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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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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6:36:00 市交通运输局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有关交通运输、港口航务的工作规划和措施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有关交通运输、港口航务的工作规划和措施

 

负责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关专项资金安排提出建议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行驶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依法制定有关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审批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2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拟定公路、 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交通运输枢纽、场站建设、管理工作

拟定公路、 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

 

负责组织编制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承担 有关协调工作

 

组织编制公路、水路行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 和专项规划

 

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和场站规划

 

承担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

 

负责交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

 

组织编制全市地方公路建设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交通法律法规, 参与拟订全市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

 

参与编制全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交通运输枢纽、场站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道路运输城乡客运网、公共交通站场、货运站场和营运线路、上下站点攻击候车亭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3

 

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市场、水路客货运输市场的综合监 管工作;负责全市从事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货物运输及水路客货运输的运力投放管理和审批;指导监督机动车辆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工作

负责全市从事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货物运输及水路客货运输的运力投放管理和审批

 

代表国家行使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督管理

 

负责对港口经营许可的监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负责本市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全市水路运输市场

 

道路班线客运经营许可办理

 

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办理

 

出租车经营许可办理

 

做好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维修质量及收费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定期的对我市4家综合性能检测站及二级维护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对申报开业材料的维修认真审核材料,并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工作

 

指导制定我市驾驶员培训发展规划

 

按照国家有关的培训标准、检查监督培训质量及维护培训市场秩序

 

实施道路运输市场运力宏观调控,承担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工作

 

指导监督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考核工作

 

指导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工作

 

4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制定相关市场准入、监 督管理制度和办发;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 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

 

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实施全市公路行业行政监管,制定全市公路管理养护细则并组织实施

 

指导道路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组织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审核、报送备案、公开和公布,本部门制度进行核审

 

5

负责拟定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优胜劣 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协调、组织、指导公交企业和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管理考核工作,规范客运经营秩序;负责全市绿色通道的管理工作

负责拟定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优胜劣 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

 

负责道路运输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

 

参与对全市道路运输行业考核的监督

 

指导公交企业和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管理及服务质量考核工作,规范客运经营秩序

 

指导全市绿色通道工作

 

6

组织编制全市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 细规划;负责港口、岸线的管理;负责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指导监督港口建设、生产经营秩序和港口设施安保等工作

组织编制全市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管理

 

负责权限范围内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全市水上交通发展规划并具体实施

 

负责港口行政审批工作

 

对全市港口进行执法监督、行政管理

 

港口工程质量监督、港口经营市场秩序管理

 

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

 

负责水运企业及其辅助企业的年度核查

 

开展海上运输检查,查处非法违规经营行为,打击无证企业和无证船舶非法营运行为,维护水运市场秩序

 

7

拟定地方公路网规划,负责指导全市地方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重点交通工程建设及城乡干线公路建设;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的管理;负责县道建设及养护资金的管理

拟定地方公路网规划,负责指导全市地方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

 

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实施市重点交通工程及城乡干线公路建设规划

 

承担重点交通工程建设及城乡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客运站场等交通工程动态信息并参与有关协调工作

 

负责县道的改建和养护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市重点交通工程建设及城乡干线公路建设

 

负责县道改建、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

 

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的管理养护

 

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规划,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的三亚绕城公路出口路和连接线,以及部分尚未移交的重点项目的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并对公路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和组织查处路政案件,对路政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维护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秩序,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负责农村养护工程的管理,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全市地方公路计划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

 

 

 

 

 

 

 

 

 

 

8

 

 

 

 

 

 

 

指导协调全市交通运输和港航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 理工作,监督检查全市交通运输和港航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交通战备工作,制定交通战备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指导协调全市交通运输和港航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 理工作,监督检查全市交通运输和港航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全市国防交通战备工作

 

规划全市国防交通路网布局,参与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工作

 

及时通报重特大交通安全情况

 

拟定全市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和全市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及调用计划,指导交通重点目标防护方案拟定

 

负责实施全市国防交通保障,组织战时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与征用工作

 

