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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三亚市市级责任清单>市属单位

市商务会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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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6:33:18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拟定本市国内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组织拟订全市商务领域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负责执行省政府规章、市政府颁布的商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执行国家外商投资政策,分析、研究本市外商投资的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负责对外贸易工作,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

依法拟定本市国内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

负责推动全市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贸易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执行有关国内贸易的政策;

 

拟定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执行国家服务业、服务贸易发展方针政策;

组织拟定全市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指导社区服务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

负责典当行、拍卖行、物流行业及电子商务行业的管理;

负责商贸行业有关统计工作;

指导和协调区级商务部门对家庭服务行业、美容美发业、洗染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3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按有关规定负责加油站设立的初审和年审初审工作及经营秩序的管理;

 

承担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应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应急生活必需储备发放体系;

承担重点样本监测企业、生产资料企业等有关监测报表催报工作;

负责监测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做好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做好日常、尤其是节日期间商品保供工作;

4

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负责对全市内贸行业指导;

 

 

拟定本市健全、规范市场体系建设的规章;

指导全市商业体系建设;

按有关规定负责直销网点管理工作;

组织开拓城乡市场;

承担市场体系有关统计工作;

5

指导整顿规范商贸行业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二手车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对典当、拍卖、报废汽车等特殊流通行业、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对特殊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报废汽车企业管理,加强对二手车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和建设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负责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的监管;

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的专项市场秩序联合整治行动;

负责商贸诚信建设工作;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直销网点核查工作;

负责典当行企业的设立初审、年审初审及对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负责监测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做好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

按有关规定对特殊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6

研究分析全市进出口商品状况,提出对策和建议;指导全市对外贸易行业,执行国家和省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执行国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研究分析全市进出口商品状况,提出对策和建议;

 

负责全市对外贸易行业进行指导;

执行国家、省、市出台的进出口行业扶持政策;

指导对外贸易市场开拓,境内和境外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贸易促进活动;

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和外贸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负责对外贸易工作,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出口商品生产基地的建设;

执行国家和省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执行国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

7

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

执行国家外商投资政策,分析、研究本市外商投资的情况,负责全市外资企业的管理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

负责指导本市经济合作项目和外商投资方面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负责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对外劳务工作;

联系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作。负责相关的经济协作联络,联系和统计有关的办事处和分支机构以及商会、企业和行业协会;

负责受理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

按授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

依法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重大变更事项;

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

8

 

负责全市招商引资促进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性重大招商活动

组织实施招商引资、国内经济合作交流活动及其他大型的商务活动;

 

统计、评估、分析全市招商引资情况;

策划、组织、牵头和协调全市性重大招商引资活动;

研究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牵头组织和实施全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

组织实施全市招商引资业务和人员培训;

 

9

负责全市合作和对外援助的有关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市内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负责外派劳务和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

负责全市合作和对外援助的有关工作;

 

依法管理和监督市内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

负责外派劳务和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

 协调推动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的建设;

10

负责组织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负责组织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

 

 

 

组织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11

负责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基金的筛选申报;负责有关统计、信息发布及信息化管理。

负责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基金的筛选申报;

 

 

负责有关统计、信息发布及信息化管理;

 

12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区商务工作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检查指导各区商务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市商务局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三章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市工商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规划局

 

根据行业发展规划统筹纳入城市规划。

 

市综合行政执法

依法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2

直销行业

 

 

 

市商务局

受理、审查直销企业申请材料,对在我市辖区内设立的直销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出具核查函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3号)(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某企业准备开展直销业务,按相关要求报送申报材料至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部门转交至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直销许可。工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日常检查,执法。

市工商局

 

负责对获许在本辖区内开展直销经营的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

负责打击传销企业

 

 

3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王某持某超市卡到超市消费,消费过程中出现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此类情况要向工商部门投诉,如在购卡过程中发现出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的要向税务部门投诉,如发现超市发卡过程中出现单张面值超过5000元等违规发卡情况,要向商务部门投诉。

市财政局

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物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市公安局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市工商局

使用预付卡消费过程中,负责维护消费者权利,打击侵

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

 

市国税局

 

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4

物流业发展管理

 

市商务局

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商贸物流业发展,推进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发展。

