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少数民族、宗教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参与实施民族地区扶贫规划、新农村建设等有关事宜 |
抓好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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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少数民族、宗教工作的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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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实施民族地区扶贫规划新农村建设等有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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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及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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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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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以及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务方面的问题,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及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
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运行及各项建设情况,参与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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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调查研究分析宗教方面的政策和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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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督促和指导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在本市的贯彻落实;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和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
监督少数民族经济政策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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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协调国家有关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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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及民族民俗旅游服务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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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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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和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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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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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参与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参与解决少数民族教育问题。 |
参与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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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研究少数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提出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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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扶持的有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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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组织全市少数民族重大文化活动,参与组织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指导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等方面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
负责组织全市少数民族重大文化活动,参与组织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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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有关部门发展少数民族卫生事业,开展少数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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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协调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广播、影视、体育、卫生和新闻出版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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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做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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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出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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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与拟定本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等工作。 |
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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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推荐和使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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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
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方面的事务实施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履行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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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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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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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宗教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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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指导、监督、协调、管理全市宗教团体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旅游服务、消防安全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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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帮助全市性宗教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搞好自身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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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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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协助做好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及对外宣传工作,指导民族、宗教团体依法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
组织协调支持宗教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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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活动及对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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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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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协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宗教文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登记、备案;负责民族贸易有关工作。 |
协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宗教文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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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宗教方面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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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民族贸易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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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全市民族宗教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检查指导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队伍的建设。 |
组织全市民族宗教系统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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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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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队伍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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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区民族宗教工作。 |
配合区政府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检查指导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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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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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固定活动处所类)的管理 |
市民宗委 |
负责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我市某地要新建一处宗教活动场所,由所属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呈报辖区民政局初审,拟同意的报市民宗委审批,市发改、规划、国土和住建等部门根据市民宗委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材料,按照各自职责进行项目立项、核发规划许可证,审核土地使用权和核发施工许可证,并对场所的建设过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场所竣工后,由市规划、住建和消防部门负责验收,区民政局根据上述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予以登记确认,发放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经登记后,该宗教活动场所向国土、住建部门申请场所土地、房产权属登记。 |
市发改委 |
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新建设项目立项或备案,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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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 |
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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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
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用地报批手续,在场所用地手续完备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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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负责核发宗教活动场所的施工许可,场所竣工后出具备案证明,依法办理宗教活动场所房产权属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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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门 |
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场所竣工后出具场所验收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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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市级宗教团体的管理与服务 |
市民宗委 |
负责宗教团体业务管理与服务工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市佛教协会任期已到,市民宗委督促其开展换届工作,由团体制定方案、提出人选;市民宗委协助市委统战部对有关人员进行考察;完成团体换届后需变更登记,由市佛教协会向市民宗委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进行登记。 |
市民政局 |
负责宗教团体登记管理;督促并协助开展全市性宗教团体的换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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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统战部 |
负责团体换届、人员推荐、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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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 |
市民宗委 |
负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
1、《宗教事务条例》; |
为了提升我市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水平,市民宗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督促指导场所建立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市公安、消防、文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场所内部管理情况加强日常指导、监督和检查。 |
市公安局 |
协同对场所治安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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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体局 |
负责对场所文物保护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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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
负责对场所卫生防疫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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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外国人违反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理 |
市民宗委 |
对外国人违反规定进行宗教活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
1、《宗教事务条例》 |
某外国人违反规定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讲经讲道,宗教工作部门对此予以制止;对其不配合宗教工作部门的管理,进而造成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
公安部门 |
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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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 |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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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涉及宗教方面内容的宣传报道的审查管理 |
市民宗局 |
对涉及宗教内容的新闻稿、出版物和文艺作品相关内容的审查把关。 |
1、《宗教事务条例》 |
某报刊拟刊发一篇涉及某特定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内容的新闻稿,该报刊主管新闻部门在征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意见基础上,审定同意报刊刊发该新闻稿。 |
市文体局 |
在审定同意出版发布涉及宗教内容的新闻稿、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前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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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少数民族考生中高考优惠政策落实 |
市公安局 |
根据公安户籍部门意见,对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进行审核 |
1、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某少数民族考生参加高考。考生提出申请,填写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考生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派出所)对考生的少数民族成份出具审核意见,市民宗委出具确认意见。市高招办收齐本市少数民族考生成份审核表后,统一上报至海南省考试局。少数民族考生参加中考,按照上述流程审核身份,由市中招办收齐本市少数民族考生成份审核表后,按所报考学校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
市民宗委 |
对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进行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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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对中考、高考少数民族考生落实优惠政策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我委保留的行政权力高效有序运行,进一步推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合法,依法加强对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市民宗委保留的权力事项。
2、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于权力清单保留的权力,是否存在不作为的行为。
(二)对保留的权力事项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运行流程。
(三)对保留的权力事项的实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推诿、无故拖延、刁难或者接受相对人好处等行为。
(四)在权力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等行为。
(五)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阻碍相对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等行为。
(六)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等行为。
(七)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
3、监督检查措施、方式
市民宗委对保留权力事项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二)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四)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一)结合案卷评查,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审核;
(二)对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询问利害关系人和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根据需要,组织力量,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四)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对权力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市民宗委对各科室及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
5、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民宗委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列入权力清单的事项不执行的,责令有关科室立即执行;
(二)对在权力实施工作中违反法定程序和工作流程,违法作出行政行为的,责令撤销该行政行为,重新实施行政行为。
(三)在实施权力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拖延、推诿、刁难、违规收费等行为;以及在实施权力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存在重大过错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属地管理事项除了由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对自己所辖事务实施的执法管理事务外,还包括省、市民宗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下放至各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市民宗委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及其人员,包括天涯区、吉阳区、海棠区、崖州区的民政局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及其负责民族宗教事务的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指的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备案、监督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单独或者结合进行。
(二)市民宗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区民政局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本单位和所辖区域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进行小结或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民宗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4、监督检查措施
各区民政局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市民宗委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或者撤销的违法行为。
5、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民族宗教事务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通风报信,泄漏案情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或者以其他收费形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八)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九)阻碍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的;
(十三)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建议由责任人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赔偿;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根据上级机关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市民宗委取消了部分行政权力事项。为使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合法有序进行,市民宗委加强对取消职权事项的监督和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市民宗委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2、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本委各科室和各区民政局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是否还在执行;
(二)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对已经取消的权力事项,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
(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措施方式
对取消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阅有关材料;
(二)实地查看,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相关的材料;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五)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1、市民宗委应当要求本委各科室和各区民政局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建立健全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管机制。
2、在权力取消事项发生地进行核查,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3、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的建议,实施检查。
4、将监督检查资料归档。
5、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市民宗委对本委各科室和各区民政局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考核的内容。
5、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民宗局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对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没有取消或者形式上取消而实际没有取消的,责令立即取消;
2、对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没有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的或者建立的管理机制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建立或完善制度机制;
3、有关机构和人员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对其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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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宗教政策法规宣传、学习活动 |
按照国宗局和省民宗委的部署,在全市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规的学习普及活动,进一步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基础和法治意识 |
宗教科 |
88277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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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族政策法规宣传、学习活动 |
按照省民宗部门的部署,在全市开展宣传、学习活动,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加深社会各界对民族政策法规的认识 |
法宣科 |
88272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