负责组织全市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演练工作;指导交通战备资源动态管理

 

组织全市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负责拟定全市交通行业安全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

 

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配合相关部门管理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研究

 

组织实施国家道路、水路重点物资运输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

 

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港口企业的监督检查及年度核查工作

具体工作由港航管理处组织实施

负责港口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和港口装卸作业管理,港口安保防范工作指导及指导协调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工作;

 

 

 

 

 

 

 

 

 

 

 

9

 

 

 

 

 

 

 

 

 

负责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指导监督交通运政执法、公路路政执法和水路运输执法工作

负责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负责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工作和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协助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指导监督交通运政执法、公路路政执法和水路运输执法工作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行政许可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行政许可

 

进行本系统行政复议,协调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工作

具体工作由道路运输管理处组织实施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批

公共交通客运经营许可

 

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具体工作由港航管理处组织实施

负责市内水路运输业务行政审批工作及其辅助业业务的备案工作;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负责有关路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

 

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开业标准对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开业申请进行审批

 

 

 

 

 

 

 

10

 

 

 

 

 

 

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化建设、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等行业运行情况,优化行业结构,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交通行业统计、预测和信息引导工作

 

负责统计上报全市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安全事故

 

定期进行行业普法教育和宣传、法制培训、执法监督工作

 

负全市交通运输客货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经营、服配合市审计局做好我局审计工作务质量监察工作

 

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开展全市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考试工作

 

指导维修协会按时做好各项工作

 

负责市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具体工作由港航管理处组织实施

11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区交通运输工作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检查指导各区交通运输工作

 

负责上级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民用运力动员与征用工作

 

协助市纪委办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

 

负责组织协调各区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1

整治非法

道路客运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全市区域范围内各类未经许可、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汽车的查处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4.《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根据整治非法营运行为的工作难点(暴力抗法多)及海南省《道路运输秩序整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琼厅字〔2013〕65号)精神,积极协调沟通,建立了联合市公安局、市旅游质监局、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与市交通局共同整治非法营运的长效机制,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紧密配合,有效推进联合打击非法营运整治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

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三轮车、摩托车非法营运的行政处罚权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公安局

负责协助打击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加强路检路查,做好车站、机场、火车站周边交通和治安的管控工作;依法查处假牌、套牌机动车辆、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与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营运的牵头者、组织者和“拉客仔”,及时依法侦办查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市旅游委

负责协助打击旅游车无资质运营、旅游车公司私自承揽团队业务的行为,对经交通局查实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营运证车辆的旅行社、酒店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机构常态化工作机制的通知》(三府〔2015〕212号)

2

严查客货

超限超载

市交通运输局

在货运相关业务场所、客货集散地加强对营运客货车擅自改装、超限超载的整治;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海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8〕8号)

 

市公安局

配合维护好流动治超检测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按程序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对重点路段客货车辆超载行为的治理、管控工作;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海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8〕8号)

 

市公路局

路政部门负责路面执法,设立临时性流动治超检测点要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通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海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8〕8号)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

 

 

 

 

 

 

 

 

 

 

 

 

 

 

 

 

 

 

 

 

 

县、乡道建设

 

 

 

 

 

 

 

 

 

 

 

 

 

 

 

 

市发改委

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和备案有关建设项目;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参与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牵头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亚市人民政府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三亚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由我局负责实施的某建设项目须经市发改委立项审批、可研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资金计划安排及下达、招投标核准备案及监管、设计变更备案及审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竣(交)工验收等

市财政局

审核财政投资项目并管理其经费;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某项目工程款拨付须经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需对我局负责实施项目的预算进行评审核定,出具预算审核结论书。

市审计局

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并出具审计意见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须经市审计局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

市规划局

项目立项后,对符合规划的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某项目立项后,需经市规划局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组织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某项目立项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经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查审批;项目完工后,提交竣工环保验收申请表报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建设用地的审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某项目立项、规划选址、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证明、地质灾害评估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用地的审查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县道、乡道建设项目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在建项目施工质量情况

