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中央及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制度、规划、计划。 |
贯彻执行中央及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
|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普法工作。 |
|
||
指导监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 |
|
||
负责推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
||
指导、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
|
||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调查研究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 |
|
||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
||
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 |
|
||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及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完成情况的评估总结工作。 |
|
||
2 |
负责建设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负责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组织实施就业援助、职业资格和培训、高校毕业生就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许可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年检、终止许可。 |
贯彻执行国务院、省人社厅有关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 |
|
拟定全市城乡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政策,指导监督区一级就业工作部门的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工作。 |
|
||
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 |
|
||
负责拟定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
||
审核专项就业资金的使用计划。 |
|
||
负责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的管理。 |
|
||
负责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审批。 |
|
||
负责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三亚就业的管理,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 |
|
||
负责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 |
|
||
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
||
对市辖各区的就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
||
3 |
负责本市城乡一体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综合管理本市社会保险工作;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保险标准;负责社会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审核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许可审核。 |
承担本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
|
拟定本市各项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
|
||
指导本市社会保险政策和各项社会保险综合业务政策并组织实施。 |
|
||
承担本市用人单位、中央驻三亚用人单位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等工作。 |
|
||
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各项工作,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工作进行管理。 |
|
||
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
|
||
承担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 |
|
||
拟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
|
||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保险标准。 |
|
||
受理投诉、举报,并查处基金管理中违规、违纪案件。 |
|
||
指导实施本市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工作。 |
|
||
拟定本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政策。 |
|
||
拟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办法。 |
|
||
承担市级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工作。 |
|
||
拟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并审核确定。 |
|
||
承担市级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草案审核。 |
|
||
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4 |
负责本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
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 |
|
拟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组织实施预测预警分析,拟定应对措施。 |
|
||
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
|
||
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 |
|
||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组织查处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案件并做出行政处理处罚。 |
|
||
承担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
||
5 |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综合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工作人员退休工作。按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政策。 |
落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 |
|
承担市直事业单位绩效总量的核定工作。 |
|
||
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
|
||
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市直机关人员工资调整、补发及特殊津补贴的审批工作。 |
|
||
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信息管理工作。 |
|
||
指导、监督全市工资福利政策落实工作。 |
|
||
落实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等政策。 |
|
||
负责按月审核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网上统发的审核工作。 |
|
||
按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政策。 |
|
||
承担市直离退休人员待遇审核工作。 |
|
||
6 |
指导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本市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审批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组织实施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
|
拟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聘用、公开招聘、调配、考核培训、奖励惩戒、申诉控告政策并指导实施。 |
|
||
拟定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内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
|
||
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核准备案、指导和监督市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办理人事聘用手续工作。 |
|
||
承办市属事业单位人员调动、上级任命及政策性安置等新进人员的人事手续工作。 |
|
||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
|
||
承办我市特殊需要人才的调配工作。 |
|
||
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报到登记、就业见习指导和落户认可服务工作。 |
|
||
负责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征集、发布及落户认可等相关工作。 |
|
||
负责组建各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进行验收、核准、发证。 |
|
||
负责配合省厅(局)做好各类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
|
||
承担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海南省515人才工程等专家人选的推荐工作。 |
|
||
负责吸引国(境)内外专家、留学回国人员来三亚工作,以及国(境)内外机构在三亚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管理工作。 |
|
||
受理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申诉工作。 |
|
||
贯彻执行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具体办法,对市属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
||
负责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征集、发布、初审及落户认可等相关工作。 |
|
||
负责全市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政审工作。 |
|
||
拟定全市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和继续教育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
|
||
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并指导实施。 |
|
||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及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特聘岗位的核准工作,以及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变动备案工作。 |
|
||
指导开展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
|
||
承担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 |
|
||
承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起点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 |
|
||
指导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工作。 |
|
||
会同市人才办拟定三亚市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三亚市优秀专家等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工作。 |
|
||
7 |
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教育、培训、解困、稳定等有关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
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
|
检查督促接收单位落实军队转业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
|
||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和随迁配偶、子女落户等工作。 |
|
||
拟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政策,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
|
||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
|
||
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
|
||
承担市军官转业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
||
8 |
指导市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贯彻执行《公务员法》;负责本市公务员招录、培训、考核、调配、退休等综合管理工作;综合管理政府奖惩工作。 |
承担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计划审定工作。 |
|
承办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审批和备案工作。 |
|
||
承办市政府报请市人大任免人员的任免手续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具体事宜 |
|
||
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务员分类、调动(任)、考核、奖惩、培训、辞退(辞职)、申诉等政策规定,并监督贯彻落实情况。 |
|
||
负责市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公务员职位管理以及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审核、审批工作。 |
|
||
承办市级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公务员的交流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市外调动和调任科级领导职务工作。 |
|
||
指导监督行政机关做好公务员考核及备案工作。 |
|
||
按管理权限,依法负责我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管理。 |
|
||
承担公务员荣誉称号、政府奖励、评比达标表彰推选工作;承担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实施的奖励活动及拟奖励的人选的审核备案工作,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 |
