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 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系统的发展和规划,指导全 市供销合作系统的改革发展。 |
研究国家、省及市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和法律法规,制定系统行业发展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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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财经、税务、金融、信贷、财务、会计、审计、资金、费用等财务管理制度和社有资产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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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系统的改革和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五年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综合业绩考核目标,负责与上级部门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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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市社系统综合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评比;指导各基层社、直属企业的经营管理,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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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本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经营管理和监督。 |
对“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进行申报、评审、及项目运行的检查指导,对出资企业资产运营业绩评价,对社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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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市社和系统会计、内部审计、审计信息化建设,市社及出资企业土地、房屋、项目的转让、租赁、合同、协议的制定,协调解决系统企业在改制及资本经营过程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产权界定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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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
组织建设协会、学会等社团发展,参与农业产业化和开展“农超”对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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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基层供销社和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行业协会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社团组织的建设和农产品经纪人发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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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各类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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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参加种类商铺展销(交流)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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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招商引资与合作开发,引进合作伙伴发展种养业和加工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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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4 |
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 |
采取领办、参办、合办等多种形式,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专业合作社及各类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创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各类涉农行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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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主体多远、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为城乡居民提供多样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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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
指导重要农资、农产品的储备,根据“新网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要求,指导全系统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产业经营及流通网络建设,培育发展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和批发市场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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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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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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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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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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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烟花爆竹的连锁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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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电子商务服务网络,加快“网上供销”建设,与有关部门联合建设农村信息化终端平台,加快实现农村服务信息进村入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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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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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无)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三亚市供销系统社有资产的监督
三亚市供销系统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社有出资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三亚市供销系统各基层社、下属公司在管理、经营、开发、处置社有资产的相关责任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社有资产是否有流失情况;
2.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3.社有资产的处置是否合法;
4.社有资产的开发与使用是否按相关规定备案;
5.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三亚市供销系统社有资产的监督主要采取自查、抽查、定期检查、内部审计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全国供销总社《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牌娱乐,金牌娱乐平台印发海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对社有资产进行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三亚市供销合作社对市供销系统社有资产开展长效监管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社有资产现相关情况的专项检查。
2.三亚市供销合作社有权查阅社有资产运营、管理、处置等相关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社有资产监督检查。
3.三亚市供销合作社在社有资产专项检查结束后,应撰写相关检查调查报告,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被检单位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亚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要求,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3)所管辖的企业资产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1)未按期职责要求和有关规定上报备案,资产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流失的;
(2)擅自转让、转移、处置资产的;
(3)对社有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使社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损失的。
3.企业经营管理者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社有资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社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社有企业经营管理者,5年内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造成社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经营管理
者。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领办、创办、合办各类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 |
创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各类涉农行业协会 |
合作指导科 |
0898-88680256 |
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强人员培训。 | ||||
2 |
组织参加种类商品展销(交流)会 |
邀请相关企业参加中国(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冬季交易会 |
合作指导科 |
0898-88680256 |
组织企业、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交易会 | ||||
加快建设电子商务服务网络,加快“网上供销”建设,与有关部门联合建设农村信息化终端平台,加快实现农村服务信息进村入户。 |