(2)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情况

(3)现场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要求。

(4)  在建项目施工进度情况。

(5)监理旁站到位情况

(6)参与分部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验收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巡查。                    

(2)随机抽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对照施工图,逐项检查在建项目建筑材料及施工工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检查工程施工进度是否满足工期要求

(3)对照安全生产方面相关规定,检查工地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检查工程现场施工、监理人员是否达到相应工程施工资质要求,以及监理旁站到位情况

(5)会同监理,参与分部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验收

5.监督检查程序

(1)印发检查文件,明确检查时间、范围、方式等要求         

(2)定期巡查、随机抽查在建项目建设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未按施工图施工,工程材料、施工工序等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项目,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待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同时,对情节严重者,按国家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2)对现场施工人员、监理人员资质检查不合格者,立即调离该岗位,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重新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上岗;对监理履职不力者,要求立即整改,加强监督;对上述情况情节严重者,按国家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3)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责令施工方立即整改,待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对情节严重者,按国家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4)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我市汽车总站、汽车西客站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三亚汽车总站、三亚汽车西客站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汽车客运站的各项工作职责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2)按照“三优”、“三化”的要求,指导客运站制订具体的站务工作规范和服务规范,并经常予以督促检查。

(3)维护客运站内外运输秩序,查处、纠正违章经营行为,接受旅客和进站车辆投诉,处理、调解客运站发生的商务纠纷、争议。

(4)督促客运站与进站经营业户签订进站协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

(5)会同汽车客运站等对营运车辆的班次时刻进行核定和变更

(6)现场监督检查汽车客运站站貌、进站营运车辆的车容、站务工作人员和司乘人员仪容

(7)经常监督检查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门检和优质服务等工作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8)协助汽车客运站做好节假日客流高峰时的车辆加班和运力调配等工作

(9)负责发放临时加班、包车牌、证

(10)做好旅客流量及班车实载率的调查工作,掌握运力、运量动态,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每天检查、进出站检查。配合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每天抽查营运车辆营运有效期是否在有效时限内;                                                                          

(2)司乘人员是否带证上岗

(3)检查车辆是否安检、正常报班

(4)出站口检查车辆是否超载超员

5.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汽车站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2)建立完善各类排站和档案,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公共服务、客运量突增的应急方案

(3)监督汽车站与经营者签订经营协议,并履行协议,协调监督解决客运站经营者与客运经营者纠纷

(4)监督汽车站按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班时间,公平对待进站车辆

(5)监督汽车站对进出站客车班次、发车时间票价及收费项目和标准信息公开

(6)疏导旅客,维持站内秩序

6.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三)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车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

(3)安全管理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  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6)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7)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

(9)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10)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11)对所属企业、车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督查情况;

(12)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市道路运输运管处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市各道路运输企业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监督检查措施

(1)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在重大节假日前后做好安全监督管理检查工作,对所辖区企业每月检查不少于两次。

5.监督检查程序

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的情况的,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立即整改

(2)口头批评教育

(3)限期整改

(4)通报批评

(5)行政处罚

 

(四)对客货场站经营者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经营者

2.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2)经营条件

①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②各种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③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3)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4)  经营行为

①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②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③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④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⑤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按规定进行抽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5.监督检查程序

(1)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2)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6.监督检查处理

市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①通报;

②限期整改;

③罚款;

④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五)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对实施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以及继续教育工作的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各级运管机构对从业资格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培训、考试、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包括:

(1)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合法性;

(2)培训管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规范性

(3)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制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规范,组织市、县贯彻实施。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3)从业人员考试工作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4)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12328等渠道反映的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2)检查从业资格考试系统使用情况,检查考试台账;

(3)检查相关考点与考试设备设施情况。

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试点每年至少普查1次

5.监督检查程序

(1)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从业人员考试基本检查档案;      

(2)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试点实施监督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有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1)口头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4)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

(5)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政纪处分;

(6)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县道、乡道建设项目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客运经营者

2.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经营条件

①是否是已经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②是否从事相关客运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③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