|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员培训的相关政策规定,拟定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和指导市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培训工作,开展公务员在线培训工作。 |
|
||
指导监督行政机关做好公务员辞职辞退备案工作。 |
|
||
承担公务员申诉再申诉受理工作,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
|
||
贯彻落实有关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监督检查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情况,指导各区公务员管理工作。 |
|
||
参与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
|
||
9 |
负责本市农民工的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农民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本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
|
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统筹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做好农民工公共服务工作。 |
|
||
负责市级工伤认定、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及上级、相关市县部门委托的认定和鉴定工作。 |
|
||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
|
||
10 |
负责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保护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等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
统筹拟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 |
|
指导和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
|
||
负责指定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
|
||
依法组织处理全市范围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
|
||
指导全市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
|
||
指导各区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
牵头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 |
|
||
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聘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
|
||
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
|
||
指导企业劳动用工和经济性裁减人员工作,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
|
||
监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
|
||
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承担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工作。 |
|
||
负责“三方协商”机制的创建和发展工作,监督企业全面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负责对企业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及女职工特别保护合同的审查备案。 |
|
||
监督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指导劳动标准实施工作。 |
|
||
承担市本级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工作。 |
|
||
承担市本级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
|
||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制度。 |
|
||
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指导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依法开展工作。 |
|
||
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组织协调跨部门、跨地区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
|
||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用评价机制。 |
|
||
协调处理用工部门和劳动者为了维权的纠纷矛盾,组织处理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突发事件。 |
|
||
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
|
||
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 |
|
||
纠正、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检查、调查取证,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依据。 |
|
||
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投诉和举报。 |
|
||
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
|
||
11 |
负责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年检、终止许可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负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批,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 |
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认定与管理。 |
|
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
|
||
负责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
|
||
负责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
||
拟定就业援助和重点群体就业政策。 |
|
||
指导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负责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 |
|
||
负责本市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 |
|
||
12 |
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 |
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 |
|
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工作。 |
|
||
13 |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
|
检查指导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
|
||
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队伍建设。 |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统一发放工资职责 |
市人社局 |
按照市编办核定各单位的编制数、职数,审核市级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 |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办发〔2015〕63号) |
某部门工作人员工资的发放,由市编办审核单位性质和编制、职数;市人社局据此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市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
市财政局 |
按照市编办提供的人员入(出)编和在编人数以及核定职数情况、市人社局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
||||
市编办 |
负责审核市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编制、职数、在编人员。 |
||||
2 |
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 |
市人社局 |
牵头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办发〔2015〕63号) |
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帮扶。 |
市教育局 |
协助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 |
||||
3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 |
市人社局 |
负责贯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
民政部、人力社保部、财政部《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全文 |
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的发放,由所在单位申报,市人社局负责计算审核发放标准,市财政局负责发放。 |
市民政局 |
会同人社、财政部门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政策。 |
||||
市财政局 |
负责及时做好抚恤金的发放。 |
||||
4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 |
市人社局 |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各项工作,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工作进行管理。 |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第七条第一款 《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09137号全文);《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三府2009202号全文) |
某市县需要征地,首先由国土部门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缴费补贴资金筹集渠道、统筹准备金等内容进行审核,在《方案审核表》上做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人数、被征收农用地亩数、缴费补贴资金预算等内容进行审核,在《方案审核表》上做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
市国土局 |
负责审核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配合区政府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征收面积。 |
||||
市农业局 |
配合区政府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 |
||||
市财政局 |
负责协调落实有关资金,支付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 |
||||
5 |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 |
市人社局 |
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2、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全文 |
2014年,省人社厅委托会计事务所对部分市县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开展的第三方审计,包含了对社保基金存款收益情况实施监督的内容;同时,通过社保基金阳光监管对夯实缴费基数情况实施监督。 |
市财政局 |
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审核汇总全市社保基金预决算,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 |
||||
市地税局 |
按照参保关系属地征收社会保险费。 |
||||
6 |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 |
市人社局 |
拟定社会保险征收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保险费费率、参保登记、基数核定、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待遇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
省人社厅制定相关社会保险政策后,市社保局核定市属用人单位应收五项社会保险费,将相关资料传递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根据传递资料向用人单位征收,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地税局申请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
市地税局 |
负责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研究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相关的政策辅导、咨询服务、法律救济工作。 |
||||
7 |
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
市人社局 |
拟定市级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收支、管理和基金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第七项;2.《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一条;3.《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海南省部分行业企业单独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322号)第二十五条。 |
某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代缴项目工伤保险费,取得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后,住建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市住建局 |
对于未能提交工伤保险参保有效的建设单位,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
||||
市财政局 |
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收支、管理和基金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
市安监局 |
监督管理企业安全生产。 |
||||
市总工会 |
监督工伤农民工各项权益落实。 |
||||
市地税局 |
征收工伤保险费。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市本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依法办学情况;
(2)规章制度建立等完善情况;
(3)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4)教学管理情况;
(5)学籍管理情况;
(6)收费管理情况;
