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
负责贯彻执行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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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起草有关全市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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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拟定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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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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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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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调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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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理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与投诉、查处违法案件。 |
负责电话咨询、举报和投诉的受理,调查并回复。 |
投诉举报电话:88595007 |
负责受理政府服务热线12345转来的有关举报投诉,调查并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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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受理网上信访举报投诉,调查并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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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受理信访部门转办的举报投诉,调查并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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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监控系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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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协调安排本市有关行政执法的专项整治和重大综合执法活动;指导监督具体执法工作。 |
协调安排综合行政执法专项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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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安排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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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具体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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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应急指挥调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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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指导监督“门前三包”责任执行情况。 |
负责指导督促各区组织开展“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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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执法职责 |
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者设施。 |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行使爱国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 |
依据《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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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城乡规范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南省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或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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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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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市政管理(含液化石油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海南省城市市政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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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对城市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行政处罚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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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对饮食服务业排污的行政处罚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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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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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人行道违章停放侵占道路影响通行的行政处罚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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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三轮车、摩托车非法营运的行政处罚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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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卫生许可证的流动饮食摊点行政处罚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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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证流动行医的行政处罚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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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海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乱倒垃圾、乱排污、破坏生态的行政处罚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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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再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
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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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生猪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农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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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市区内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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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野生动植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道路两旁售卖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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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网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化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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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审批事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审批(新建类、延期类)。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新建类、延期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亚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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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工程审批(新建类、延期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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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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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指导各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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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对各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考核、考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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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 例 |
1 |
城市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对在夜间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产生的噪声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进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
某日晚10点30分,综合执法局夜间值班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凤凰路一项目工地施工噪音扰民,辖区值班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经查发现,该工地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擅自作业,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责令工地现场负责人停止施工作业。 |
生态环保局 |
对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管工作。负责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受理、核发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三亚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和《三亚市夜间施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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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打击生猪私屠滥宰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牵头打击违规私宰行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打击生猪屠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4〕183号)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农业局及辖区有关职能部门对吉阳区某村委会的一生猪私宰点进行取缔,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待宰生猪若干头,以及屠宰肉品一批,市农业局依法对生猪及肉品进行查封没收,综合执法局依法对私宰设施和工具进行销毁。 |
市农业局 |
负责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动中发现的未经检疫、添加“瘦肉精”、注水的动物产品以及活体动物的处置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及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
(2)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行政处罚的标准;
(3)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4)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由政策法规科组织检查,每年至少两次。
(2)不定期检查。由政策法规科根据实际工作、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等方式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
(1)政策法规科按照有关规定对全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2)各执法单位严格执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裁量标准;对尚未制定自由裁量标准的行政处罚事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标准并组织实施。
(3)各执法单位要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5.监督检查程序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汇报;
(4)查阅资料文件;
(5)面谈询问;
(6)情况汇总;
(7)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1)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未按自由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处罚。
(2)依规定撤销行政处罚,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处罚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3)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的,上级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4)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执法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①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③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④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⑤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城市管理方面违法案件,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法治环境建设,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三亚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及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办案事项及活动。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程序的合法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4)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5)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
(6)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包括: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是否超越执法权限、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亮证执法、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文明、规范等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实行执法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有关情况;