④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⑤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⑥按母公司经营资质从事客运经营的子公司,是否被母公司是否绝对控股,自有车辆是否达到数量要求。

(3)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等有效期是否过期。

(4)  经营行为

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按照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检查:各级运管机构要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辖区运管机构结合企业信用考核等日常管理活动,1年内对所有客运经营业户开展1次及以上的现场检查。

(2)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车辆营运证》等到期换证,一年不少于1次。

(3)按规定抽查,或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第三方检查由省局组织开展,每季度一次,每次检查不少于50条班线;暗访结合实际需要开展,一年不少于1次;              

(4)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3)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4)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5)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6)重点安全监管;

(7)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8)本市查处的重大案件,可移交三亚道路运输管理处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相应经营范围。

其中,三亚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通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到期换发审核经营者主要许可条件是否具备,通过运政信息系统监控经营者有关情况,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以及对本市监管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其余监管措施一般由属地的市、县运管机构承担。

5.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3)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4)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5)运管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7)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使用。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线路、车辆停运整改;

(4)罚款;

(5)暂扣营运证件;

(6)暂扣运输车辆;

(7)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

 

(七)对我市辖区营运船舶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各水运企业所属营运船舶

2.监督检查内容

(1)船舶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有效,船容船貌是否完好,是否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救生消防设备设施是否配齐并能正常使用

(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专职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及在岗情况;

(3)船舶出航前或停航后是否有安全检查和检查记录

(4)船舶是否有超载行为,是否查禁易燃易爆品和危险品上船

3.监督检查方式

(1)深入企业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3)每年重大节假日期间开展检查

(4)按规定抽查、或者组织暗访等方式

(5)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对照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检查项目表进行检查;

(2)查看营运船舶相关证件及检查船容船貌

(3)检查船舶配备专职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及在岗情况

(4)检查是否超载,是否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险品上船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检查文件,明确检查时间、内容、方式等要求;                                                                                   

(2)各企业根据要求开展自查

(3)分管领导组织责任片区执法队主要按照检查项目表开展检查等;

(4)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时需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由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5)检查结果复印一份给企业存档,并存入本单位安全台账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责令立即整改或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2)限期整改时间到期“回访”检查,并填写《整改回访表》存入单位安全台账

(3)对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下一次检查工作中予以重点专项督查

 

(八)对我市辖区港口企业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各港口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港口相关经营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2)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设立专职安全主任、设立安全督导员和相关安全责任人及在岗情况。

(3)是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及培训计划。

(4)是否有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记录。

(5)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及组织演练。

(6)码头主体结构、配套趸船、栈桥、护舷、护栏、照明、供水、灭火器、供电、救生消防设备设施是否配齐完好且能正常使用

3.监督检查方式

(1)深入企业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3)每年重大节假日期间开展检查

(4)按规定抽查、或者组织暗访等方式

(5)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港口相关经营许可证照;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备设施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检查文件,明确检查时间、内容、方式等要求;

(2)各企业根据要求开展自查

(3)分管领导组织责任片区执法队主要按照检查项目表开展检查等;

(4)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时需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由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5)检查结果复印一份给企业存档,并存入本单位安全台账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责令立即整改或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2)限期整改时间到期“回访”检查,并填写《整改回访表》存入本单位安全台账

(3)对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下一次检查工作中予以重点专项督查

 

(九)对我市辖区水运企业及其辅助企业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各水运企业及其辅助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设立专职安全主任、设立安全督导员和相关安全责任人及是否在岗。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安全会议记录、记录安全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记录

(3)是否有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4)是否制订燃油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3.监督检查方式

(1)深入企业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3)每年重大节假日期间开展检查

(4)按规定抽查、或者组织暗访等方式

(5)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水运相关经营许可证照;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备设施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检查文件,明确检查时间、内容、方式等要求;

(2)各企业根据要求开展自查

(3)分管领导组织责任片区执法队主要按照检查项目表开展检查;

