程发包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⑦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使用。

⑧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委托不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⑨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⑩未照合同约定,建设单位采购与合同要求不符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或房屋使用者未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未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并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建设单位负责人未按要求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未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未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未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①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超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的。

②勘察单位提供不真实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的。

③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④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或者未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

⑤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的。

⑥在非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

⑦设计单位未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的。

⑧设计单位未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的。

⑨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未按要求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3)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①工程监理单位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外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②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监理业务。

③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不承担监理责任。

④工程监理单位选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已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并且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进行竣工验收。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⑤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①施工单位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外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②施工单位未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未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未按要求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不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事项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未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未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③总承包单位未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尽到管理责任,分包单位未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质量负责。

④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不履行保修义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未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⑤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没有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即进行使用的。

⑥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不严格工序管理,不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⑦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⑧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负责返修;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⑨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不进行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⑩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程施工的。

3.监督检查方式

(1)执法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对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2)专项检查:针对工程质量通病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市住建局专项检查内容进行抽查。

(3)层级督查:市住建局对质量管理、专项检查开展、工程质量事故查处等情况进行督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

5.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督查结果,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上述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全市通报,并列入诚信档案。

6.监督检查处理

督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我局依法进行处理,存在较大及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十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三定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2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

2.监督检查内容

(1)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情况;

(2)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性标准情况;

(3)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4)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有否落实图审意见;

(6)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档案管理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市住建局对本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按规定周期实施的集中监督检查。

(2)随机抽查。市住建局对本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随机进行抽查。

(3)重点督查。市住建局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2)实施检查

①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②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定期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

5.监督检查措施

(1)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2)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督查结果,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上述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全市通报,并列入诚信档案。

督查过程中,发现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质量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我局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市政公用事业监管

根据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三亚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三府[2016]5号)、《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审批办理规范(Q/ SYZW 302 20016-2015)、《国务院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年10月2日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1月22日第21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制定如下监督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1)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

(2)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

(3)公用事业各行业的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从业行为。

2.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许可和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2)各行业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3)各行业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推进情况;

(4)各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5)各行业规范运行管理和应急安全管理情况;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综合检查。针对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开展综合检查。

(2)专项检查。针对各类安全隐患、特殊气候条件、特殊时间段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3)执法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

(2)实施检查。

(3)通报检查结果。

(4)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5.监督检查措施

(1)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2)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通报检查结果,限期进行整改。

(4)建立问题清单,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市住建局依据职权,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4)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十四)风景名胜区监督检查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1.风景名胜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实施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情况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方式

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情况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等。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①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②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2)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定期检查结论。

(3)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整改后处理。组织监督落实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住建局。

5.监督检查措施

(1)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现场勘测、责令提供资料、解释说明等措施。

(2)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6.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有关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十五)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监管

为了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情况;

(2)贯彻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情况;

(3)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及我市配套的规章、制度标准;

(4)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强制性标准条文及相关技术标准、规程情况。

(5)对被投诉项目的核查。

3.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业务需要,市住建局不定期组织开展新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检查,重点督查投诉、举报存在违法违规的项目。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程序及相关要求,并进行安排部署。

(2)实施检查

①非现场检查(施工图设计阶段):抽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设计图纸和资料;

②现场检查(施工验收阶段):通过听取被检查责任主体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施工验收项目现场等形式进行。

③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④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监督检查措施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6.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导。对违反《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责令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按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

开展市内重点项目的质量安全技术服务工作,提高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88985518

2

开展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宣传活动

宣贯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建筑节能咨询及展览活动,宣传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新材料、新技术等知识

市住建局总工办

88632706

3

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活动

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

市住建局市政公用建设科

88272595

4

开展住建系统对外宣传工作

宣传住房保障、城市建设工作,普及相关知识

市住建局组织人事科

88201296

5

市政基础设施维护

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养护及修复

市市政维护应急中心

88985906

6

城市照明设施设备建设维护管理

对城市照明设施设备建设维护管理

市路灯管理所

8886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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