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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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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16:34:08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中央及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组织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

 

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政策。

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依法承办生态环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有关行政裁决等工作。

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参与制定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

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

监督实施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

2

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统筹管理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实施污染减排监测、统计、考核。

负责编制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和计划。

 

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调度与实施。

组织实施各区总量排放责任考核制度。

负责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与国际国内排放权交易协调工作。

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及排污申报组织协调工作。

3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政府专项资金的计划制定和使用监督工作。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和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依法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政府专项资金的计划制定和使用监督工作。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4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工作。

监督管理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重金属的污染防治。

 

监督管理全市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协调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海岸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

负责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组织实施排污收费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5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生态市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生态市有关政策,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环境保护,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生态调查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生态市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生态市有关政策。

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

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

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编制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6

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本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开展环境监察与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牵头协调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协调解决行政区域间、流域间的环境污染纠纷。

制定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牵头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习,并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对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指导开展环境监察与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7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监管核设施安全,按权限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核与辐射安全事故应急法规标准。

 

组织制定和实施核应急计划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核材料、伴生矿、辐射设备使用与利用的监督管理。

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

承担辐射环境和核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8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负责信息发布。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负责信息发布。

 

拟定环境监测、环境质量信息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监测规划。

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组织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

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9

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环保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拟订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

 

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参与环保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

 

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10

开展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环境保护事务。

开展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11

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拟订全市环境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生态市建设和重大环境保护工作宣传,开展环境新闻报道工作。

 

指导全市绿色系列创建工作。

 

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2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会同开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教育培训。

 

会同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

13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区环境保护工作。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检查指导各区环境保护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一致。全市跨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实施。市环保局对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务局对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

负责水资源保护,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2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管理工作,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编制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协调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环境管理等。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功能区划与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围填海管理与监督,划定限制养殖区等。

三亚海事局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的污染损害;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调查处理污染事故。

三亚海事局

负责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3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协调重大事项,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1.海南省政府《海南省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琼府办〔2011〕232号)。

2.《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三亚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2〕34号)及我市每年印发的年度减排计划。

3.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5年第218期《研究落实三亚河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进展情况的问题》。

氮氧化物是国家“十二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在氮氧化物减排工作中,主要措施包括:一是由环保部门负责拟订计划、明确分工、提出减排项目建设要求;对已建成脱硝项目,开展日常运营督察、在线监控和执法检查;依法处理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氨氮化物行为。二是由工信部门负责推荐重点行业企业脱硝技术改造或设施工程建设,并组织实施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三是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的淘汰、报废注销及路查工作。四是由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车用油品升级及推广使用工作。五是在减排考核期间,各相关部门需按要求向环保部门提供减排数据和佐证材料。

市水务局

组织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

市住建局

升级改造泵站设备及完善配套管网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

研究制定并推行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鼓励政策,提高养殖规模化率;按减排模式要求,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市海洋与渔业局

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优化水产养殖结构,推广生态养殖高新技术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市科工信局

组织开展落后产能淘汰,推动重点工业行业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工程建设,推进余热利用和粉煤灰、脱硫石膏回收利用。参与组织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市交通局

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

市公安局

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实施老旧机动车、黄标车报废、提前淘汰制度,严禁报废车上路行驶。

市商务局

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协调组织实施市内机动车用油品升级及推广使用工作;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开展规定条件的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

严控新建重污染项目,配合实施“区域限批”制度。

市财政局

建立、完善并推行黄标车淘汰补贴,减排资金“以奖代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污水处理费收缴和使用管理等减排激励经济政策。

市园林环卫局

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委托运营监管工作。

市安监局

参与工业企业脱硝用氨来源协调。

市统计局

统计并及时提供与减排有关的各类经济社会发展数据。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4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监管。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配合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的监管,对排气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

2.环境保护部《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2009〕87号)。

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4.公安部、质检总局《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

截至目前,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全部社会化,市区共有机动车检测机构三家,分别为:汇鑫机动车检测中心、安保机动车检测中心和顺阳机动车检测中心。根据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市质监局

负责和受省质监局委托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设备、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

(市交警支队)

建立完善检验机构检验监管中心,加强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及时核查嫌疑数据;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追责,并每月汇总分析,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

5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法》。

市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市农业局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并具体指导畜禽养殖户开展废弃物综合利用,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市农业局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

市发改委

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6

危险化学品监管。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市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企业及车体、公安部门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市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质监局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市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

市交通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市工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7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管。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群众举报某三甲医院有医疗废物外流问题,环保部门对该医院的医疗废物转运协议、台帐等进行检查;卫生部门要求该医院内部安装视频监控,通过监控发现有个别人员从医疗废物中抽取部分废物外流;卫生部门立即报案,会同公安部门一举破获犯罪团伙,追回医疗废物。