(4)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时需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由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5)检查结果复印一份给企业存档,并存入本单位安全台账。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责令立即整改或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2)限期整改时间到期“回访”检查,并填写《整改回访表》存入本单位安全台账

(3)对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下一次检查工作中予以重点专项督查

 

(十)对港航违法违规案件处罚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违法违规的港航企业及相关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的。

(2)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3)营运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

(4)出租、出借、倒卖港航相关营运证件或其他方式非法转让

(5)伪造、变造、涂改港航相关经营证件的

(6)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7)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

(8)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

(9)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

(10)法律法规规定的港航相关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监督检查程序

(1)受理案件。

(2)立案审批,针对案件内容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违法行为调查,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开展调查、检查、摄像、录音等,收集证据。

(3)形成案件处理意见。

(4)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案件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予以复核陈述申辩的理由正当合法的,应当予以采纳。

(5)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6)根据相关法法规的规定下达《处罚决定书》

(7)形成结案报告。填写卷宗目录、装订造册、归档。

4.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限期改正;

(2)停业整顿;

(3)罚款;

(4)暂扣营运证件

(5)撤销经营许可,吊销许可证件。

 

(十一)水路运输经营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水路旅游运输经营者

2.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水路旅游运输经营活动。

(2)经营条件

①是否是已经取得相关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②船舶技术要求、船舶类型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

③船舶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④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包括《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年审合格证》等有效期是否过期。

(4)经营行为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按照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检查:各辖区执法队在重点时段、重点海域、重点营运船舶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

(2)定期检查:水路运输企业、营运船舶年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年审合格证》等到期换证,   一年1次。

(3)按规定抽查,或根据需要开展暗访,每季度开展一次。

(4)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到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查看有关船舶运输证件;

(3)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4)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5)检查相关经营场地、船舶与设备设施;

(6)重点安全监管;

(7)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5.监督检查程序

(1)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水路旅游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航运企业、码头、营运船舶监督检查必须由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3)执法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4)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执法人员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6)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使用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限期整改;

(2)停运整改;

(3)罚款;

(4)暂扣营运证件;

(5)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

 

(十二)港口工程质量监管制度

1.质量监督对象

参与港口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和有关人员

2.质量监督内容

(1)对港口工程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进行监督。

(2)对有关港口工程参建单位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3)对港口工程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

(4)对有关单位的港口工程质量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客观性进行监督

3.质量监督措施

(1)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监督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缺陷可以责令改正;

(4)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4.质量监督程序

(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办理港口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分阶段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交通主管部门不予以批准开工;

(2)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所收到的文件和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港口工程监督计划和质监人员,并向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发送《港口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3)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港口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实施质量监督;

(4)交通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如发现质量缺陷,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发送《港口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按《港口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质量缺陷,消除质量隐患。

5.质量监督处理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港口经营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具备港口经营资质的港口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普通货物港口码头检查的主要内容:

①港口相关经营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②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设立专职安全主任、设立安全督导员和相关安全责任人及在岗情况;

③是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做好记录;

④是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及培训计划;

⑤是否有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记录;

⑥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

⑦码头主体结构、配套趸船、栈桥、护舷、护栏、照明装置、供水供电、灭火器、救生消防设备设施是否配齐完好且能正常使用。

(2)旅客运输港口码头检查的主要内容:

①港口相关经营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②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设立专职安全主任、设立安全督导员和应急队伍人员及在岗情况;

③现场急救用品是否配齐完好;

④是否配有监控系统;

⑤监控室是否有人值班;

⑥是否按规定制定日常管理登记制度;

⑦码头主体结构、护栏、护舷、供水供电设施、消防栓、消防水带、救生器材是否配齐完好且能正常使用。

(3)危险货物港口码头检查的主要内容:

①港口相关经营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②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设立专职安全主任、设立安全督导员和相关安全责任人及在岗情况;

③是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做好记录;

④是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及培训计划;

⑤是否有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记录;

⑥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

⑦码头主体结构、护舷、护栏、照明装置、警示标志、围油栏、溢油监视报警装置、紧急切断阀、火灾报警电话、消除人体静电装置、绝缘法兰、灭火器、消防炮、灭火砂、救生消防设备设施是否配齐完好且能正常使用。