(7)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发布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常规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年检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日常监管与重点抽查以及社会监管与舆论监督相结合。
5.监督检查程序
(1)机构自查。各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撰写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填写年度检查登记表和《培训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专职教师情况表》,与《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以及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一并报送管理部门。
(2)组织抽查。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到各培训机构进行抽查,审查所上报材料,并确定其年检是否合格。
(3)公布年检结果。年检结果将在我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有关法规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整改、撤销、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两年内不得在本市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处理。
(二)对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过程中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考试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考试聘用事业单位应试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组织实施公开招聘过程中是否遵循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行使权力,是否严格遵守法定工作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形;
(2)应试人员提交的报告信息、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查阅办件、案卷材料,现场督促检查等。
4.监督检查措施
(1)对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和见习期管理等工作流程进行监督检查;
(2)核实应试人员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5.监督检查程序
(1)实地检查或查看汇报、总结等材料;
(2)接受应试人员来信来访、投诉举报等;
(3)主动或根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4)依据相关情节情况作出处理。
6.监督检查处理
(1)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改正或进行通报;
(2)取消或暂停违规获得的权益;
(3)追究工作人员责任;
(4)其它措施。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经办机构、服务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3)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及收益、结余情况;
(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
①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不定期抽查,实施不定期监督;
②依法受理、查处社保基金举报案件。
(2)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
①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对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疑点信息进行核查,实施常规监督;
②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要求被监督机构报送专项数据,进行分析检查,实施专项监督;
③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4.监督检查措施
(1)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2)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5.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监督程序:
①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②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③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2)非现场监督程序:
①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②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③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可约谈单位主要领导;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处理处罚意见,报有权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3)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4)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监督检查
重点针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权力事项进行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1)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全体工作人员;
(2)行政相对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是否遵循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行使权力;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形;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有明显不当。
(2)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是否合法;相对人提交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相对人是否能够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和行使权利。
3.监督检查方式
查阅材料,抽查案卷,现场检查及年度考核等
4.监督检查措施
(1)抽查办件材料,查阅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对照公告的办理流程,核实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检查办理流程,内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3)开展年度考核,采取自评和考评的方式,对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考核。
5.监督检查程序
(1)查看汇报或总结等材料;接受投诉举报等;
(2)主动或根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3)根据情节情况作出处理。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通报;
(3)取消或暂停相对人因行政行为获得的权益;
(4)对工作人员依据相关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5)其他措施。
(五)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社保经办机构、农保经办机构、合作金融代理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本省有关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政策的情况;
(2)检查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实施情况;
(3)检查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建设、社会保障卡挂失解挂、补换卡、注销服务落实情况;
(4)检查社会保障卡安全管理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两种方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
(1)监督检查后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监督检查后就专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和后期整改跟踪。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年度下达的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任务,要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社保经办机构、农保经办机构、填报工作进展情况;
(2)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填报工作进行情况;
(3)到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社保经办机构、农保经办机构、合作金融代理机构实地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通报中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监督管理情况证明材料、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相关历史违规记录;
(2)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执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数据分析研判;第三方审计;中药饮片专项治理;建立医保医师制度;与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进行违规记录调查;实地核查;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4.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医保监管平台,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重点信息监控;
(2)建立健全医保医师制度,将监管对象延伸到医务人员;
(3)采取电话、现场等方式核实;
(4)向医保经办机构调阅近几年违规记录;
(5)与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核实相关违规情况。
5.监督检查程序
(1)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2)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3)对执行医保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6.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社会保险法》、《国务院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对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过程中的监管
1.监督对象
(1)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组织实施资格评审过程中是否遵循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行使权力,是否严格遵守法定工作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形。
(2)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查阅申报材料,现场督促检查等。
4.监督检查措施
(1)对照省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规定和评审流程;
(2)核实申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5.监督检查程序
(1)安排专人全程参与评审过程;
(2)接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等;
(3)主动或根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4)依据相关情节情况作出处理。
6.督促检查处理
(1)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改正或进行通报;
(2)取消或暂停违规获得的权益;
(3)追究工作人员责任;
(4)其它措施。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区号:0898 |
1 |
城镇从业人员及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的咨询 |
解读城镇从业人员及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文件政策 |
社会保险科 |
88869103 |
2 |
受理有关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
接受劳动者提出的有关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按法律规定对举报、投诉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88275979 |
3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问题评审政策咨询 |
接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方面政策咨询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88869383 |
4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咨询 |
接受市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面政策咨询 |
人力资源管理科 |
88869365 |
5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咨询 |
接受有关人社系统劳动法律法规及申请劳动人事仲裁相关咨询 |
劳动关系科 |
88869391 |
6 |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咨询 |
接受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咨询 |
社会保险科 |
88869103 |
7 |
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福利政策咨询 |
接受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福利政策方面咨询 |
工资福利科 |
88869048 |
8 |
公务员招录政策咨询 |
接受我市公务员招录方面政策咨询 |
公务员局 |
88869049 |
9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自主择业干部管理咨询 |
接受我市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政策、军转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等方面的政策咨询 |
军转办 |
32805153 |
10 |
职业技能鉴定咨询 |
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政策咨询 |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
886886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