市卫生局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疾病防治及工作人员卫生防护的监管;牵头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管。

8

环境违法案件查处。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巡查、制止、查处、报告各类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某公司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环保执法人员发现后,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立案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会审后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完全履行处罚内容,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市财政局

负责接收环境违法案件没收的违法所得财产。

市公安局

负责依法落实环境违法案件涉及触犯《刑法》的立案处理。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9

环境噪声管理。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牵头负责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负责出具夜间作业证明;牵头负责高噪声设备认定;负责工业企业生产噪声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三亚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某工地施工单位因连续进行钻孔灌注桩工艺需要,计划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质监站提出申请,办理因工艺需要的夜间作业意见书。质监站经审核其工艺条件,并按规定要求核对后出具夜间作业意见书。施工单位持质监站出具的夜间作业意见书,到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证明。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出具夜间作业证明,并按法律规定予以不少于三天的公示。后市民向12345反映夜间施工噪声问题,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核实,发现施工单位除进行钻孔灌注桩施工外,还擅自进行挖土转运作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场制止施工单位没有夜间施工证明的挖土转运作业,并予以立案处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向市民反馈了夜间作业证明出具情况。市民对是否属工艺需要仍有异议,又直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出具夜间作业意见书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间等情况向市民进行了沟通和反馈,市民表示理解。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对在夜间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产生的噪声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市住建局

按权限配合做好防噪声措施建设的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出具工艺需要夜间连续作业意见书;配合做好高噪声设备的认定。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码头作业噪声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

社会噪声(公共场所高音喇叭、高噪声音响器材、商业活动高音喇叭、居民装修、家庭电器、乐器、室内娱乐、烟花等噪声)、道路机动车噪声监督管理。负责出具道路限制连续作业意见书。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0

城镇排水违法行为的监管。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牵头负责工业企业直排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3.三亚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218期(2015年)。

1.某工业企业擅自将工业废水直接排放至市区某河道,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并予以立案查处。

市住建局

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排水行为的监管;负责排水户(含通过管网排水排污的纳管工业企业)排水的监管;负责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水行为进行查处。

市水务局

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管。

11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与评估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

1.环保部《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

2.财政部《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2号)。

3.环保部《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意见》(环发〔2013〕16号)。

市环保局负责起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市域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报告,并经市政府审核后报送省环保厅。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省下达的转移支付相关细则,并落实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

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推进育才生态功能区建设,完善主体功能区相关配套制度与政策。

市财政局

负责分配省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落实考核资金使用情况。

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牵头组织推进国家重点功能区建设,健全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和相关配套政策。

12

自然保护区管理。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组织起草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环保局负责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综合管理,即制定相关法规、规划计划,监督检查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属于自己行政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如铁炉港红树林市级自然保护区归市林业局主管,市环保局有监督检查的权力。

市林业局

负责全市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拟定陆地森林生态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市级自然保护区规划,并按规划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市海洋和渔业局

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3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指导区政府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3.《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制定项目管理办法,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估,组织各区申请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中央环保资金。农业局负责提供农业源减排数据,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等。住建局负责指导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环卫局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区政府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及后续运行管理。

市农业局

负责按照减排指标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制定生产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技术推广工作。

市住建局

指导开展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市园林环卫局

督促、指导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14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6号)。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

3.《海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4.《三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市环保局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通报;市水务局负责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状况监督与监测。

市水务局

负责取水水量论证、取水口的选址;组织指导水源地水库库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协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城乡自来水,地下水开采、供应,水质监管。

市卫生局

负责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疾病的防治。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对各区委托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及结果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如下:

1.监督检查对象。

各区、管委会受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2.监督检查内容。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是否擅自收费。

(8)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10)是否履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2)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4)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5)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5.监督检查程序。

(1)市环保局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2)市环保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3)市环保局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4)市环保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相关监督。

(5)驻市环保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6)市环保局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对市环保局工作考核的内容。

6.监督检查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保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市环保局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2)市环保局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有权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①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③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⑤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⑥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3)因受委托机关及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市环保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全市辖区内执法事项的具体实施,统筹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等。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行使属地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3)适用依据准确性。

(4)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5)投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6)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7)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8)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与电子处罚平台运行情况。

(9)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10)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处理情况。

(11)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

(1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情况。

(13)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合法性情况。

(1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以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交叉检查、执法评估、案卷评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等方式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

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2)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

6.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1.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2.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项目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前,是否擅自开工建设;或者建设项目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后,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3.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4.监督检查程序。

组织相关单位到项目现场检查并由监察支队做笔录。督促区环保局切实履行对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

5.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监察支队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建设项目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后,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的,责令其重新办理环评手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按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要求建设,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监察支队按程序处罚。