3.监督检查方式

(1)深入企业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3)每年重大节假日期间开展检查

(4)按规定抽查、或者组织暗访等方式

(5)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港口相关经营许可证照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有无违规经营行为

(4)检查安全生产台账

(5)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备设施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相关文件,明确检查时间、内容、方式、要求等;

(2)各企业根据要求开展自查

(3)分管领导组织责任片区执法队主要按照检查项目内容表开展检查等;

(4)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时需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由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5)检查结果复印一份给企业存档,并存入本单位安全台账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责令立即整改或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2)限期整改时间到期“回访”检查,并填写《整改回访表》存入本单位安全台账

(3)对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并在下一次检查工作中予以重点专项督查

 

(十四)港口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项目审批制度

1.责任单位

三亚市港航管理处

2.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3.审批权限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提出的港口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事项进行审批。

4.申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除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3、符合国家有关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等公共设施及构筑物的距离的规定和标准;

4、落实了安全、环保和卫生防疫措施。

5.申请材料

建设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应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港口的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申请书一式3份;

2、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场所的方案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包括项目用途、处理对象、处理原因、处理方法和安全、环保和卫生防疫措施等);

3、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的平面布置图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含该专用场所的地理布局和周围500米范围内建筑、设施的布局状况)。

4、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场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的批文2份。

5、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建设项目专项验收证书。

6.办理程序

本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受理申请后,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我处安排实施,工作程序如下:

1、我处指定专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窗口受理人员应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并通知受理人员作退件处理;

3、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就其提交的材料作出说明解释的,我处审查人员应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方式办理,并制作、留存有关电话短信记录或者电子邮件;

4、对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我处审查人员应提出采取实地核查方式进一步审查的意见。

经审查予以批准的,我处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制作,并将其证件交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送达;经审查不批准的,工作人员应告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

7.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现场勘查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五)港口经营许可项目审批制度

1.责任单位

三亚市港航管理处

2.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2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3.审批权限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我市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经营企业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批。

4.申报条件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申请材料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2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6.办理程序

本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受理申请后,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我处安排实施,工作程序如下:

1、我处指定专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窗口受理人员应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并通知受理人员作退件处理;

3、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就其提交的材料作出说明解释的,我处审查人员应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方式办理,并制作、留存有关电话短信记录或者电子邮件;

4、对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我处审查人员应提出采取实地核查方式进一步审查的意见。

经审查予以批准的,我处完成《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xxx公司申请港口经营许可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制作,并将其证件交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送达;经审查不批准的,工作人员应告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

7.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现场勘查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六)港口经营许可延续办理项目审批制度

1.责任单位

三亚市港航管理处

2.审批依据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2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3.审批权限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已取得我市港口经营资质的港口经营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延续办理事项进行审批。

4.申报条件

已取得我市港口经营资质的港口经营人,根据经营需要,提出港口经营许可延续办理事项申请。

5.申请材料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2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6.办理程序

本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受理申请后,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我处安排实施,工作程序如下:

1、我处指定专人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窗口受理人员应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并通知受理人员作退件处理;

3、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就其提交的材料作出说明解释的,我处审查人员应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方式办理,并制作、留存有关电话短信记录或者电子邮件;

4、对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我处审查人员应提出采取实地核查方式进一步审查的意见。

经审查予以批准的,我处完成《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xxx公司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办理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制作,并将其证件交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送达;经审查不批准的,工作人员应告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

7.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现场勘查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七)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占用损坏公路违法行为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占用损坏公路违法行为

2.监督检查内容

(1)养护工程是否按照有关标准、质量和规范要求施工。                                       

(2)管养路段是否存在占用、损坏公路等违法行为

(3)管养路段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违法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1)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路养护进行检查考核。                             

(2)每天安排路政执法人员分片区进行路政巡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对照公路养护实施方案和公路养护考核验收办法,对考核不达标的路段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时整改。                                                                                                               