国务院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42号第四部分主要任务中(一)大力提升物流社会化、专业化水平(二)进一步加强物流信息化建设。(四)加强物流标准化建设。(五)推进区域物流协调发展。(六)积极推动国际物流发展。(七)大力发展绿色物流。

 

淘宝网购“双十一”出现快递包裹爆仓问题。市商务局针对此情况:与电商企业积极沟通,开展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信息监测,提出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的调整要求。市发改委:协调商务、交通、邮政管理部门研究,完善物流规划布局体系,指导各地调整仓储布局,规划引导物流园区、仓储基地科学集约集聚建设。市交通运输局:了解掌握各种运输方式运力分布情况,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引导运输结构优化。市邮政管理局:协调快递车辆有序通行,为车辆进城配送创造条件,与快递企业积极沟通,保障包裹按时送达,要求企业保证包裹安全

市发改委

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市交通运输局

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掌握全市物流业发展情况,综合协调涉及物流发展的政策、战略、布局和规划。参与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引导运输结构优化。

市邮政管理局

参与协调快递企业保障包裹按时、安全送达。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二手车流通企业监管

 1、监督管理对象

 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简称:二手车交易商)。

 2、监督管理内容

(1)二手车交易商的设立是否符合和具备国家有关法律及我省的相关规定;

(2)二手车交易商是否已按规定在省商务厅进行了备案;

(3)二手车交易商是否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按照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办理二手车交易业务。

(4)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按月报送二手车交易统计数据;

(5)监督检查或其他形式发现的问题,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3、监督管理方式

(1)二手车交易商进行自查自纠;

(2)属地市县商务部门开展日常工作检查监督;

(3)按照省商务厅指示进行检查或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4、监督管理措施

(1)要求二手车交易商进行经常性地自查自纠,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企业内部的自查活动;

(2)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按月、年报送二手车交易情况统计表;

(3)属地市县商务部门开展经常性的巡查执法检查,督促二手车交易商依法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属商务职权范围的事,发现问题要及时坚决纠正。不属商务职权范围的,应通报并移交有关监管部门查处。发现重大情况须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

(4)省商务厅实行不定时对二手车交易商开展工作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涉及属其他监管部门职权的事项,及时通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5、监督管理程序

(1)由市县商务部门或省商务厅组成人员开展日常的检查和抽查;

(2)发现二手车交易商有问题,由属地市县商务部门组成相关人员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开展实地调查取证,有关情况应及时报省商务厅,必要时报省商务厅介入一起展开调查处理。

6、监督管理处理

(1)属地市县商务部门发现二手车交易商存在的问题,应依规定进行及时处理。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以书面材料报省商务厅。

(2)省商务厅收到市县商务部门报来的书面材料后,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记入诚信档案。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

     1、监督管理对象

     依法取得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含分公司。简称:回收企业)。

     2、监督管理内容

 (1)回收企业设立是否符合和具备国家有关法律及我省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2)回收企业是否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执行相关法规和规章规定,是否按规定从事和办理回收报废车辆业务;

 (3)在工作中,是否按规定正确领取、使用、保管《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不良的现象和苗头;

 (4)监督检查或其他形式发现的问题,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3、监督管理方式

 (1)回收企业进行自查自纠;

 (2)属地市县商务部门开展日常工作检查监督;

 (3)省商务厅进行检查或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4、监督管理措施

 (1)要求回收企业开展经常性地自查自纠,至少每个季度进行1次企业内部自查活动。

 (2)通常情况下,属地市县商务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检查回收车辆的各种登记、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档案归档等情况,发现问题应随时指出纠正。

 (3)督促回收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属商务职权范围的事,发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重大情况须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属其他监管部门职权的事,要及时通报和移交有关监管部门查处。

(4)省商务厅实行不定时对回收企业开展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涉及非商务监管范畴的事项,及时通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5、监督管理程序

(1)属地市县商务部门或省商务厅开展日常的检查或抽查;

(2)发现回收企业有问题,由属地市县商务部门组成人员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开展实地调查取证,必要时报省商务厅一并介入展开调查处理。

6、监督管理处理

(1)属地市县商务部门发现回收企业存在的问题,应依规定进行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应及时以书面材料报省商务厅。

(2)省商务厅收到市县商务部门报来的书面材料后,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成品油市场监管

1、监督管理对象

成品油零售企业。

2、监督管理内容

企业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行业有关规定情况。主要内容有:

(1)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2)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3)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4)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3、监督管理方式

(1)年审初审;

(2)通知企业自查;

(3)监管机构抽查。

4、监督管理措施

实地走访,查看台账及相关规定落实记录资料。

5、监督管理程序

(1)进入企业现场,根据相关要求,检查企业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

(2)查看相关记录资料;

(3)询问相关人员的管理情况;

(4)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初审工作,报省商务厅。

6、监督管理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指出,能现场纠正的现场纠正,不能现场纠正的违法违规问题: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四)拍卖、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监管

1、监督管理对象

拍卖、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

2、监督管理内容

(1)检查新增拍卖、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的场地标准;

(2)审查拍卖、典当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日常数据报送;

(3)年审。

3、监督管理方式

(1)定期审核分析企业财务报表等;

(2)利用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

(3)现场检查,每年抽选不少于20%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4、监督管理措施

(1)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

(2)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

(3)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

(4)根据需要采取其他监管方式。

4、监督管理程序

(1)利用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发现可疑问题线索;

(2)调阅企业财务月报、或其他已报送资料,审查其真实性、时效性,特别重要的问题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

(3)对确需现场检查的,下发通知;

(4)实地勘察,查阅台帐,面谈询问;

(5)情况汇总,填写现场检查意见,通报检查结果,督促企业整改。

5、监督管理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企业进行以下处置:

(1) 依法不予通过审批或年审;

(2) 责令限期整改;

(3) 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4) 违法情节严重且逾期未整改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1、监督管理对象

    (1)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

    (2)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2)发卡企业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

    (3)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4)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检查不少于备案企业的10%。

     4、监督管理措施

   (1)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已备案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已备案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备案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5、监督管理程序

    (1)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督查或者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市县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6、监督管理处理

    (1)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应备案未备案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的企业违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2)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自行组织或委托市县商务部门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1、监督管理对象

    全市零售商和供应商。

    2、监督管理内容

    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3、监督管理方式

    采取自查、抽查、督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4、监督管理措施

    (1)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调阅有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5、监督管理程序

(1)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2)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企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6、监督管理处理  

   (1)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2)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七)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1、监督管理对象

商贸流通领域的行业企业。

2、监督管理内容

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及行业有关规定情况。

3、监督管理方式

(1)通知企业自查;

(2)常规性检查;

(3)特定性检查。

4、监督管理措施

组成联合检查组实地走访,查看台账及相关规定落实记录资料。

5、监督管理程序

(1)进入企业现场,根据相关要求,检查企业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

(2)查看相关记录资料;

(3)询问相关人员的管理情况;

(4)抽查相关人员安全演练。

6、监督管理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指出,能现场纠正的现场纠正,不能现场纠正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记录在案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结束后,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移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处理。

 

(八)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商务综合执法活动(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的市商务执法支队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管理内容

对市商务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管理方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商务行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4、监督管理措施

市商务行政部门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商务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5、监督管理程序

(1)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2)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3)省商务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6、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商务行政部门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8)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0)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1)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13)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4)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2)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3)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5)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6)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7)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8)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9)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10)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九)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监管

 1、监督管理对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2、监督管理内容

(1)企业是否有违法使用袋装水泥、普通干混砂浆情况;

(2)市、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3、监督管理方式

经常性对散装水泥办实地走访、检查。

4、监督管理措施

(1)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查阅案卷、资料;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5、监督管理程序

(1)接举报、投诉或者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后立案调查;

(2)实地走访核实是否存在违法情况;

(3)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情况的,依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4)对违法行为人改正情况开展后续跟踪;

(5)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的执法情况开展每年至少一次的监督检查,抽查、调取有关案二、卷进行阅卷,开展案卷评查。

   6、监督管理处理

(1)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而未经许可现场搅拌的,或者在行政许可范围外违法进行现场搅拌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许可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指导监测样本报送企业做好生活必需品、生产资料、重点流通企业监测报表报送工作以及市场运行分析工作。

市场秩序科

88255785

2

招商信息发布

通过“三亚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发布招商信息,招商项目情况。

招商科

88255776

3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及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设立联合年报咨询和投诉电话,提供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行政审批办

38860160

4

12312服务热线

接受企业、消费者提出的商务职责方面的举报、投诉、咨询。

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

0898-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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