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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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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6:30:56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本市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全市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本市安全生产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组织制定全市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

 

负责拟定本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及审核局机关上报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市安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市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组织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式,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其中包括全市事故控制指标情况);

 

2

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区政府和国营农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

 

各区政府和国营农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安全生产指标考核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组织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3

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

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准入及监督管理;

 

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准入及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矿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作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作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实施“三同时”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负责职责范围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督管理;

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及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工作;

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负责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

依法监督检查检查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

 

5

依法组织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全市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

依法组织安全生产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负责向市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突出对事故责任者追究的建议;

6

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督查。

 

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分析。

组织全市安监系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培训工作;

 

负责统计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资源;

指导、监督各职能部门(行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备案;

 

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应急救援行动中负责协调全市各单位有序展开;

负责编制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及其中型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编制、评审、备案、演练工作;

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7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以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三同时”)。

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

 

8

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的受理、备案、审核、验收工作,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查处职业危害违法行为。

负责全市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违法行为;

 

负责全市职业安全健康准入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协调指导建立职业危害防控体系;

组织指导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普查和申报工作;

承担全市职业危害统计工作;

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9

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特种设备除外)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有关科研成果的技术推广工作;

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全市各行业部门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组织全市安全系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培训工作。

10

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11

负责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群众举报、来信来访。

负责受理市长热线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处理;

 

建立安全生产瞒报,隐患等举报奖励制度;

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和信访接待工作;

12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开展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制度协调安全生产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

 

13

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市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14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检查指导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督促检查市领导和市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指导各区安全生产系统工作;

 

 

 


二、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管

市安监局

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矿山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

 

某区交安局组织“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企业非法开采,无采矿许可证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劝阻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函告当地国土部门国土部门依法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取缔了非法盗采点,并采取断电、断路,增设警示教育牌等措施,防止企业和个人无采矿许可证违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

市国土局

依法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负责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 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市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 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企业及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市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

市交通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三亚海事局

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船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船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铁路管理部门

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政策、标准、并负责本辖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的监管落实工作。

2.对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上报地区管理局。

3.协助地区管理局做好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审定,并负责本辖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本辖区危险品航空运输监察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5.收集本辖区内危险品制造、包装和检测等方面的信息,并向地区管理局报告。

6.参与本辖区危险品航空运输案件的查处。

7.督导民航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局行业管理职责分工表》。

 

市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市质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

市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市工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市农业局

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的许可证管理。

市邮政管理局

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3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安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为防治环境污染,某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管理,为此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需要相互协同、各司其职,其中,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安监部门要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其非法销售国家和当地政府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行为;质量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质量管理,从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

市公安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市质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

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

市安监局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条第二、三款: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某区因经济发展需要,拟新建一家专门从事民用爆物品出品的企业,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市安监局负责审批、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管;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加强对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

市公安局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市交通局

负责港口、码头、车站、运输等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执照;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铁路、航运、民用航空部门

负责铁路、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等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

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市安监局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等。

《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琼编办[2011]109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有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安监、卫生和人力社保部门分别承担职业病“防、治、保”工作 如某单位职工到经卫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查出有疑似职业病,随后经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诊断、鉴定,确认患有职业病,医疗机构加强对该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 人力社保部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该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 安监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预防,保障职工职业健康权益 若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该职业病病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市卫生局

负责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规范性文件和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及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公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市人社局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市总工会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6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打非治违”工作

市安监局

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行业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职业病防治法》、《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琼府[2009]6号)以及市政府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方案。《海南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如某矿山企业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或者采矿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的行为,根据违法情况,市国土部门进行处罚直至调消采矿证,安监部门可进行处罚至调消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市交通局

负责道路运输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

三亚海事局

根据权限负责对水上运输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道路交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

市国土局

负责矿山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

市住建局

负责建筑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

市公安消防局

负责管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列管理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和“打非治违”工作。

7

应急救援工作

市安监局

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建立全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负责组织指挥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四条、

如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按应急预案的要求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在此过程中,要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各部门的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市交通局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市公安局

市国土局

市住建局

市公安消防局

市卫生局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对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事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区交安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区交安局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5、监督检查措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6、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8)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0)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1)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13)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4)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2)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3)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5)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6)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7)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8)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9)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10)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市安监局委托区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安监局要加强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和纠错。

1、监督检查对象

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2、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8)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10)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2)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4)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5)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5、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2)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①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③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⑤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⑥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3)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生产(经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中介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1)项目是否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项目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2)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3)企业安全投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情况;

(7)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

(8)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情况;

(9)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情况;

(10)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情况;

(11)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12)是否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定期检查,可结合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开展专项检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帐;

(5)现场实地检查;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下达整改通知,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5、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分别进行以下处置:

(1)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2)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4)依法纳入违法行为信息库;

(5)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民爆器材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电力、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监督检查内容

⑴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⑵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⑷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4、监督检查措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5、监督检查程序

(1)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向市安监局提出审查申请。

(2)审查。相关业务处制定审查方案报局领导审批,组织专家,召开审查会议,成立审查专家组,通过听取有关情况介绍、项目现场查看、查验有关资料等方式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2)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整改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应作出不予通过审查,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重新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市安监局所管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落实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是否组织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2)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并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否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帐;

(5)现场实地检查;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下达整改通知,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5、监督检查措施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6、监督检查处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分别进行以下处置:

(1)依法不予审批行政许可;

(2)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

(3)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5)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⑴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⑵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⑶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⑷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⑺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是否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是否有专家评审意见;

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

⑼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监督检查方式

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4、监督检查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5、监督检查程序

(1)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向市安监局提出审查申请。

(2)审查。相关业务处制定审查方案报局领导审批,组织专家,召开审查会议,成立审查专家组,通过听取有关情况介绍、项目现场查看、查验有关资料等方式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2)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整改意见;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应作出不予通过审查,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重新设计。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⑷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⑺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是否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进行评审,是否有专家评审意见;

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⑼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监督检查方式

对申请备案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对申请验收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

4、监督检查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5、监督检查程序

(1)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向市安监局提出验收、备案申请。

(2)组织验收。对已经受理的验收申请,相关业务处制定验收方案报局领导审批,组织专家,召开验收会议,成立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有关情况介绍、项目现场查看、查验有关资料等方式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2)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中发现的问题,在《验收意见书》中提出整改意见;对建设项目不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或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应作出不予通过验收,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重新施工。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审核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⑴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⑸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⑹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⑺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是否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是否有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设单位评审意见;

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监督检查方式

对申请备案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审核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4、监督检查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审核的申请;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审核工作。

5、监督检查程序

(1)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审核向市安监局提出备案、审核申请。

(2)备案和审核。对已经受理的备案、审核申请,相关业务处对申请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并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审核的文件、资料,相关业务处对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制定审查方案报局领导审批,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议,成立评审专家组,通过听取有关情况介绍、查验有关资料等方式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2)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在《评审意见书》中提出整改意见,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写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应作出不予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应要求报告编制单位应重新编制预评价报告。

 

(九)安全生产培训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安全培训机构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2)检查安全培训机构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3)检查安全培训机构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4)培训收费情况;

(5)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6)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8)生产经营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9)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对安全培训机构每年一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可结合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进行。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工作计划,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方案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帐;

(5)现场实地检查;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下达整改通知,通报检查结果。

5、监督检查措施

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6、监督检查处理

对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或降低资质、培训条件的,分别进行以下处置:

(1)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有关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工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但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并处以相应罚款,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十)安全评价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安全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安全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是否降低评价、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2)检查安全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收费情况;

(10)检查安全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评价和服务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11)检查安全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是否严格按内容管理制度和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执行;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考核,每年一次;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计划,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方案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帐;

(5)现场实地检查;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下达整改通知,通报检查结果。

5、监督检查措施

(1)发现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法规予以处理。

(2)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3)建立申诉、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并依法处理。

6、监督检查处理

对安全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或降低资质条件的,分别进行以下处置:

(1)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资质半年或撤销其相应资质;

(2)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3)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纳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十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1、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2、标准规范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目录》

    综合类

    (1)《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5)《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0)《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中介服务类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4)《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5)《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职业健康类

    (1)《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非煤矿矿山类

    (1)《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6)《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7)《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8)《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危险化学品类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6)《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烟花爆竹类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其他类

    (1)《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3、有关措施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区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权范围所管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内容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的决定。

3、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

(2)定期检查,可结合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开展专项检查;

(3)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⑴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时,对发现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拟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实施前须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⑵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⑷通知当事人到场;

⑸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⑹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⑺制作现场笔录;

⑻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⑼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监督检查措施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查封、扣押的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器材的,由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制作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并签字。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技术鉴定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3)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安全生产月”活动

国家定每年6月为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我市统一部署,在全市举行一系列“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关法规政策

安委办

88361820

2

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每年的6月16日确定为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全市各区按照统一的主题,在本地区主要繁华街道、广场等公众场所设立宣传咨询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形成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

政策法规科

88361821

3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工作要求,我市“四部门”每年4月最后一周在全市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职业健康科

88273279

4

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查询

通过市安监局网站,查询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名单,为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安委办

88361820

5

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查询

可通过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证书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相关资格证书信息,为安全生产许可和行政执法提供信息支持

危险化学品管理科

 

职业健康科

88273172

88273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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