(2)加强管养路段范围内的公路巡查力度,对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3)加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治理力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护路产路权

5.监督检查程序

(1)印发检查文件,明确检查时间、范围、方式等要求。                              

(2)养护工程技术人员到管养路段进行现场考核、验收

(3)路政执法人员到管养路段进行路政巡查。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未按养护标准、质量和规范要求进行养护的,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方可拨付养护经费,如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根据实际情况扣减养护经费。                                                                                                                   

(2)对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超载货物进行卸载

 

(十八)对农村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的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中标单位的公路养护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                                                                                                                                                                                                                                                           

(2)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从业资质

(3)是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4)是否无故拖延工期

(5)是否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6)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善,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三亚市相关规定

(7)是否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获得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中标单位的公路养护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                                                        

(1)资质复审时核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2)对提交备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4.监督检查措施

对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责令改正,重新按照相关规定和格式备案。

5.监督检查程序

(1)资质复审时核查,各方面收集相关资料,包括查询相关文件,利用互联网查询                           

(2)需进行现场检查时,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时需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企业签字确认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获得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中标单位的公路养护企业,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暂停从业资质的整改期一般为六个月。暂停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被取消从业资质的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相应从业资质

 

(十九)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农村公路养护中标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是否合理                                                                                                                                                                         

(2)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科学

(3)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审查审批工作是否按省公路管理局要求执行

(4)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进度

(5)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否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

(6)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文件(包括计划、审查、批复和验收)是否及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7)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补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8)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财政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

3.监督检查方式

(1)采用自查、抽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

(3)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

(4)根据反映及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4.监督检查措施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2)实施检查。在养护单位完成自查并上报的前提下,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检查农村公路养护的内业资料,听取养护单位的情况汇报,并反馈相关问题

(3)对照《三亚市公路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和《公路

养护考核验收办法》,对考核不达标的路段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时整改

(4)整改信息归档。将养护单位整改后反馈的情况进行整理归档

5.监督检查程序

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检查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并及时反馈结果。

6.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按养护标准、质量和规范要求进行养护的,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方可拨付养护经费,如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根据实际情况扣减养护经费。

 

(二十)对农村公路安保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农村公路安保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所规定的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综合、专项、巡视检查三种形式。

4.监督检查措施

(1)查阅受监督单位的相关文件及资料                                                                                                               

(2)检查施工现场情况

(3)检测原材料及工程实体质量                                                 

5.监督检查程序

(1)受理监督                                                                             

(2)过程监督 

(3)竣(交)工检测及质量鉴定

6.监督检查处理

(1) 责令整改工程质量缺陷及安全生产隐患                                                                                                                                                                                                                             

(2)对违法违规的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3)对违法违规的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一)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养护工程业主、承包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原始记录、材料试验报告、隐蔽工程检验记录等。                                       

(2)建设工程是否安全、文明生产

(3)工程承包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是否齐全

3.监督检查方式

(1)看原始记录、材料试验报告、隐蔽工程检验记录等是否符合要求。                      

(2)查看建设工程是否安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3)查看工程承包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是否齐全

4.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公路养护工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包单位应同实际承包单位签订相应的安全、文明生产文件,明确责任划分。                                                                                                          

(2)查看原始记录、材料试验报告、隐蔽工程检验记录等,是否有监理工程师的签认。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数据不符合要求,施工工艺和外观质量差,未按施工工序、操作规程施工的项目,有权令其停工整顿,其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3)查看每分项和分部工程完成后,是否由业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监督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共同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是否由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进行

5.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工程工序、交工、竣工验收等。                                                                                                                                                                          

(2)考察施工现场,组织施工单位复测,考察工程现场的地质、水文、气候、交通干扰、环境保护、沿线社会关系等特点和自然条件,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工期的时间要求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经养护公司负责人审查同意,报业主批准后实施。

(3)查看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当发现任何一项工程落后于计划进度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调整,确保工程施工进度不落后于计划进度。