(2)现场检查、重点调查和专项检查;
(3)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文书;
(4)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5)受理有关来信来访及申诉;
(6)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案件审查;
(7)需要采取的其它监督检查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1)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监督。主要负责职权范围内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行政执法资格审查、行政处罚案件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办案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每年组织开展执法案卷检查工作不少于1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2)局执法监督科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主要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是否超越执法权限、是否持证亮证执法、是否文明规范执法、是否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督查和重点调查。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效能的考核、考评工作。
(3)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文书不合法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和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和纠错措施,并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通报》。《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载明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处理的决定和依据、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公章。收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各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案件处罚结果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执法单位在按一般程序处理案件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在本局门户网站中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5.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准备。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
(2)检查实施。一是专项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台账资料等形式进行。二是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检查各执法单位日常性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三是不定期抽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等方式进行。
(3)检查情况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单位。
(4)整改处理。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需整改的坚决督促落实,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1)超越法定权限的;
(2)应属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不及时立案查处的;
(3)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5)违反法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6)不履行、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或履行法定职责时不完全作为的;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或违反有关自由裁量规定畸轻畸重的;
(8)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者取证材料保存不善导致丢失、损毁,造成不良后果的;
(9)在检查、勘验等调查取证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10)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或者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12) 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途径的;
(13) 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的;
(1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和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6)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查封、扣押、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17)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查封、扣押、滞留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8)不在办公场所或门户网上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19) 其他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过错责任追究应根据事实、情节,依法或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单处或并处):
①诫勉谈话;
②通报批评;
③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④责令限期纠正;
⑤追缴违法所得;
⑥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及称职以上等次;
⑦取消当年度个人或者及其所在科室(大队)评选先进资格;
⑧扣发奖金、津贴;
⑨依照规定承担赔偿费用;
⑩行政处分;
党纪处分;
吊销《行政执法证》;
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做到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本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有法定依据;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是否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
(4)实施的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
(5)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6)许可工作人员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变更、延续(换证)、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8)是否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
(2)许可材料检查、实地检查;
(3)对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廉洁情况进行暗访;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1)执法监督科牵头组织,分管领导带队,局政策法规科派员参加,开展对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制监督检查工作。主要采取案件材料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办理,许可材料相关记录是否详实,审核手续是否完整等情况。每年组织检查不少于1次。
(2)执法监督科负责对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廉洁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主要采取对行政许可相对人问询、问卷调查等暗访方式进行。检查审批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不按承诺要求和规定要求时限办理行政许可、是否依法按时公示行政许可情况、是否违规收费、是否存在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法违纪行为等。
(3)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和纠错措施,并制作《行政许可监督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通报》。行政审批办公室收到许可监督书面文书后,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5.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准备。制定案件检查计划,确定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及要求等。
(2)检查实施。一是通过听取汇报、与审批案件办理人面谈询问、检查台账资料等形式进行。二是对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廉洁情况以暗访形式进行。
(3)检查情况总结及整改处理。一是对审批案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通报,同时加以督促落实整改,行政审批办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二是对审批过程中存在工作质量、廉洁情况等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并监督整改情况的落实。
6.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不合法的;
(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6)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不合法的;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四)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审批权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违法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是否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时限、地点、面积、深度等要求开展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3)是否存在道路及道路设施恢复工艺以及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
(4)是否存在现场施工不符合安全文明标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特勤大队组织人员对城区每月不少于2次,其他区域每月不少于1次的巡查。执法处理科(审批办公室)应及时将办结审批材料复印一份交与特勤大队存档备查。
(2)专项督查:执法处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年度专项督查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4.监督检查措施
(1)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设置明显标注、安全防围等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问题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2)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相关规定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巡查工作和专项督查工作分别由特勤大队及执法处理科(审批办公室)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各督查单位将巡查发现情况上报并通报辖区城管局。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存在违法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审批内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的,监督其实施整改直至符合审批内容;
(3)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行为的,应要求业主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4)发现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行为的,应要求立即修复;
(5)对违反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法予以罚款、拆除等进行依法处罚。
(五)临时建设工程审批权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临时建设工程违法行为,使城市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城市建设秩序日趋规范,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三亚市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临时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工程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面积、层数等内容建设的行为;
(3)是否存在到期临时建设工程未按时拆除的行为;
(4)是否存在建设长久建筑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特勤大队组织人员对城区每月不少于2次,其他区域每月不少于1次的巡查。执法处理科(审批办公室)应及时将办结审批材料复印一份交与特勤大队存档备查。
(2)专项督查:执法处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年度专项督查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4.监督检查措施
(1)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临时建设行为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违规建设问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2)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临时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巡查工作和专项督查工作分别由特勤大队及执法处理科(审批办公室)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各督查单位将巡查发现情况上报并通报辖区城管局。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临时建设存在违法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审批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监督其实施整改直至符合审批内容;
(3)发现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设工程应要求及时拆除或补办续批手续;
(4)对违反临时建设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法予以罚款、拆除等进行依法处罚。
(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权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提升户外广告的品味,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三亚市城乡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境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主干河(渠)道沿线及城市出入口沿线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亚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2)是否存在经批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广告发布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的行为;
(4)是否存在到期户外广告设施、宣传栏等未按时拆除的行为;
(5)是否存在户外广告破损未及时修复的行为;
(6)是否存在在市区悬挂经营性横幅、直幅、条幅、过街横幅广告的行为;
(7)是否执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和标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特勤大队组织相关人员对城区每月不少于2次,其他区域每月不少于1次的巡查。执法处理科(审批办公室)应及时将办结审批材料复印一份交与特勤大队存档备查。
(2)专项督查:执法处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年度专项督查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4.监督检查措施
(1)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广告设施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2)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5.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巡查工作和专项督查工作分别由特勤大队及执法处理科(审批办公室)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各督查单位将巡查发现情况上报并通报辖区城管局。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户外广告设施存在违法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监督其实施整改直至符合设置规范;
(3)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要求业主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4)发现超过批准期限的户外广告应要求及时拆除;
(5)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法予以罚款、拆除等进行依法处罚。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城市管理方面咨询和投诉 |
接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咨询和投诉。 |
执法处理科 |
88595007 |
2 |
审批事项咨询 |
接受户外广告、临时建设以及占用城市道路或城市道路设施的审批事项的咨询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3886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