(四)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环保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市环保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报请省级环保部门指定管辖。

2.监督检查内容。

查看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批文件、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等环保手续情况,重点关注环评审批规模、主要工艺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调阅物耗和能耗相关报表以及生产销售台账、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危险固废处置和转移联单、在线监测数据报表、企业日常环保管理记录、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保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检查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是否合理性、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与环评审批文件是否相符,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有无偷漏排情况,环保污染应急设施是否完善等;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采用产污系数法、物料衡算等方法,估算排污量,核查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有无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走访车间及周边居民,与车间操作工人进行随机性访谈,了解生产概况,寻找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了解环保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日常环保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主要有:

(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2)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5.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6)依法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法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部分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通报相关部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五)配合省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经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委托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业务的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取得环保部门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的排气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3.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可根据本单位人员和技术配备情况,采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部门单独检查和多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检查方案,配合开展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检查工作。

5.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四条,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六)对各区人民政府环境空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各区人民政府。

2.监督检查内容。

各区政府保护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法定职责落实情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情况,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听取工作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县(市、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和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调整能源结构、防治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业污染、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控制农村废气污染、保障措施等7项指标。

4.监督检查措施。

(1)按照考核办法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督。

(2)按照考核办法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3)按照考核办法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年度考核。

(4)考核结果纳入市对各区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5.监督检查程序。

(1)按照技术规范合理设置空气监测站点。

(2)采用空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数据。

(3)按照考核办法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督、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4)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6.监督检查处理。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级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七)排污许可后续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市环保局核发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2. 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等相关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每年4月15日后进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书面核查;

(2)排放污染物情况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4.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污染物排放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排污情况。

5.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6.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八)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许可后续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监管工作。

2.监督检查内容。

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领证企业年度评估报告的实地抽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区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对申领了许可证的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当地环保部门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区级以上环保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2)专项检查可由当地环保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区级以上环保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领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年度评估报告。领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的年度评估报告进行实地抽查。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地方环保部门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依法责令整改。

(2)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的,地方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3)地方环保部门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事后监管。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九)固体废物管理许可后续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废物执证经营单位,危险废物市内及跨市转移许可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医疗废物经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年度考核。配合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部门组成的考核组开展对全市主要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进行的规范化管理年度考核工作,主要采取现场核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查看台帐档案资料相结合方式进行。

(2)日常监管。根据上级工作部署、领导指示、投诉举报及工作需要,采用抽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针对特定企业及地区开展专项重点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年度考核。

①根据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部门的工作部署安排,确定现场核查企业;同时派出人员会同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部门的检查人员组成现场核查组。

②对确定的核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③查看各类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及档案资料。

④将核查结果予以通报。

(2)日常监管。

①选择检查对象。

②下发检查通知(暗访除外)。

③实地查看企业运营管理情况。

④向受检企业反馈检查情况。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存在更换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而未及时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和规模,或超过有效期未办理换证的企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停止经营后未对原设施及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未妥善处置遗留危险废物;变造、伪造及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按要求报送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等行为,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报省级环保厅进行处理。

(2)发现企业存在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环保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细化、量化。

1.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不宜适用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的,或该规范对此未作规定的,可以经过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小组集体审议,对个案处理作出相应的调整或修改,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2.标准规范。

根据《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93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三府办2012172号)的要求,参照《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原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制定了《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仍按照《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进行行政处罚量罚。

3.有关措施。

(1)市环保局对环保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市本级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各区环保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实施《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环保局反映,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3)各级环保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说理性文件制作等程序规定,同时,配套建立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事宜咨询服务

接受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的咨询、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流程的咨询等。

生态保护科

88278711

2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相关事宜咨询服务

接受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分类的咨询、对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流程的咨询等。

生态保护科

88278711

3

监督投诉咨询服务

通过网上信访投诉、在线咨询、网上留言、投诉电话12369等渠道,受理社会公众投诉,接受服务监督。

三亚市环境监察支队

12369

4

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布

每季度公布三亚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信息,按月公布国控重点污染源的自行监测信息。

污染防治科

88270386

5

公布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

单位名称、类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检测方法(内容)、委托时限、委托单位等发布。

污染防治科

88270386

6

空气质量日报

根据监测情况,每日发布PM2.5、PM10等六项指标实时浓度、AQI数据等空气质量信息。

三亚市环境监测站

88259511

7

环境质量报告

根据监测分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环境状况的报告。

三亚市环境监测站

88259511

8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公报

发布上一年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污染防治科

88250345

9

环境保护主题宣传

围绕“六五”世界环境日,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及环保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办公室

88266071

10

“124”法制宣传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知识宣传,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办公室

88266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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