(4)对工程进度进行评估,如发现承包人进度滞后,应立即通知其进行调整,并及时将工程进度报表报送业主,业主将进度报表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检查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督促养护单位及时按要求整改。                                                                                                                                                                                                                               

(2)对业主、承包人、监理单位的各级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人员,进行 “勤检查、多教育、严处理”,在广大职工中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全员优良工程意识

(3)在养护工程项目合同条款中必须有合同履约不到位的处罚条款。     

 

(二十二)对农村公路路政许可的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农村公路路政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包括:

1.超限运输通行证

2.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许可

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4.挖掘公路许可

5.占用利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管道许可

6.占用利用公路用地范围埋设、架设、管线等许可

7.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8.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9.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审批

10.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11.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审批

12.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设施行政审批

2.监督检查内容

(1)管理和保护公路,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条例、规定的行为                                     

(2)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3)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4)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5)施工活动结束后,申请人是否要求组织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了验收;

(6)被许可人是否建立自检制度;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3)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4)市交通运输局每年开展1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5)根据社会群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提高路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定期组织路政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路政文明执法管理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规定》等业务知识。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规范公路审批行为。                                                      

(2)对涉路工程进行前期介入,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把关,确保许可申请材料规范、真实、有效;对发现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的。当场发放停工通知书,责令即改正,并劝告当事人尽快办理许可手续。

(3)加大路政巡查力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许可项目严格按照许可决定书规定的条款开展;积极与申请人沟通联系,确保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施工路段车辆正常通行。对于投诉、举报,应当做好受理登记,并及时检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5.监督检查程序

(1)表明执法主体身份。实施路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必须向接受检查的管理相对人表明自己是依法享有检查职权的主体。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说明执法检查理由依据。表明路政执法机关的检查权限,以及说明行政检查的原因和根据。说明理由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告知。

(3)在进行行政检查时或检查后,应当依法告知相对人享有权利。

(4)表明身份、说明、告知权利后就可以在检查项目的范围内,遵循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并制作相应执法检查文书。具体包括:查看有关证件和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现场勘验检查、检测。

6.监督检查处理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律、规章予以处理。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3)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海南省公路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为之一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②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的③未依法及时处理公路突发事件的④不依法履行公路管理监督职责的⑤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⑥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二十三)全市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下属各机动车维修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单位、人员进行检查

2.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贯彻落实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和落实情况;

(3)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4)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开展和整改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6)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及演练情况

(7)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情况

(8)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9)对行业从业单位、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0)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台账资料;

4.监督检查措施

(1)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责令本执法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跟踪、落实事故隐患整改。

5.监督检查程序

(1)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和相互结合方式进行;

(2)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属地安全管理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3)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反馈或通报受查单位,受查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并将落实情况报告检查单位。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有“三违”现象,立即整改并口头批评教育;

(2)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等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不能落实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3)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对我市驾培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条件、范围、期限、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到经营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有关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审验;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查看相关制度及其落实情况;查看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实施

5.监督检查程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对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如下:(一)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为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请采取如下处理: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分数,建议对违纪人员进行党纪或者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有下列3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1、不如实填写教学日记及培训记录;2、索要学员财物;3、酒后教学;4、将教练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5、同时使用两辆以上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6、不得使用非教学车辆从事驾驶培训;7、在操作教学期间不得离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1、未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2、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3、不如实签署培训记录,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4、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5、增减教练车辆的,自增减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未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监督卡办理

核查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等资料,办理出租车、公交车驾驶员监督卡

运管处

88686503

2

港航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服务

港航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需提供材料的咨询

 

 

局审批办

 

38860771

3

驾培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服务

驾培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需提供材料的咨询

4

港航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港航相关业务的咨询

市港航处

88356301

5

港航行业投诉处理

港航行业相关投诉的受理及回复

6

驾培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驾培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市驾培办

88667870

7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行业咨询、投诉、建议

受理市民及游客对三亚交通运输服务的监督、咨询和投诉举报,业务范围涉及三亚市范围内公路、水路、道路运输、城市客运等交通运输领域。

智能公共交通信息中心

88568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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